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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起源及背景

2007 年夏季美國爆發次級房貸風暴,席捲全球金融市場,陸續導致英國北 岩銀行(Northern Rock)、貝爾斯登公司(Bear Stearns)、美國 Fannie Mae 與 Freddie Mac、雷曼兄弟公司(Lehman Brothers)及美國國際集團(American International Group,AIG)等五大重要金融個案危機,分別面臨倒閉或被政府接管的命運,此 皆由美國本土蔓延至國外,由先進國家外溢至新興經濟體,由次貸市場吹向金融 市場,金融與經濟交互影響又形成經濟嚴重之惡性循環。影響所及,市場信心潰 堤,房貸市場及金融市場低迷不振,全球經濟嚴重衰退,各國政府當局及中央銀 行莫不積極應戰,推出前所未有非傳統措施,並採寬鬆貨幣政策與擴張性財政政 策併進策略,企圖化解危機。

在金融全球自由化與國際化趨勢下,銀行間跨國資金之移動趨於頻繁及快 速,此現象除影響金融市場之穩定外,亦直接衝擊銀行之風險管理能力,包括有 信用風險(credit risk)、市場風險(market risk)、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及 作業風險(operational Risk)。銀行交易若涉及跨國資金移動,風險之規模及複雜 度將增加,銀行風險管理困難度亦相對提高;而在面臨金融商品日益複雜性及多 樣化,更彰顯銀行風險管理及各國監理制度之重要性。有鑑於此,G20 高峰會於 華盛頓(2008 年 11 月)舉行時,強調將盡一切可能行動來穏定金融體系,並提出 各項金融改革建議方案,而國際清算銀行下之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下稱 BCBS)根據 G20 華盛頓高峰會建議,著 手進行金融法規之草擬及部分建議之諮詢。BCBS 新資本協定(Basel Capital Accord III,Basel III)於 2009 年 9 月及 2010 年 6 月二次 G20 高峰會中確定,並在 2010 年 11 月於首爾召開 G20 高峰會提出,且於 2013 年起分年分階段採漸進方式 實施。新資本協定包括 Basell II 增強、最低資本適足品質及比率之提升等,有著 比從前更嚴格資本定義及流動性準則,以強化金融體系穩健性為目標。

第二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隨著國際金融市場躍進,金融全面自由化與國際化,促進了金融體系整合及 效率之提升。但另一方面,金融業務原本就面臨許多風險,如借款者信用狀況、

資金風險、利率風險、清算風險以及外匯風險等,加上在多元化經營型態下,金 融業務區隔日益模糊,大型銀行逐漸增加,國際間資本移動日漸頻繁,金融業除 面臨激烈之競爭與獲利下降外,連帶的也使金融機構經營風險亦隨之增加。假若 一國際性金融機構營運不善,恐將引起全球連鎖反應,國際金融市場安全及穩健 受到威脅,因此金融機構承擔之風險不容忽視。而全球金融海嘯揭開了國際金融 監管改革序幕,為了因應金融環境變革,驅策全球金融體系走向更健全的體制,

BCBS推動新一輪銀行資本改革措施,並更加關注金融市場風險控管議題,提高了 銀行業流動性標準、促使銀行業改善資本質量、透明度與一致性,以進一步強化 銀行業因應景氣波動與突發性市場衝擊之能力。Basel Ⅲ主要為強化銀行對於風險 之抵禦能力,惟同時壓縮銀行自有資本信用擴張與經營利潤伸展空間,全球金融 市場邁入新的戰國時期,主管機關與金融業者均須審慎有所因應。

為與國際標準接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2012年11 月函布,並於2013年生效實施Basel Ⅲ架構所提出「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 理辦法」,分階段循序漸進落實銀行資本監管規範,要求逐年提高銀行法定資本 要求,新的法規標準還包括限制槓桿比率等措施。Basel Ⅲ提議之規範標準與國內 2012年以前對銀行業自有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8%最低標準規定相較,新設第一類 資本對風險加權資產不得低於4.5%,以及普通股權益對總風險加權資產比不得低 於3.5%之規定。而到了2019年時,總資本適足率將提高至不得低於10.5%之水準,

且第一類資本比與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比,將分別提高至不得低於8.5%與7%之 水準。

本報告研究動機及目的,主要是研究Basel Ⅲ實施後對台灣銀行業面臨之衝 擊,並深入探討銀行業如何因應,除第一章緒論外,第二章係簡述Basel歷史背景 及演進,以了解三大支柱基本架構之變化。第三章說明巴賽爾資本協定Ⅲ實施內

容與個(總)體審慎監理之改革意涵及實施時程表;第四章說明我國監理機關之 配合措施及法規修正情形,第五章評述Basel Ⅲ實施對我國銀行業影響評估及其因 應之道,第六章則根據前章節之論述,歸納銀行業應有之補強性作為,及提列其 他面臨挑戰之議題供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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