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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有關德國交通設施興建設立許可程序的比較研究,又可分為道路(以 下第一節)與機場(以下第二節)。於討論時,將特別針對台灣所關懷的議題,

特此說明。

此外必須交代者為,關於行政爭訟,已見前章,於此將不再討論。

壹、德國國道興建的設置許可程序

一、先有路網路線規劃

就此部分,德國係規定於聯邦遠距離道路法(Bundesfernstrassengesetz)。該 法首先將聯邦遠距離的道路區分為兩種:聯邦高速公路,與聯邦公路而具有地區 出口者(亦即邦際道路而非為高速公路類型者,見該法第 1 條第 2 項)。聯邦高 速公路或聯邦邦際道路,其於興建完成後應進行正式通車使用(Widmung)的儀

99 詳細的判決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 1978 年 8 月 8 日判決,E49,89(143);也請參看 Hoppe/Beckmann, aaO., §4, Rd.68.

100 有關該通知書的介紹,見 Ivo Appel, Europas Sorge um die Vorsorge,NVwZ2001,S.395ff.

式(亦即啟用行為);聯邦道路(指上述兩者)於用途已經改變之後,應進行解 消(Einziehung)或重新劃定等級(Umstufung),見該法第 2 條。

德國聯邦遠距離道路的興建,區分為規劃與許可兩個階段。前者規定於該法 第 16 條。其第 1 項規定,聯邦主管部長與相關邦之計畫主管機關取得協調,決 定聯邦遠距離道路的路網規劃與路線的大致劃設(die Planung und Liniefuehrung)

(第 16 條第 1 項)。於為本項規劃時,應針對該計畫所觸及的公共利益,其中包 括環境影響評估以及土地使用衝擊評估的評估結果,應在利益衡量中加以考量。

有關路線的決定應在三個月內完成(該法第 16 條第 2 項)。同法第 16a 條規定土 地所有權人及其他使用權人就主管機關為完成前述計畫所需的土地與地下水的 測量及暫時的有關的標線的劃定或其他相關行為,應加以容忍。但就私人住宅,

只能經由所有權人的同意,始得進入。

於完成如此程序後,大致的路線便已經決定,而且於此階段中也已經初步完 成環境影響評估與土地使用衝擊評估。在此意義內,可比照聯邦廢清法責成各邦 制訂廢棄物經營管理計畫,二者均為整體而上位。

二、個案的裁決仍須經由計畫確定裁決程序,但小規模者不在此限

儘管如此,此處的規劃仍屬一個大致的決定。由於具體且最終的路線的決定 將必然影響沿線居民(眾多當事人)的權益,包括是否撤離、如何徵收、是否興 建隔音措施、遇有私人墳墓或宗教用地或古蹟或老樹時如何妥為處置(包括避開 或以其他方法移置)等。該法第 17 條從而規定,必須進行進一步的計畫確定裁 決,但也有例外情形,主要指較小規模的案件:依該條第 1a 項規定,就若干較 小規模的興建案得免去或其他涉及的相關機關們已經同意或對相關人民的利益 並沒有造成影響或相關當事人對土地的徵收已經書面表示同意等,則此時不需進 行計畫確定裁決程序而代以一個較簡單的所謂計畫許可程序

(Plangenehmigung);計畫許可也有計畫裁決所享有的各種法律效力,見該法第 17 條第 1a 項第 2 句。就不具重要性意義的案件,甚至連計畫確定裁決程序與計

畫許可程序都可免去,一般而言這係指更小規模的案件而且對公共利益或居民的 權益不造成影響者,見該法第 17 條第 2 項。

此外依聯邦都市計畫法(Baugesetzbuch;我國有人翻譯為聯邦建設法典)第 9 條所為的細部計畫,則取代計畫裁決程序;換言之若一交通建設所經過的係一 尚未頒佈細部計畫的地區,而因該交通建設而帶來該地區的新開發,則以細部計 畫取代計畫裁決程序;若已經存在細部計畫而該開發案必須對該細部計畫有所修 改或補充時,則在該必要程度內,仍應進行計畫確定裁決程序(該法第 17 條第 3 項)。

貳、計畫確定裁決程序的大要

一、內容大要

為縮短整個計畫裁決的時程,該法對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 72 條以下有關 計畫確定裁決程序,作了若干更緊湊的修正規定,以便時程更為快速有效。

詳言之,依該法第 17 條第 3a 項,計畫確定的聽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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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在收到業者 所提的申請案與有關資料後,於一個月內取得其他因該開發案而業務有相關性的 主管機關的意見,而且也應該在該計畫所及的鄉鎮市加以展覽。同法第 3b 條規 定,上述相關機關應在該計畫聽證機關所規定的期間內,提出自己的意見,而該 聽證機關所規定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台灣可能只有一至二週而已,甚且有 實際收文後不滿一週者,相對不充足)。換言之,從收到業者申請書之日期,聽 證機關應在一個月內將有關資料送達各業務相關機關,並規定一個合理的提出意 見的時期,而且不得超過三個月。亦即,自業者送交完整資料之日起,在四個月 內,相關機關的意見便已經被收集完畢。

同法第 3c 項規定,主持聽證機關與業者、相關機關、相關人民、合法提出 異議者所進行的「討論」,應該在居民們提出異議的期限經過後三個月內,加以

101 亦即辦理計畫確定裁決程序者,也可稱為辦理聽證的機關,蓋該程序最核心的要素為聽證,

而且為「討論」層級之聽證,詳前述德國垃圾處理設施設廠程序的介紹,也局部參考下述。

完成。

主持聽證機關應於這些討論結束後的一個月內,提出該開發案的整理與整體 意見。事後之道路的路線的修改(而不是本處之第一次的裁決),得省去環境影 響評估與計畫確定裁決的程序。

二、特色與大要

德國制的簡單說明為:計畫確定裁決程序中之聽證十分周延,包括事前周延 之公告與展覽,以及官署與民眾得提出異議充分而且實質之討論。而就計畫確定 裁決而言,性質上為行政處分,並有行政處分之附款以及難以照顧時之現金補 償。計畫確定裁決(亦即行政處分)作成之後,即使事後,居民也有補充作成之 防護措施以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技術水平發展而課以業者更高防護措施的義 務。

德國制的特色為:徹底參與,並集中成為一個裁決,以人權保障-行政效率 之雙贏;行政權強大而採行高權決定,但伴隨以細膩的法律與司法判決;社會力 的強盛與人民權利意識的高漲與行政爭訟體制作為擔保甚至進一步的文化與國 情等係成功的總因素。

參、德國計畫裁決程序之詳細說明

一、圖示

1 個月內 3 週內 1 個月 14 天 3 個月 1 個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說明:

○ 1 業者準備好申請書及有關的資料

○ 2 業者提出申請,主持計畫裁決機關收件

○ 3 要求相關主管機關對所訂期間(不得超過 3 個月§73II、III)提出意見,由該鄉鎮市 公所公展

○ 4 該鄉鎮市公所公展須詳記時間地點等

○ 5 公展起算

○ 6 公展結束,須以書面或

○ 7 居民提出異議時間終止

○ 8 討論終止

○ 9 主持計畫裁決機關提出自己意見書,連同申請書及所有資料,送交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

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就計畫確定裁決程序共計 7 條,分別為:第 72 條:計 畫確定裁決程序程序規定之適用類型;第 73 條:聽證程序;第 74 條:計畫確定 裁決(亦即該行政處分以及行政處分之附款);第 75 條:計畫確定裁決之法效力 包括集中效、形成效等;第 76 條:該開發案完成前之計畫變更;第 77 條:有關 計畫確定裁決(及行政處分)之撤銷;第 78 條:有關若干獨立的開發案之聯合 裁決。就本研究而言最重要者是 75 條。

其中最重要者,為該法第 73 條「聽證程序」(Anhoerungsverfahren)。簡圖 如上所示。筆者想要強調者為,德國模式為精密的制式化程序,用以保障民眾、

相關機關之充分且實質的參與。

二、大致說明

大致的流程為,首先,業者必須先準備好申請書與有關的資料,然後正式提 出開發案之申請。

於業者提出完整資料後,主持聽證機關應於一個月內辦妥兩件事:1.應將該 相關資料(影印)轉送因該開發案而業務有關的相關主管機關,而且限期要他們

提出意見書,期限長短依開發案的規模大小或性質但最常不得超過三個月(見聯 邦行政程序法第 73 條第 2、3 項);2.其應將有關資料送達因該開發案而可能受 影響的鄉鎮市公開展覽。就在各相關鄉鎮市公開展覽以及送交相關主管機關表達 意見所須的資料的份數,係由業者自行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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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實務上亦 然。

該鄉鎮市應於收到後三週內開始公展。公展之前,其應在地方為通告

(Bekanntmachung),一般係登載於報紙或當地媒體的方式以便民眾週知。公展 期間為一個月。

公展結束後,居民得以書面或以口頭陳述而記入筆錄的方式,提出異議

(Einwendungen),期間為 14 天(若自公展第一天起算,共有 44 天,台灣沒有 這麼充分的程序—期間之保障)。

於居民異議提出期間經過後,而且相關主管機關也已經提出相關意見書之 後,主持聽證機關應擇期就這些意見與業者、相關主管機關、相關當事人(指因 開發案而受影響之人)以及提出異議之人,加以「討論」(Eroertern)。

該討論的日期,應至少於一週前在地方加以公告,以便民眾週知。相關主管 機關、業者及提出異議之居民則應被事前通知有關該討論的期日,而且為逐一通 知。例外為,若這些人等很多(多達五十位以上),則得以公告方式加以取代。

關於「討論」的目的與實際的進行情形,詳下述。

整個討論必須於異議提出期限經過後(亦即自異議提出期限終止日起算)之 三個月內完成(見聯邦程序法第 73 條第 6 項)。於此顯示,本處之討論享有相當 的時間,而非急就章。

主持聽證之機關,亦即計畫確定裁決之程序主持機關,於該討論結束後一個 月內,應提出自己的意見書,連同業者的申請書與所有相關資料,送交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見聯邦程序法第 73 條第 9 項)。

102 Kopp/Kopp, aaO., §73,Rd.26.

以下針對主要環節,介紹相關的詮釋與判決。

三、申請書與有關的資料

就業者必須提出的申請書與有關資料而言,以下值得注意。

所謂有關的資料(Planungsunterlagen),不外係指審查機關或甚至相關人民 對該計畫所應瞭解的部分,其中尤其應就該計畫所可能產生的公共以及私人的利

所謂有關的資料(Planungsunterlagen),不外係指審查機關或甚至相關人民 對該計畫所應瞭解的部分,其中尤其應就該計畫所可能產生的公共以及私人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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