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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巴塞爾資本協定Ⅲ相關內容

第三節 強化資本規範

本節乃就 Basel Ⅲ改革最主要重點-強化銀行資本適足性之規範來探討:

一、提高資本品質

在 2000 年至 2008 年許多國際大型銀行,其籌資方式多以債券形式募集或買 回普通股,其雖在 Basel Ⅱ嚴格規範下,仍可透過增加發行成本較低之債券型工 具,達到表面上符合資本規範,惟實際上卻弱化自有之資本品質,以致於金融危 機發生時,銀行資本無法發揮吸收損失之功能。因此,BCBS 為了強化銀行資本之 質量,乃要求銀行資本多數需以最高品質之普通股權益來支應,且重新定義合格 之資本工具,剔除損失吸納能力脆弱之資本工具(如少數股東權益及創新型之資 本工具),並取消第三類資本,諸項改革重點摘述如下:

(一)銀行資本以最高品質之普通股權益(common equity)為主,須占第一類資本之 75%以上。

(二)取消第三類資本,故短期次順位債券及非永續特別股(發行期限二年以上者)

不再屬於合格資本工具;另外,亦從嚴規範混合式(hybrid)資本工具(如特 定特別股、次順位債券等)做為合格資本之條件(如表 3-2),以確保吸收市場 風險損失之資本,與用以吸收信用或作業險損失之資本,均具有相同之品質作 後盾。

表 3-2:發行非普通股權益之資本工具須附加之條款

(六)大部分法定資本扣除項目(regulatory capital deductions)須由普通股權益扣除。

法定資本扣除項目主要有兩類:

譽與其他無形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庫藏股、對其他金融機構股票投資、

損失準備提列不足數、確定給付制退休金(defined benefit pension fund)資 產與負債等。

2. 因公平價值損益波動影響普通股權益金額變動之項目,包括資金流量避險準 備、資產證券化交易相關出售利益、因本身信用風險變動產生之金融負債 評價損益等。

(七)有限度列入普通股權益之三個項目,包括重大投資於未編製合併報表之其他金 融機構普通股、抵押貸款服務權(mortgage servicing rights, MSRs)及暫時性 差異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Deffered Tax Assets)等,其計入限額方式採用門 檻扣除法(Threshold Deductions),亦即個別項目之計入限額為普通股權益之 10%,三者合計計入限額不得超過普通股權益之 15%,且計入普通股權益之資 產金額須適用 250%風險權數。

歸納上揭 Basel Ⅱ與 Basel Ⅲ資本工具之分類規範如表 3-3:

(一)增加普通股權益:普通股權益主要包括普通股、資本公積(特別股發行溢價除 外)、累積盈餘及股東權益調整項目等、減除下列項目:無形資產(含商譽)、

出售不良債權未攤銷損失、對金融機構重大投資、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退休 金成本。

(二)第一類資本組成:包括普通股權益及永續非累積特別股、無到期日非累積次順 位債券(得作為第一類資本之發行條件較嚴格)等,原扣除項目除對金融機構 重投資由普通股權益扣除外,餘大致依現行規定處理。

(三)自有資本組成:包括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刪除第三類資本。

(四)最低資本要求:以漸近方式逐年要求銀行提高資本,2013 年起普通股權益比率 須達 3.5%、第一類資本比率須達 4.5%及資本適足率須達 8%,至 2019 年普通 股權益比率須達 7%、第一類資本比率須達 8.5%及資本適足率須達 10.5%。

表 3-3:Basel Ⅱ與 Basel Ⅲ資本工具分類

Guidelines for computing capital for incremental risk in the trading book”及”

Enhancements to the Basel II framework”前兩份係有關交易簿資本計提之修正,第 三份則有關資產證券化交易資本計提之修正,並自 2011 年底開始實施。其主要調 整風險性資產之計算範圍如下:

(一)提高複雜型資產證券化金融工具之風險權數,增加資產負債表外工具曝險之資 本計提,並要求銀行對證券化交易採嚴謹之信用分析。

(二)針對流動性較差、持續期間遠高於傳統交易部位、且對信用敏感之資產,要求 計提額外資本。

(三)針對交易簿交易(trading book),要求銀行至少每週計算壓力情境下之市場風 險值(stressed value-at-risk),並計提額外資本;另對於以模型計算個別風險 (specific risk)之銀行,要求增加計提 99.9%信賴水準及持有期間 1 年之增額風 險(incremental risk)3所需資本。

(四)鑑於交易對手信用惡化,亦是信用損失之重要來源,要求銀行應強化交易對手

「留存緩衝資本(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全由普通股權益支應,故合計後普 通股權益比率最高可達 7%。此外,Basel Ⅲ亦規定各國金融主管機關依據該國信 用擴張情形,要求銀行額外計提 0~2.5%「抗景氣循環緩衝資本(countercyclical capital buffer)」,亦全數須以普通股權益支應。提高後之資本比率水準如表 3-4,而 抗循環資本緩衝,將由各國主管當局視國內信用擴張情形,決定額外計提之比率。

資料來源: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2010)

3 交易簿增額風險,係指就銀行風險值(Value-at-Risk, VaR)模型未考量納入之風險,例如 VaR 模型未考慮不同交易簿部位 之市場流動性差異,未反應一年中只發生兩三次之大額單日損失或連續數週累積之大額價格變動,以及當最近一年觀察

留存緩衝資本(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主要目的為透過限制盈餘及紅利 分配方式,要求銀行累積更多資本,以利在金融及經濟情勢不佳時,用以吸收額 外損失。

抗景氣循環緩衝資本(Countercyclical buffer):主要為於信用過度成長期間,

增加資本緩衝,以避免信用過度擴張或導致系統性風險,降低對總體經濟之順循 環影響。監理機關依據個別信用暴險程度,一般以信用(credit)/國內生產毛額(GDP) 比率作為參考指標,而 BCBS 給予監理機關設置抗景氣循環緩衝之裁量權,依據 其信用成長程度建立 0%~2.5%之抗景氣循環緩衝,即假設信用過度擴張,監理機 關可要求銀行設置 2.5%之抗景氣循環緩衝。

上述兩種資本緩衝之設,主要為鼓勵銀行於景氣好時多充實資本,以因應景氣 狀況不佳時,吸收損失之需。當景氣轉差時,銀行可動用上列兩種資本緩衝。不 過一旦動用到資本緩衝,且未於一年內補足者,將限制銀行其發放股利或盈餘分 配,此規定主要係遏止銀行要求紓困而內部又大發奬金之行為,其規定之最低資 本保留比率如下(表 3-5):

表 3-5:資本留存緩衝提列不足對限制盈餘分派之規定 資本保留緩衝

區間百分比

最低資本保留比率 (以盈餘百分比表示)

<=25% 100%

>25%~50% 80%

>50%~75% 60%

>75%~100% 40%

>100% 0%

資料來源: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2010e)

亦即當銀行資本留存緩衝比率低於 2.5%時,將要求其限制盈餘與紅利分配,以保 留更多盈餘。例如當銀行資本留存緩衝比率達 2.5%以上(亦即資本適足率達 10.5%)

時,無須強制保留盈餘,即盈餘可自由分配;惟當資本留存緩衝比率低於 0.625%4

(亦即資本適足率低於 8.625%)時,則盈餘須全額保留,不得分配股利或紅利。

四、增訂槓桿比率(leverage ratio)

Basel Ⅲ另導入與風險無關之槓桿比率,以強化現行以風險為計算基礎之最低 資本規範的不足。以簡單、透明、非以風險為計算基礎,俾限制銀行過度之槓桿 操作,以降低模型風險(model risk)及避免進一步危害整體金融及經濟體系。

槓桿比率採用每季平均數,以避免監理套利,其計算公式如下:

第𝟏類資本

總暴險(資產負債表內及表外項目)≥ 𝟑%

(一)第 1 類資本係採用 Basel III 之新定義,且為避免重複計算,若資產項目已由分 子之資本扣除,分母之總資產亦不得計入。

(二)總暴險原則採用會計帳上金額。

槓桿比率自 2013 年起平行測試,平行測試期間之最低比率訂為 3%,預計 2017 年上半年完成檢討修正,2018 年起正式將槓桿比率納入第一支柱內實施。

五、全球系統性重要銀行(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簡稱 G-SIBs)

之額外資本需求

金融風暴後,世界各國與國際組織體認「大到不能倒」銀行對金融體系之負 面影響和衝擊力,因此金融穩定理事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乃針對總 資產在 2,000 億歐元之全球系統性重要銀行加強監理及規範。所謂 G-SIBs 係指該 等金融機構之業務規模較大、業務複雜程度較深與系統相關度較高,故一旦發生 風險事件,在無預警破產狀況下,將對經濟活動造成嚴重干擾,甚至其負面影響 將席捲至整個地區或衝擊全球金融體系。

因此,進入名單內之銀行必須於 2012 年底前提交詳細清理計劃,說明銀行如 果倒閉,將如何結束業務,而無須求助於政府及納稅人之協助。且從 2016 年起,

G-SIBs 必須持有比其他銀行更多之資本,其目的主要在於反映它們一旦發生倒 閉,會耗竭金融體系更大之成本,此類銀行必須於 2019 年前將其核心第一類資本 比率,提高至較其他銀行高出最多 3.5%之水準。

金融穩定理事會將 G-SIBs 額外第一類資本比率,要求劃分為 5 個級別,分別 為 1%、1.5%、2%、2.5%及 3.5%,若其重要程度越高,則其面臨之額外第一類資 本需求也就越高。根據巴塞爾資本協定Ⅲ新制,所有銀行第一類資本比率至少需 達到 7%以上,而 G-SIBs 之核心第一類資本比率則須依其重要性,於此基礎上額 外計提所需之資本要求。

金融穩定理事會於 2013 年 11 月 11 日公佈最新 G-SIBs 名單(如表 3-6),目 前 29 家 G-SIBs 中,16 家來自歐洲,8 家來自美國,5 家來自亞洲。台灣銀行業規 模及全球影響性不高,故目前無需額外提列此部份之資本。

表 3-6: 2013 年 11 月更新之 G-SIBs 等級表

摩根大通(JP Morgan Chase)

3 (2.0%)

巴克萊銀行(Barclays) 法國巴黎銀行(BNP Paribas) 花旗集團(Citigroup)

德意志銀行(Deutsche Bank)

2 (1.5%)

美國銀行(Bank of America)

法國農業信貸銀行(Credit Agicole) 瑞士信貸集團(Credit Suisse) 高盛集團(Goldman Sachs)

三菱日聯金融集團(Mitsubishi UFJ FG) 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

蘇格蘭皇家銀行集團(Royal Bank of Scotland) 瑞士銀行(UBS)

1 (1.0%)

中國銀行 (Bank of China)

紐約梅隆銀行(Bank of New York Mellon) 西班牙對外銀行(BBVA)

法國人民儲蓄銀行集團(Groupe BPCE)

中國工商銀 行(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荷蘭國際集團(ING Bank) 瑞穗金融集團(Mizuho FG) 北歐聯合銀行(Nordea) 桑坦德銀行(Banco Santander) 法國興業銀行(Societe Generale)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Standard Chartered) 道富銀行(State Street)

三井住友金融集團(Sumitomo Mitsui FG) 裕信銀行集團(UniCredit Group)

富國銀行(Wells Fargo)

資料來源:FSB 網站 (http://www.financialstabilityboard.org/publications/r_131111.htm)

六、損失準備提列

六、損失準備提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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