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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台灣法之缺失與欲從德國法獲得之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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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台灣法之缺失與欲從德國法獲得之解決方式

從第二章的理論鋪陳可以抓出勞工未履行勞務的理論架構,正是以債務不履 行體系為主,結合勞務給付特殊性:「絕對定期行為之債」、「繼續性債之關係」、

「高度屬人性特徵」,對於以一時性的商品買賣為藍本的債務不履行體系做出修 正適用。回到本論文關注的勞工未履行勞務,即便具有多種法律上評價可能,然 而皆與債務不履行中的給付不能理論(包含給付不可期待)密切關連。因此可以得 出勞工未履行勞務之法律定性,應該以勞務給付障礙為中心,延伸至後續的法律 效果。

然而,目前國內的理論討論與實務操作仍有些缺失與不足,本文將以民事法 主要繼受國德國,與2002 年的債法現代化(Schuldrechtsmodemisierung)中民法債 務不履行修正與勞動法之間的影響為主軸,補充我國理論上為圓滿之處。不過本 論文必須先整理第貳章已經提及之國內不足之處,以下將分述之:

給付障礙事由部分 給付不可期待之定位

勞工遭遇給付障礙而未履行勞務,可能因為時間因素、生理因素、物理因素 或個人與家庭因素等。原則上勞務給付只會出現客觀不能,因為專屬給付之特質。

另一方面,如果給付障礙出現在勞工個人領域,讓勞工難以履行,惟客觀上仍為 可能給付,依照目前理論,仍然不認為成立給付不能232。不過考量雇主對於勞工 的保護照顧義務與憲法社會國原則之保障意旨233,應認為基於誠信原則賦予給付 拒絕權234;或經由制定法給予假日保障。

給付不可期待之給付拒絕權的法理基礎為誠信原則,如何判斷成立給付拒絕

232 王千維,前揭註 51,頁 139。

233 林佳和,前揭註 95,頁 17。

234 王千維,前揭註 51,頁 127。姚志明,前揭註 41,頁 1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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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學者只言利益衡量235,惟應衡量何種因素,卻未有明文,故本文預計從德國 民法第275 條第 3 項給付不可期待之規定,尋找構成要件之補充可能性。接著,

即便成立給付拒絕權,而因為給付拒絕權並非給付不能,無法依債務不履行規定 處理後續法律效果,因此產生空白,故如何填補法律效果,本文也將參照德國法 之經驗。

給付不可期待制度之必要性

債務不履行體系討論中雖然缺乏給付不可期待制度,但針對勞工個人未達給 付不能之障礙,但該給付障礙確實影響勞工個人生活需求者,在勞動保護法規上 早已有所著墨,如勞工請假規則之婚假、喪假、病假、事假,性別工作平等法之 生理假、家庭照顧假等。

不過,勞工即便依法規具有給付義務免除之請求權,與債務不履行體系之給 付不可期待制度仍有區隔。最主要之區隔在於,給付不可期待具有給付拒絕權之 功能,毋庸取決於雇主准假與否,因此具有較強烈之保障功能,也毋庸受限於勞 工請假規則之日數範圍,只要勞工具有客觀給付不可期待之情狀,與雇主利益衡 量下,即可行使給付拒絕權,因此可以緩解雇主違法不准假所帶來之不利後果。

此外給付不可期待以客觀情狀作為判斷標準,因此毋庸受限於目前現行法明定之 假別,也可提供後續法續造之空間,提供法院合適之操作空間,確認勞工何時可 以暫時合法脫離勞務給付之拘束,如:東南亞移工之開齋節,係基於宗教理由而 有短暫脫離工作之必要236。另一方面,給付不可期待之審查機制也可補充制定法 有薪假日之審查標準,諸如:病假、喪假、事假、家庭照顧假等,讓假別之審查 更具體化。

舉例而言,實務上對於現行病假之審查機制,大多依賴醫師證明勞工實際具

235 王千維,前揭註 51,頁 127。

236 中華民國勞動部網站,關於開齋節,雇主應該知道的事,

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9890/,最後瀏覽日:201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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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醫療之需求始足當之,若無醫師或就醫證明,大多判定為無正當理由曠職237。 若將給付不可期待之概念引入審查,對於法院審查病假上,將可以明確區分勞工 究竟為「因病陷入無工作能力」或「因病陷於給付不可期待 」,後者將可以以利 益衡量方式為之,讓病假審查得以更精緻化,不再完全以醫師證明作為參考依據,

若勞工能證明雖然具有潛在給付可能,但健康狀態依舊不佳者,與雇主利益衡量 後,仍有請假之需求者,仍應准假。藉由給付不可期待制度,一方面緩解雇主違 法不准假帶來的不利影響,另一方面將請假事由之審查精緻化。

總結而言,給付不可期待制度與勞動法既存的請假制度,可以互相補充,只 要勞工遭遇給付障礙,並符合給付不可期待之要件,都可自由選擇採取何種制度,

毋庸受限於請假規則之假日範圍與日數限制,讓勞工能直接拒絕勞務。但必須特 別注意,給付拒絕權之成立與後續工資續付為兩個層次之問題,給付拒絕權之成 立不代表具有工資續付之效果238

給付義務免除部分:

給付不能

從給付不能的規定出發,給付義務的免除以民法第225 條作為基礎,不過在 實務上往往牽涉到兩個問題:

首先,勞工請假規則第10 條的請假手續,若未具備請假手續或雇主不准假,

可能導致法院判斷給付義務未免除,並連結到特別終止事由(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6 款),在債務不履行體系上,頗有疑問。

其次,勞工請假規則關於病假之規定,往往將最低標準提升最高標準239,法

237 試舉幾則法院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北勞小字第 11 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05 年度重勞訴字第 36 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125 號判決、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勞訴字第 317 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勞訴字第 128 號判決。

238 詳細可參見【第五章、第四節、(二)】。

239 參見林佳和,前揭註 95,頁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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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與行政機關經常認為,病假一年最多以 30 日為限,似乎認為病假才是給付義 務免除之依據,在實務上也與終止事由(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連結,理論上頗 生疑義。

究竟制定法上的工資續付規定與給付不能下的給付義務免除,兩者屬於何種 關係,或許可以透過梳理德國完整的無工作無報酬體系作為借鏡。

給付不可期待

若勞工因個人事由之給付不可期待而行使給付拒絕權,給付義務不會因民法 第225 條直接免除。又因為法律效果的空白,實際上似乎只能回歸適用勞工請假 規則,惟依然受限於:請假手續與請假上限問題。

惟給付不可期待的情況更難解,缺乏法律效果之明文,若依照法規免除,免 除與否更繫於雇主對於勞工個人事由之判斷,進一步結合請假手續,將使後續終 止權的發動,在實務上可能脫離最後手段原則之拘束。因此如何確立給付不可期 待後續之法律效果,以及與請假制度間的關係,本文也與從德國法中尋求線索。

對待給付與工資續付部分

勞動關係上對待給付之修正,主要集中在不可歸責雙方之情況下,原則上民 法之危險負擔由債務人承擔,而勞動法因為雇主保護照顧義務與社會國原則精神,

在理論或制定法上都有修正,不過與德國相比,台灣仍有不足。

企業危險部分

首先,針對雇主領域的給付不能,也就是企業危險理論涵蓋的範圍,台灣目 前相關的函釋:停電致企業無法運行(如:勞委會(八十)台勞動二字第一五七一六 號函釋)、天然災害致企業無法運行(如:勞委會(八十)台勞動二字第一七五六四 號函釋)、事業單位被主管機關勒令停業(如:勞委會(八十)台勞動二字第二一二 四一號函釋)。都未意識到,勞動關係中給付基底之危險由雇主承擔之原則,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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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已有學者加以批評240。 事假一律不給薪之檢討

1. 事假作為請假事由之基礎規定

相較於勞工請假規則中已經明確指出之婚假、病假、喪假、公假等,請假規 則第7 條第 1 項之事假之內涵則較不特定,並輔以勞基法第 43 條觀之,可知當 勞工因正當事由而必須親自處理事故時,可以請事假。勞動關係當中,因繼續性 債之關係與勞務給付為高度屬人性之特色,給付障礙之樣態層出不窮,例如:前 述提及的給付不可期待、目前尚無法律明定之比賽公假。以目前規定而言,都應 被歸類至事假之範疇,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之家庭照顧假241,依條文之意 旨,本質上即為勞工請假規則之事假。

在實務判決中對於事假之看法,似乎也偏向基礎規定之看法,將無法被適用 於其他假別之事由,又需勞工本人親自處理時,具有請假之法定正當事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 年度勞訴字第 82 號判決中,勞工出國參加兒子之畢業典禮,

也被算入具備事假之正當事由242;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 年度勞訴字第 3 號也認為勞工為勘查婚禮地點為由出國,並已事前提出申請,雇主並無不准假 之理由243

對於事假事由之判決雖少,然最高法院86 年度台上字 2119 號判決,提出普 通事假之合法標準:「因而判斷勞工請普通事假是否合法時,除應考慮勞工是否

240 游進發,前揭註 44,頁 39-57。劉士豪,前揭註 97,頁 121-164。

24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0 條:「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

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第 1 項);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第 2 項)」

242 節錄判決理由:「再參勞工請假規則第七條規定,除婚、喪、疾病等事由本即須勞工親

自處理者,對於「其他正當事由」的認定亦限於屬勞工必須親自處理之事由。就此原告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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