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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公車服務供應相關變數

第二章 文獻回顧

2.3 市區公車服務

2.3.2 市區公車服務供應相關變數

一般公車系統服務的規劃程序[11]如表 2.2 所示,包括五項規劃項目:

路網設計、班次設計、時間表設計、車輛排班及司機排班。此一規劃程序可 以是說由一連串的決策過程所組成,各環節必須深入考量,方能建立一完善 的公車系統服務。而本研究所要探討的虧損補貼必要程度,將利用其規劃的 各項程序來探討,另在加上旅次需求。

表2.2 公車服務規劃程序表

輸入 規劃項目 輸出

需求資料 供給資料 路線績效指標

路網設計

改變路線 新路線 作業策略 有無補貼

車輛數 服務策略 現有獎金制度

班次設計 服務頻率

不同時刻需求 頭末班車時間

運行時間

時間表設計 班車出發時間 班車到站時間 空置時間

調度時間 排班限制 成本結構

車輛排班 車輛排班

駕駛勞工法規

行車成本結構 司機排班 司機排班 資料來源:參考 Cedar,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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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Shangyao Yan[7.8]提到,對於市區公車獲利能力來說,班次的設定和公 車的路線和時刻表都是最基本的要素;根據 Cedar(1986)的公車服務規劃程序裡 也提到有五大項目在規劃公車時須要被考慮:(1)路網設計,在設計路網前需要 考慮供給與需求資料及路線績效指標;(2)班次設計,考慮有無補貼的幫助、車 輛數的多寡、服務的策略方向、現有的獎金制度等來進行班次設計;(3)時間表 設計,此項目上投入的因素包括有不同時刻需求(尖離峰)、頭末班車時間設定、

整條路線運行時間;(4)車輛排班,投入的因素包括車輛空置時間、車輛調度時 間、排班時間、成本結構等;(5)司機排班,必須依據勞工法規結構、行程成本 結構等。總和以上因此本研究首先將針對各補貼公車的班次(包括它的尖離峰派 車的頻次、或是固定班次分別在甚麼時段、平常日和假日個別的時段等班次時間 將它各別拿出列表)。另外來有各受補貼公車之路線,包括各路線的起迄點,沿 途經過的地區、景點、接駁點、車站、長度,以及路線服務的範圍。

小結:

必要服務的範圍包括非商業性的考量,業者因應政府的要求,行駛較偏遠、

郊區、交通較不活絡發達的地區,讓住在交通不方便地區的居民能有基本行的功 能,以社會運輸為出發點,包括服務時段可以接受,能滿足最小的服務水準,有 特殊的目的地可讓大部分使用者到達或轉乘到他們想要的活動地點,並且是由政 府來出資支持之服務。另外規劃市區公車方面,主要考慮的程序包括有路線選 線、班次、時刻表、司機排班、車輛調度等。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第三章 虧損補貼路線 虧損補貼路線 虧損補貼路線 虧損補貼路線必要性 必要性 必要性 必要性之考量 之考量 之考量 之考量

3.1 虧損補貼計畫 虧損補貼計畫 虧損補貼計畫 虧損補貼計畫作業規定 作業規定 作業規定 作業規定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為有效執行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虧損補貼,以改善臺北市 聯營公車經營環境,並提升臺北市聯營公車服務品質,特依交通部令頒大眾運輸 事業補貼辦法(以下簡稱補貼辦法)訂定本作業規定。

本作業規定之補貼對象為經營臺北市聯營公車服務路線產生虧損之客運業 者,公車業者至前 1 年度 12 月底仍繼續經營之臺北市聯營公車路線,因其每車 公里營收低於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得申請補貼;於前 1 年度公司整體營運產 生虧損者或參加臺北市聯營公車部份之虧損得列優先補貼對象,下列情形除外:

1. 前 1 年度曾發生影響民眾行之權益時,得視情節輕重,由服務品質督導小組 決定不予補貼。

2. 前 1 年度違反「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服務評鑑辦法」而被撤銷所屬高營收營 運路線之聯營公車單位,得由服務品質督導小組決定不予補貼。

本作業規定相關名詞定義如左:

1. 服務品質督導小組:臺北市補貼審議作業在由臺北市聯營公車服務品質督導 小組執行。服務品質督導小組依其設置要點設置。

2. 服務路線:依政策與民眾運輸需求之需要,由臺北市聯營公車業者經營或受 委託或經指示經營之郊區、山區偏遠公車路線、專車路線、捷運接駁路線、

特殊路線、特殊班次之營運路線、無障礙運輸路線及符合補貼條件等營運虧 損之公車路線。

3. 郊區、山區偏遠公車路線:以服務山區產業道路及郊區社區民眾之公車路線。

4. 政策專車路線:由政府徵求配合特殊活動、節慶與旅次目的之一定期間之公 車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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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特殊路線、特殊班次之營運路線:非前述各路線惟配合民眾需要闢駛或非行 駛固定班次或特殊時段如夜間公車之公車路線。

6. 無障礙路線:設有殘障服務設施(輪椅升降機)之固定或彈性路線之運輸服 務。

7. 共駛路線:由 2 家以上之公車業者經營,採用同一路線編號、行駛於同一路 線之公車路線。

8. 重複路線:同一公車業者,經營 2 條以上路線具重複情形,而重複里程為其 中一線全線里程之 70%以上之路線。

9. 競標路線:一本作業規定第 9 點以公開方式辦理競標、議約之補貼路線。

10. 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應以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統一會計科目及路線別成本 制度之成本分類與標準計算各路線別成本;未計算路線別成本者,以本市最 近一次經本市議會審定票價推算之每車公車成本計算。

11. 每車公里實際營收為路線總營收除以路線總行駛里程,並得依臺北市公民營 公車聯營管理中心提報之聯營公車路線每車公里營運收入計算。

12. 每人次公里補貼金額計算公式:(該路線補貼金額)÷(該期總載客人數)÷(該路 線每段次平均里程)。

13. 路線總行駛里程為(行駛車次)乘以(路線往返里程數),如車次數與路線往返 里程數乘積大於總行駛里程者,以路線總行駛里程計。

14. 行駛車次:自營運路線起點站行駛返回起點站計算為 1 車次(往返兩班次為 1 車次)。

15. 路線里程數:自營運路線起站至終點站後返回起點站之行駛里程數。

16. 修正後補貼總行駛里程=行駛車次×路線里程數(行駛車次以 70 車次為計算 上限即超過 70 車次者以 70 車次計)。

17. 修正後每車公里合理營收=路線總營收/修正後補貼總行駛里程。

受補貼路線之優先次序

1. 第 1 優先補貼路線:路線里程 30 公里以下,依政策與民眾運輸需求之需 要,由臺北市聯營公車業者經營或受委託或經指示經營之郊區、山區偏 遠公車路線、政策專車路線、特殊路線、特殊班次之營運路線、無障礙 運輸之公車路線,其行駛超過 30 車次者以 30 車次計。各受補貼業者因 近 1 年服務評鑑成績排名位於後 1/3 且評鑑平均成績低於 82 分,原屬第 1 優先之所有補貼路線,全數改列第 2 優先路線補貼,其行駛超過 30 車 次者亦以 30 車次計。

2. 第 2 優先補貼路線:符合補貼辦法規定之營運虧損公車路線,平均每日 往返行駛 30 車次以下,路線里程 30 公里以下。

3. 捷運接駁補貼路線:路線里程 30 公里以下,行駛超過 30 車次者以 30 車次計。

但有關政策路線為政府所主導,為了特殊的活動事件指派業者執行,即使虧 損也必須服務的路線,因此不論他的必要程度與否、績效與否、獲利與否都需服 務,例如政策路線(年貨專車、跨年專車、掃墓專車)等,因為由政府指派,不具 有必要程度之探討,因此本研究對於政策、特殊的營運路線將不與探討。

路線別基本營運虧損補貼金額計算公式如左:

(一) 現有路線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 1. 現有路線

路線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每 車公里實際營運收入)×(車次數) ×(路線往返里程)。

2. 若為捷運接駁路線(行駛車次 70 車次以上)

路線基本營運補貼最高金額=(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修正 後每車路公里合理營收) ×(車次數) ×(路線往返里程)。

(二) 申請補貼之路線,非因本處政策需要要求調整而至本年申請補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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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計劃車次數超過前 1 年路線車次及里程數者,以前 1 年車次/

里程數為本年車次/里程數。

(三) 業者提報申請補貼路線之車次/里程資料,與本處核定額比較,取 小值計算補貼最高金額。

(四) 依(一)公式計算之補貼最高金額如超過業者提報原始申請補貼款 總額,則以業者提報原始申請補貼款總額為上限。

(五) 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以本市最近 1 次經臺北市議會審訂票價推 算之每車公車成本為上限值;未能以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統一會計科 目及路線別成本制度之成本分類與標準計算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 者,如新成立之公司,以臺北市最近 1 次經臺北市議會審訂票價之 每車公車合理營運成本計算。

(六) 臺北市服務品質督導小組得視各受補貼公車業者之虧損與營運績 效等實際情況,調整基本營運虧損補貼金額。

補貼經費:

(一) 路線里程 30 公里以下,行駛班次 30 車次以下之補貼路線:

1. 補貼款分攤之原則依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 19 點由中央政府分擔 1/3,臺北市政府分擔 2/3。

2. 臺北市政府應分擔之補貼金額,以中央政府實計分擔金額折算之,如臺 北市政府因而剩餘之補貼款項,或於第 1、2 其各公車單位申請核撥補貼 款作業完畢後有剩餘,臺北市政府擬具第 2 次補貼總計劃,由臺北市政 府服務品質督導小組審核同意後分配或依程序繳回市庫。

(二) 第 1 優先路線(含評鑑成績不佳納入第 2 優先路線,或屬重複路線),其行駛 車次超過 30 車次以上補貼差額由本府補貼款酌予補貼。

(三) 補貼經費分配原則:

1. 補貼總經費依本處初審符合補貼條件之第 1 優先服務路線虧損金額優先

核撥。

2. 如有剩餘額度,依初審符合補貼條件之第 2 優先路線及捷運接駁路線虧 損金額,依比例折減補貼。

3. 補貼路線因違反臺北市聯營公車服務路線營運補貼計畫執行管理要點致 扣款或中止計劃其所餘之補貼額度,得併分配後剩餘擬具第 2 次補貼總 計畫,由臺北市服務品質督導小組審核同意後分配或依程序繳回市庫。

3. 補貼路線因違反臺北市聯營公車服務路線營運補貼計畫執行管理要點致 扣款或中止計劃其所餘之補貼額度,得併分配後剩餘擬具第 2 次補貼總 計畫,由臺北市服務品質督導小組審核同意後分配或依程序繳回市庫。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