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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建議一

執行都市更新時,應保存有價值之歷史空間:立即可行建議 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在都市更新的過程中,目前所執行皆以重建為主,對歷史之空間皆為考慮其 意義,皆全部拆除,故為保存歷史的空間,應於更新計畫中加以規範,透過委員 會審議於更新計畫時,保存有價值之歷史空間。建議可由內政部營建署將已劃定 之更新地區會同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一同將具價值之歷史空間範圍劃設出 來,以避免實施者設計規劃時未考量,以增加更新完成時間。

建議二

都市更新時歷史空間應予容積獎勵:短期可行之建議 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六條規定「全部或部分保留、立面保存、原貌 重建或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

歷史空間再利用與都市更新永續發展執行機制探討

保存的潛力(CONSERVATION POTENTIAL) URBAN MIX

(城市混合) 性質

(Character)

定義

(Definition)

地點

(Locality)

常識

(Sense)

內部關係

(Internal Relations)

風格與設 計

(Style&

Design)

方法與材料

(Methods&

Materials)

土地 (LAND) 建築物 (BUILDING) 發揮;利用

為維護整體景觀風貌,都市計畫地區對於歷史空間周圍新建建築應予以建築 高度、色彩、形貌、整體景觀等管制,以便落實歷史空間保存及文化景觀維護。

歷史空間再利用與都市更新永續發展執行機制探討

附錄

期初會議紀錄

「歷史空間再利用與都市更新永續發展機制探討」

協同研究計畫案期初審查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97 年 3 月 27 日下午 2 時 30 分 二、開會地點:本所簡報室

三、主持人:葉副所長世文 記錄:談宜芳 四、出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五、主席致詞:(略)

六、綜合討論:

1. 王教授貞富:(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1)資料收集內容中可納入文建會區域型文化資產保存案 例與資料。

(2)現有法令之缺失應先釐清。

2. 林建築師志成:(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1)建議研究「都會型」與「鄉村型」的不同類型的差異與 對策。

(2)商業利益必須是研究的重點,歷史空間再利用如何與商 業利益達到平衡。

(3)在都市更新的範圍內,歷史空間的認定為何?除了指定 登錄的古蹟與歷史建築外,其他的常民記憶空間如何被 界定必須被保存的歷史空間。

(4)天際線可否納入研究範圍?以免未來有類似總統府後方 大樓的視覺干擾案例。

3. 薛教授琴:(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1)建議本案宜就法規的競合與未來性的探討。

(2)如果需要深入技術及案例探討時,則要有經營管理與開 發角度的專業者參與探討。

4. 內政部營建署柯茂榮先生:

(1)都市更新不只考慮經濟發展,對於歷史文化的保存也同 樣考量,同時運用閒置國公有土地的釋出及都市舊城市 區的改善,來調整都市的整體機能以及提昇城市的競爭 力。

(2)都市更新條例第 44 條第 1 項的 3 款規定,更新後提供 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於該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積不予 計算容積,或可提供對於歷史空間再利用機制的協助。

(3)將歷史空間、都市更新與永續發展三者連結,以不同類 型案例探討其運作機制,或可作為未來政府機關推動業 務之重要參考。

(4)古蹟保存與歷史建築維護與經濟發展是相輔相成,不可 偏頗,須非常審慎。且對於歷史空間再利用,主要在於 建立共識,有共識後才能運作順暢,所以運作經驗之累 積及機制之建立,始能有所助益。

5.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蔡育林先 生:(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1)本案除專家座談外,建議增加文化資產主管機關訪談,

以了解文化資產主管單位推動策略和管理實際狀況,以 便研究成果能與管理實務結合。

(2)本案研究成果進行教育推廣與民眾宣導前,希望能與文 資法主管單位溝通聯繫,相信結合貴所建建築管理與文 化資產管理工作,達到最大效益。

6.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林舒華小姐:(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1)本研究案涉及容積移轉、歷史區位保存及永續發展等課

題,建議依都會區及非都會區不同特性進行探討。

歷史空間再利用與都市更新永續發展執行機制探討

(2)有關永續發展部分,期待研究單位對於都市更新、容積 移轉後歷史建物永續保存等議題提供更多參考方向。

7. 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陳副執行長松森:

古蹟與都市更新之間競合的議題,宜宏觀檢討,而非單點 的研究。

七、協同主持人答覆:

周教授世璋、李教授正庸

1. 關於王教授貞富所提供之寶貴意見回應:

(1)接受建議

(2)已於 96 年度「歷史建築法規整合計畫」研究報告中提出探 討。

2.關於林建築師志成所提供之寶貴意見回應:

接受建議並列入研究參考。

3.關於薛教授琴所提供之寶貴意見回應:

接受建議,必要時將邀請經營管理與開發角度的專業者參 與探討。

4.關於內政部營建署柯茂榮先生所提供之寶貴意見回應:

感謝經驗分享,本研究將列入參考。

5.關於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蔡育 林先生所提供之寶貴意見回應:

(1)專家座談會將邀請文化單位參加,必要時,也會邀請其他 相關單位訪談。

(2)接受建議。

6.關於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林舒華小姐所提供之寶貴意見回應:

(1)接受建議。

(2)這是本研究單位之研究目的,於結論時提出參考之方向。

7. 關於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陳副執行長松森所 提供之寶貴意見回應:

接受建議,謝謝。

八、主席結論:

(一)審查委員所提意見,請研究團隊斟酌採納。

(二)本案通過審查。

九、散會(下午 5 時 30 分)。

歷史空間再利用與都市更新永續發展執行機制探討

期中會議紀錄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97 年度「歷史空間再利用與都市更 新永續發展機制探討」計畫期中審查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97 年 8 月 20 日下午 2 時 30 分 二、開會地點:本所簡報室

三、主持人:李主任秘書玉生 記錄:談宜芳、盧珽瑞 四、出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五、主席致詞:(略)

六、綜合討論:

1. 張建築師玉璜:(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1)就政策面之檢討而言,可探討都市更新運用於歷史空 間、歷史城市之必要性為何?

(2)就法令面而言,或可全面檢討法令規章之問題與不足。

(3)就執行面而言,宜就國內現有實施方案詳加評估,以瞭 解問題之癥結。

(4)歷史空間之更新宜強調在地歷史文化資訊的重要性,並 能妥加轉化為指引方向和規範方可落實保存目標。

(5)或可參考新加坡、馬來西亞、義大利波隆納等案例,似 較與台灣都市情況接近。

2. 張教授梅英:(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1)研究流程圖是否配合計畫項目及關連度修正。特別再強 化本研究對各主題的貢獻部份。

(2)相關法規架構(p.9、p.14)請修正較符合法規層次及關連 之表達;p.27、28 之修正。

(3)都市更新永續發展沿革是否將近年變革納入?

(4)台灣都市更新執行方式探討,是否分就整體執行及辦理 方式之案件數、面積數等內容切入較易看出差異及一致 性。

(5)歷史空間再利用與都市更新執行機制現況探討,是否分 就看法、定義現況作法問題(課題)、對策、建言等向度 切入且不限於專家座談。

(6)國外執行經驗似乎偏重閒置空間、都市更新,少了歷史 空間部分。p.51 之期初審查意見回覆係何時召開?

3. 黃教授健二:(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1)研究題目:令人不解其所要做的主題或主軸是什麼?究 其因,可能是”觀念不清楚”所致。基本上:都市的發展 有鐘型曲線,都市發展到成熟階段可導入機能(活動)

避免衰退使其再發展,所以要引入機能活動要從都市再 發展計畫來導入,要導入的機能使其活化,也就是”再 生”。

其次要導入”機能”,使都市或地區活化,而容納導入機 能的空間或建物,一部份可用歷史建物,一部分是拆除 重建等,用都市更新的整建、重建、維護的都市更新手 段。

依此邏輯,題目應修正:「以都市更新手段處理歷史空 間的利用以達都市永續發展」。

(2)舉出德、日、英三例,都是「歷史建物加上拆除重建」

加上引入新的機能活動以達都市再發展、再生,而達都 市永續發展、不衰退。(都市不衰退能再生再發展,就是 都市的永續發展)

(3)孔廟東邊之更新例,是否擴大範圍將台北市政府孔廟、

保安宮文化園區一併探討?

4. 薛教授琴:(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歷史空間再利用與都市更新永續發展執行機制探討

(1)目前都市更新條例中雖有對於歷史古蹟的保護項目,但 通常仍以全面重建更新為訴求,建議本案是否需要對現 行條例及細則作一檢討,究竟問題出在哪裡。

(2)例如更新條例第 27 條,公有土地必須配合民間所提的 更新案。但如土地大部分產權屬於公有,反而由佔少數 土地面積的民間地主所主導,是否合理?

(3)能否針對主要都市計劃區內,如有必要的保存區,作更 主動的機制。

5. 錢教授學陶:(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1)研究團隊相當投入,階段成果可行。

(2) 建 議 將 研 究 範 圍 及 主 題 間 之 關 係 說 明 更 清 楚 , 要 Focus,避免心力發散,因歷史空間/都市更新/永續發展 三者若分別論述,均非常龐大。

6. 行政院文建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梁華綸先生:

(1)本研究歷史空間探討範圍包括古蹟、歷史建築及其他值 得保存利用之建築物及空間,對都市歷史地區保存具有 前瞻性的觀點。

(2)希望在都市更新的法令及實務運作上,能將都市歷史空 間保存及再利用納入。能將都市空間內美好、值得用續 發展的空間及活動持續下來。

7.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林舒華小姐:(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1)文資法對於歷史建築的限制性較低、無強制性,故回歸 文資法的機制有其困難,可分析文資法的問題點。

(2)歷史空間保存除政府部門強制性限制外(透過都市計 劃),加強民眾在地情感對於歷史空間活化才可以達到用 續性生態性的發展。

8. 台北市政府都發局都市更新處胡怡鴦小姐:(依審查意見

表登錄)

(1) p.14 更新法規架構建議依法規層級關係予以架構、分 類。

(2)建議分析現行更新法規對於歷史空間再利用或整建維 護之相關機制。

(3)國外更新案例部分,建議增加國外近期之歷史空間再利 用案例;另建議案例應分析整理其執行機制(如組織、計 畫層級、策略…等)。

(4)p.36 台灣都市發展沿革,民國 63 至 82 年增加”台北市”

文字,另應將中央成立”都市更新組”加入。

(5)台灣都市執行方式建議就民間、政府推動深入探討其執 行方式(如民間多以容積獎勵修復歷史建築,故多為單 棟;政府則多以都市計劃層級推動,更新條例僅為執行 工具之ㄧ)。

9. 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莊建築師金生:(依審查意見表登 錄)

(1)若採選”歷史空間再利用”之方式,如何清除現有障礙而 順利達到目標。

(2)若採選”都市更新”方式,又如何清除各方之關說與障礙 而達到目標。

以上將涉及現有法令或須另增訂法令方能解決,建請敘 述研討。

10、本所李主任秘書玉生:

簡報所提出歐州兩處案例,德國魯爾工業區及英國伯明

罕工業區更新案,原為閒置空間再利用,其與計畫名稱

之歷史空間在更新保存的意義,截然不同。尤其德國魯

爾工業區,本人曾經有前往參觀造訪之經驗,深刻瞭解

其更新之目的,在改善被工業污染後之土地,避免其所

含重金屬物質繼續污染地下水及河川。與保存歷史文化

資產之意涵大相逕庭,不宜作為本案之參考案例。

歷史空間再利用與都市更新永續發展執行機制探討

七、協同主持人答覆:

1. 張建築師玉璜之意見回覆:

(1)感謝張建築師之意見,後續將就政策面、法令面及執行面 進行探討。

(2)後續將就在地歷史文化資訊的重要性加以探討。

(3)將蒐集新加坡、馬來西亞、義大利波隆納等案例進行分析 探討。

2. 張教授梅英之意見回覆:

(1)感謝張教授的意見,關於研究流程圖、法規架構、都市更 新永續發展沿革及都市更新執行方式探討將在工作會議 中討論後予以修正。

(2)歷史空間再利用與都市更新執行機制現況將陸續進行修 正。

(3)期中報告提及之國外執行經驗均屬歷史空間之案例,惟近 年所謂閒置空間之定義乃歷史空間未使用情形下被定義 為閒置空間,就其本質而言仍屬歷史空間,故閒置空間與 歷史空間之定義可同時存在。本研究後續將針對歷史空間 之定義進行探討。

3. 黃教授健二之意見回覆:

(1)感謝黃教授意見,後續工作會議將討論題目修正為「以都 市更新手段處理歷史空間的利用以達都市永續發展」事 宜。

(2)目前案例之選擇以台北市政府公告之都市更新地區為 例,後續將檢討是否以更大範圍進行討論。

4. 薛教授琴之意見回覆:

(1)感謝薛教授意見,後續將提出對法規之建議。

(2)後續對保存區的機制將進行探討。

5. 錢教授學陶之意見回覆:

(1)感謝錢教授意見。

(2)後續將遵照辦理,說明研究範圍及主題間之關係。

6. 文建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梁華綸先生之意見回覆:

(1)感謝梁先生意見,後續將遵照意見辦理。

7.台北市政府文化局林舒華小姐之意見回覆:

(1)感謝林小姐意見,後續將提出法規檢討。

(2)對於在地居民之感情將沿用本團隊研究人員李東明於民 國九十五年度所進行之國民信託研究成果加以探討。

8. 台北市政府都發局都市更新處胡怡鴦小姐之意見回覆:

(1)感謝胡小姐意見,後續將提出法規及相關機制之檢討。

(2)國外更新案例部分將陸續蒐集近期資料。

(3)關於台灣都市發展沿革之修正將遵照辦理。

(4)後續並將就台灣都市執行方式,分民間、政府推動進行深 入探討。

9. 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莊建築師金生之意見回覆:

感謝莊建築師意見,後續將提出法規檢討。

八、主席結論:

(一)審查委員所提意見,請研究團隊斟酌採納,並在期末報告時,

能有詳細書面回應表。

(二)本案原則上通過審查。

九、散會(下午 5 時 30 分)。

歷史空間再利用與都市更新永續發展執行機制探討

期末會議記錄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97 年度「歷史空間再利用與都市更 新永續發展機制探討」計畫期末審查會議紀錄

一、開會時間:97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9 時 30 分 二、開會地點:本所簡報室

三、主持人:毛組長犖 記錄:談宜芳、盧珽瑞 四、出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五、主席致詞:(略)

六、綜合討論:

1. 陳理事長金令:(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1)第 30、54 頁有關都市更新及永續發展等沿革,請將近 期修正納入。

(2)有關國外更新案例,請就其執行機制分析整理。

(3)主動全面清查主要都計區有必要保留的歷史空間區段。

(4)第四章執行模式建議:(i)第一階段:公私部門擬訂都市 更新計畫時,主動規劃歷史空間保存再利用區段,確立 都市設計準則。(ii)第二階段:請投資者提創意規劃及預 算,或容積獎勵額度和容積轉移數字,在顧及都市永續 發展、整體景觀塑造兼顧公共利益和公設可承受的前提 下,找出所有權人、政府及社區三方利益的最大公約數。

(5)若比照綠建築增加容積獎勵,應注意其額度和評量指 標。

2. 張教授震鐘:(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此研究命題涵蓋範疇非常大,能夠收歛出具體的執行機制 或策略乃相當不易的任務,僅提供幾點淺見參考:

(1)歷史空間再利用涉及保存與活用兩項主要課題,落實到

執行面時,目前理想為保存範圍依個案的歷史紋理、社

群意義、文化價值涉及層面等較彈性思考,落到法的執

行時,又必須劃入都市計畫的保存區或專用區,這些現 階段的處理方式如何與都市更新執行整合,事項或土地 邊界範圍的訂定如何整合?

(2)歷史空間保存與現有都市發展機制(如容積移轉)、現 實(土地開發利益)衝突巨大,國內有數個著名的案例,

從各行政主管單位在現有法令下努力的過程來觀察,突 顯部分現行法令無法滿足歷史空間保存的意願,可訪問 台北市、縣文化行政單位的經驗來檢討法令的困境。

(3)目前歷史空間保存主力推動的文化單位與都市發展推 動的單位,在保存的行政連結架構相當欠缺,是否可提 出建議?

(4)歷史空間保存所設的土地範圍可否納入法定空間計 算,免除部分建蔽、容積比率檢討,有利保存誘因?

(5)建議修正第 85 頁建議五:「都市更新審議時,均須會 請文化主管單位」。

3. 內政部營建署都更組謝瑩榛小姐:(依審查意見表登錄)

(1)都市更新不同階段的定義及處理手法與歷史空間再利 用、永續發展概念的結合,如何處理?建議補充。

(2)報告內容仍強調部分案例有關容積、建物及基地面積的 面向,缺乏軟性層面,如文化、生活、空間利用與串聯 的闡述;在本土 2 個案例中亦缺乏相關論述及探討。

(3)結論與建議除了彙整 3 次專家座談會發言外,建議研究 團隊亦針對如何運用更新手段結合永續發展觀念,從事 歷史空間再利用。

4. 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聯會江建築師星仁:(依審查意見 表登錄)

簡報中提及:「執行都市更新時,應保存有價值之歷史空 間…」,請問由何人決定「歷史空間」?

5. 本所談宜芳小姐:

歷史空間再利用與都市更新永續發展執行機制探討

(1)本案的期初服務建議書中提及「國內外案例分析」,包 括:「台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台北 縣三峽老街保存區、英國倫敦、日本東京等」,目前報 告書中有國內案例、日本案例,但歐美的案例分析未著 墨,是否補充這部份?

(2)第 74 頁表 4-2,有關自然地景的內容應不是本研究的範 圍。

(3)參考文獻需改進之處:(i)請按順序(如作者姓名)編排;

(ii)英文文獻 3《名城保護與都市更新》,應是簡體中文 專書,正確書名為《名城保護與城市更新》;(iii)網站 文獻請寫出網站名稱。

(4)本案的產出預期為針對相關法規的補充、修正建議或設 計一些策略機制,建議報告朝向前述的構想改善。

七、協同主持人(計畫主持人)答覆:

1. 感謝各位學者先進惠予指正,關於本案之細部文稿修正將 以結案報告書呈現,在此不一一回覆。

2. 感謝陳理事長金令所提之執行模式建議方案。

3. 關於張教授震鐘建議之都市計畫的保存區或專用區歷史空 間保存所設的土地範圍,可否納入法定空間計算,免除部 分建蔽、容積比率檢討等事宜,由於本案未涉及都市更新 相關權利變換檢討,建議納入下階段另案進行研究。

4. 內政部營建署都更組謝瑩榛小姐建議都市更新不同階段的 定義及處理手法與歷史空間再利用、永續發展概念的結合 將於結案報告書予以補充。

5. 有關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聯會江建築師星仁所提由何人

決定「歷史空間」一題,依本研究之建議架構應由文化主

管機關加以認定。

6. 關於建研所談宜芳小姐之建議,歐美的案例分析將於結案 報告書予以補充。

八、主席結論:

(一)審查委員所提意見,請研究團隊斟酌採納並修正報告書。

(二)在簡報中所提及有關結論及建議內容,亦請納入報告書中。

(三)本案原則上通過審查。

九、散會(中午 12 時 20 分)。

歷史空間再利用與都市更新永續發展執行機制探討

歷史空間再利用與都市更新永續發展執行機制探討 第一次專家座談會

壹、會議時間:2008 年 7 月 30 日(三)下午 2 時整 貳、會議地點:中國科技大學國際會議廳

(台北市興隆路三段 56 號格致樓 903 室) 參、會議主持人:中國科技大學建築系所周世璋教授 肆、與會人員:

一、出席者

前台北市都市發展局 許志堅 局長 台北市都市發展局 林崇傑 主任秘書 台北縣城鄉發展局 陳耀東 主任秘書 台北市都市更新處 簡裕榮 總工程師 臺北縣立黃金博物館 施岑宜 館長 臺北縣立黃金博物館 林純雅 小姐 台北市都市更新學會 林長勳 理事長 台北市都市更新學會 杜國源 副理事長 建築師事務所 呂大吉 建築師 建築師事務所 劉明滄 建築師 建築師事務所 洪迪光 建築師 建築師事務所 黃天浩 建築師 華梵大學建築系 徐裕健 教授 中國科技大學室內設計系 陳子淳 教授 中國科技大學建築系 閻亞寧 教授 中國科技大學建築系 呂孟儒 教授

二、列席者

計畫主持人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綜合規劃組 毛 犖 組長

計畫共同主持人 中國科技大學建築系所 周世璋 教授 計畫研究員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綜合規劃組 談宜芳 小姐 計畫研究員 中國文化大學建築系及都市計劃研究所 李正庸 教授 計畫研究員 中國科技大學室內設計系 李東明 教授 計畫研究助理 中國科技大學室內設計系 吳玫芳 講師 行政助理 中國文化大學建築系及都市計劃研究所 楊士慧 研究生 行政助理 中國文化大學建築系及都市計劃研究所 王怡婷 研究生 行政助理 中國科技大學建築研究所 陳姵伶 研究生

伍、會議議題:

近幾年政府大力推動的都市更新,都市更新包含重建、整建與維護,但目前 我國的操作方式仍偏重拆除重建,於其條例及相關法規中,亦缺乏對古蹟、歷史 建築和歷史街區給予適當保存的配套措施及環境永續發展的概念。

本座談會為探討歷史空間再利用在都市更新永續發展之前提下,於執行操作 時遭遇之困難點,彼此間該如何競合,並彙整相關課題?請各專家學者不吝指導。

一、對於「歷史空間(Historical space)」一詞之定義,目前仍甚少有相 關文獻對此名詞做一解釋,請各位專家提供意見並指教。

二、政府積極推動都市更新政策下,執行過程中,遇上歷史空間時,執行有 何困難之處?其建議為何?

陸、會議記錄

李正庸

歷史空間的保存,是讓生活有記憶、有回憶,記憶是生活中重要的元素。文資法 中的一些相關事項希望各位今天能給予意見!目前都市重建是原來經的二、三 倍,有利可圖建商才動工,這些工程、法規上的問題,希望各位提供意見。

林長勳

歷史空間再利用與都市更新永續發展執行機制探討

我本身出身於迪化街,最近我帶著媽媽回去那邊,發覺與小時後的 scale 不一 樣,小時後的迪化街環境不錯,現在有很多的建築物改建,其他荒廢,整體看來 不理想。

由最近做的兩個案子來看:第一個是保安街 11、13 號的案子,目前保留騎樓一 段,其他則加以改建;第二個是仁安醫院,是兩層樓的建築物,將原地主的權益 用容積轉移出去,使整棟保留下來。

所謂的歷史空間再利用,是依每個案例的特性而大小不同,對於歷史性建築物,

政府應結合產官學,作一完整的資源調查,看何者是需要保留的,若要保留,則 應保留整個街區,周邊也要有良好的停車場、動線等的配套措施。

許志堅

當初因為「過院來」的建案開發,而使都發局重視到陽明山美軍聚落,有些地方 希望保留下來,但台銀不贊成。都市更新應不破壞都市紋理,而政府要負全責。

作法一,要結合當地的文史來保留,由文史專業者列出保留名單,再由政府來執 行。作法二,則是要求政府買單,但如何買單,建議找一個 NGO (民間社團或非 政府組織 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單位來協助審查,用審議方式來彌補,

最後,導入永續利用的觀念宣導。要做出新舊融合,例如保安街本來希望由文建 會搬入,現在整棟賣掉。

保留的價值與新舊融合的運用需要再思考。都市更新是必要的,其目的是讓我們 生活的更好。

林崇傑

利用善性循環,包含建築師、地主、業主等的加入。文化資產包含城市的文化、

藝術、接受外來者的風氣等無形的。

國家的高層主管機關都只用重建方式,但重建怎能算更新,要建立良好的體制和 機制。

國家公園法草案中提到為了取得國家公園土地,可用容積轉移的辦法,以現在的 歷史空間而言,容積轉移是很難再操作的,有些須透過法律保障。

法令在不同主管機關下,他們的競合是如何?所能使用的工具為何?如何交互使 用處理?我自己覺得不同的地方,要用不同的手段,例如,五大都會區是房地產 的熱區,所以面對歷史空間的處理要不同的手段。

像觀光的熱區,例如大溪,動員社區居民來掃街,政府經過社區參與的過程有很 多的可能性,透過商圈輔導,商家也發展自己的品牌,空間也活起來,塑造新的 價值,這種就不一定要改建。而新竹老街,也是透過觀光產業與觀光景點,提升 在地特色價值。

觀光和非觀光區,熱門房地產和非熱門房地產區,從不同都市所面臨不同條件,

來思考歷史空間的再處理。

建議可與以下國家的制度一同參考:1.日本結合文資法、景觀法,建立完整的制 度,日本景觀法的推動。2.英國的都市再生相關推行計畫。

陳耀東

現在有鄉村綱要計畫、都市更新政策白皮書、景觀綱要計畫等,目前有很多不同 點的進入。在過去發展的軌跡,會產生可尋的歷史空間,更新現在太窄化。80-90

%的人口集中在台北盆地中的 12%的平地,若從永續、更新下去解讀,是讓都 市活化再生的過程,是百姓財產權的問題。

都會型的才有機會更新,目前大部分是市場經濟的更新,社會方面的更新較少,

例如社會福利。

政府操作要透過 location 及觀光方式。

透過平台整合、機能強化,才可之到決策的路徑,可行的評估方式或技術。

經濟的來源,可用回饋金或導入基金設一專戶。

景觀綱要計畫,台灣都以經濟來看,所以以都市重建為主,整建和維護要納到景 觀綱要內。

施岑宜

九份在非都市計畫區,再生反而是更好的方式。

簡裕榮

歷史空間再利用與都市更新永續發展執行機制探討

京都容易保留下來是住戶的認同,而他的車站是公投過的。歷史建築最大的問題 是產權及後續的管理維護,師傅、材料、技術是整建的最大問題。建築物的高度 回到建築設計的角度上,但有些法令來不及跟上高度上的限制。

更新早期一直是推動重建,而更新中最大的問題是產權,再來是後續的管理維護。

陳子淳

歷史空間要和記憶空間分隔,歷史空間講的是與法的相關性,記憶空間是屬於個 人的記憶。文資法對文化資產定義很廣,法中對於建築行為等不受都市計劃的約 束。若把廣義的空間與文資法結合,在未來政策推動上會較容易。

桃園古蹟保存區的劃設,以范姜古厝為例,都市計劃道路切到主堂,這都是因為 在劃分都市計劃區塊時沒有做詳實的調查與思考、規劃,所以要對歷史脈絡作一 完整調查及規劃,未來的計畫推動,要考慮作業程序。

洪迪光

以宏觀的角度考量,以下我提出幾個國家的案例做為參考。

1.上海新天地可以吸引觀光,本來是歷史空間,但將商業引進,歷史空間再利用,

賦予新生命。

2.周庄,起初專家主張保留歷史建築,但受到當地居民抗議,後來發現歷史文化 空間的意義與價值,進而積極維護。

3.巴黎吸引觀光客靠的也是古蹟,保存舊建築與都市更新,著重於歷史空間與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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