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資料處理與分析
第二節 第二回德懷術問卷調查資料處理與分析
本節旨在呈現第二回問卷調查之統計分析及諮詢委員群意見彙整結果,並根 據諮詢委員群所提供之意見作適度之修正,以作為第三回合問卷之內容。
第二回德懷術問卷調查(附件二,P250)係根據第一回問卷調查結果修正歸 納編製而成,本回問卷調查其內容包含「亞洲國家印刷產業環保產品規範」 、 「美 洲國家印刷產業環保產品規範」 、 「歐洲國家及歐盟印刷產業環保產品規範」 、 「印 刷產業相關環保認證」4 項大主題,及其主題下之 10 項次主題 30 項構面 85 項 指標及 138 個指標項目,以及待重新評估之 7 項構面 22 項指標及 45 個指標項目 為調查內容。茲就各指標項目之適切性評定結果、意見分析以及呈現諮詢委員群 在第一、第二回德懷術問卷調查中各指標項目之穩定度結果,說明如下。
一、亞洲國家印刷產業環保產品規範
「亞洲國家印刷產業環保產品規範」主題下有 3 項次主題,分別為 A1「日 本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 、A2「香港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以及 A3「中 國大陸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 ,茲將各項次主題分述如下。
(一)日本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
A1「日本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次主題下包含 4 項構面 13 項指標 及 23 個指標項目,指標項目之平均數、標準差、眾數、四分差結果以及諮 詢委員群在第一、第二回德懷術問卷調查中各指標項目之穩定度結果,如表 47 所示。而諮詢委員群對待重新評估之 1 項構面 4 項指標 13 個指標項目之 刪除或重新列入與否,如表 48 所示。
表 47
「A1 日本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各指標項目適切性與穩定度評定結果統計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M SD MO QD 穩定度
A1-1 環保條例 及法則類
A1-1-1 空氣污染防治法
A1-1-1-1 生產過程必須符合生產地政
府所訂之空氣污染防治法 4.5 0.53 5 0.5 14%
A1-1-2 水污染防治法
A1-1-2-1 生產過程必須符合生產地政
府所訂之水污染防治法 4.5 0.53 5 0.5 14%
A1-1-3 噪音污染防治法
A1-1-3-1 生產過程必須符合生產地政
府所訂之噪音污染防治法 4.5 0.53 5 0.5 28%
122 性規範(Negative List, NL)
A1-3-4-1 應符合食品包裝材料之限制
性規範,其印刷油墨應不危害人體健康 5 0 5 0 0%
A1-3-5 植物油含量規範 A1-3-5-1 植物油之含量規範 4.8 0.37 5 0 0%
123 表 47
「A1 日本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各指標項目適切性與穩定度評定結果統計(續)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M SD MO QD 穩定度
A1-4 產品包 裝類
A1-4-1 產品包裝標示與回收 規範
A1-4-1-1 應標明產品所使用之材料種
類,以利後續回收或丟棄 4.7 0.48 5 0.25 14%
A1-4-1-2 應盡可能簡單並易於回收,
此外出售時應減少對環境之影響 4.7 0.48 5 0.25 0%
表 48
待重新評估之 1 項構面 4 項指標 13 個指標項目之統計結果 主
題 次主題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列
入 刪 除
A1-5 印刷品類
A1-5-1 環保條例及法則類 規範
A1-5-1-1 空氣污染防治法 0 7 A1-5-1-2 水污染防治法 0 7 A1-5-1-3 噪音污染防治法 0 7
A1-5-2 紙張類規範
A1-5-2-1 紙漿種類規範 0 7 A1-5-2-2 紙漿來源規範 0 7 A1-5-2-3 紙漿加工規範 0 7 A1-5-2-4 產品包裝規範 0 7
A1-5-3 油墨類規範
A1-5-3-1 有機溶劑含量規範 0 7 A1-5-3-2 鹵素物質含量規範 0 7 A1-5-3-3 物質安全手冊提供與使用規範 0 7 A1-5-3-4 食品包裝材料之限制性規範
(Negative List, NL) 0 7 A1-5-3-5 植物油含量規範 0 7 A1-5-4 產品包裝類規範 A1-5-4-1 產品包裝標示與回收規範 0 7
1.適切性與穩定度評定之結果
根據表 47 顯示,指標項目平均數大於等於 4.0 以上(M≧4)者有 23 項;標準差小於等於 1(SD≦1)者有 23 項;四分差小於等於 0.5
(QD≦0.5)者有 23 項,顯示諮詢委員群對此 23 項指標項目之適切性
意見為一致。此外在 23 個指標項目中有 12 個指標項目之穩定度大於
15%,顯示諮詢委員群對此 12 個指標項目之評定結果未達穩定狀態。
124
2.諮詢委員群意見之彙整
(1) 諮詢委員群對 23 項指標項目之文字敘述無修改意見,故維 持原項目未修改。
(2) 新增項目:無新增項目
(3) 刪除項目:無刪除項目
3.待重新評估指標
根據表 48 顯示,諮詢委員群對待重新評估之 A1-5「印刷品類」構 面;A1-5-1「環保條例及法則類規範」指標、A1-5-1-1「空氣污染防 治法」指標項目、A1-5-1-2「水污染防治法」指標項目、A1-5-1-3「噪 音污染防治法」指標項目;A1-5-2「紙張類規範」指標、A1-5-2-1「紙 漿種類規範」指標項目、A1-5-2-2「紙漿來源規範」指標項目、A1-5-2-3
「紙漿加工規範」指標項目、A1-5-2-4「產品包裝規範」指標項目;
A1-5-3「油墨類規範」指標、A1-5-3-1「有機溶劑含量規範」指標項 目、A1-5-3-2「鹵素物質含量規範」指標項目、A1-5-3-3「物質安全 手冊提供與使用規範」指標項目、A1-5-3-4「食品包裝材料之限制性 規範(Negative List, N)」指標項目、A1-5-3-5「植物油含量規範」
指標項目;A1-5-4「產品包裝類規範」指標、A1-5-4-1「產品包裝標 示與回收規範」指標項目,得以重新列為指標之意見皆未達諮詢委員群 之半數。故「A1-5」構面、「A1-5-1、A1-5-2、A1-5-3、A1-5-4」指 標、 「A1-5-1-1、A1-5-1-2、A1-5-1-3、A1-5-2-1、A1-5-2-2、A1-5-2-3、
A1-5-2-4、A1-5-3-1、A1-5-3-2、A1-5-3-3、A1-5-3-4、A1-5-3-5、
A1-5-4-1」指標項目全數予以刪除,不列入第三回德懷術問卷之中。
綜合上述結果分析, 「日本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23 項指標項目之
適切性評定皆達 M≧4、SD≦1、QD≦0.5;而在穩定度評定結果中有 12 個
指標項目大於 15%,即此 12 個指標項目未達穩定狀態。在諮詢委員群意見
之彙整中,諮詢委員群對 23 項指標項目之文字敘述無修改意見,故維持原
項目未修改,且無建議增列與刪除之項目,故 23 項指標項目予以保留。而
待重新評估之「A1-5」構面、 「A1-5-1、A1-5-2、A1-5-3、A1-5-4」指標、
125
「A1-5-1-1、A1-5-1-2、A1-5-1-3、A1-5-2-1、A1-5-2-2、A1-5-2-3、
A1-5-2-4、A1-5-3-1、A1-5-3-2、A1-5-3-3、A1-5-3-4、A1-5-3-5、A1-5-4-1」
指標項目,得以重新列為指標之意見皆未達諮詢委員群之半數。故全數予以 刪除,不列入第三回德懷術問卷之中。
(二)香港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
A2「香港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次主題下包含 4 項構面 14 項指標 及 24 個指標項目,指標項目之平均數、標準差、眾數、四分差結果以及諮 詢委員群在第一、第二回德懷術問卷調查中各指標項目之穩定度結果,如表 49 所示。而諮詢委員群對待重新評估之 1 項構面 3 項指標 7 個指標項目之 刪除或重新列入與否,如表 50 所示。
表 49
「A2 香港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各指標項目適切性與穩定度評定結果統計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M SD MO QD 穩定度
A2-1 紙張類
A2-1-1 紙漿種類規範
A2-1-1-1 原生紙漿 4.2 0.48 4 0.25 0%
A2-1-1-2 再生紙漿 4.2 0.48 4 0.25 0%
A2-1-1-3 消費使用過之回收紙 4.2 0.48 4 0.25 0%
A2-1-2 紙漿來源規範
A2-1-2-1 原生紙漿須來自可持續之
森林認證體系 4.4 0.53 4 0.5 57%
A2-1-2-2 再生紙漿中一定比例須來
自消費使用過之回收紙 4.2 0.48 4 0.25 14%
A2-1-3 紙漿加工規範
A2-1-3-1 不得使用氯氣與其化合物
來進行漂白作業 4.7 0.48 5 0.25 42%
A2-1-3-2 不得添加光學增亮劑、螢光
增白劑、乙二胺四乙酸 4.7 0.48 5 0.25 42%
A2-1-3-3 任何會分裂芳香胺偶氮染
料在紙漿中之含量規範 4.8 0.37 5 0 42%
A2-1-3-4 染料、顏料、塗料中不得添 加鄰苯二甲酸酯類、汞、鉛、銅、鉻、
鎳、鋁、鎘
4.8 0.37 5 0 57%
A2-1-3-5 使用表面活化劑,應使用可
生物降解之表面活化劑 4.7 0.48 5 0.25 28%
126
127 表 50
待重新評估之 1 項構面 3 項指標 7 個指標項目之統計結果
主題 次主題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列
入 刪 除
A2-3-4 清潔劑規範
A2-3-4-1 芳香烴含量規範 6 1
A2-3-4-2 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酯類、烷基
酚聚氧乙烯醚、鹵化溶劑、鹵化烴 6 1
A2-5 印刷品類
A2-5-1 紙張類規範
A2-5-1-1 紙漿種類規範 0 7 A2-5-1-2 紙漿來源規範 0 7 A2-5-1-3 紙漿加工規範 0 7
A2-5-2 產品包裝類規範
A2-5-2-1 產品包裝用紙規範 0 7 A2-5-2-2 產品包裝標示規範 0 7
1.適切性與穩定度評定之結果
根據表 49 顯示,指標項目平均數大於等於 4.0 以上(M≧4)者有 24 項;標準差小於等於 1(SD≦1)者有 24 項;四分差小於等於 0.5
(QD≦0.5)者有 24 項,顯示諮詢委員對此 24 項指標項目之適切性意 見為一致。此外在 24 個指標項目中有 11 個指標項目之穩定度大於 15%,
顯示諮詢委員群對此 11 個指標項目之評定結果未達穩定狀態。
2.諮詢委員群意見之彙整
(1) 諮詢委員群對 24 項指標項目之文字敘述無修改意見,故維 持原項目未修改。
(2) 新增項目:無新增項目
(3) 刪除項目:無刪除項目
3.待重新評估指標
根據表 50 顯示,諮詢委員群對待重新評估之 A2-3-4「清潔劑規範」
指標、A2-3-4-1「芳香烴含量規範」指標項目、A2-3-4-2「不得添加
鄰苯二甲酸酯類、烷基酚聚氧乙烯醚、鹵化溶劑、鹵化烴」指標項目得
以重新列為指標之意見達諮詢委員群之半數,其因為有部分委員認為雖
128
然外銷印刷品到國外,國外是不會要求到清潔劑規範,但清潔劑中芳香 烴含量規範與清潔劑中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酯類、烷基酚聚氧乙烯醚、
鹵化溶劑、鹵化烴可能會間接出現在印刷品中而被檢驗出來,建議
「A2-3-4」指標、「A2-3-4-1、A2-3-4-2」指標項目應列入指標中。
A2-5「印刷品類」構面、A2-5-1「紙張類規範」指標、A2-5-1-1「紙 漿種類規範」指標項目、A2-5-1-2「紙漿來源規範」指標項目、A2-5-1-3
「紙漿加工規範」指標項目、A2-5-2「產品包裝類規範」指標、A2-5-2-1
「產品包裝用紙規範」指標項目、A2-5-2-2「產品包裝標示規範」指 標項目,得以重新列為指標之意見未達諮詢委員群之半數。故「A2-3-4」
指標、 「A2-3-4-1、A2-3-4-2」指標項目列入第三回德懷術問卷中,而
「A2-5」構面、「A2-5-1、A2-5-2」指標、「A2-5-1-1、A2-5-1-2、
A2-5-1-3、A2-5-2-1、A2-5-2-2」指標項目全數予以刪除,不列入第 三回德懷術問卷中。
綜合上述結果分析, 「香港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24 項指標項目之 適切性評定皆達 M≧4、SD≦1、QD≦0.5;而在穩定度評定結果中有 11 個 指標項目大於 15%,即此 11 個指標項目未達穩定狀態。在諮詢委員群意見 之彙整中,諮詢委員群對 24 項指標項目之文字敘述無修改意見,故維持原 項目未修改,且無建議增列與刪除之項目,故 24 項指標項目予以保留。而 待重新評估之「A2-5」構面、 「A2-3-4、A2-5-1、A2-5-2」指標、 「A2-3-4-1、
A2-3-4-2、A2-5-1-1、A2-5-1-2、A2-5-1-3、A2-5-2-1、A2-5-2-2」指 標項目,其中「A2-3-4」指標、「A2-3-4-1、A2-3-4-2」指標項目,得以 重新列為指標之意見達諮詢委員群之半數,故列入第三回德懷術問卷中;
「A2-5」構面、 「A2-5-1、A2-5-2」指標、 「A2-5-1-1、A2-5-1-2、A2-5-1-3、
A2-5-2-1、A2-5-2-2」指標項目,得以重新列為指標之意見未達諮詢委員
群之半數,故全數予以刪除,不列入第三回德懷術問卷中。
129
(三)中國大陸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
A3「中國大陸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次主題下包含 3 項構面 10 項 指標及 16 個指標項目,指標項目之平均數、標準差、眾數、四分差結果以 及諮詢委員群在第一、第二回德懷術問卷調查中各指標項目之穩定度結果,
如表 51 所示。而諮詢委員群對待重新評估之 1 項指標 1 個指標項目之刪除 或重新列入與否,如表 52 所示。
表 51
「A3 中國大陸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各指標項目適切性與穩定度評定結果統計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M SD MO QD 穩定度
A3-1 紙張類
A3-1-1 紙漿種類規範
A3-1-1-1 原生紙漿 4.4 0.53 4 0.5 14%
A3-1-1-2 再生紙漿 4.2 0.48 4 0.25 14%
A3-1-2 紙漿來源規範
A3-1-2-1 原生紙漿須來自可持續之森
林認證體系 4.4 0.53 4 0.5 57%
A3-2 油墨類
A3-2-1 重金屬含量規範
A3-2-1-1 鉛、鎘、六價鉻、汞之各別
含量規範 4.8 0.37 5 0 14%
A3-2-1-2 鉛、鎘、六價鉻、汞之總含
量規範 5 0 5 0 28%
A3-2-2 不得添加之物質規 範
A3-2-2-1 不得添加鉛、鎘、汞、硒、
砷、銻、六價鉻等元素及其化合物 4.8 0.37 5 0 14%
A3-2-2-2 不得添加乙二醇甲醚、乙二 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乙 醚醋酸酯、二乙二醇丁醚醋酸酯、鄰苯 二甲酸二辛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3,5,5-三甲基-2-環己烯基-1-酮(異佛 爾酮)、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鄰苯二 甲酸二正辛酯、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 己基)酯、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鄰苯 二甲酸丁基苄基酯
4.8 0.37 5 0 0%
A3-2-3 有機溶劑含量規範
A3-2-3-1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芳香烴、
苯、甲醇、氨其化合物、鹵代烴類溶劑
(二氯甲烷、二氯乙烷、三氯甲烷、三 氯乙烷、四氯化碳)、苯類溶劑(甲苯、
二甲苯、乙苯)之含量規範
4.8 0.37 5 0 0%
130 表 51
「A3 中國大陸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各指標項目適切性與穩定度評定結果統計(續)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M SD MO QD 穩定度
A3-2 油墨類 A3-2-4 植物油含量規範 A3-2-4-1 植物油之含量規範 4.8 0.37 5 0 0%
A3-3 印刷製程類
A3-3-1 有害物質含量規範
A3-3-1-1 鋇、硒、鉛、鎘、銻、鉻、
汞、丙二醇甲醚、乙醇、乙酸正丙酯、
砷、乙酸乙酯、異丙醇、乙酸異丙酯、
乙酸正丁酯、正丁醇、丙酮、環己酮、
丁酮、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之含 量規範
4.8 0.37 5 0 0%
A3-3-3 膠黏劑規範
A3-3-3-1 應使用水基膠黏劑 4.7 0.48 5 0.25 28%
A3-3-3-2 即塗膜覆膜膠黏劑應為水
基覆膜膠 4.5 0.53 5 0.5 0%
A3-3-3-3 膠黏劑中不得添加鄰苯二 甲酸二異壬酯、鄰苯二甲酸二正辛 酯、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鄰苯二甲酸丁 基苄基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4.7 0.48 5 0.25 0%
A3-3-4 上光油規範
A3-3-4-1 應使用水基或光固化上光
油 4.7 0.48 5 0.25 0%
A3-3-4-2 上光油中不得添加鄰苯二 甲酸二異壬酯、鄰苯二甲酸二正辛 酯、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
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鄰苯二甲酸丁 基苄基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4.7 0.48 5 0.25 0%
A3-3-5 噴粉規範 A3-3-5-1 應使用植物噴粉 4.8 0.37 5 0 0%
表 52
待重新評估之 1 項指標 1 個指標項目之統計結果
主題 次主題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列
入 刪 除 A3-3-2 水槽液(潤濕液)規範 A3-3-2-1 水槽液(潤濕液)不得添加甲醇 6 1
1.適切性與穩定度評定之結果
根據表 51 顯示,指標項目平均數大於等於 4.0 以上(M≧4)者有
16 項;標準差小於等於 1(SD≦1)者有 16 項;四分差小於等於 0.5
131
(QD≦0.5)者有 16 項,顯示諮詢委員群對此 16 項指標項目之適切性 意見為一致。此外在 16 個指標項目中有 3 個指標項目之穩定度大於 15%,
顯示諮詢委員群對此 3 個指標項目之評定結果未達穩定狀態。
2.諮詢委員群意見之彙整
(1) 諮詢委員群對 16 項指標項目之文字敘述無修改意見,故維 持原項目未修改。
(2) 新增項目:無新增項目
(3) 刪除項目:無刪除項目
3.待重新評估指標
根據表 52 顯示,諮詢委員群對待重新評估之 A3-3-2「水槽液(潤 濕液)規範」指標、A3-3-2-1「水槽液(潤濕液)不得添加甲醇」指 標項目得以重新列為指標之意見達諮詢委員群之半數,其因為有部分委 員認為雖然外銷印刷品到國外,國外是不會要求到水槽液(潤濕液)規 範,但水槽液(潤濕液)中不得添加的甲醇可能會間接出現在印刷品中 而被檢驗出來,建議「A3-3-2」指標、 「A3-3-2-1」指標項目應列入指 標中。故「A3-3-2」指標、 「A3-3-2-1」指標項目列入第三回德懷術問 卷中。
綜合上述結果分析, 「中國大陸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16 項指標項
目之適切性評定皆達 M≧4、SD≦1、QD≦0.5;而在穩定度評定結果中有 3
個指標項目大於 15%,即此 3 個指標項目未達穩定狀態。在諮詢委員群意見
之彙整中,諮詢委員群對 16 項指標項目之文字敘述無修改意見,故維持原
項目未修改,且無建議增列與刪除之項目,故 16 項指標項目予以保留。而
待重新評估之「A3-3-2」指標、 「A3-3-2-1」指標項目,得以重新列為指標
之意見達諮詢委員群之半數,故「A3-3-2」指標、 「A3-3-2-1」指標項目列
入第三回德懷術問卷中。
132
二、美洲國家印刷產業環保產品規範
「美洲國家印刷產業環保產品規範」主題下有 2 項次主題,分別為 B1「美 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及 B2「加拿大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 ,茲將各 項次主題分述如下。
(一)美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
B1「美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次主題下包含 1 項構面 4 項指標 及 7 個指標項目,指標項目之平均數、標準差、眾數、四分差結果以及諮詢 委員群在第一、第二回德懷術問卷調查中各指標項目之穩定度結果,如表 53 所示。
表 53
「B1 美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各指標項目適切性與穩定度評定結果統計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M SD MO QD 穩定度
B1-1 紙張類
B1-1-1 紙漿種類規範
B1-1-1-1 再生紙漿 4.4 0.53 4 0.5 42%
B1-1-1-2 消費使用過之回收紙 4.4 0.53 4 0.5 42%
B1-1-2 紙漿來源規範
B1-1-2-1 再生紙漿中一定比例須來自消
費使用過之回收紙 4.2 0.48 4 0.25 0%
B1-1-3 紙漿加工規範
B1-1-3-1 不得使用氯氣與其化合物來進
行漂白作業 4.8 0.37 5 0 42%
B1-1-3-2 不得添加鉛、鎘、六價鉻、汞 4.7 0.48 5 0.25 14%
B1-1-3-3 塗料中不得添加遊離甲醛 4.7 0.48 5 0.25 14%
B1-1-4 產品包裝規範
B1-1-4-1 鉛、鎘、六價鉻、汞之總含量
規範 4.7 0.48 5 0.25 0%
1.適切性與穩定度評定之結果
指標項目平均數大於等於 4.0 以上(M≧4)者有 7 項;標準差小
於 等於 1(SD≦1)者有 7 項;四分差小於等於 0.5(QD≦0.5)者有
7 項,顯示諮詢委員群對此 7 項指標項目之適切性意見為一致。此外在
7 個指標項目中有 3 個指標項目之穩定度大於 15%,顯示諮詢委員群對
此 3 個指標項目之評定結果未達穩定狀態。
133
2.諮詢委員群意見之彙整
(1) 諮詢委員群對 7 項指標項目之文字敘述無修改意見,故維持 原項目未修改。
(2) 新增項目:無新增項目
(3) 刪除項目:無刪除項目
綜合上述結果分析,「美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7 項指標項目之 適切性評定皆達 M≧4、SD≦1、QD≦0.5;而在穩定度評定結果中有 3 個 指標項目大於 15%,即此 3 個指標項目未達穩定狀態。在諮詢委員群意見之 彙整中,諮詢委員群對 7 項指標項目之文字敘述無修改意見,故維持原項目 未修改,且無建議增列與刪除之項目,故原 7 項指標項目予以保留。
(二)加拿大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
B2「加拿大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次主題下包含 4 項構面 13 項指 標及 20 個指標項目,指標項目之平均數、標準差、眾數、四分差結果以及 諮詢委員群在第一、第二回德懷術問卷調查中各指標項目之穩定度結果,如 表 54 所示。而諮詢委員群對待重新評估之 1 項構面 7 項指標 13 個指標項目 之刪除或重新列入與否,如表 55 所示。
表 54
「B2 加拿大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各指標項目適切性與穩定度評定結果統計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M SD MO QD 穩定度
B2-1 環保條 例及法則類
B2-1-1 空氣污染防治法 B2-1-1-1 生產過程必須符合空氣污染防治法 4.7 0.48 5 0.25 42%
B2-1-2 水污染防治法 B2-1-2-1 生產過程必須符合水污染防治法 4.7 0.48 5 0.25 42%
B2-1-3 噪音污染防治法 B2-1-3-1 生產過程必須符合噪音污染防治法 4.5 0.53 5 0.5 42%
B2-2 紙張類
B2-2-1 紙漿種類規範
B2-2-1-1 原生紙漿 4.4 0.53 4 0.5 0%
B2-2-1-2 再生紙漿 4.2 0.48 4 0.25 0%
B2-2-1-3 消費使用過之回收紙 4.2 0.48 4 0.25 0%
B2-2-2 紙漿來源規範
B2-2-2-1 原生紙漿須來自可持續之森林認證
體系 4.5 0.53 5 0.5 14%
B2-2-2-2 再生紙漿中一定比例須來自消費使
用過之回收紙 4.2 0.48 4 0.25 28%
134 裝法規(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Packaging of Chemicals, CLP)
B2-3-5-1 不得添加致癌物質:H350、
H351;導致遺傳性缺陷物質:H340、
135 表 55
待重新評估之 1 項構面 7 項指標 13 個指標項目之統計結果
主題 次主題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列
入 刪 除 B2-4-2 化學物質於水中之排放量
規範
B2-4-2-1 生化需氧量、總凱氏氮、硫酸鹽、總
磷之含量規範 1 6
B2-4-4 水槽液規範
B2-4-4-1 水槽液中不得添加異丙醇、酒精 6 1 B2-4-4-2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之含量規範 6 1
B2-4-5 印刷生產設備規範
B2-4-5-1 應使用臭氧、粉塵排放量較低之印刷
生產設備 1 6
B2-4-6 廢棄物規範
B2-4-6-1 廢棄之油墨、水槽液、有毒化學物,
應妥善處理 1 6
B2-5 印 刷 品類
B2-5-1 環保條例及法則類規範
B2-5-1-1 空氣污染防治法 0 7 B2-5-1-2 水污染防治法 0 7 B2-5-1-3 噪音污染防治法 0 7
B2-5-2 油墨類規範
B2-5-2-1 重金屬含量規範 0 7 B2-5-2-2 有機溶劑含量規範 0 7
B2-5-3 印刷製程類規範
B2-5-3-1 不得使用之物質規範 0 7 B2-5-3-2 化學物質於水中之排放量規範 0 7
B2-5-3-3 黏著劑規範 0 7
1.適切性與穩定度評定之結果
根據表 54 顯示,指標項目平均數大於等於 4.0 以上(M≧4)者有 20 項;標準差小於等於 1(SD≦1)者有 20 項;四分差小於等於 0.5
(QD≦0.5)者有 20 項,顯示諮詢委員群對此 20 項指標項目之適切性 意見為一致。此外在 20 個指標項目中有 7 個指標項目之穩定度大於 15%,
顯示諮詢委員群對此 7 個指標項目之評定結果未達穩定狀態。
2.諮詢委員群意見之彙整
(1) 諮詢委員群對 20 項指標項目之文字敘述無修改意見,故維 持原項目未修改。
(2) 新增項目:無新增項目
(3) 刪除項目:無刪除項目
136
3.待重新評估指標
根據表 55 顯示,諮詢委員群對待重新評估之 B2-4-4「水槽液規範」
指標、B2-4-4-1「水槽液中不得添加異丙醇、酒精」指標項目、B2-4-4-2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之含量規範」指標項目,得以重新列為指標之意見 達諮詢委員群之半數,其因為有部分委員認為雖然外銷印刷品到國外,
國外是不會要求到水槽液規範,但水槽液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之含量規 範與水槽液中不得添加異丙醇、酒精可能會間接出現在印刷品中而被檢 驗出來,建議「B2-4-4」指標、 「B2-4-4-1、B2-4-4-2」指標項目應列 入指標中。B2-4-2「化學物質於水中之排放量規範」指標、B2-4-2-1
「生化需氧量、總凱氏氮、硫酸鹽、總磷之含量規範」指標項目;B2-4-5
「印刷生產設備規範」指標、B2-4-5-1「應使用臭氧、粉塵排放量較 低之印刷生產設備」指標項目;B2-4-6「廢棄物規範」指標、B2-4-6-1
「廢棄之油墨、水槽液、有毒化學物,應妥善處理」指標項目;B2-5
「印刷品類」構面、B2-5-1「環保條例及法則類規範」指標、B2-5-1-1
「空氣污染防治法」指標項目、B2-5-1-2「水污染防治法」指標項目、
B2-5-1-3「噪音污染防治法」指標項目; B2-5-2「油墨類規範」指標、
B2-5-2-1「重金屬含量規範」指標項目、B2-5-2-2「有機溶劑含量規 範」指標項目;B2-5-3「印刷製程類規範」指標、B2-5-3-1「不得使 用之物質規範」指標項目、B2-5-3-2「化學物質於水中之排放量規範」
指標項目、B2-5-3-3「黏著劑規範」指標項目,得以重新列為指標之 意見未達諮詢委員群之半數。故「B2-4-4」指標、 「B2-4-4-1、B2-4-4-2」
指標項目列入第三回德懷術問卷中,而「B2-5」構面、 「B2-4-2、B2-4-5、
B2-4-6、B2-5-1、B2-5-2、B2-5-3」指標; 「B2-4-2-1、B2-4-5-1、
B2-4-6-1、B2-5-1-1、B2-5-1-2、B2-5-1-3、B2-5-2-1、B2-5-2-2、
B2-5-3-1、B2-5-3-2、B2-5-3-3」指標項目全數予以刪除,不列入第 三回德懷術問卷中。
綜合上述結果分析, 「加拿大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20 項指標項目
之適切性評定皆達 M≧4、SD≦1、QD≦0.5;而在穩定度評定結果中有 7
個指標項目大於 15%,即此 7 個指標項目未達穩定狀態。在諮詢委員群意見
137
之彙整中,諮詢委員群對 20 項指標項目之文字敘述無修改意見,故維持原 項目未修改,且無建議增列與刪除之項目,故 20 項指標項目予以保留。而 待重新評估之「B2-5」構面、 「B2-4-2、B2-4-4、B2-4-5、B2-4-6、B2-5-1、
B2-5-2、B2-5-3」指標; 「B2-4-2-1、B2-4-4-1、B2-4-4-2、B2-4-5-1、
B2-4-6-1、B2-5-1-1、B2-5-1-2、B2-5-1-3、B2-5-2-1、B2-5-2-2、B2-5-3-1、
B2-5-3-2、B2-5-3-3」 指標項目,其中「B2-4-4」指標、 「B2-4-4-1、B2-4-4-2」
指標項目,得以重新列為指標之意見達諮詢委員群之半數,故列入第三回德 懷術問卷中; 「B2-5」構面、 「B2-4-2、B2-4-5、B2-4-6、B2-5-1、B2-5-2、
B2-5-3」指標; 「B2-4-2-1、B2-4-5-1、B2-4-6-1、B2-5-1-1、B2-5-1-2、
B2-5-1-3、B2-5-2-1、B2-5-2-2、B2-5-3-1、B2-5-3-2、B2-5-3-3」指標 項目得以重新列為指標之意見未達諮詢委員群之半數,故全數予以刪除,不 列入第三回德懷術問卷中。
三、歐洲國家及歐盟印刷產業環保產品規範
「歐洲國家及歐盟印刷產業環保產品規範」主題下有 3 項次主題,分別為 C1「德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 、C2「英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及 C3「歐盟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 ,茲將各項次主題分述如下。
(一)德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
C1「德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次主題下包含 2 項構面 4 項指標 及 9 個指標項目,指標項目之平均數、標準差、眾數、四分差結果以及諮詢 委員群在第一、第二回德懷術問卷調查中各指標項目之穩定度結果,如表 56 所示。
表 56
「C1 德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各指標項目適切性與穩定度評定結果統計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M SD MO QD 穩定度
C1-1 紙張類
C1-1-1 紙漿種類規範
C1-1-1-1 原生紙漿 4.4 0.53 4 0.5 42%
C1-1-1-2 再生紙漿 4.4 0.53 4 0.5 14%
C1-1-2 紙漿來源規範
C1-1-2-1 原生紙漿須來自可持續之森林認
證體系 4.5 0.53 5 0.5 14%
C1-1-3 紙漿加工規範 C1-1-3-1 不得使用含有乙二醛之印染助劑 4.8 0.37 5 0 0%
138 表 56
「C1 德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各指標項目適切性與穩定度評定結果統計(續)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M SD MO QD 穩定度
C1-1 紙張類 C1-1-3 紙漿加工規範
C1-1-3-2 不 得 使用 氯氣 、 鹵化 漂 白
劑、螢光增白劑來進行漂白作業 4.8 0.37 5 0 28%
C1-1-3-3 不得使用含有汞、鉛、鎘、
六價鉻與其化合物及任何會分裂之芳 香胺偶氮染料於著色劑中
4.8 0.37 5 0 0%
C1-1-3-4 不得使用著色劑、表面整理
劑、助劑和塗層材料 4.7 0.48 5 0.25 28%
C1-1-3-5 五氯苯酚含量規範 4.8 0.37 5 0 28%
C1-2 印刷製程類 C1-2-1 膠粘劑規範
C1-2-1-1 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異丁
酯 5 0 5 0 0%
1.適切性與穩定度評定之結果
根據表 56 顯示,指標項目平均數大於等於 4.0 以上(M≧4)者有 9 項;標準差小於等於 1(SD≦1)者有 9 項;四分差小於等於 0.5(QD
≦0.5)者有 9 項,顯示諮詢委員群對此 9 項指標項目之適切性意見為 一致。此外在 9 個指標項目中有 4 個指標項目之穩定度大於 15%,顯示 諮詢委員群對此 4 個指標項目之評定結果未達穩定狀態。
2.諮詢委員群意見之彙整
(1) 諮詢委員群對 9 項指標項目之文字敘述無修改意見,故維持 原項目未修改。
(2) 新增項目:無新增項目
(3) 刪除項目:無刪除項目
綜合上述結果分析,「德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9 項指標項目之
適切性評定皆達 M≧4、SD≦1、QD≦0.5;而在穩定度評定結果中有 4 個
指標項目大於 15%,即此 4 個指標項目未達穩定狀態。在諮詢委員群意見之
彙整中,諮詢委員群對 9 項指標項目之文字敘述無修改意見,故維持原項目
未修改,且無建議增列與刪除之項目,故原 9 項指標項目予以保留。
139
(二)英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
C2「英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次主題下包含 1 項構面 2 項指標 及 3 個指標項目,指標項目之平均數、標準差、眾數、四分差結果以及諮詢 委員群在第一、第二回德懷術問卷調查中各指標項目之穩定度結果,如表 57 所示。而諮詢委員群對待重新評估之 1 項構面 1 項指標 2 個指標項目之 刪除或重新列入與否,如表 58 所示。
表 57
「C2 英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各指標項目適切性與穩定度評定結果統計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M SD MO QD 穩定度
C2-1 紙張類
C2-1-1 紙漿種類規範
C2-1-1-1 原生紙漿 4.4 0.53 4 0.5 0%
C2-1-1-2 再生紙漿 4.4 0.53 4 0.5 0%
C2-1-2 紙漿加工規範
C2-1-2-1 不得使用氯氣與其化合物
來進行漂白作業 4.8 0.37 5 0 0%
表 58
待重新評估之 1 項構面 1 項指標 2 個指標項目之統計結果
主題 次主題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列
入 刪 除
C2-2 印刷品類 C2-2-1 紙漿種類規範
C2-2-1-1 原生紙漿 0 7
C2-2-1-2 再生紙漿 0 7
1.適切性與穩定度評定之結果
根據表 57 顯示,指標項目平均數大於等於 4.0 以上(M≧4)者有 3 項;標準差小於等於 1(SD≦1)者有 3 項;四分差小於等於 0.5(QD
≦0.5)者有 3 項,顯示諮詢委員群對此 3 項指標項目之適切性意見為 一致。此外 3 個指標項目之穩定度皆小於等於 15%,顯示諮詢委員群對 此 3 個指標項目之評定結果已達穩定狀態。
2.諮詢委員群意見之彙整
(1) 諮詢委員群對 3 項指標項目之文字敘述無修改意見,故維持 原項目未修改。
(2) 新增項目:無新增項目
140
(3) 刪除項目:無刪除項目
3.待重新評估指標
根據表 58 顯示,諮詢委員群對待重新評估之 C2-2「印刷品類」構 面、C2-2-1「紙漿種類規範」指標、C2-2-1-1「原生紙漿」指標項目、
C2-2-1-2「再生紙漿」指標項目,得以重新列為指標之意見未達諮詢 委員群之半數,故「C2-2」構面、 「C2-2-1」指標、 「C2-2-1-1、C2-2-1-2」
指標項目全數予以刪除,不列入第三回德懷術問卷中。
綜合上述結果分析,「英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3 項指標項目之 適切性評定皆達 M≧4、SD≦1、QD≦0.5;而在穩定度評定結果中 3 個指 標項目皆小於等於 15%,即此 3 個指標項目之評定結果已達穩定狀態。在諮 詢委員群意見之彙整中,諮詢委員群對 3 項指標項目之文字敘述無修改意見,
故維持原項目未修改,且無建議增列與刪除之項目,故 3 項指標項目予以保 留。而待重新評估之「C2-2」構面、 「C2-2-1」指標、 「C2-2-1-1、C2-2-1-2」
指標項目,得以重新列為指標之意見未達諮詢委員群之半數,故全數予以刪 除,不列入第三回德懷術問卷中。
(三)歐盟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
C3「歐盟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次主題下包含 5 項構面 14 項指標 及 25 個指標項目,指標項目之平均數、標準差、眾數、四分差結果以及諮 詢委員群在第一、第二回德懷術問卷調查中各指標項目之穩定度結果,如表 59 所示。而諮詢委員群對待重新評估之 2 項指標 5 個指標項目之刪除或重 新列入與否,如表 60 所示。
表 59
「C3 歐盟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各指標項目適切性與穩定度評定結果統計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M SD MO QD 穩定度
C3-1 環保條例及 法則類
C3-1-1 包裝及廢包廢棄物指 令(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PPW)
C3-1-1-1 重金屬含量規範(鉛、汞、
鎘、六價鉻之總含量規範) 5 0 5 0 14%
141
(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 RoHS)
C3-1-2-1 重金屬含量規範(鉛、鎘、六 價鉻、汞、多溴聯苯、多溴聯苯醚之各 別含量規範)
5 0 5 0 14%
C3-1-3 化學品註冊、評估及授 權機制(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nd Authorization of Chemicals, REACH)
C3-1-3-1 限制性物質含量規範(鉛、 裝法規(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Packaging of Chemicals, CLP)
C3-1-4-1 不得添加致癌物質:H350、
H350i、H351;導致遺傳性缺陷物質:
H371、 H372、H373、EUH070;腐蝕劑 物質:H314、H318;過敏性物質:H334、
H317;危害水生環境物質:H400、H410、
H413;危害臭氧層物質: EUH059;有 毒氣體物質:EUH029、EUH031、EUH032
5 0 5 0 14%
142 表 59
「C3 歐盟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各指標項目適切性與穩定度評定結果統計(續)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M SD MO QD 穩定度
C3-2 紙張類 C3-2-3 紙漿加工規範
C3-2-3-1 不得使用氯氣與其化合物來
進行漂白作業 5 0 5 0 28%
C3-2-3-2 不得添加烷基酚聚氧乙烯醚 與其衍生物質於清潔劑或其他化學清 潔劑中
5 0 5 0 28%
C3-2-3-3 任何會分裂芳香胺偶氮染料
在紙漿中之含量規範 5 0 5 0 28%
C3-2-3-4 化學需氧量、硫、氮氧化物、
磷在水與空氣之排放量規範 5 0 5 0 28%
C3-3 油墨類
C3-3-1 重金屬含量規範 C3-3-1-1 鈷及其化合物之含量規範 5 0 5 0 0%
C3-3-2 不得添加之物質規範
C3-3-2-1 不得添 加烷基酚聚氧乙烯
醚、鹵化溶劑、鄰苯二甲酸酯類 4.8 0.37 5 0 28%
C3-3-2-2 不得添加鎘、銅(不含酞菁
C3-3-2-2 不得添加鎘、銅(不含酞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