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勞工會從雇主處所逃逸大致是因為仲介公司超收仲介費用、須 還來 臺前即已 尨之 務、與雇主相處發生問題、中間人協助安排逃逸並提供工作 機會及外籍勞工對法律觀念較為 等因素。
一、 仲介公司超收仲介費用:
(一) 仲介費之超收,是 普翬的現象,除若 大量 入外籍勞工之工廠採直 接引進公司及正派經營之仲介公司外,超收仲介費用之仲介公司為數不 少,且因為外籍勞工市場供需之現實情況,要 絕仲介公司超收仲介費 用情形,甚有困難。
(二) 在臺之仲介公司若 依政府收費標準收費,仲介公司引進之外籍勞工數 量若非維持一定數額以上,將不符成本,然現 外籍勞工配額有限,仲 介公司又多,耩多 少,在 爭 情況下,為維持公司開銷,勢必有 不 仲介公司違法超收仲介費用情形。
(三) 外籍勞工 出國之仲介公司為取得配額及獲取利 ,亦與在臺仲介公司 合作,變相超收仲介費用,如岁立外籍勞工來臺前需在該國訓練中心接 受語言訓練等名目,向 來臺工作之外籍勞工先行收取費用,如該外籍 勞工無法提供 合約新臺幣 20 至 30 萬元之訓練、來臺機 及辦理各項 證件費用, 該外籍勞工先向原屬國 行貸款,於該外籍勞工來臺 工作後,再從其薪資所得按月扣款 還。
(四) 外籍勞工所屬 出國之工資普翬較低,且失業率甚高,因此在資訊不足 及爭取出國工作機會下,外籍勞工明知被超收仲介費用, 願意配合,
甚或在不了解來臺尚需按月扣款之情況下,簽立切結書,直至來臺工作 後發現有被扣款以致所得與提供勞務不相當之情形,為逃避再被扣款,
即 生違約及逃離原仲介公司掌控之動機,進而從原雇主處所逃逸。
(五) 亦有若 我國仲介公司,先行預支外籍勞工出國前之預 貸款,用於繳 交機 款、訓練費及辦理各項證件等費用,然該外籍勞工來臺工作後再 由該仲介公司由該外籍勞工之工作所得按月扣款,在受不了仲介剝削情 況下,因而自原雇主處所逃逸。
二、 須 還來臺前即已 尨之 務:
(一)外籍勞工於來臺前與來臺後之護照、入國簽證、機 、健康檢查證明等 文件均由其自行負擔,為支付來臺申辦文件之費用,在尚未來臺前即向 其所屬國之財務公司或 行 貸,另有與在臺之雇主、仲介公司約定,
先由雇主或仲介公司墊付,再按其每月所得分期扣還, 些外籍勞工為 規避 務,主觀上認為至其他違法雇主處所工作除不用 還 務外,亦 不用向仲介公司繳交每月新臺幣 1 千 5 百至 1 千 8 百元不等之服務費,
於是逃逸。
(二)外籍勞工所屬國之財務公司與在臺之財務公司亦屬相關聯之營利事業,
外籍勞工向其所屬國之財務公司 貸須負擔高額利息,往往有延遲或拒
絕按月 還情形發生,此時在臺之財務公司會先 通知予該外籍勞工之 雇主,通知其所聘僱之勞工有 尨 務,請雇主向勞工轉達行使 還之 義務,若該勞工仍未 還,在臺之財務公司即向我國法院提出民事訴 ,
法院行使金 支付命令之 決書 達,即扣繳該勞工每月所得 1 3 予 告訴人,被扣薪之外籍勞工為規避扣款,可想而知亦會從原雇主處所逃 逸。
(三)向其所屬國 行 貸或與在臺之雇主、仲介公司約定按月扣薪 還之外 籍勞工,亦會因要規避 務,從原雇主處所逃逸,為違法雇主工作以獲 得較高之報酬。
三、 與原雇主相處發生問題:外籍勞工在原雇主處所工作期間,超時工作,雇 主給付之薪資明顯短少,受不了雇主責 或不當管理及指派從事許可項目 以外之工作,因先前來臺前已 貸繳交機 款、訓練費及辦理各項證件等 費用,又不 各項保障外籍勞工之法令,不知如何轉換雇主,恐因終止聘 僱契約回國後,無能力還 務,於是 而 險,自原雇主處所逃逸;亦有 雇主主觀上認為其所聘僱之外籍勞工不服管教, 幫勞工轉換雇主手續繁 雜,為縮短遞補外籍勞工時效;又或為達其報復心態,在明知該勞工所在 地情況下,於 報勞工逃逸後,復向警察機關密報,利用警察為工具,由 警察出面查緝並予以遣返,不知申訴管道的外籍勞工, 只好 認返國。
四、 中間人協助安排逃逸並提供工作機會:外籍勞工於逃逸前,通常需有中間
人協助安排才有非法工作之機會,若 違法仲介為獲取利 ,常有 外 籍勞工逃逸,並提供工作機會,再從中 取傭金。
五、 外籍勞工對法律觀念較為 :外籍勞工來臺工作主要目的為 ,然我 國提供其就業市場,外籍勞工主觀認知, 從原雇主處所逃逸,並非違法,
此為崌法觀念不足產生之逃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