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提高違反就業服務法之雇主、仲介查獲率與罰鍰金額:現行查處行蹤不明 外勞之計畫 重於查獲行蹤不明外勞數字的彰顯,然參考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 98 年 12 月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截至 100 年 4 月 30 日止,行蹤不 明與查獲行蹤不明外籍勞工統計人數顯示, 重於查獲行蹤不明外勞數字 之彰顯,並不足以遏止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的情況,要防止外籍勞工行蹤不 明情況發生,當取 違法雇主聘僱行蹤不明外勞及原雇主指派聘僱許可以 外工作等 幽勞務行為, 絕違法雇主的需求及違法仲介 等根源。違 法雇主沒 到,繼續聘僱行蹤不明外勞,違法仲介未查獲,繼續 外籍 勞工人 市場,需求仍在,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之情況將持續發生;另勞工 主管機關對於違法雇主、仲介的裁罰,多以法定金額下限而為處分,對雇 主違法指派、聘僱及獲取暴利之仲介難生遏阻之效。參考新加坡對雇主聘 僱行蹤不明外籍勞工的嚴 處罰,提高違法雇主及仲介的罰鍰,藉由提高
違法雇主、仲介查獲率及罰鍰金額嚇阻違法聘僱之行為發生(附錄六);另 增訂雇主家中有 待外籍勞工情事,經查屬實者,則雇主終身不得再僱用 外籍勞工之規定。
二、 刪除外籍勞工要轉換至其他雇主工作時,須取得原雇主同意之規定。另修 訂外籍勞工有轉換雇主需求時,由勞工主管機關與雇主、外籍勞工約 , 於瞭解該外籍勞工確有轉換雇主需求時,即公告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降 低轉換雇主之門 ,使其能安心工作,岌消逃逸念 。
三、 增修限令雇主歸還外籍勞工證照、財物期限:由勞工主管機關行使強制調 解或強制仲裁等途 ,賦予雇主依限歸還外籍勞工證照、財物期限之法律 責任,明訂逾期未歸還所生法律責任,避免雇主因 延報復心態,造成勞 工等待雇主歸還證照或薪資期間遭延長收容處分,進而縮短受收容人收容 期間。
四、 建立受收容外籍勞工委託在臺親 處理勞資糾紛機制:由受收容人自行與 在臺親 合意委託,提供委託書予勞工主管機關,代理收受求 之薪資,
或修法明訂原仲介公司出面 15 日內解決勞資糾紛,免除受收容人於收容所 等歸還薪資時間。
五、 宣導人性化管理:規定雇主應先上 1 日人性化管理課程才能引進外勞,宣 導雇主、仲介 將外籍勞工視為生產 幽工具,尊重其基本人權與生活所 需,並由勞工單位定期訪視外籍勞工,針對適應困難之外籍勞工予以輔導;
另增訂雇主在一年當中更換外籍勞工達 5 次以上,由勞工主管機關進行約
,並要求雇主接受教育,方能再次引進外籍勞工。
六、 增訂仲介評鑑制度:
(一)提高申請成立仲介公司擔保金。
(二)加強仲介管理,並辦理仲介評鑑,由勞工主管機關辦理評鑑。
(三)針對評鑑事務成立委員會,推舉組成評鑑小組進行評鑑工作。
(四)要求仲介業者更新執照需經評鑑,評鑑之目的在於建立最低標準之仲介 服務、建構標準管理準則,另規定仲介業者每 2 年需更換執照,每次更 換執照需經評鑑及格後方得申請換照。
七、 廢止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常有仲介為獲取利益,以 幽外籍勞工為手段並 予以超收仲介費用,或 扣日常生活之所需,甚或為達到控制外籍勞工之 目的, 扣外籍勞工之護照、證件。由此可 ,仲介為 幽外籍勞工之主 要 , 境外 入勞工之就業服務均委由各縣市政府辦理,不再給私立 仲介機構繼續 「人 市場」之機會,即可 絕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之重 大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