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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實證研究

第一節 經營業者訪談分析

一、經營業者意見調查

為了解溫泉法實施後對經營業者影響情形,依研究對象採深度訪談 法實地訪談業者,成功訪問飯店、民宿業者合計19家。訪談得到之訊息 可整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份溫泉法令,第二部份政府配套措施之建立,

第三部份經營業者訪談分析統計,茲敘述如后:

(一)溫泉法令

1.溫泉是台灣發展觀光重要資產,已往肆無忌憚的開發,造成溫泉資 源、自然景觀枯竭與破壞。政府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制定溫泉法,

對溫泉產業有了直接規範。溫泉區經營業者對溫泉法頒佈施行均樂 觀其成;惟業者對於法令的內容瞭解不清,希望政府舉辦法令研討 會,讓業者了解法令與經營上有否困難的地方,提出法令修訂的建 言。

2.溫泉法上路後,溫泉開發涉及土地、建築、環保、農業、衛生等主 管機關,為利民眾申辦之方便性,避免各機關間洽辦延長申辦時間,

建議政府成立專責單位,設立單一窗口,統合審查各項書件,縮短 申辦時間。

(二)政府配套措施之建立

1.溫泉水費方面:為利溫泉保育與永續利用,業者均同意徵收水費的 作法,惟各溫泉區溫泉取用方式不盡相同;就本研究範圍而言,大 部分業者屬自行鑽井、接管、維修等,花費巨大投資成本,政府沒 有為業者做必要之建設即徵收水費,增加業者負擔;因此業者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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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輔導成立取供事業或做好相關配套措施建立公平合理制度,統

受訪者意願

受訪者意願

受訪者意願

表5-1-2 溫泉業者在溫泉法規範下面臨之課題與對應策略彙整表

第二節 經營管理策略雛型建構

溫泉法施行後溫泉業者必須就其規定之各項申請,如水權或礦權證、溫 泉取供事業、溫泉標章等等,分述如下:

一、溫泉水權申請流程

根據溫泉法第四條規定「溫泉為國家天然資源,不因人民取得土地 所有權而受影響」,溫泉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溫泉水權「指依水利法對於 溫泉之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因此溫泉取供事業即為水利法所規定的取 得水權人。目前,溫泉水權之申請依據經濟部水利署規定,如引用地表 水則依「地面水水權登記申請書」辦理;鑿井之溫泉水則依「地下水水 權登記申請書」辦理;由而溫泉取得可依溫泉露頭或鑿井方式區分為二 種不同申請流程及方式,其申請程序分述如圖5-2-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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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登記之申請

受理登記之申請 申請不予受理

↓ ↑

已發生訴訟 訴訟或爭執 核准展期 是 或顯已有爭執

終了後 (一次為限)

三十日內

補正完成

申請書件 通知申請人

符合程序 15日內

補 正

現場履勘

履勘報告

履勘紀錄

適當 駁回申請

附具理由

審查完畢 是

10日內

公告 15日內

提出異議

異議成立

登入登記簿

發給狀照

資料來源:經濟部水利署,2003

圖5-2-2 地面水水權申請流程圖

二、溫泉取供使用事業申請

(一)溫泉取供事業之內涵為溫泉取供事業於取得溫泉水權並完成溫泉開 發,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提供他人使用或自己營業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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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其申請程序如圖5-2-3所示。

溫泉取供事業

1.溫泉取供業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土地權屬證明(租用等)

3.溫泉水權狀

4.溫泉開發許可及開發完成證明 5.經營管理計畫書

6.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與溫 泉經營管理有關之文件

直轄市、 縣 ( 市 ) 政

※申請人僅供自己營業使用溫泉者,免附「土地權屬證明」及「經營管理計畫書」

圖5-2-3 溫泉取供事業流程

(二)溫泉使用事業之內涵為以溫泉作為觀光休閒遊憩目的之溫泉使用事 業,並申請溫泉標章後,始得營業。申請溫泉標章之程序如圖5-2-4所 示。

溫泉使用事業

1.經營事業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註1)。

2.身分證明文件。

3.溫泉取供事業之供水證明。

4.溫泉檢驗證明書(註2)。

5.溫泉浴池水質微生物檢驗合格報告。

6.委託申請證明文件。

7.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文件。

直轄市、 縣 ( 市 ) 政

註:1.經營觀光旅館、旅館、民宿、觀光遊樂園、休閒農場、餐廳、浴室等相關事業之 同時,兼為提供溫泉水予消費者使用之營業行為。

2.申請前三個月內於溫泉儲槽出水口及使用端出水口採樣,經交通部認可之機關(

構)、團體檢驗,符合溫泉標準之溫泉檢驗證明書。

圖5-2-4 溫泉使用事業流程

(三)以上溫泉取供事業種類及與溫泉使用事業之關係如圖5-2-5所示。

溫泉取供事業 提供他人使用 提供自己及他人使用 提供自己使用

↙↓↘ ↙↓↘ ↓

溫泉使用事業

資料來源:原住民族地區溫泉資源永續經營及輔導獎勵人才培訓計畫,2007

圖5-2-5 溫泉取供事業種類與溫泉使用事業之關係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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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研究範圍經營管理策略雛型之建構

溫泉使用事業要能正式合法營業,首先應辦理溫泉取供事業之溫泉 水權換證或溫泉水權取得等事宜,取得開發許可與水權後,依「溫泉取 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申請,經營許可通過後,再申請溫泉標章,

才符合溫泉法規定;如前所述因涉及龐雜的主管機關權責運作,故其基 本精神乃設定溫泉資源屬公共財,而以政府為主體的觀點上加以立法規 範。惟本研究範圍大部分屬業者自行噴井,每個溫泉經營業者有自己的 溫泉井,在目前依法執行不彰的情形下,參據現有經營管理課題與經營 業者看法,本研究認為在輔導業者合法化的執行過程,應採漸進方式辦 理,如此既可減輕業者經營負擔,亦可減輕公共投資建設經費籌措上之 財政壓力,由而宜採自由市場競爭型態,將政府的角色先界定在輔導立 場,隨著市場型態的轉變,再導入以政府為主導的經營管理方式,故可 考慮修法,政府先站在監督立場將經營業者納入體制的一環,準此政府 應在溫泉法規定下擬具兩種管理方式,予以結合成為一個如圖5-2-6所示 的經營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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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德爾菲法問卷調查結果

問題二、您對取供事業及水費徵收的看法

問題四、您對溫泉區開發與保育的作法

問題六、您對溫泉區土地管理的看法請依序回答下列問題

二、不同意見彙整

有關問題一、為使溫泉法加速推動政府應有作為之建議

1.第3子題有人認為台灣目前地熱徵兆多位非都市土地,相關土地變更 程序必多循區域計畫而非都市計畫。

2.第5子題則建議應設立單一窗口之專責單位,由縣市長召集執行。

有關問題二、對取供事業及水費徵收之建議

1.第2子題建議水權證四年換證一次以減少成本負擔。

2.(1)第3子題目前台灣大部分溫泉經營模式為自取自供,除台北市北投 及陽明山地區由北水處統一供水外,餘多數業者同時擁有取供事 業及使用事業兩種兩身分,故有取用溫泉水之行為,即應基於使 用者付費原則徵收。

(2)同子題建議應有地域差別、溫泉水費的收取應回歸溫泉區的建設 及開發利用所需經費。

3.第4子題建議按各地區價值之不同,採分區分別定價徵收。

4.(1)第5子題有人認為自由市場機制應有成本考量,現今取供事業不易 評估成本。

(2)另有人認為對於都會區及地方競爭力、社會成本的差異應加以檢 討,運用差價達到政策目的。

有關問題三、對溫泉區管理之建議

1.(1)第2子題依現行溫泉法規定溫泉標章制度仍有後續未取得及標示 之裁罰行為,非僅類似「形象認證」之頒給,不宜由民間單位核 發。

(2)溫泉協會係由業者組成,標章核發難免瓜田李下。

(3)溫泉標章由政府核發較有公信力。

2.第3子題建議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建立溫泉基本資 料庫。

3.第5子題社區整體營造與商業體連結並無法提升居民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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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問題四、對溫泉區開發與保育作法之建議 1.第1子題多數溫泉區係位非都市土地中。

2.第3子題作法過於樣板。

有關問題五、溫泉區經營之作法之建議

1.第2子題現行經營業者經營模式均區劃其服務客層,因所提供服務品 質之別,價格有大幅差異,故有關價錢部分應回歸市場機制。

2.第4子題要導重市場機制

3.第5子題所監督及協調之對象及事項應明確。

4.第6子題溫泉法並未排除其他現行如土地及建管等法規適用,而輔導 合法化應循法制程序進行,非僅簡單以「就地」兩字說明,以免誤 導,政府扮演應加強輔導角色。

有關問題六、溫泉區土地管理之建議

1.第2子題應由地方政府相關權責單位妥予協調後納入溫泉管理計畫

,以引導後續土地使用計畫之檢討變更。應由中央監督地方辦理。

2.第4子題溫泉區公有土地應保留避免有圖利之嫌。

有關問題七、溫泉區建築使用之建議

1.第1子題對於違規使用業者應予以嚴懲後,再予以輔導。

2.第4子題政府應擬訂各溫泉區之建築景觀管制規則,以供建築開發審 核。

3.第5子題依各項規定施設就應准,不要重覆限制條件。

三、結果剖析

依德爾菲技法之專家問卷調查統計顯示,不同意見團體的專家對溫 泉區經營管理機制,除對取供事業及水費徵收、溫泉區經營等兩個問題 在看法上較為紛歧外,餘均具相當的統合性;再檢視不同意見之反應,

發現與專家團體之背景具關聯性,且可予整合成更具體的作法,由而將 相關問題之結論彙整如次:

(一)為加速推動溫泉法,政府應有下列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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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溫泉經營業者舉辦法令研習。

2.加速完成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之訂頒。

3.儘速辦理溫泉區劃設,據以辦理都市土地之都市計畫變更(擬定)或非 都市土地之變更編定(補編定)。

4.設立單一窗口之溫泉資源專責管理單位。

4.設立單一窗口之溫泉資源專責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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