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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法之借鏡—對待給付義務與工資續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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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法之借鏡—對待給付義務與工資續付義務

對待給付義務命運—原則與例外

第四章主要討論勞工因給付障礙,依德國民法第275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陷於 給付不能或行使給付拒絕權,免除勞務給付義務,成為債務不履行法的第一層法 律效果,緊接著當勞工免除給付義務後,雇主作為債權人對於勞工之「義務違反」

應如何行使權利,則以德國民法第275 條第 4 項銜接到「對待給付」、「損害賠償」

或「解除或終止契約」各條文。而雇主對於勞工免除給付義務後,是否負擔對待 給付義務,作為債務不履行第二層法律效果,牽涉到德國民法第326 條之處理原 則,以及勞動法對於民法原則的修正。

本節將會先介紹德國民法第326 條,如何銜接德國民法第 275 條免除給付義 務後的對待給付法律效果,緊接著介紹勞動法如何以理論或勞動保護法規(如:

德國民法第615 條、第 616 條與其他特別法)突破德國民法第 326 條形成之原則。

雖然在第四章介紹給付拒絕權之類型時,有提及對待給付義務應如何處理,但僅 僅只是分散的敘述,本節將會以體系性的方式加以介紹

基本原則—以歸責作為標準

依照債務不履行體系的基本理解,當債務人陷於給付不能後,對待給付之處 理必須先考慮可否歸責雙方當事人,作為對待給付請求權是否消滅之準則。同樣 地,在德國債法現代化後主要以德國民法第326 條規範,主要以「歸責」作為首 要判斷標準,原則上只要給付不能或給付不可期待係可歸責於一方當事人,則該 當事人必須承擔對待給付之不利,若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則由債務人承擔對 待給付之危險。回到勞動關係之脈絡中,依照歸責之標準可以區分為三類:可歸 責雇主、可歸責於勞工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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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歸責於雇主—工資請求權仍存在

可歸責於雇主部分,依據德國民法第326 條第 2 項第 1 句:「債務人依第二 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無須給付之事實,全部或大部分可歸責於債權人者,

或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情事,發生於債權人受領遲延者,債務人仍得請求對待給 付。」規範兩種情況,前段規範可歸責於債權人(雇主)之處理;後段則為受領遲 延問題,並不以可否歸責債權人(雇主)為必要,但在勞動契約定期行為之債特性 影響下,並不會出現受領遲延中遭遇給付不能或給付拒絕權之情事,而是同時出 現,因此實際上不會用到後段,而多以德國民法僱傭章第615 條加以處理,並且 使雇主承擔給付基底之危險553。因受領遲延本文將會獨立詳述,因此在此僅就德 國民法第326 條第 2 項第 1 句第一種情況加以討論。

可歸責於雇主的給付障礙不影響工資請求權之規定,某種程度與德國民法第 615 條第 1 句受領遲延產生規範上的重合,因雇主故意或過失不為給付必須之協 力行為時,導致給付因時間經過,依定期行為之債特性陷於給付不能時,勞工得 以雇主可歸責作為保留工資請求權之依據554。雖然勞工仍可基於雇主可歸責進而 保有工資請求權,惟與第615 條第 1 句受領遲延比較,並不發生完整的取代功能

555,因德國民法第615 條之受領遲延並不考慮雇主之歸責,而是以給付障礙事由 發生在雇主之領域作為依據,勞工也無庸舉證雇主之可歸責性;另一方面,德國 民法第615 條增訂第 3 句後,將企業危險理論明文納入受領遲延處理,相當程度 上脫離歸責之標準,使得德國民法第615 條涵蓋範圍不受限於雇主歸責與否556, 而由雇主承擔給付基底之危險。

歸責程度之認定,適用德國民法第276 條以下之規定,原則上如果未從債之 關係得出加重或減輕的歸責標準,債務人只就故意或過失行為負責。但在雇主作

553 Gotthardt, a.a.O. (Fn. 253.), Rn. 130 f.; Ulrich Preis, Arbeitsrecht : Individualarbeitsrecht, Lehrbuch für Studium und Praxis, 5. Aufl., 2017, Rn. 2030.

554 Greiner, a.a.O. (Fn. 298.), S. 426.

555 Gotthardt, a.a.O. (Fn. 253.), Rn. 127.

556 E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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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債權人,對於勞工之給付障礙之發生可歸責時,並非雇主違反給付義務,只能 稱為雇主作為債權人違反不真正義務(Obliegenheit)557,無法直接適用德國民法第 276 條相關規定,但依據通說,對於債權人歸責程度之判斷,準用(entsprechend anwenden )德國民法第 276 條558。準此,雇主因故意或過失導致勞工給付障礙之 發生,仍舊必須負擔工資。此外,德國民法第326 條第 2 項第 1 句,除了全部可 歸責於債權人外,也包括了「大部分可歸責於債權人」之情形,因此如果給付障 礙之發生勞雇雙方與有過失,勞工仍有可能保有工資請求權,如雇主係出於故意,

勞工僅為過失、或勞雇均有過失,但雇主對於事由之發生具有絕對性的關鍵因素

559。因此勞工不再因個人輕微過失,而失去工資請求權。

勞工之給付障礙,可否歸責於勞雇雙方,應作為處理對待給付之原則之一,

因此只要認定可歸責或大部分可歸責於雇主,原則上毋庸再適用德國民法第616 條、德國工資續付法等特別規定560。勞工本來依據德國民法第326 條第 2 項第 1 句就可以保有工資請求權561,上開特別法聚焦之重點毋寧是「不可歸責於勞雇雙 方」之工資危險問題,作為無工作無報酬原則之例外。此種原則-例外之適用關 係,理論上不應混淆。

最後,勞工之給付不能或給付拒絕權之發動,若可歸責於雇主,可能有下列 幾種情況:雇主因故意或過失未為協力行為 ,如相關資訊提供或澄清義務 (Informations- und Aufklärungspflichten),導致給付陷於不能、雇主廠場附設幼兒 園或托育服務,但因為廠場之原因致托育設備無法運作,使勞工必須親自照顧,

行使給付拒絕權並履行父母照顧義務、抑或是勞工應徵製藥研究之工作時,明確 表示基於良心之原因,拒絕從事胚胎幹細胞之研究,雇主仍舊與其訂立勞動契約,

但內部確實從事相關研究,此時勞工因良心原因拒絕給付勞務。上開三種情形,

557 Ebd., Rn. 128.

558 Ebd.; Greiner, a.a.O. (Fn. 311.), S. 425.

559 Gotthardt, a.a.O. (Fn. 253.), Rn. 128.

560 Gotthardt, a.a.O. (Fn. 253.), Rn. 127 ff.

561 Reichold, a.a.O. (Fn. 280.), Rn. 22.; Preis, a.a.O. (Fn. 553.), Rn.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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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給付不能或給付不可期待,大多被認為屬於雇主可歸責或大部分可歸責之情 事,此時依據德國民法第326 條第 2 項第 1 句即可使勞工保有工資請求權。

2. 可歸責於勞工—喪失工資請求權

勞工遭遇給付不能或給付不可期待之事由時,不論可否歸責,均可使勞務給 付免除,此為德國民法第275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的基本價值決定,至於勞工可歸 責與否應該在對待給付義務時考量之,也是勞動法學說實務一貫見解562。承襲這 樣的理解,德國民法第326 條第 1 項第 1 句:「債務人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規定無須給付者,對待給付義務請求權消滅;於一部給付時,準用第四 百四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與同條第2 項合併解釋下可以得知,只要雇主(債 權人)不可歸責時,原則上不論勞工可否歸責,均由身為債務人之勞工負擔工資 風險,換言之,失去工資對待給付請求權。因此如果債務人可歸責,例如:勞工 無正當事由遲到,當然失去工資請求權563

除此之外,債務人可歸責在整體債務不履行體系中十分重要,會連動到對待 給付(德國民法第 326 條與其他特別法上工資續付規定)、損害賠償責任(德國民法 第 280 條第 1 項)等,因此關於勞動契約債之關係中,如何認定勞工可歸責必須 考量評價一致性,換言之,部分特別法(如:工資續付法對於病假之規定),認定勞 工可否歸責之程度並非以故意或過失為準,因此審查是否成立損害賠償義務時,

也必須調整歸責程度,使評價得以一致564,否則將導致:一方面雇主必須支付工 資,另一方面雇主也可請求損害賠償,對於同一個主給付義務違反產生矛盾的價 值判斷565

至於何謂勞工「可歸責」,一般在討論上大多以相反角度加以論述,於勞動 法之處理工資對待給付問題,大多集中討論何時「勞工不可歸責」。原因在於,

562 Löwisch, a.a.O (Fn. 315.), S. 466.

563 Hromadka/Maschmann, Arbeitsrecht Band 1 Individualarbeitsrecht, 6. Aufl., 2014, S. 316.;

Gotthardt, a.a.O. (Fn. 253.), Rn. 141.; Preis, a.a.O. (Fn. 553.), Rn. 2023.

564 Däubler, a.a.O. (Fn. 302.), S. 1333.

565 Greiner, a.a.O. (Fn. 298.), S. 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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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民法第326 條第 1 項第 1 句,其實不區分債務人(勞工)可否歸責,只要債權 人不可歸責,則債務人(勞工)失去對待給付義務請求權,此即「無工作無報酬」

原則之展現,然而勞動法基於勞工社會保護需求,於制定法層次上增設許多例外 規定,如:德國民法第616 條或德國工資續付法等。在這些具勞工保護性質之工 資續付規定中,勞工必須「不可歸責」才能保有工資請求權。準此,精確地說,

並非是勞工可歸責而失去工資請求權,而是勞工欠缺「不可歸責」之要件無法適 用特別法,享有工資續付之效果,所以回到「無工作無報酬」原則,失去工資請 求權。

因此,何謂「不可歸責」才是關鍵,且這些歸責程度與解釋,皆存在於不同 工資續付法規當中,但若以一般性突破無工作無報酬原則的德國民法第616 條來 看,於短暫給付障礙中,勞工必須不可歸責才能保有工資請求權,對此歸責之解 釋為:引起給付障礙之事由係基於勞工「重大違反一般人之理性」之行為566,不 同於德國民法第276 條揭示之故意過失,以違反對己義務(verschulden gegen sich selbst)作為標準567,具體來說,勞工如果因為違反理性之行為,招致給付障礙,

此時將失去工資請求權,例如:勞工先對子女家暴,後行使給付拒絕權以照顧子 女568、上班前喝酒,行使因身體健康危險之給付拒絕權等。事實上,此處的歸責 判斷,與一般債務不履行不同,並非針對勞工對於給付障礙本身可否歸責,而是 勞工針對發生給付障礙之原因可否歸責;此外,在歸責程度上,也多以重大過失 或重大違反一般人理性加以描述。

德國民法第616 條對於勞工歸責之解釋,已有共識,2007 年由學者 Henssler

德國民法第616 條對於勞工歸責之解釋,已有共識,2007 年由學者 Henss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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