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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實證研究

第三節 德爾菲法問卷調查結果

問題二、您對取供事業及水費徵收的看法

問題四、您對溫泉區開發與保育的作法

問題六、您對溫泉區土地管理的看法請依序回答下列問題

二、不同意見彙整

有關問題一、為使溫泉法加速推動政府應有作為之建議

1.第3子題有人認為台灣目前地熱徵兆多位非都市土地,相關土地變更 程序必多循區域計畫而非都市計畫。

2.第5子題則建議應設立單一窗口之專責單位,由縣市長召集執行。

有關問題二、對取供事業及水費徵收之建議

1.第2子題建議水權證四年換證一次以減少成本負擔。

2.(1)第3子題目前台灣大部分溫泉經營模式為自取自供,除台北市北投 及陽明山地區由北水處統一供水外,餘多數業者同時擁有取供事 業及使用事業兩種兩身分,故有取用溫泉水之行為,即應基於使 用者付費原則徵收。

(2)同子題建議應有地域差別、溫泉水費的收取應回歸溫泉區的建設 及開發利用所需經費。

3.第4子題建議按各地區價值之不同,採分區分別定價徵收。

4.(1)第5子題有人認為自由市場機制應有成本考量,現今取供事業不易 評估成本。

(2)另有人認為對於都會區及地方競爭力、社會成本的差異應加以檢 討,運用差價達到政策目的。

有關問題三、對溫泉區管理之建議

1.(1)第2子題依現行溫泉法規定溫泉標章制度仍有後續未取得及標示 之裁罰行為,非僅類似「形象認證」之頒給,不宜由民間單位核 發。

(2)溫泉協會係由業者組成,標章核發難免瓜田李下。

(3)溫泉標章由政府核發較有公信力。

2.第3子題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建立溫泉基本資 料庫。

3.第5子題社區整體營造與商業體連結並無法提升居民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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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問題四、對溫泉區開發與保育作法之建議 1.第1子題多數溫泉區係位非都市土地中。

2.第3子題作法過於樣板。

有關問題五、溫泉區經營之作法之建議

1.第2子題現行經營業者經營模式均區劃其服務客層,因所提供服務品 質之別,價格有大幅差異,故有關價錢部分應回歸市場機制。

2.第4子題要導重市場機制

3.第5子題所監督及協調之對象及事項應明確。

4.第6子題溫泉法並未排除其他現行如土地及建管等法規適用,而輔導 合法化應循法制程序進行,非僅簡單以「就地」兩字說明,以免誤 導,政府扮演應加強輔導角色。

有關問題六、溫泉區土地管理之建議

1.第2子題應由地方政府相關權責單位妥予協調後納入溫泉管理計畫

,以引導後續土地使用計畫之檢討變更。應由中央監督地方辦理。

2.第4子題溫泉區公有土地應保留避免有圖利之嫌。

有關問題七、溫泉區建築使用之建議

1.第1子題對於違規使用業者應予以嚴懲後,再予以輔導。

2.第4子題政府應擬訂各溫泉區之建築景觀管制規則,以供建築開發審 核。

3.第5子題依各項規定施設就應准,不要重覆限制條件。

三、結果剖析

依德爾菲技法之專家問卷調查統計顯示,不同意見團體的專家對溫 泉區經營管理機制,除對取供事業及水費徵收、溫泉區經營等兩個問題 在看法上較為紛歧外,餘均具相當的統合性;再檢視不同意見之反應,

發現與專家團體之背景具關聯性,且可予整合成更具體的作法,由而將 相關問題之結論彙整如次:

(一)為加速推動溫泉法,政府應有下列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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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溫泉經營業者舉辦法令研習。

2.加速完成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之訂頒。

3.儘速辦理溫泉區劃設,據以辦理都市土地之都市計畫變更(擬定)或非 都市土地之變更編定(補編定)。

4.設立單一窗口之溫泉資源專責管理單位。

(二)在取供事業及水費徵收方面,政府應採取下列措施:

1.輔導現有經營業者成立取供事業。

2.水權或礦業權證之換發以4年為一期。

3.溫泉水費之徵收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溫泉區管理計畫」、用水計 量錶裝設後辦理,其費率應於該管理計畫中依地方特性訂定。

(三)在溫泉區管理方面,政府應有下列作為:

1.應速建立溫泉資料庫,作為核發開發許可之總量管制依據。

2.速研擬溫泉計量設備與校驗標準。

3.由單一窗口之專責管理單位負責溫泉品質查核工作。

4.政府或輔導經營業者成立取供事業後,對舊有可利用管線應評估再 利用之可能性。

5.透過「社區總體營造」手法將景觀資源、在地文化融入溫泉區開發 行為,使溫泉區具在地化的獨特性,塑造特有風格。

(四)在溫泉區開發與保育方面,政府應有下列措施:

1.加強保護自然景觀資源。

2.溫泉區原有生態應予保護並復育,使與溫泉遊憩結合。

3.為提昇服務品質,應依相關計畫加速完成旅遊服務設施及相關之公 共建設。

4.為改善溫泉區整體意象,其開發建設之計畫應融入在地文化、生態

,並與景觀資源相結合。

(五)在溫泉區經營方面,政府可以下列措施協助業者:

1.透過「溫泉協會」整合相關業者,加強包裝、行銷,共同舉辦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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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激遊客旅遊意願。

2.為提昇遊客遊憩體驗滿意度,應結合景觀資源、在地文化、生態環 境,增加遊憩活動之選擇機會。

3.訂定輔導辦法,輔導經營業者合法化,及老舊設施之再造,確保溫 泉遊憩品質。

(六)在溫泉區土地管理方面,政府應積極辦理下列事項:

1.對已開發之溫泉露頭應限制再開發,未開發之溫泉露頭應加強管理

,確保溫泉資源之永續利用。

2.現有溫泉區之公共設施普遍不足,應優先利用適當公有地劃設為公 共設施用地。

3.依據溫泉區土地之環境條件、發展需求及利用特性先行擬具整體性 開發使用計畫,納入「溫泉區管理計畫」中規範,再據以修訂都市 計畫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

4.相關法定計畫所規定之開發事項,應加速積極辦理,俾能配合溫泉 發展需求,減輕違規行為。

(七)有關溫泉區建築使用方面,政府應採取下列措施:

1.溫泉儲存塔及其相關附屬設施應設置於適當地點,避免影響景觀。

2.溫泉區管線應配合實際需求妥善規劃、適當配置。

3.應於「溫泉區管理計畫」中對開發建築行為及其各項設施之施設訂 定設計準則與景觀管制之規定,作為審核依據。

4.不符合法令規定之建築物,應訂定輔導辦法,依相關法令規定懲處 後輔導其合法化。

綜合上述意見,為解決台灣各溫泉區普遍存在的課題,不同意見團 體之專家均同意應以輔導方式將現有經營業者之狀況納入考量,使其併 存於法令規範中,政府應站在監督立場,而非主導角色,使溫泉區之經 營管理符合市場運作機制;在此前提下,溫泉區經營管理之重點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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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區劃定」、「溫泉區管理計畫之擬定」,再於其中規範各種開發行為。

對比本研究建議之經營管理策略雛型,尚符合不同意見團體專家的看法

,應具可行性,可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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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透過文獻回饋法來發掘臺灣各溫泉區普遍存在的課題及知本溫泉 區現有課題,採深度訪談法來探討溫泉法的施行對現有經營業者的衝擊,配 合溫泉法規定之檢視,建構成可解決相關課題的「溫泉區經營管理策略雛型

」, 再藉德爾菲技法之專家問卷調查,徵詢不同意見同體之專家看法,綜結 成整體意見,印證本研究所提「溫泉區經營管理策略雛型」之具可行性,足 供溫泉法未來修法之參考,由而獲致以下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一)經由文獻回顧、深度訪談及德爾菲專家學者問卷結果得知,政府部門 為發展觀光將溫泉區的開發列入觀光發展重點,致臺灣溫泉產業快速 發展而大量開發,溫泉管理就顯得重要,溫泉法之公布施行,使公部 門與溫泉經營業者有明確的法規依循。

(二)依研究結果顯示,現行溫泉法之規定係將溫泉視為公共財,認定其效 益應歸全體國民,致側重於政府部門之主導性、強制執行性,忽略了 台灣地區溫泉利用已具悠久歷史的事實,且係由私部門依市場機制按 鬆散的法令規定自行開發,因此執行上難免扞格難入;故應將現有狀 況納入體制規範,積極輔導現有經營業者之合法化,此觀點已取得業 界及專家之共識。

(三)在自由市場機能體制下,政府應站在監督、輔導立場,由市場運作機 制來決定市場價格,由而政府之工作重點應著重於規劃層面的「溫泉 區劃定」及「溫泉區管理計畫之擬定」及管理維護層面的「溫泉水費 收取」、「溫泉水質監測」,而將其他面向的事宜,以訂定規範或準則的 方式,責成溫泉經營業者或委由第三組織型態的非營利事業單位辦理。

(四)政府針對現有溫泉經營業者之合法化問題應積極訂定輔導辦法,以法 定之「溫泉區管理計畫」作為指導方針,重新檢視現行都市計畫或非 都市土地編定之發展配合度,必要時應予檢討變更,期使溫泉區發展 更符合溫泉法之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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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議

因政府部門對溫泉法的宣導有限,業者對溫泉法不盡了解,且政府 尚未完成溫泉法子法及相關配套措施之建置作業,致業者仍採觀望態度

,使溫泉法立法精神大打折扣;再則各溫泉區溫泉水取供方式有所不同

,應在溫泉法規定下,授權各縣市政府訂定較可行的管理方式,方能收 因地制宜之效。因此為了溫泉的保育與永續利用,本研究提出下列幾項 建議:

,應在溫泉法規定下,授權各縣市政府訂定較可行的管理方式,方能收 因地制宜之效。因此為了溫泉的保育與永續利用,本研究提出下列幾項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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