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環境影響評估法的修改工作正發展中
本研究一再指出個案環評的程序有精緻化的空間,而這也是環保團體的一致 意見,環保署已經有所回應而展開修法的工作。
一、環保署之修改工作進度
環保署綜合計畫處曾提出修改意見,供環境品質委員會討論,以下略作說明。
該報告首先指出環評有修改的壓力:
環評制度,自行政院於 74 年核定「加強推動環境影響估方案」立法與施行 迄今,已近二十年。環評審查標準及其作業時程,屢被要求檢討。舉例而言,90 年召開全國經濟發展會議,結論之一,為修訂「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 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等,簡化環評審查及變更之 相關規定。
依據「國家環境保護計畫」,環境影響評估之實施,應嚴密、標準化且有效 率。其具體目標包括「建立簡單、易操作且可充分發揮功能之環評法令規章與制 度」,並規劃於民國 95 年完成第二次環境影響評估暨相關子法之修訂。
再者,立法院審查環保署 93 年度預算時,作成決議:「環評制度民眾參與機 制不足,造成『專業』與『「民意』間的對抗,扭曲當初環評制度設計之美意,
要求環保署於三個月內提出環評整體制度修正案,修正內容應包含充分的公眾參 與與政策環評的擴大實施部分。」
環保署已於去 92 年 12 月組成專案工作小組,針對現行環評制度中有關「民 眾參與」及「資訊公開」部分進行研修,並於三個月內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制度 研修成果報告」成果報告,於 93 年 2 月 18 日函送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 員會。
其次,該報告針對公眾參與及政策環評的擴大實施,提出如下改革重點:
1、要求開發單位於製作環境影響說明書前,即應舉辦公開說明會並進行民意調 查,並將其辦理情形及居民意見處理回應編製於環境影響說明書。
2、各級主管機關於收到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稿時,應公開 於資訊網路,並訂定一定之期限,供團體或當地居民提出意見。
3、各級主管機關應將審查結論及審查委員會議紀錄公佈於資訊網路。
4、居民或團體於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時,提出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之意見,
並有合理證據而開發單位未能合理說明或提出有效因應對策時,應進行二 階段環境影響評估。
5、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公民或公益團體所提之合理意見,檢討修正「開發行為應 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6、擴大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實施對象,於 93 年進行專案研究。
綜計處的報告並指出,上述各項法規,環保署已研擬具體修正條文內容,
將於 93 年底前,循法制作業程序完成修訂工作。
二、研究案不斷出現:「環境影響評估法之修正」委託案之研究成果當作一個例 子
該案係由環保署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委託財團法人資源及環境保護服 務基金會﹙以下簡稱資環基金會﹚執行,計畫主持人為陳章鵬先生,執行期間自 92 年 3 月至 12 月。
該計畫提出之結論與建議事項:
1、環評機制有改進之空間:經研究探討目前之環評機制在作業流 程、評估方法與法規措施等,均有可改進之空間。另環評法 第 26 條雖規定有影響環境之虞之政府政策,其環評之有關作 業,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但不夠積極。
2、環評作業有精簡化之必要:環評作業程序儘量濃縮精簡化,開 發單位之操作能力易集中加強,整個環評效能可提昇,隨之 政府施政運作可更順暢。國民、事業及各級政府應共負環境 保護之義務與責任(環境基本法第 4 條第 1 項),在環評作業 程序中,應各自承擔其相關之責任。考量各方義務與責任,
就環境管理之理念、界面控制、技術、手段與方法論,研修 環評法並推行相應配套措施,以促進環評作業精簡化及可操 作性。
3、應繼續充實環境資料庫、推動環境資源總量管制理念及加速完
成環評作業規範,將有助於環評作業之簡單操作。
4、積極推行政府政策環境評估,建議環保署協商中央部會參考實 際情況積極擴大推行政府政策環境評估,擴大應實施環評之 政策細項。另對於政策評估說明書應記載事項與評估項目與 內涵以及報告形式,建議不必統一規定,視政策綱領、方案 或中長期計畫性質之不同而異;由政策研提機關事先邀集環 保署、有關機關、團體及專家學者召開評估範疇界定會議決 定。政策研提機關應將政策綱領或方案或中長期計畫之草案 與環境議題專章或環境評估說明書初稿一併先徵詢環保署、
相關機關、團體意見,同時刊登政府之公報及上網廣徵公眾 書面意見;經彙整參酌修正舉行公聽會後,再將政策草案定 稿,與環境評估說明書一併呈請行政院審核。此外建議環保 署邀聘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研編政府政策環境評估作業手 冊及相關教材講義,對中央部會有關人員實施在職訓練與教 育宣導。
5、建議將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第一階段應與第二階段整合。
6、強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在環評過程之作為。
7、加強公眾參與:開發單位在規劃與評估期間,應儘量商請當地 團體或居民,協助環境背景調查,多提供規劃配置意見,參 與替代方案比較之討論。在施工及完工後使用,開發單位給 予當地團體或居民有協辦環境管理維護之機會;在整個生命 期中,使公眾有實際參與之感。
8、明訂環評傳承與環境監測等後續作業,建議在環評法中明訂開 發單位有環境監測及評後檢討與及時修正之義務與責任,以
落實環評績效。
9、增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追蹤監督之功能,另可考量研究如何遴 選適當之當地社區(也是公眾參與)與環保公益團體聯合承 辦協助,以有效落實環評功能。
10、考量開發行為之環評、土地變更使用及開發許可等共同會 審,縮短作業時程。
貳、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更受重視,但仍有不精確的 部分
一、問題之由來
在我國污染性設施開發案的興建與否的討論上,國內環保團體(也可稱為相 當一派人士)認為個案環評除了程序(含業者所提出的報告書的精緻與否、公告、
評估技巧、討論周延與否)有待改進之外,由於常涉及該設施有無必要興建的問 題,而這涉及該領域整體施政領域的方向或既有的整體內容的理解/界定,例如 新焚化爐之興建與否常與人民的生活觀/邁向零廢棄社會的理想,密切相關,而 某一地區道路之興建與否又與該地區其他各種交通設施整體得否發揮涵蓋功 能,息息相關。而這方面的制度,便是政策環境影響評估。
我國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6 條規定,有影響環境之虞之政府政策,其環境影 響評估之有關作業,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之。環保署依據此項授權,訂定「政府 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民國 89 年 12 月 20 日環 署綜字第 0070499 號函發部),並有下位之「政府政策評估說明書作業規範」(以 下簡稱「作業規範」)。
以下區分適用對象、評估主體與程序、評估之標準、評估之效力等,詳加討 論;在此之前,宜先簡單介紹政策環評的制度目的及我國現行規定。
二、政策環評的制度目的
政府政策環評的理念,就美國作為濫觴而言,1969 年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 第 102 條便規定,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乃是立法與其他重大的聯邦行為
(legislation and other major federal Action)。制度的目的,在於強化政府施政之 事前環境考量的理性。由於後來對機關的立法與抽象政策之環境影響評估之實施 有一定困難,才特別顯示出具體開發行為的環境影響評估的蓬勃發展。在環保團 體的壓力下,柯林頓政府所推行的北美貿易協定(NAFTA)於後階段也已經進 行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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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環評的重點有二,一是儘早評估,亦即強調政府施政所 造成的衝擊盡早進行評估;二為整合性,亦即打破個別零星開發行為的侷限,從 整體影響的角度,強調整體、加總或累積的環境影響165
。除此之外,政策環評得 作為落實國土綜合開發計畫等上位計畫之執行,促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來能落 實所扮演之環境規劃與管理的角色166
。目前美國聯邦、加州、加拿大、荷蘭、德 國、歐盟等均有政策環評的實施,國內也略有介紹167
,但尚難謂從法律角度從事 細膩的制度討論。三、我國政策環評作業辦法之沿革與內容
就政府政策環評,我國係規定於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6 條,並授權中央主管 部會制定有關辦法。環保署所為的法規制訂,必須遵守母法的要求,但於政策環 境影響評估與個別開發案之環境影響評估之本質差別的範圍內,當然得有所不 同。環境影響評估法的整體規定,對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應有一定的適用,但究
164 葉俊榮,「政府政策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制度設計」,台灣經濟預測與政策,第 28:1 期,頁 223(1997);林千鶴,美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研究-兼評析中美兩國制度之發展,台大政研所 碩士論文,頁 29(1991)。
165 葉俊榮,上揭文,頁 223。
166 蔡勳雄,「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之草擬」,台灣經濟預測與政策,第 28:1 期,頁 208(1997);呂雅雯,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研究-兼論台灣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之實 踐,台大三民主義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24-32(1999);黃中銘,政府決策過程中的環境影響評估,
166 蔡勳雄,「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之草擬」,台灣經濟預測與政策,第 28:1 期,頁 208(1997);呂雅雯,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制度之研究-兼論台灣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之實 踐,台大三民主義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24-32(1999);黃中銘,政府決策過程中的環境影響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