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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章節安排

本研究共分為五個章節,第壹章為緒論,內容為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

研究範圍與限制、名詞釋義、研究流程與章節安排。第貳章為職業訓練之探討,

內容為探討職業訓練之意涵、職業訓練之類別、影響失業者職前訓練成效之因素。

第參章為我國失業者職前訓練實施概況,內容為探討自辦職前訓練概況、委辦職 前訓練概況、自辦與委辦訓練之比較分析及小結。第肆章為訪談發現分析,內容 為訪談對象設計、訪談發現與分析及小結。第伍章為結論與建議。大綱如下:

第壹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 研究方法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四節 名詞釋義

第五節 研究流程與章節安排

第貳章 職業訓練之探討 第一節 職業訓練之意涵 第二節 職業訓練之類別

第三節 影響職前訓練成效之因素 第四節 小結

第參章 我國失業者職前訓練實施概況 第一節 自辦職前訓練概況

第二節 委辦職前訓練概況

第三節 自辦與委辦訓練之比較分析 第四節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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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章 訪談發現與分析 第一節 訪談對象與設計 第二節 訪談發現

第三節 訪談分析 第四節 小結

第伍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第二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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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職業訓練之探討 第一節 職業訓練之意涵

參考「就業安全辭典」的解釋,職業訓練係指為準備就業的「準勞工」或已 經就業的「新勞工」與「在職勞工」,為傳授其就業所需的職業技能,或提升其工 作上所需的工作技能與相關知識,所實施的各種訓練7

一、職業訓練的起源與功能

職業訓練(Vocation Training)源自於中古世紀的學徒制,而在自由經濟體制 下,開始出現失業之現象,資本主義國家基於濟貧或失業對策,開始職業訓練法 制化。往後二十世紀,社會基本權的提出即憲法生存權之保護8

學者黃越欽指出,職業訓練乃是職業上必要之技術、技能以及相關知識之取 得,在人類生產活動的不同歷史階段中,具有不同的社會意義9。職業訓練制度之 發軔,始於「職業」之產生,而「職業」概念之所由生,源自於中古世紀城市經 濟興起以後的手工業。從事同種類手工生產活動的工匠,例如鐵匠、木匠等出於 相同的生產活動行程特定職業類別,並為維護己身利益組織同業集團亦即所謂工 匠行會(zunft)。此等行會依方面保障會員營業機會的平等避免惡性競爭,另一方 面則禁止非會員從事產品的製造與販售,並對有意從事相同手工業的人設定嚴格 的條件與限制,以保障會員的既得利益10。基於後者的考量,職業訓練最早型態「學 徒制度」於焉產生。

國際勞工組織在 1975 年的「人力資源發展建議書」(第 150 號)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Recommendation, No.150)中指出,「職業訓練之目的是辨 認與開發人類具生產性的與滿意的工作生活之能力,同時結合各種形式的教育,

7 參詹火生、彭台臨、陳聰憲、郭振昌(1998),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新北市:空大,頁 65。

8 參黃越欽(2006),勞動法新論(修訂三版),臺北市: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頁 561。

9 同前揭註 1,黃越欽,頁 573。

10 同前揭註 1,頁 573-574,參考自林鐘雄(1987)歐洲經濟發展史,頁 107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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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增進個人瞭解並以單獨或集體之力去影響工作條件與社會環境的能力。」至於 我國的「職業訓練法」第三條對職業訓練的界定是:指為培養及增進工作技能而 依本法實施之訓練。

職業訓練旨在培養技術人力,提高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以適應國家經 濟建設的需求,因此可看出職業訓練具備以下三大功能:1.奠定個人工作技能基 礎,提高就業能力,增加工作收入,改善家庭生計,並同時滿足個人職涯進取及 自我發展的追求。2.培養企業界所需人力,並協助其提高生產效率,藉此加強企 業的經營與競爭能力。3.提高人力素質與勞動生產力,加速經濟發展,調節人力 供需,在安定社會秩序之餘亦能使人力資源獲得有效的開發與充分的運用11

而由國際勞工組織(ILO)1962 年所通過的第 117 號職業訓練建議書,亦指出訓 練的意義在於發展民眾的就業能力與就業機會12,所以必須依據經濟與勞動市場的 變動趨勢進行規劃13

二、國際上對於職業訓練之定義與演進14

ILO 早期對於職業訓練之解釋並未包括在職員工之進修訓練。此外,所採用的 建議書集中在特殊經濟活動方面之職業訓練,如 1921 年國際勞工大會採用第 15 號農業(Agriculture)職業教育建議書、56 號營建業(building)職業教育建議書、77 號船員(Seafarers)職業訓練建議書。

隨後,國際勞工大會初步建立了普遍適用所有職業訓練活動的原則及方法。

如 1939 年第 57 號職業訓練建議書,指出:「凡能藉以獲得或發展技藝上或商業上 知識的一種訓練,不論此種訓練係由學校設置或由工作場所設置者所實施。」

1962 年,第 117 號建議書裡所定義的是:「對管理階層及領班人員以下的任何

11 參李允傑、張其恆、王方、郭振昌、吳俊明(2005).職業訓練與就業安全.新北市;空大。

12 參 ILO 第 117 號職業訓練建議書第 2 條。

13 參 ILO 第 117 號職業訓練建議書第 4 條。

14 參ILO,1991, General Surveys: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Introduction, part II, pharagraph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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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任何經濟活動行業所實施的有關就業或升遷的訓練。」它強調了所有利益 團體之間的協調與國家行政管理的角色;包含有關訓練機會及職業指導資訊的規 定;並鼓勵工業化的國家日益發展其國內的訓練體系。

經過 1939 年第 57 號職業訓練建議書、1962 年第 117 號職業訓練建議書,直 到 1975 年的第 150 號有關人力資源發展中的職業指導及職業訓練建議書,修正原 有職業訓練之定義,並使職業訓練包含了各種經濟階層、各種經濟活動及各種技 術與責任層面。

由於 ILO 早先所制訂的建議書,促使過去傳統認為職業訓練係為達到就業市 場平衡的一種工具,轉變成以「人力資源發展」作為經濟及社會發展的主要因素。

主要包含了訓練及指導係持續拓展個人受教育的機會、個人興趣以及社區福祉。

而 2004 年通過第 195 號人力資源發展建議書,則主要針對建議書裡終身學 習、能力、資格認證及就業能力等做定義及範圍,增加了過去所沒有的教育培訓、

技能認證的部分。

三、相關國際公約與建議書

(一)1975 年第 142 號人力資源發展公約15(C142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Convention, 1975)

公約第一條明白揭示與就業相關之職業指導、職業訓練政策方案,應 同就業服務機構合作發展,而這些政策方案必須考量到下列幾點:

1.全國及地方的就業需求、就業機會以及就業問題。

2.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的階段與水平。

3.人力資源發展與其他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目標之相互關係。

第 142 號公約亦點出了終身之學習以及社會夥伴參與的原則。例如:

15 參 ILO, C142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Convention, 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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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斷地發展、更新、協調各種職業訓練制度,以符合青少年、成人在各經 濟階層及各種技能水準的終身訓練需求;以及應與雇主及勞工組織,並在 必要時也應依其國家法律及習慣、其他利益團體,共同規劃並實施此類職 業指導與訓練之政策與計劃。

(二)1975 年第 150 號人力資源發展建議書16(R150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Recommendation, 1975)

第 150 號建議書對「指導」及「訓練」做了如下定義:旨在確定及發 展人類的職業生活能力,透過接受不同形式的教育,提高個人的理解能力,

並透過個人或群體,去影響工作條件及社會環境。而第 142 號公約所提到 的職業指導及職業訓練的政策方案,建議書裡指出這些政策方案應有下列 目標:

1.確保勞動者得以獲得符合個人資質與志向的生產性就業,包括自營作 業,且促進職業的流動。

2.促進個人的創意、行動力與積極性,以維持或提高工作效率。

3.保障個人不至於因缺乏對於本身技術的需求而失業、所得中斷、或失去 其他形式賺錢的能力,並且免於未充分就業的影響。

4.保障個人在工作中免於生理或心理的過度疲勞。

5.各行各業皆應有職業安全與衛生的訓練,以保障個人免於職業傷害。

6.協助個人追求工作的滿意度、個人的成就,以及改善生活,透過自身的 努力提升貢獻於經濟活動的品質,或改變貢獻的性質。

7.由社會大眾的參與以重新修訂工作條件,推動社會、文化及經濟發展,

並不斷地調整以因應變化。

16 參 ILO, R150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Recommendation, 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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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推動所有社會團體充分參與發展的過程並分享發展中所帶來的益處。

建議書亦分別進一步指出「職業指導」及「職業訓練」的方式。職業 指導包含群體職業指導及個別的諮商。在群體職業指導上應考慮到每個人 對資訊及援助的不同需求,特別是身心障礙者以及社會經濟上處於弱勢的 族群。而在個別的諮商方面,有所謂的職業性向測驗以及其他方式的考核,

進而提供他們選擇與就業相關的教育或訓練等機會。

而職業訓練方式包含了提供極少或無工作經驗的青少年及成年人職前 訓練、在職者的進修訓練、促使成年人為各種職業領域欲取得認證的再訓 練、輔助訓練所必需的進修教育、工作場所中的安全及衛生訓練等等。

(三)2004 年第 195 號人力資源發展建議書17(R195 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Recommendation, 2004)

2004 年 6 月 17 日通過的第 195 號人力資源發展建議書修正了 1975 年 第 150 號建議書,對終身學習、能力、資格認證及就業能力這四個關鍵字 做了如下定義:

1.終身學習(lifelong learning):指個人終其一生不斷學習有關其資格能力與 勝任工作能力發展的一切活動。

2.能力(competencies):指知道如何去專精特定的知識及技術。

3.資格認證(qualifications):指個人的職業或專業能力具有國際、全國或區 域層級所背書的證明。

3.資格認證(qualifications):指個人的職業或專業能力具有國際、全國或區 域層級所背書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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