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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研究建議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頁 95-128)

第五章 自來水工程施工缺失因應對策之探討

6.2 後續研究建議

一、 本研究調查的歷史資料以台北自來水管線工程為主,未來研究對 象,能以台灣自來水公司管線工程的歷史資料為主,並且比較兩 者的差異,將能互相做為參考與借鏡。

二、 本研究僅針對施工缺失項目進行探討,並以問卷分析的方式作為 理論的依據,回收之分析僅歸納出各缺失細項之排序,經過本研 究的樞紐分析,發現角色之不同會有明顯不同之觀點,建議後續 研究,可針對不同單位、不同角色於施工查核時之重點項目是否 有所差異作為研究範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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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質缺失扣點表

(查核小組專用)

列管計畫名稱 標案名稱 查核日期

註:1.[0~2]表每項扣點數範圍,請依缺失情節嚴重度,於□內記錄扣點數,如「-1、

-2、…」,位置或缺失情形請於該項最後空白處註明。主辦機關應依契約及上 開扣點數,對廠商處以懲罰性違約金。

2.無委託專案管理或委託監造廠商者,不需扣點。

一、品質管理制度 Q:

A、委託專案管理廠商、委託監造廠商:

1、委託專案管理廠商:(QA1)

□4.01.01( )[0~2]契約內未編列品管費用,或□未編列承包商材料設備之檢驗費 用,或□未編列監造單位材料設備之抽驗費用

□4.01.02( )[0~2]未明定監造廠商提報監造計畫與應含之內容,或□查核金額以上 工程或契約明訂者,未設置受訓合格之監造單位監工人員

□4.01.03( )[0~2]工程契約內未規定承攬廠商提報品質計畫與應含之內容;或□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未規定品管人員資格、人數及更換規定

□4.01.04( )[0~2]無品質督導及查核、查驗紀錄或內容不實

□4.01.05( )[0~2]無查核、督導或□查驗缺失追蹤改善紀錄或□內容不實

□4.01.06( )[0~2]監造計畫無核定紀錄

□4.01.07( )[0~2]機關委託監造,未於招標文件明訂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之資 格及人數,並要求其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或□未規定 監造不實致機關遭受損害之罰則,或□ 未規定建築師或技師於 查核時到場,或□未明定其未到場之處理規定

□4.01.08( )[0~2]符合「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五點規定之附表之各類 公共工程實施範圍者,未實施監造簽證。

□4.01.09( )[0~2]未依工程會 92.07.23 工程管字第 09200305600 號函,於新建工 程招標文件及契約書內載明:

□1.應定期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

□2.於工地現場製作樣品;

□3.設置有關混凝土澆置作業程序等之看板;

□4.招標時除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並參照本會訂頒之工程採 購契約範本,要求得標廠商繳納履約保證金外,並應考量就 承攬廠商施工與設計規範或樣品不符或履約品質瑕疵情 事,於工程契約書內訂明懲罰性違約金條款等

□4.01.10( )[0~2]工程契約內未明定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應進行督導,並於查 驗或查核時到場,或未明定其未依前開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

□4.01.11( )[0~2]未將核定之委辦監造單位受訓合格之監工人員或承包商品管人 員,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4.01.12( )[0~2]未將執行不力之品管人員或受訓合格之監工人員予以撤換,並

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4.01.13( )[0~2]未於開工時將工程基本資料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並於 驗收完成後七日內,將結算資料填報於前開系統

□4.01.14( )[0~2]發現工程缺失,未即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或廠商限期改善

□4.01.15( )[0~2]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驗項目,未於契約明 定由符合 CNS 17025(ISO/IEC17025)規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 具檢驗或抽驗報告;或□前開檢驗或抽驗報告,未印有依標準 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

□4.01.16( )[0~2]查核金額以上新建、特殊或具紀念性質之工程未編列設置竣工

□4.01.99( )[0~2]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其他缺失: 銘牌費

2、委託監造廠商:(QA2)

□4.02.01( )[0~2]無監造組織或監造計畫,或□監造建築師(或工程顧問公司)或□

其所派監工人員未落實執行監造計畫

4.02.01.00 監造計畫內容(本項內容若未達查核金額者,應依契約規定查核)

□4.02.01.01( )[0~2]監造計畫架構未包括品管要點規定之基本內容

□4.02.01.02( )[0~2]未訂定監造組織架構內各人員之職掌(監工人員之職掌應 包括品管要點規定基本項目)或□未符合需求

□4.02.01.03( )[0~2]未訂定對承商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之審查時限或□未符合

□4.02.01.04( )[0~2]對承商之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送審情形未訂定管制辦法或需求

□未符合需求

□4.02.01.05( )[0~2]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品質管理標準或□未符合需求

□4.02.01.06( )[0~2]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檢驗停留點或□未符合需求

□4.02.01.07( )[0~2]工程標的含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未依單機設備、系統運轉、

整體功能試運轉等分別訂定抽驗程序及標準或□未符合需

□4.02.01.08( )[0~2]未訂定品質稽核範圍或頻率或□未符合需求 求

□4.02.01.09( )[0~2]未分別訂定「文件」及「紀錄」之管理作業程序或□未符合

□4.02.02( )[0~2]無品質計畫及施工計畫審查認可紀錄 需求

□4.02.03( )[0~2]無施工品質抽查紀錄,或□未落實執行

□4.02.04( )[0~2]無缺失追蹤紀錄,或□未落實執行

□4.02.05( )[0~2]無受訓合格之監工人員,或□新設或異動時未提報監工人員登錄 表(查核金額以上工程)

□4.02.06( )[0~2]未於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時就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 驗,並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及相關證明文件,或□無材 料/設備管制總表,或□未判讀認可,或□未落實執行

□4.02.07( )[0~2]無監工日報表,或□格式未符合需求,或□未落實執行

□4.02.08( )[0~2]品質不符未依約處置

□4.02.99( )[0~2]其他監造單位品管缺失:

B、承攬廠商:(QB)

□4.03.01( )[0~2]無施工計畫書,或□未符合需求,或□未落實執行

□4.03.02( )[0~2]無品質計畫書,或□未落實執行

4.03.02.00 品質計畫內容(本項內容若未達查核金額者,應依契約規定查核)

□4.03.02.01( )[0~2]品質計畫架構未含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之 基本內容

□4.03.02.02( )[0~2]未訂定品管組織架構內各人員之職掌(專任工程人員及品 管人員之職掌,應包括「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規定基本項目)

□4.03.02.03( )[0~2]未訂定各分項工程施工要領

□4.03.02.04( )[0~2]未訂定各分項工程品質管理標準

□4.03.02.05( )[0~2]未訂定各材料/設備及施工之檢驗時機(含監造單位訂定之 限止點),或檢驗頻率

□4.03.02.06( )[0~2]工程標的含運轉類機電設備者,未依單機測試、系統運轉、

整體功能試運轉等分別訂定檢驗程序及標準

□4.03.02.07( )[0~2]自主檢查表未明列檢驗標準

□4.03.02.08( )[0~2]未分別訂定「材料」及「施工」之不合格品管制作業程序

□4.03.02.09( )[0~2]未訂定矯正與預防措施執行時機或流程

□4.03.02.10( )[0~2]未訂定內部品質稽核範圍或頻率

□4.03.02.11( )[0~2]未分別訂定「文件」及「紀錄」之管理作業程序

□4.03.03( )[0~2]無施工日報表,或□未符合需求,或□未落實執行

□4.03.04( )[0~2]無品管自主檢查表,或□未落實執行,或□檢查人未簽名

□4.03.05( )[0~2]無材料檢(試)驗審查紀錄或無材料/設備管制總表,或□未符合工

□4.03.06( )[0~2]無缺失矯正預防,或缺失未追蹤改善,或□未落實執行 程需求

□4.03.07( )[0~2]專任工程人員未督導現場施工人員及品管人員,落實執行契約 規範,並填具督導紀錄表

□4.03.08( )[0~2]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或契約明訂者,品管人員未於工地確實執行 品管工作,或□新設或異動時未提報品管人員登錄表

4.03.08.00 品管人員(本項內容若未達查核金額者,應依契約規定查核)

□4.03.08.01( )[0~2]品管人員未專任(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4.03.08.02( )[0~2]未執行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 果是否詳實記錄等

□4.03.08.03( )[0~2]未做品管統計分析

□4.03.09( )[0~2]文件紀錄管理未妥適

□4.03.10( )[0~2]不合格品之管制未依約處置

□4.03.11( )[0~2]專任工程人員未依營造業法第 35 條規定辦理,如查核施工計畫 書,並於認可後簽名或蓋章;開工、竣工報告文件及工程查報 表簽名或蓋章;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 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

□4.03.12( )[0~2]工地主任未依營造業法第 32 條規定辦理,如依施工計畫書執行 按圖施工;按日填報施工日誌;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 理;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 其他工地行政事務等

□4.03.13( )[0~2]未定期召開施工講習會或檢討會,或□未於工地現場製作樣品,

或□未設置有關混凝土澆置作業程序等之看板等

□4.03.99( )[0~2]其他承包廠商品管缺失:

二、施工品質 W:

(一)混凝土、鋼筋(構)、模板等:

5.01 混凝土施工

□5.01.01( )[0~5]混凝土澆置、搗實不合規範,有冷縫、蜂窩或孔洞產生

□5.01.02( )[0~2]混凝土養護不合規範,塑性收縮造成裂縫

□5.01.03( )[0~2]混凝土完成面垂直及水平度不合規範或□有大量修補痕跡

□5.01.04( )[0~2]混凝土表面殘留雜物(如鐵絲、鐵件、模板)

□5.01.05( )[0~2]施工縫及伸縮縫留設不當或□施作不當或□未設置

□5.01.99( )[0~2]其他混凝土施工缺失:

5.02 鋼筋施工

□5.02.01( )[0~5]主筋或箍筋未綁紮固定確實或□箍(繫)筋、彎鉤綁紮不合規範要

□5.02.02( )[0~3]鋼筋號數不符或□數量不符或□間距不足 求

□5.02.03( )[0~5]鋼筋搭接長度不足或□柱筋搭接集中同一斷面

□5.02.04( )[0~5]彎鉤角度不符或□延長度不足

□5.02.05( )[0~2]未使用間隔器、墊塊,保護層不符規定

□5.02.06( )[0~2]預留鋼筋長度不足或□間距過大

□5.02.07( )[0~5]配置過度緊密(小於 25mm),影響混凝土澆置

□5.02.08( )[0~2]開口或□角隅未設補強筋或□設置不合規範要求

□5.02.09( )[0~5]樑柱接頭錨定彎曲位置未超過柱中心線

□5.02.10( )[0~5]大小樑交接處,小樑主筋錨定之彎曲位置未深入大樑 15 公分或 不符規定

□5.02.11( )[0~2]鋼筋表面浮銹嚴重影響截面積,或有油圬或混凝土殘渣

□5.02.12( )[0~2]鋼筋籠焊接不合規範

□5.02.99( )[0~2]其他鋼筋缺失:

5.03 模板施工

□5.03.01( )[0~2]模板使用過度,品質不良破損、翹曲

□5.03.02( )[0~2]模板未整理,未塗模板油

□5.03.03( )[0~5]模板不緊密,漏漿

□5.03.04( )[0~5]模板支撐間距過大、歪斜、基底不穩

□5.03.05( )[0~2]模板組立歪斜

□5.03.06( )[0~3]未預留開口處及預埋物固定不當(如電梯按鈕、穿樑套管、水電

□5.03.07( )[0~2]模板內殘留雜物(如木屑、瓶罐)未清理或□未設清潔孔 配管)

□5.03.99( )[0~2]其他模板施工缺失:

5.04 鋼構施工

5.04.00 鋼構廠內製作

□5.04.01( )[0~2]鋼板於進料後未依契約規定預塗底漆

□5.04.02( )[0~2]鋼板表面劃線後,在鋼板上遺留痕跡未修補、銲接前切割斷面 粗糙度或凹陷深度不符規定

□5.04.03( )[0~2]抽查合格之螺栓孔邊緣仍不勻整、有破裂及凹凸之鋸齒形痕跡 或孔徑、孔邊距、間距及數量不符規定

□5.04.04( )[0~3]構件銲接前之組合位置或銲接方式不符規定

□5.04.05( )[0~2]銲材保管方式不當,施工前未確實乾燥,銲接時被銲接面有鬆 屑、碴銹、油脂等物或銲縫兩側規定寬度範圍內防銹底漆無刮

□5.04.06( )[0~3]抽查合格之銲道仍有缺陷或非破壞檢測方式不符規定 除

□5.04.07( )[0~2]抽查合格之剪力釘錘擊彎曲試驗仍有不符規定

□5.04.08( )[0~3]抽查合格之構件尺寸或組合後情形仍有不符規定

□5.04.09( )[0~3]抽查合格之構件試拼裝精度仍有不符規定

□5.04.10( )[0~2]抽查合格之塗裝仍有膜厚不符規定

□5.04.11( )[0~2]塗裝後之構件儲存不符規定 5.04.50 工地現場組裝

□5.04.51( )[0~2]工地接合部分之空隙不符規定

□5.04.52( )[0~2]高強度螺栓接合情形不符規定

□5.04.53( )[0~3]構件安裝完成位置不符規定

□5.04.54( )[0~3]構件安裝完成高程不符規定

□5.04.55( )[0~2]構件銲接前之組合位置或銲接方式不符規定

□5.04.56( )[0~2]銲材保管方式不當,施工前未確實乾燥,銲接時被銲接面有鬆 屑、碴銹、油脂等物或銲縫兩側規定寬度範圍內防銹底漆無刮

□5.04.57( )[0~3]抽查合格之銲道仍有缺陷或非破壞檢測方式不符規定 除

□5.04.58( )[0~2]抽查合格之剪力釘錘擊彎曲試驗仍有不符規定

□5.04.59( )[0~2]構件安裝架設完成後未補塗裝或銹蝕

□5.04.60( )[0~2]抽查合格之補塗裝仍有膜厚、防火被覆或防火材料厚度不足

□5.04.99( )[0~2]其他鋼構缺失:

5.05 環保生態保育

□5.05.01( )[0~2]未採用低噪音工法或設備,有妨礙附近之安全或安寧者

□5.05.02( )[0~2]現場塵土飛揚等空氣汙染處理未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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