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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幼兒利社會行為的因素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五節 影響幼兒利社會行為的因素

本節將從幼兒利社會行為之相關研究做整理,探討影響利社會行為表現之相關因素 以及表現利社會行為的動機。

一、影響利社會行為表現之相關因素

過去許多的研究探討利社會影響的可能因素很多,分別從人口變項、個人、家庭和 學校等方面來討論,在人口因素中包括性別、年齡及地區等因素;個人因素方面則發現 一個人心情好的時候較樂意去幫助他人,有時候也會因為要降低罪惡感而產生利社會行 為;家庭因素則分別為父母的管教方式、家庭結構、家庭社經地位、家庭信仰和出生序 等因素;學校因素則分為教師和同儕關係兩方面(黃安邦譯,1988)。本研究係於學校 教學活動中的行為觀察,故以性別及成人教導和示範、同儕關係、情境因素等與幼兒利 社會行為表現之關係為主,其相關研究如下:

(一) 性別

由於性別角色的刻板印象,女生通常被認為較有利社會行為的表現,而且女生也比 男生具同情心、慷慨且願意助人(黃嬿穎,2003)。國內外的研究中亦有不同的論點,

分述如下:

1. 幼兒利社會行為與性別因素有差異的相關研究,如表 2-2 所示,小班的表現在性別 上以女優於男的互動為多,大部分可說是刻板印象之故,幼兒至中班後,性別影響 才愈顯明顯。

表 2-2 幼兒利社會行為與性別因素有異的相關研究

研究者 研究範圍 研究行為 研究發現與結果 郭靜晃(1980) 幼兒階段 合作行為 在幼稚園小班的表

現是女生普遍優於 男生,而至中班以 後,男生逐漸優於女 生,至大班時男、女 即有顯著的差異。

Burford (1996) 3-5 歲幼兒 分享行為 女生在分享行為的

上並無明顯差異。

洪堯群(2000) 學齡前幼兒 故事討論對助人意 願

在實驗處理前後,

男、女生表現出來的 助人意願,並沒有顯 著差異。

3.就行為表現的對象上,許多研究發現幼兒利社會行為表現的對象以同性為多。

Eisenberg and Hand (1976) 利用自然觀察法,對 35 位學齡前幼兒進行幫助、分享和 安慰行為的研究發現,女生在分享和幫助行為的對象以女生的次數為多,同樣的,男生 分享的對象亦是同性的比較多。

Skarin and Moely (1976) 針對 192 位 5-12 歲的兒童進行同伴性別研究以及李昭玲

(1986)針對 32 位學齡前幼兒進行觀察時發現,實驗組的女生對同性夥伴有較多的利 社會行為表現,而男生則無明顯差異,且利社會行為的提供者與接受者的性別,以同性 友伴為主。

王雪貞(2001)就幼兒發展的觀點而言,幼兒約在兩歲左右就已發展性別分化的概 念,也使得他們喜歡和自己同性的友伴一起互動、遊戲。

由上述性別與幼兒利社會行為之關係,呈現不一致的結果,其因可能和研究者使用 的測量方式和工具不同有關。此外,在對性別的刻板印象中,認為男孩會表現較多競爭、

獨斷、勇敢、非情緒的行為;而女孩則較順從、依賴、人際取向等。很多人都認為女孩 會比男孩更具同情心、更願意幫助他人,因此,學校及家長對男孩與女孩在教養態度、

性別規範的要求與期待有所不同,玩具的選擇亦有差異。在本研究中普通幼兒對特殊幼 兒利社會行為的表現,是否因性別關係而有所影響?亦有待進一步觀察。

(二) 成人的教導和示範

在幼兒階段,家長與教師皆是對幼兒利社會行為產生示範與鼓勵的影響者。

在李駱遜(2000)的研究中指出,教師對幼兒正向行為的培養非常重要,教師於適 當時機利用幼兒生活經驗與實例,給與隨機教導、示範、提醒或討論,皆能傳遞利社會 的價值觀,並培養解決問題的能力。

洪智萍(1995)對幼稚園大班教師教學行為與幼兒社會行為之關係研究中發現,幼 兒的社會行為表現,雖不以教師教學時的開放程度之不同而有顯著差異,但教師教學的 行為卻會對幼兒社會行為表現產生交互作用的影響。

Doescher (1992) 比較父母或教師在活動中介入及鼓勵與示範下對幼兒行為的影響 中,認為成人在幼兒表現正向行為給與予的鼓勵與示範是非常重要的。

教師與幼兒相處時間長,也是最瞭解幼兒,因此經由教師的引導、示範與鼓勵,都 將成為幼兒學習利社會言行的重要面向。

(三) 同儕關係

同儕關係是幼兒社會化歷程中重要的一環。在進行遊戲與其角色取替能力、正負向 社會行為與同儕關係之相關研究,鄭淑俐(2001)發現五歲幼兒對同儕關係與正、負向 社會行為間呈顯著的相關,也就是說,同儕關係與正向行為的影響最大。

對發展遲緩幼兒在融合教育環境中社會行為表現的研究中,鄒啟榮(2000)指出,

一般幼兒較重視同儕的互動能力、利社會行為、守規矩等,較排斥有攻擊性、不守規矩、

干擾他人的幼兒。

兒童的利社會行為會因其同儕關係疏離、同儕社會地位及學校因素不同而有顯著差 異,與團體關係親密的兒童,利社會行為較普通及疏離的學童為佳;同儕地位良好的兒 童,其利社會行為也比其他在其合作、救助、關照等利社會行為傾向弱的學童之表現佳

(羅瑞玉,1997;楊惠婷,2005)。

萊素珠(1996)指出同儕相處所建立良好的友誼關係,將會引發幼兒更多互動與合 作行為的機會產生,與李駱遜(1998)研究一位轉學生與同儕相處的研究發現相同,貝 莉為能獲得同儕的接納,會對同儕適時表現善意,當她希望與班上小朋友進一步成為好 朋友時,不但會分享亦有情感及幫助的行為,以及服從與合作等行為,而終究能獲得友 誼並維持下去。

(四)情境的因素

影響幼兒利社會行為的相關因素很多,除上述性別、同儕關係、成人因素外,促使 利社會行為產生的情境與氛圍也是一個重要思考的因素之一。有關用來研究幼兒利社會 行為方法,大都以情境測驗法和自然觀察法為主。情境觀察法多半以幼兒所在的幼稚園 為研究場所,因應研究的需要對環境中的人、事、物做部分調整或更動。自然觀察法則 多半以幼兒於園內活動中(包括室內、室外、自由活動等)主要觀察場域。

Roopnarine and Honig (1985) 認為建立和諧的教室氣氛和分享的環境是必要的(引 自李駱遜,2000)。Iannotti (1985) 發現在自然情境下觀察兒童幫助、分享、合作與實驗 室中所觀察到的行為有顯著相關。這部分也可能代表著不同情境下會影響兒童產生不同 型態的利社會行為。羅瑞玉(1997)認為學校若能施以有計畫的策略與活動,或教師的 領導技巧,對兒童行為表現採用不同的運作,則會成為影響兒童利社會行為學習的潛在 課程。

在社交技巧與人際關係之影響研究中,針對幼稚園特殊學童進行社交技巧的訓練,

於情境中營造的訓練活動以及遊戲的設計,都能增強其社會能力之成效(郭靜晃,1980;

邱瓊瑩,1993;王欣宜,1993)。

(五)障礙程度

對普通幼兒來說,會影響其與他人互動行為,除上述幾種因素外,在面對特殊幼兒 時所考慮的因素也很多。就特殊幼兒的發展來說,會因本身障礙的程度不同,使得與他 人的互動也不竟相同,特殊幼兒會因不瞭解如何與同儕互動,亦或是特殊幼兒的干擾行 為太多而與他人的的友誼及很難建立(蘇雪玉,1991)。吳淑美 (1992) 指出,Strain (1985) 的研究發現較受同儕歡迎的特殊幼兒,通常都是有意願與同儕分享、會和大家一起玩遊 戲或是對其他同伴所引發的社會性行為有所反應,且大部分能表現出正向行為之特殊幼 兒。因此,由上述研究所提可知,特殊幼兒的障礙輕及能力發展較好時,能增進與一般 普通幼兒產生良好且正向的互動關係。

(六)時間與熟悉度

李駱遜(1998)在一位幼兒園轉學生結交新朋友的歷程中,發現當幼兒相處時間愈 久,彼此愈熟悉時,就愈能相互瞭解對方的需求。吳淑美(1995)亦指出,普通幼兒與 特殊幼兒藉由融合教育的形式增加互動的機會,特殊幼兒被普通幼兒排拒的現象會隨時 間而改變。Antia, Kreimeyer, & Eldredge, (1994) 的報告中發現,聽障幼兒與普通幼兒在 長時間的相處下,幼兒間互動行為以正向性增加。由文獻中所示,普通幼兒與特殊幼兒 或許會因時間的因素,影響其熟悉度與相互間的瞭解。本研究就普通幼兒對特殊幼兒所 表現利社會行為之時間歷程與行為間的關係,將做進一步的探討。

二、利社會行為的表現

表現好的行為只是為了得到讚賞與獎勵嗎?其實每一個行為只有自己最清楚所表 現的行為動機為何,在表現動機中又分為主動與被動等不同形式。

(一)利社會行為表現動機:

與行為表現動機相關之研究有下列幾項說明:

1.第一種方式是 Bar-Tal, D. Raviv, A., and Leiser, T. (1980) 採用情境測驗,研究中以 124 個幼稚園、小學二年級、四年級的兒童為受試者,讓他們有機會得到 7 顆糖果,並 且布置環境引發他們把糖果與同伴分享的行為。在兒童表現分享行為後,問他們為什麼 要分享?他們把這些兒童分為三類:

(1)低層次的動機:包括為了得到實質的獎賞或為了實驗者要求而表現利社會行為。

(2)規範的動機:包括為了得到社會性的獎賞或因為普遍性的社會規則而表現利社會 行為。

(3)利他的動機:包括個人的意願,不求外在酬賞及為了個人同理的意願。

在該研究中,幼稚園幼兒的回答有 45%是回答第(1)類的動機因素,有 50%是 回答第(2)類的動機,只有 3%的行為動機為第(3)類(李昭玲,1987,頁 27)。

2.第二種研究方向是在兒童真實的生活中,自然發生利社會行為之後再詢問幼兒行

為動機。如:艾森柏格和尼爾 (Eisenberg & Neal , 1979) 的研究中,觀察 22 個 48-63 個月大的兒童在教室和遊戲場的行為,並在幼兒表現出利他行為後,再問他原因,把蒐

為動機。如:艾森柏格和尼爾 (Eisenberg & Neal , 1979) 的研究中,觀察 22 個 48-63 個月大的兒童在教室和遊戲場的行為,並在幼兒表現出利他行為後,再問他原因,把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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