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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回德懷術問卷調查資料處理與分析

在文檔中 外銷印刷品環保指標之研究 (頁 93-131)

第四章 資料處理與分析

第一節 第一回德懷術問卷調查資料處理與分析

本節旨在呈現第一回問卷調查之統計分析及諮詢委員群意見彙整結果,並根 據諮詢委員群所提供之意見作適度之修正,以作為第二回合問卷之內容。

第一回德懷術問卷調查(附件一,P229),為研究者廣泛收集相關文獻後經 分析而彙整成之結構式問卷,其內容包含「亞洲國家印刷產業環保產品規範」 、 「美 洲國家印刷產業環保產品規範」 、 「歐洲國家及歐盟印刷產業環保產品規範」 、 「印 刷產業相關環保認證」4 項大主題,及其主題下之 10 項次主題 37 項構面 107 項 指標及 183 個指標項目為調查內容。茲就 4 項大主題 10 項次主題 37 項構面 107 項指標及 183 個指標項目之適切性評定結果與意見分析如下。

一、亞洲國家印刷產業環保產品規範

「亞洲國家印刷產業環保產品規範」主題下有 3 項次主題,分別為 A1「日

本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 、A2「香港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以及 A3「中

國大陸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茲將各項次主題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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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

A1「日本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次主題下包含 5 項構面 17 項指標 及 36 個指標項目,指標項目之平均數、標準差、眾數、四分差結果,如表 36 所示。

表 36

「A1 日本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各指標項目適切性評定結果統計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M SD MO QD

A1-1 環保條例 及法則類

A1-1-1 空氣污染防治法 A1-1-1-1 生產過程必須符合空氣污染防治法 4.7 0.48 5 0.25 A1-1-2 水污染防治法 A1-1-2-1 生產過程必須符合水污染防治法 4.7 0.48 5 0.25 A1-1-3 噪音污染防治法 A1-1-3-1 生產過程必須符合噪音污染防治法 4.5 0.78 5 0.25

A1-2 紙張類

A1-2-1 紙漿種類規範

A1-2-1-1 再生紙漿 4 0.81 4 0.5 A1-2-1-2 森林認證紙漿 4.2 0.75 4 0.5 A1-2-1-3 間伐木材紙漿 4 0.81 4 0.5 A1-2-1-4 紙漿原料採購依可持續發展之目標與方

法為主 4 0.81 4 0.5

A1-2-2 紙漿來源規範 A1-2-2-1 原生紙漿須來自可持續之森林認證體系 4.5 0.53 4 0.5

A1-2-3 紙漿加工規範

A1-2-3-1 不得使用氯氣與其化合物來進行漂白作

業 4.5 0.53 5 0.5

A1-2-3-2 不得添加螢光增白劑 4.5 0.53 5 0.5 A1-2-3-3 任何會分裂芳香胺偶氮染料在紙漿中之

含量規範 4.4 0.53 4 0.5

A1-2-3-4 漂白度含量規範 4.5 0.53 5 0.5 A1-2-3-5 塗佈含量規範 4.4 0.78 5 0.5

A1-2-4 產品包裝規範

A1-2-4-1 應易於回收,且在焚燒時應減少對環境

之負擔 4.4 0.53 4 0.5

A1-2-4-2 應標明使用之再生紙漿百分比或標明具

有環保標章 4.2 0.75 5 0.5

A1-3 油墨類

A1-3-1 有機溶劑含量規範

A1-3-1-1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芳香族化合物、石

油溶劑、甲苯、二甲苯之含量規範 4.4 0.53 4 0.5 A1-3-2 鹵素物質含量規範 A1-3-2-1 不得添加鹵素物質,除氟添加劑外 4.4 0.78 5 0.5

A1-3-3 物質安全手冊提供與 使用規範

A1-3-3-1 應使用物質安全資料表來確認印刷油墨

中特定化學物質之釋放量 4.8 0.37 5 0 A1-3-3-2 應提供印刷廠商有關油墨之適當處理資

訊,如物質安全資料表、說明書、產品標籤 4.8 0.37 5 0

85 表 36

「A1 日本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各指標項目適切性評定結果統計(續)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M SD MO QD

A1-3 油墨類

A1-3-4 食品包裝材料之限制 性規範(Negative List, NL)

A1-3-4-1 應符合食品包裝材料之限制性規範,其

印刷油墨應不危害人體健康 5 0 5 0

A1-3-5 植物油含量規範 A1-3-5-1 植物油之含量規範 4.8 0.37 5 0

A1-4 產品包裝 類

A1-4-1 產品包裝標示與回收 規範

A1-4-1-1 應標明產品所使用之材料種類,以利後

續回收或丟棄 4.5 0.53 5 0.5

A1-4-1-2 應盡可能簡單並易於回收,此外出售時

應減少對環境之影響 4.7 0.48 5 0.25

A1-5 印刷品類

A1-5-1 環保條例及法則類 規範

A1-5-1-1 空氣污染防治法 4.7 0.48 5 0.25 A1-5-1-2 水污染防治法 4.7 0.48 5 0.25 A1-5-1-3 噪音污染防治法 4.5 0.78 5 0.25

A1-5-2 紙張類規範

A1-5-2-1 紙漿種類規範 4 0.81 4 0.5 A1-5-2-2 紙漿來源規範 4 0.81 4 0.5 A1-5-2-3 紙漿加工規範 4.1 0.37 4 0 A1-5-2-4 產品包裝規範 4.1 0.69 4 0.25

A1-5-3 油墨類規範

A1-5-3-1 有機溶劑含量規範 4.5 0.53 5 0.5 A1-5-3-2 鹵素物質含量規範 4.4 0.78 5 0.5 A1-5-3-3 物質安全手冊提供與使用規範 4.8 0.37 5 0 A1-5-3-4 食品包裝材料之限制性規範(Negative

List, NL)

5 0 5 0

A1-5-3-5 植物油含量規範 4.8 0.37 5 0 A1-5-4 產品包裝類規範 A1-5-4-1 產品包裝標示與回收規範 4.5 0.53 5 0.5

1.適切性評定之結果

根據表 36 顯示,指標項目平均數大於等於 4.0 以上(M≧4)者有 36 項;標準差小於等於 1(SD≦1)者有 36 項;四分差小於等於 0.5

(QD≦0.5)者有 36 項,顯示諮詢委員群對此 36 項指標項目之適切性 意見為一致。

2.諮詢委員群意見之彙整

(1) 諮詢委員認為 A1-1-1-1、A1-1-2-1、A1-1-3-1 指標項目

應修正內容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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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1-1-1-1「生產過程必須符合空氣污染防治法」 指標項目,

「符合空氣污染防治法」是符合哪個國家所訂之,建議應 清楚說明。修正為「生產過程必須符合生產地政府所訂之 空氣污染防治法」 。

b. A1-1-2-1「生產過程必須符合水污染防治法」指標項目,

「符合水污染防治法」是符合哪個國家所訂之,建議應清 楚說明。修正為「生產過程必須符合生產地政府所訂之水 污染防治法」 。

c. A1-1-3-1「生產過程必須符合噪音污染防治法」 指標項目,

「符合噪音污染防治法」是符合哪個國家所訂之,建議應 清楚說明。修正為「生產過程必須符合生產地政府所訂之 噪音污染防治法」 。

(2) 新增項目:無新增項目

(3) 刪除項目:諮詢委員建議刪除 A1-5 構面;A1-5-1、A1-5-2、

A1-5-3、A1-5-4 指標;A1-5-1-1、A1-5-1-2、A1-5-1-3、

A1-5-2-1、A1-5-2-2、A1-5-2-3、A1-5-2-4、A1-5-3-1、

A1-5-3-2、A1-5-3-3、A1-5-3-4、A1-5-3-5、A1-5-4-1 指標項目。

a. A1-5「印刷品類」構面;A1-5-1「環保條例及法則類規範」

指標、A1-5-1-1「空氣污染防治法」指標項目、A1-5-1-2

「水污染防治法」指標項目、A1-5-1-3「噪音污染防治法」

指標項目;A1-5-2「紙張類規範」指標、A1-5-2-1「紙漿 種類規範」指標項目、A1-5-2-2「紙漿來源規範」指標項 目、A1-5-2-3「紙漿加工規範」指標項目、A1-5-2-4「產 品包裝規範」指標項目;A1-5-3「油墨類規範」指標、

A1-5-3-1「有機溶劑含量規範」指標項目、A1-5-3-2「鹵

素物質含量規範」指標項目、A1-5-3-3「物質安全手冊提

供與使用規範」指標項目、A1-5-3-4「食品包裝材料之限

制性規範(Negative List, N)」指標項目、A1-5-3-5「植物

油含量規範」指標項目;A1-5-4「產品包裝類規範」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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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4-1「產品包裝標示與回收規範」指標項目,皆是參 照 A1-1「環保條例及法則類」構面、A1-2「紙張類」構 面、A1-3「油墨類」構面、A1-4「產品包裝類」構面而來,

印刷業者在參考此項時還是必須回去看 A1-1「環保條例及 法則類」構面、A1-2「紙張類」構面、A1-3「油墨類」構 面、A1-4「產品包裝類」構面及其所包含之指標與指標項 目,故此 1 構面 4 項指標及 13 個指標項目存在的意義不大,

建議可刪除。

綜合上述結果分析, 「日本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36 項指標項目之 適切性評定皆達 M≧4、SD≦1、QD≦0.5;而在諮詢委員群意見之彙整中,

諮詢委員建議修正「A1-1-1-1、A1-1-2-1、A1-1-3-1」指標項目之內容敘 述,且無建議增列之項目,於第二回問卷中,修改上述指標項目。此外在刪 除項目之「A1-5」構面、 「A1-5-1、A1-5-2、A1-5-3、A1-5-4」指標、 「A1-5-1-1、

A1-5-1-2、A1-5-1-3、A1-5-2-1、A1-5-2-2、A1-5-2-3、A1-5-2-4、A1-5-3-1、

A1-5-3-2、A1-5-3-3、A1-5-3-4、A1-5-3-5、A1-5-4-1」指標項目,暫列 於第二回德懷術問卷中之待評估選項,由諮詢委員群評估該構面、指標及指 標項目是否需刪除或重新列入指標中。

(二)香港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

A2「香港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次主題下包含 5 項構面 17 項指標 及 31 個指標項目,指標項目之平均數、標準差、眾數、四分差結果,如表 37 所示。

表 37

「A2 香港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各指標項目適切性評定結果統計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M SD MO QD

A2-1 紙張類 A2-1-1 紙漿種類規範

A2-1-1-1 原生紙漿 4.2 0.48 4 0.25 A2-1-1-2 再生紙漿 4.2 0.48 4 0.25 A2-1-1-3 消費使用過之回收紙 4.2 0.48 4 0.25

88

89 表 37

「A2 香港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各指標項目適切性評定結果統計(續)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M SD MO QD

A2-3 印刷製程 類

A2-3-3 色劑規範 A2-3-3-1 鉛、鎘、汞、鉻之總含量規範 4.8 0.37 5 0

A2-3-4 清潔劑規範

A2-3-4-1 芳香烴含量規範 4.4 1.1 5 0.25 A2-3-4-2 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酯類、烷基酚聚氧

乙烯醚、鹵化溶劑、鹵化烴 4.4 1.1 5 0.25

A2-4 產品包裝 類

A2-4-1 產品包裝用紙規範 A2-4-1-1 包裝用紙應使用再生紙漿 4.1 0.37 4 0

A2-4-2 產品包裝標示規範

A2-4-2-1 原料來源、原產國和再生紙含量之比例

應明確規定 4.2 0.48 4 0.25

A2-5 印刷品類

A2-5-1 紙張類規範

A2-5-1-1 紙漿種類規範 4.4 0.53 4 0.5 A2-5-1-2 紙漿來源規範 4.5 0.53 5 0.5 A2-5-1-3 紙漿加工規範 4.4 0.53 4 0.5

A2-5-2 產品包裝類規範

A2-5-2-1 產品包裝用紙規範 4.1 0.37 5 0 A2-5-2-2 產品包裝標示規範 4.2 0.48 5 0.25

1.適切性評定之結果

根據表 37 顯示,指標項目平均數大於等於 4.0 以上(M≧4)者有 31 項;標準差小於等於 1(SD≦1)者有 29 項;四分差小於等於 0.5

(QD≦0.5)者有 31 項,顯示諮詢委員群對此 29 項指標項目之適切性 意見為一致,故 29 項指標項目予以保留。指標項目平均數小於 4.0 以 下(M<4)有 0 項;標準差大於 1(SD>1)者有 2 項;四分差大於 0.5

(QD>0.5)者有 0 項,該 2 項指標項目暫列於第二回德懷術問卷中之 待評估選項,由諮詢委員群評估該指標項目是否需刪除或重新列入指標 中。

2.諮詢委員群意見之彙整

(1) 諮詢委員群對 31 項指標項目之文字敘述無修改意見,故維 持原項目未修改。

(2) 新增項目:無新增項目

(3) 刪除項目:諮詢委員建議刪除 A2-5 構面;A2-3-4、A2-5-1、

A2-5-2 指標;A2-3-4-1、A2-3-4-2、A2-5-1-1、A2-5-1-2、

A2-5-1-3、A2-5-2-1、A2-5-2-2 指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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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2-3-4「清潔劑規範」指標、A2-3-4-1「芳香烴含量規範」

指標項目、A2-3-4-2「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酯類、烷基酚 聚氧乙烯醚、鹵化溶劑、鹵化烴」指標項目,比較偏向在 地法規,我國印刷產業外銷印刷品到國外,國外是不會要 求到這項,除非我國印刷業者到國外設廠,否則該規範應 是以遵循我國的法規為主,建議可刪除。

b. A2-5「印刷品類」構面;A2-5-1「紙張類規範」指標、

A2-5-1-1「紙漿種類規範」指標項目、A2-5-1-2「紙漿來 源規範」指標項目、A2-5-1-3「紙漿加工規範」指標項目;

A2-5-2「產品包裝類規範」指標、A2-5-2-1「產品包裝用 紙規範」指標項目、A2-5-2-2「產品包裝標示規範」指標 項目,因為 A2-5「印刷品類」構面及其所包含之 2 項指標 及 5 個指標項目皆是參照 A2-1「紙張類」構面與 A2-4「產 品包裝類」構面而來,印刷業者在參考此項時還是必須回 去看 A2-1「紙張類」構面、A2-4「產品包裝類」構面及 其所包含之指標與指標項目,故此 1 構面 2 項指標及 5 個 指標項目存在的意義不大,建議可刪除。

綜合上述結果分析, 「香港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31 項指標項目之 適切性評定中除「A2-3-4」指標、「A2-3-4-1、A2-3-4-2」指標項目未達 SD≦1,其餘指標項目皆達 M≧4、SD≦1、QD≦0.5;而在諮詢委員群意 見之彙整中,諮詢委員群對 31 項指標項目之文字敘述無修改意見,故維持 原項目未修改,且無建議增列之項目。此外在刪除項目之「A2-5」構面、

「A2-3-4、A2-5-1、A2-5-2」指標、「A2-3-4-1、A2-3-4-2、A2-5-1-1、

A2-5-1-2、A2-5-1-3、A2-5-2-1、A2-5-2-2」指標項目,暫列於第二回德

懷術問卷中之待評估選項,由諮詢委員群評估該構面、指標及指標項目是否

需刪除或重新列入指標中。

91

(三)中國大陸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

A3「中國大陸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次主題下包含 3 項構面 11 項 指標及 17 個指標項目,指標項目之平均數、標準差、眾數、四分差結果,

如表 38 所示。

表 38

「A3 中國大陸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各指標項目適切性評定結果統計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M SD MO QD

A3-1 紙張類

A3-1-1 紙漿種類規範

A3-1-1-1 原生紙漿 4.5 0.53 5 0.5 A3-1-1-2 再生紙漿 4.4 0.53 5 0.5 A3-1-2 紙漿來源規範 A3-1-2-1 原生紙漿須來自可持續之森林認證體系 4.4 0.78 5 0.5

A3-2 油墨類

A3-2-1 重金屬含量規範

A3-2-1-1 鉛、鎘、六價鉻、汞之各別含量規範 4.7 0.48 5 0.5 A3-2-1-2 鉛、鎘、六價鉻、汞之總含量規範 4.7 0.48 5 0.25

A3-2-2 不得添加之物質規範

A3-2-2-1 不得添加鉛、鎘、汞、硒、砷、銻、六

價鉻等元素及其化合物 4.7 0.48 5 0.25 A3-2-2-2 不得添加乙二醇甲醚、乙二醇甲醚醋酸

酯、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二乙二醇 丁醚醋酸酯、鄰苯二甲酸二辛酯、鄰苯二甲酸二 丁酯、3,5,5-三甲基-2-環己烯基-1-酮(異佛爾 酮)、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鄰苯二甲酸二正辛 酯、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鄰苯二甲 酸二異癸酯、鄰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

4.8 0.37 5 0

A3-2-3 有機溶劑含量規範

A3-2-3-1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芳香烴、苯、甲醇、

氨其化合物、鹵代烴類溶劑(二氯甲烷、二氯乙 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烷、四氯化碳)、苯類溶劑

(甲苯、二甲苯、乙苯)之含量規範

4.8 0.37 5 0

A3-2-4 植物油含量規範 A3-2-4-1 植物油之含量規範 4.8 0.37 5 0

A3-3 印刷製程

類 A3-3-1 有害物質含量規範

A3-3-1-1 鋇、硒、鉛、鎘、銻、鉻、汞、丙二醇 甲醚、乙醇、乙酸正丙酯、砷、乙酸乙酯、異丙 醇、乙酸異丙酯、乙酸正丁酯、正丁醇、丙酮、

環己酮、丁酮、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之含量 規範

4.8 0.37 5 0.5

92 表 38

「A3 中國大陸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各指標項目適切性評定結果統計(續)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M SD MO QD

A3-3 印刷製程 類

A3-3-2 水槽液(潤濕液)規

範 A3-3-2-1 水槽液(潤濕液)不得添加甲醇 4.2 1.1 5 0.5

A3-3-3 黏著劑(膠黏劑)規 範

A3-3-3-1 應使用水性黏著劑(水基膠黏劑) 4.2 0.75 5 0.5 A3-3-3-2 即塗膜覆膜黏著劑(膠黏劑)應為水基

覆膜膠 4.5 0.53 5 0.5

A3-3-3-3 黏著劑(膠黏劑)中不得添加鄰苯二甲 酸二異壬酯、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鄰苯二甲酸 二(2-乙基己基)酯、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鄰 苯二甲酸丁基苄基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4.7 0.48 5 0.25

A3-3-4 上光油規範

A3-3-4-1 應使用水基或光固化上光油 4.7 0.48 5 0.25 A3-3-4-2 上光油中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異壬

酯、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鄰苯二甲酸二(2-乙 基己基)酯、鄰苯二甲酸二異癸酯、鄰苯二甲酸 丁基苄基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4.7 0.48 5 0.25

A3-3-5 噴粉規範 A3-3-5-1 應使用植物噴粉 4.8 0.37 5 0

1.適切性評定之結果

根據表 38 顯示,指標項目平均數大於等於 4.0 以上(M≧4)者有 17 項;標準差小於等於 1(SD≦1)者有 16 項;四分差小於等於 0.5

(QD≦0.5)者有 17 項,顯示諮詢委員群對此 16 項指標項目之適切性 意見為一致,故 16 項指標項目予以保留。指標項目平均數小於 4.0 以 下(M<4)有 0 項;標準差大於 1(SD>1)者有 1 項;四分差大於 0.5

(QD>0.5)者有 0 項,該 1 項指標項目暫列於第二回德懷術問卷中之 待評估選項,由諮詢委員群評估該指標項目是否需刪除或重新列入指標 中。

2.諮詢委員群意見之彙整

(1) 諮詢委員群對 17 項指標項目之文字敘述無修改意見,故維 持原項目未修改。

(2) 新增項目:無新增項目

93

(3) 刪除項目:諮詢委員建議刪除 A3-3-2 指標、A3-3-2-1 指 標項目。

a. A3-3-2「水槽液(潤濕液)規範」指標、A3-3-2-1「水槽 液(潤濕液)不得添加甲醇」指標項目,比較偏向在地法 規,我國印刷產業外銷印刷品到國外,國外是不會要求到 這項,除非我國印刷業者到國外設廠,否則該規範應是以 遵循我國的法規為主,建議可刪除。

綜合上述結果分析, 「中國大陸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17 項指標項 目之適切性評定中除「A3-3-2-1」指標項目未達 SD≦1,其餘指標項目皆 達 M≧4、SD≦1、QD≦0.5;而在諮詢委員群意見之彙整中,諮詢委員群 對 17 項指標項目之文字敘述無修改意見,故維持原項目未修改,且無建議 增列之項目。此外在刪除項目之「A3-3-2」指標、 「A3-3-2-1」指標項目,

暫列於第二回德懷術問卷中之待評估選項,由諮詢委員群評估該指標及指標 項目是否需刪除或重新列入指標中。

二、美洲國家印刷產業環保產品規範

「美洲國家印刷產業環保產品規範」主題下有 2 項次主題,分別為 B1「美 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及 B2「加拿大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 ,茲將各 項次主題分述如下。

(一)美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

B1「美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次主題下包含 1 項構面 4 項指標 及 7 個指標項目,指標項目之平均數、標準差、眾數、四分差結果,如表 39 所示。

表 39

「B1 美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各指標項目適切性評定結果統計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M SD MO QD

B1-1 紙張類 B1-1-1 紙漿種類規範

B1-1-1-1 再生紙漿 4 0.81 4 0.5 B1-1-1-2 消費使用過之回收紙 4 0.81 4 0.5

94 表 39

「B1 美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各指標項目適切性評定結果統計(續)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M SD MO QD

B1-1 紙張類

B1-1-2 紙漿來源規範

B1-1-2-1 再生紙漿中一定比例須來自消費使用過

之回收紙 4.2 0.48 4 0.25

B1-1-3 紙漿加工規範

B1-1-3-1 不得使用氯氣與其化合物來進行漂白作

業 4.4 0.53 4 0.5

B1-1-3-2 不得添加鉛、鎘、六價鉻、汞 4.5 0.78 4 0.25 B1-1-3-3 塗料中不得添加遊離甲醛 4.5 0.78 4 0.25 B1-1-4 產品包裝規範 B1-1-4-1 鉛、鎘、六價鉻、汞之總含量規範 4.7 0.48 5 0.25

1.適切性評定之結果

根據表 39 顯示,指標項目平均數大於等於 4.0 以上(M≧4)者有 7 項;標準差小於等於 1(SD≦1)者有 7 項;四分差小於等於 0.5(QD

≦0.5)者有 7 項,顯示諮詢委員群對此 7 項指標項目之適切性意見為 一致。

2.諮詢委員群意見之彙整

(1) 諮詢委員群對 7 項指標項目之文字敘述無修改意見,故維持 原項目未修改。

(2) 新增項目:無新增項目

(3) 刪除項目:無刪除項目

綜合上述結果分析,「美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7 項指標項目之 適切性評定皆達 M≧4、SD≦1、QD≦0.5;而在諮詢委員群意見之彙整中,

諮詢委員群對 7 項指標項目之文字敘述無修改意見,故維持原項目未修改,

且無建議增列與刪除之項目,故原 7 項指標項目予以保留。

(二)加拿大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

B2「加拿大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次主題下包含 5 項構面 20 項指

標及 33 個指標項目,指標項目之平均數、標準差、眾數、四分差結果,如

表 40 所示。

95 包裝法規(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Packaging of Chemicals, CLP)

B2-3-5-1 不得添加致癌物質:H350、H351;導致 遺傳性缺陷物質:H340、H341;生殖毒性物質:

96 表 40

「B2 加拿大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各指標項目適切性評定結果統計(續)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M SD MO QD

B2-4 印刷製程 類

B2-4-3 黏著劑規範

B2-4-3-1 不得使用不溶於水之黏著劑 4.7 0.48 5 0.25 B2-4-3-2 不得添加芳香族溶劑、鹵代烴溶劑、硼

砂或甲醛 4.7 0.48 5 0

B2-4-4 水槽液規範

B2-4-4-1 水槽液中不得添加異丙醇、酒精 4.1 1 5 0.25 B2-4-4-2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之含量規範 4.4 1.13 5 O.5

B2-4-5 印刷生產設備規範

B2-4-5-1 應使用臭氧、粉塵排放量較低之印刷生

產設備 4.4 1.13 5 0.25

B2-4-6 廢棄物規範

B2-4-6-1 廢棄之油墨、水槽液、有毒化學物,應

妥善處理 4.2 1.1 5 0.5

B2-5 印刷品類

B2-5-1 環保條例及法則類規 範

B2-5-1-1 空氣污染防治法 4.5 0.53 5 O.5 B2-5-1-2 水污染防治法 4.5 0.53 5 O.5 B2-5-1-3 噪音污染防治法 4.4 0.78 5 O.5

B2-5-2 油墨類規範

B2-5-2-1 重金屬含量規範 4.7 0.48 5 0.25 B2-5-2-2 有機溶劑含量規範 4.7 0.48 5 0.25

B2-5-3 印刷製程類規範

B2-5-3-1 不得使用之物質規範 4.5 0.53 5 O.5 B2-5-3-2 化學物質於水中之排放量規範 4.5 0.53 5 O.5 B2-5-3-3 黏著劑規範 4.5 0.53 5 O.5

1.適切性評定之結果

根據表 40 顯示,指標項目平均數大於等於 4.0 以上(M≧4)者有 33 項;標準差小於等於 1(SD≦1)者有 29 項;四分差小於等於 0.5

(QD≦0.5)者有 33 項,顯示諮詢委員群對此 29 項指標項目之適切性 意見為一致,故 29 項指標項目予以保留。指標項目平均數小於 4.0 以 下(M<4)有 0 項;標準差大於 1(SD>1)者有 4 項;四分差大於 0.5

(QD>0.5)者有 0 項,該 4 項指標項目暫列於第二回德懷術問卷中之 待評估選項,由諮詢委員群評估該指標項目是否需刪除或重新列入指標 中。

2.諮詢委員群意見之彙整

(1) 諮詢委員群認為 B2-1-1-1、B2-1-1-2、B2-1-1-3 指標項目

應修正內容敘述。

97

a. B2-1-1-1「生產過程必須符合空氣污染防治法」指標項目,

「符合空氣污染防治法」是符合哪個國家所訂之,建議應 清楚說明。修正為「生產過程必須符合生產地政府所訂之 空氣污染防治法」 。

b. B2-1-1-2「生產過程必須符合水污染防治法」指標項目,

「符合水污染防治法」是符合哪個國家所訂之,建議應清 楚說明。修正為「生產過程必須符合生產地政府所訂之水 污染防治法」 。

c. B2-1-1-3「生產過程必須符合噪音污染防治法」指標項目,

「符合噪音污染防治法」是符合哪個國家所訂之,建議應 清楚說明。修正為「生產過程必須符合生產地政府所訂之 噪音污染防治法」 。

(2) 新增項目:無新增項目

(3) 刪除項目:諮詢委員建議刪除 B2-5 構面、B2-4-2、B2-4-4、

B2-4-5、B2-4-6、B2-5-1、B2-5-2、B2-5-3 指標;B2-4-2-1、

B2-4-4-1、B2-4-4-2、B2-4-5-1、B2-4-6-1、B2-5-1-1、

B2-5-1-2、B2-5-1-3、B2-5-2-1、B2-5-2-2、B2-5-3-1、

B2-5-3-2、B2-5-3-3 指標項目。

a. B2-4-2「化學物質於水中之排放量規範」指標、B2-4-2-1

「生化需氧量、總凱氏氮、硫酸鹽、總磷之含量規範」指 標項目,比較偏向在地法規,我國印刷產業外銷印刷品到 國外,國外是不會要求到這項,除非我國印刷業者到國外 設廠,否則該規範應是以遵循我國的法規為主,建議可刪 除。

b. B2-4-4「水槽液規範」指標、B2-4-4-1「水槽液中不得添

加異丙醇、酒精」指標項目、B2-4-4-2「揮發性有機化合

物之含量規範」指標項目,比較偏向在地法規,我國印刷

產業外銷印刷品到國外,國外是不會要求到這項,除非我

國印刷業者到國外設廠,否則該規範應是以遵循我國的法

規為主,建議可刪除。

98

c. B2-4-5「印刷生產設備規範」指標、B2-4-5-1「應使用臭 氧、粉塵排放量較低之印刷生產設備」指標項目,比較偏 向在地法規,我國印刷產業外銷印刷品到國外,國外是不 會要求到這項,除非我國印刷業者到國外設廠,否則該規 範應是以遵循我國的法規為主,建議可刪除。

d. B2-4-6「廢棄物規範」指標、B2-4-6-1「廢棄之油墨、水 槽液、有毒化學物,應妥善處理」指標項目,比較偏向在 地法規,我國印刷產業外銷印刷品到國外,國外是不會要 求到這項,除非我國印刷業者到國外設廠,否則該規範應 是以遵循我國的法規為主,建議可刪除。

e. B2-5「印刷品類」構面;B2-5-1「環保條例及法則類規範」

指標、B2-5-1-1「空氣污染防治法」指標項目、B2-5-1-2

「水污染防治法」指標項目、B2-5-1-3「噪音污染防治法」

指標項目; B2-5-2「油墨類規範」指標、B2-5-2-1「重 金屬含量規範」指標項目、B2-5-2-2「有機溶劑含量規範」

指標項目;B2-5-3「印刷製程類規範」指標、B2-5-3-1「不 得使用之物質規範」指標項目、B2-5-3-2「化學物質於水 中之排放量規範」指標項目、B2-5-3-3「黏著劑規範」指 標項目,皆是參照 B2-1「環保條例及法則類」構面、B2-3

「油墨類」構面、B2-4「印刷製程類」構面而來,印刷業 者在參考此項時還是必須回去看 B2-1「環保條例及法則類」

構面、B2-3「油墨類」構面、B2-4「印刷製程類」構面及 其所包含之指標與指標項目,故此 1 構面 3 項指標及 8 個 指標項目存在的意義不大,建議可刪除。

綜合上述結果分析, 「加拿大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33 項指標項目 之適切性評定中除「B2-4-2-1、B2-4-4-2、B2-4-5-1、B2-4-6-1」指標項 目未達 SD≦1,其餘指標項目皆達 M≧4、SD≦1、QD≦0.5;而在諮詢委 員群意見之彙整中,諮詢委員建議修正「B2-1-1-1、B2-1-1-2、B2-1-1-3」

指標項目之內容敘述,且無建議增列之項目,於第二回問卷中,修改上述指

99

標項目。此外在刪除項目之「B2-5」構面、「B2-4-2、B2-4-4、B2-4-5、

B2-4-6、B2-5-1、B2-5-2、B2-5-3」指標; 「B2-4-2-1、B2-4-4-1、B2-4-4-2、

B2-4-5-1、B2-4-6-1、B2-5-1-1、B2-5-1-2、B2-5-1-3、B2-5-2-1、B2-5-2-2、

B2-5-3-1、B2-5-3-2、B2-5-3-3」指標項目,暫列於第二回德懷術問卷中 之待評估選項,由諮詢委員群評估該構面、指標及指標項目是否需刪除或重 新列入指標中。

三、歐洲國家及歐盟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規範

「歐洲國家及歐盟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規範」主題下有 3 項次主題,分別為 C1「德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 、C2「英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及 C3「歐盟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 ,茲將各項次主題分述如下。

(一)德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

C1「德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次主題下包含 2 項構面 4 項指標 及 9 個指標項目,指標項目之平均數、標準差、眾數、四分差結果,如表 41 所示。

表 41

「C1 德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各指標項目適切性評定結果統計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M SD MO QD

C1-1 紙張類

C1-1-1 紙漿種類規範

C1-1-1-1 原生紙漿 4.4 0.53 4 0.5 C1-1-1-2 再生紙漿 4.4 0.53 4 0.5 C1-1-2 紙漿來源規範 C1-1-2-1 原生紙漿須來自可持續之森林認證體系 4.4 0.53 4 0.5

C1-1-3 紙漿加工規範

C1-1-3-1 不得使用含有乙二醛之印染助劑 4.8 0.37 5 0 C1-1-3-2 不得使用氯氣、鹵化漂白劑、螢光增白

劑來進行漂白作業 4.7 0.48 5 0.25

C1-1-3-3 不得使用含有汞、鉛、鎘、六價鉻與其 化合物及任何會分裂之芳香胺偶氮染料於著色劑 中

4.8 0.37 5 0

C1-1-3-4 不得使用著色劑、表面整理劑、助劑和

塗層材料 4.8 0.37 5 0

C1-1-3-5 五氯苯酚含量規範 4.7 0.48 5 0.25 C1-2 印刷製程

C1-2-1 黏著劑(膠黏劑)規

範 C1-2-1-1 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 5 0 5 0

100

1.適切性評定之結果

根據表 41 顯示,指標項目平均數大於等於 4.0 以上(M≧4)者有 9 項;標準差小於等於 1(SD≦1)者有 9 項;四分差小於等於 0.5(QD

≦0.5)者有 9 項,顯示諮詢委員群對此 9 項指標項目之適切性意見為 一致。

2.諮詢委員群意見之彙整

(1) 諮詢委員群對 9 項指標項目之文字敘述無修改意見,故維持 原項目未修改。

(2) 新增項目:無新增項目

(3) 刪除項目:無刪除項目

綜合上述結果分析,「德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9 項指標項目之 適切性評定皆達 M≧4、SD≦1、QD≦0.5;而在諮詢委員群意見之彙整中,

諮詢委員群對 9 項指標項目之文字敘述無修改意見,故維持原項目未修改,

且無建議增列與刪除之項目,故原 9 項指標項目予以保留。

(二)英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

C2「英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次主題下包含 2 項構面 3 項指標 及 5 個指標項目,指標項目之平均數、標準差、眾數、四分差結果,如表 42 所示。

表 42

「C2 英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各指標項目適切性評定結果統計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M SD MO QD

C2-1 紙張類

C2-1-1 紙漿種類規範

C2-1-1-1 原生紙漿 4.4 0.53 4 0.5 C2-1-1-2 再生紙漿 4.4 0.53 4 0.5

C2-1-2 紙漿加工規範

C2-1-2-1 不得使用氯氣與其化合物來進行漂白作

業 4.8 0.37 5 0

C2-2 印刷品 C2-2-1 紙漿種類規範

C2-2-1-1 原生紙漿 4.1 0.37 4 0 C2-2-1-2 再生紙漿 4.1 0.37 4 0

101

1.適切性評定之結果

根據表 42 顯示,指標項目平均數大於等於 4.0 以上(M≧4)者有 5 項;標準差小於等於 1(SD≦1)者有 5 項;四分差小於等於 0.5(QD

≦0.5)者有 5 項,顯示諮詢委員群對此 5 項指標項目之適切性意見為 一致,故 5 項指標項目予以保留。

2.諮詢委員群意見之彙整

(1) 諮詢委員群對 5 項指標項目之文字敘述無修改意見,故維持 原項目未修改。

(2) 新增項目:無新增項目

(3) 刪除項目:諮詢委員建議刪除 C2-2 構面、C2-2-1 指標;

C2-2-1-1、C2-2-1-2 指標項目。

a. C2-2「印刷品類」構面、C2-2-1「紙漿種類規範」指標、

C2-2-1-1「原生紙漿」指標項目、C2-2-1-2「再生紙漿」

指標項目,皆是參照 C2-1「紙張類」構面而來,印刷業者 在參考此項時還是必須回去看 C2-1「紙張類」構面及其所 包含之指標與指標項目,故此 1 構面 1 項指標及 2 個指標 項目存在的意義不大,建議可刪除。

綜合上述結果分析,「英國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5 項指標項目之 適切性評定皆達 M≧4、SD≦1、QD≦0.5;而在諮詢委員群意見之彙整中,

諮詢委員群對 5 項指標項目之文字敘述無修改意見,故維持原項目未修改,

且無建議增列之項目。此外在刪除項目之「C2-2」構面、「C2-2-1」指標、

「C2-2-1-1、C2-2-1-2」指標項目,暫列第二回德懷術問卷中之待評估選

項,由諮詢委員群評估該構面、指標及指標項目是否需刪除或重新列入指標

中。

102 物指令(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PPW)

C3-1-1-1 重金屬含量規範(鉛、汞、鎘、六價鉻之總含量規

範) 4.8 0.37 5 0

C3-1-2 危害物質限用指 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 RoHS)

C3-1-2-1 重金屬含量規範(鉛、鎘、六價鉻、汞、多溴聯苯、

多溴聯苯醚之各別含量規範) 4.7 0.48 5 0.25

C3-1-3 化學品註冊、評 估及授權機制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nd Authorization of Chemicals, REACH)

C3-1-3-1 限制性物質含量規範(鉛、鎘、砷、六價鉻、鎳、

(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Packaging of

Chemicals, CLP)

C3-1-4-1 不得添加致癌物質:H350、H350i、H351;導致遺 傳性缺陷物質:H340、H341;生殖毒性物質:H360F、H360D、

H360Fd、H360FD、H360Df、H361f、H361d、H361fd、H362;

急性毒性物質:H300、H301、H310、H311、H330、H331;

對器官有害物質:H304、H370、H371、 H372、H373、EUH070;

腐蝕劑物質:H314、H318;過敏性物質:H334、H317;危 害水生環境物質:H400、H410、H413;危害臭氧層物質:

EUH059;有毒氣體物質:EUH029、EUH031、EUH032

4.8 0.37 5 0

103

104

1.適切性評定之結果

根據表 43 顯示,指標項目平均數大於等於 4.0 以上(M≧4)者有 25 項;標準差小於等於 1(SD≦1)者有 25 項;四分差小於等於 0.5

(QD≦0.5)者有 30 項,顯示諮詢委員群對此 25 項指標項目之適切性 意見為一致,故 25 項指標項目予以保留。指標項目平均數小於 4.0 以 下(M<4)有 0 項;標準差大於 1(SD>1)者有 5 項;四分差大於 0.5

(QD>0.5)者有 0 項,該 5 項指標項目暫列於第二回德懷術問卷中之 待評估選項,由諮詢委員群評估該指標項目是否需刪除或重新列入指標 中。

2.諮詢委員群意見之彙整

(1) 諮詢委員群對 30 項指標項目之文字敘述無修改意見,故維 持原項目未修改。

(2) 新增項目:無新增項目

(3) 刪除項目:諮詢委員建議刪除 C3-4-4、C3-4-5 指標;

C3-4-4-1 、 C3-4-4-2、 C3-4-5-1 、 C3-4-5-2 、 C3-4-5-3 指標項目。

a. C3-4-4「清潔劑規範」指標、C3-4-4-1「芳香烴含量規範」

指標項目、C3-4-4-2「不得添加烷基酚聚氧乙烯醚、鹵化 溶劑、鄰苯二甲酸酯類」指標項目,比較偏向在地法規,

我國印刷產業外銷印刷品到國外,國外是不會要求到這項,

除非我國印刷業者到國外設廠,否則該規範應是以遵循我 國的法規為主,建議可刪除。

b. C3-4-5「廢棄物規範」指標、C3-4-5-1「廢紙產生量規範」

指標項目、C3-4-5-2「應從廢棄物中分離出可回收之材料」

指標項目、C3-4-5-3 「廢棄之有毒物質,應妥善處理」

指標項目,比較偏向在地法規,我國印刷產業外銷印刷品

到國外,國外是不會要求到這項,除非我國印刷業者到國

外設廠,否則該規範應是以遵循我國的法規為主,建議可

刪除。

105

綜合上述結果分析, 「歐盟印刷產業環保產品之規範」30 項指標項目之 適切性評定中除「C3-4-4-1、C3-4-4-2、C3-4-5-1、C3-4-5-2、C3-4-5-3」

指標項目未達 SD≦1,其餘指標項目皆達 M≧4、SD≦1、QD≦0.5;而在 諮詢委員群意見之彙整中,諮詢委員群對 30 項指標項目之文字敘述無修改 意見,故維持原項目未修改,且無建議增列之項目。此外在刪除項目之

「C3-4-4、C3-4-5」指標、 「C3-4-4-1、C3-4-4-2、C3-4-5-1、C3-4-5-2、

C3-4-5-3」指標項目,暫列於第二回德懷術問卷中之待評估選項,由諮詢 委員群評估該指標及指標項目是否需刪除或重新列入指標中。

四、印刷產業相關之環保認證

「印刷產業相關之環保認證」主題下有 2 項次主題,分別為 D1「國際環保 認證」及 D2「國內認證」,茲將各項次主題分述如下。

(一)國際環保認證

D1「國際環保認證」次主題下包含 4 項構面 6 項指標及 6 個指標項目,

指標項目之平均數、標準差、眾數、四分差結果,如表 44 所示。

表 44

「D1 國際環保認證」各指標項目適切性評定結果統計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M SD MO QD

D1-1 管理類 D1-1-1 ISO14001 環境管理 D1-1-1-1 取得 ISO14001 環境管理認證 4.8 0.37 5 0

D1-2 紙張類

D1-2-1 森林管理委員會

(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FSC)

D1-2-1-1 取得森林管理委員會(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FSC)認證

4.7 0.48 5 0.25

D1-2-2 森林驗證認可計畫

(Pan European Forest Certification, PEFC)

D1-2-2-1 取得森林驗證認可計畫(Pan European Forest Certification, PEFC)認證

4.7 0.48 5 0.25

D1-3 氣體類

D1-3-1ISO14064 溫室氣體

盤查 D1-3-1-1 取得 ISO14064 溫室氣體盤查認證 4.5 0.53 5 0.5 D1-3-2ISO14067 產品碳足

跡 D1-3-2-1 取得 ISO14067 產品碳足跡認證 4.5 0.53 5 0.5 D1-4 油墨類 D1-4-1SOY INK 黃豆油墨 D1-4-1-1 取得 SOY INK 黃豆油墨認證 4 1.52 5 0.75

106

1.適切性評定之結果

根據表 44 顯示,指標項目平均數大於等於 4.0 以上(M≧4)者有 6 項;標準差小於等於 1(SD≦1)者有 5 項;四分差小於等於 0.5(QD

≦0.5)者有 5 項,顯示諮詢委員群對此 5 項指標項目之適切性意見為 一致。指標項目平均數小於 4.0 以下 (M<4)有 0 項;標準差大於 1(SD>1)

者有 1 項;四分差大於 0.5(QD>0.5)者有 1 項,該 1 項指標項目暫 列於第二回德懷術問卷中之待評估選項,由諮詢委員群評估該指標項目 是否需刪除或重新列入指標中。

2.諮詢委員群意見之彙整

(1) 諮詢委員群對 6 項指標項目之文字敘述無修改意見,故維持 原項目未修改。

(2) 新增項目:無新增項目

(3) 刪除項目:諮詢委員建議刪除 D1-4 構面、D1-4-1 指標、

D1-4-1-1 指標項目。

a. 因目前在臺美國黃豆出口協會已於 2010 年停發 SOY INK 黃 豆油墨認證且黃豆為食物經加工製成非食物產品有違環保 理念,故 D1-4「油墨類」構面、D1-4-1「SOY INK 黃豆 油墨」指標、D1-4-1-1「取得 SOY INK 黃豆油墨認證」指 標項目,建議可刪除。

綜合上述結果分析,「國際環保認證」6 項指標項目之適切性評定中除

「D1-4-1-1」指標項目未達 SD≦1、QD≦0.5,其餘指標項目皆達 M≧4、

SD≦1、QD≦0.5;而在諮詢委員群意見之彙整中,諮詢委員群對 6 項指標 項目之文字敘述無修改意見,故維持原項目未修改,且無建議增列之項目。

此外在刪除項目之「D1-4」構面、 「D1-4-1」指標、 「D1-4-1-1」指標項目,

暫列於第二回德懷術問卷中之待評估選項,由諮詢委員群評估該構面、指標

及指標項目是否需刪除或重新列入指標中。

107

(二)國內環保認證

D2「國內環保認證」次主題下包含 5 項構面 9 項指標及 9 個指標項目,

指標項目之平均數、標準差、眾數、四分差結果,如表 45 所示。

表 45

「D2 國內環保認證」各指標項目適切性評定結果統計

構面 指標 指標項目 M SD MO QD

D2-1 紙張類

D2-1-1 使用回收紙之辦公室 自動化(OA)用紙

D2-1-1-1 取得使用回收紙之辦公室自動化(OA)

用紙認證 3.7 0.95 5 0.25

D2-2 油墨類

D2-2-1 水性油墨 D2-2-1-1 取得水性油墨認證 4.1 0.69 4 0.25 D2-2-2 植物油油墨 D2-2-2-1 取得植物油油墨認證 4 0 4 0 D2-2-3 數位複印機油墨 D2-2-3-1 取得數位複印機油墨認證 3.8 0.89 4 0 D2-3 印刷機類 D2-3-1 數位複印機 D2-3-1-1 取得數位複印機認證 3.5 0.78 5 0.25

D2-4 印刷品類

D2-4-1 使用再生紙之紙製文 具及書寫用紙

D2-4-1-1 取得使用再生紙之紙製文具及書寫用紙

認證 4.4 0.53 5 0.5

D2-4-2 使用回收紙之包裝

用品 D2-4-2-1 取得使用回收紙之包裝用品認證 4.4 0.53 5 0.5

用品 D2-4-2-1 取得使用回收紙之包裝用品認證 4.4 0.53 5 0.5

在文檔中 外銷印刷品環保指標之研究 (頁 9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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