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第三節
第三節 志願服務 志願服務 志願服務 志願服務
蔡漢賢(2001)認為志願服務乃個人本濟世胸懷,利他情操,助人豪情,
服務壯志,不計名利,不求回饋,志願貢獻自己之有餘,藉以幫助他人之 不足,進而致力改造或促進社會,以求群己關係更融合,社會福祉更增進 的一種服務志業。志願服務係闡揚愛人如己的崇高胸襟,傳送溫馨關懷的 各項訊息及激發人們利他、助他的心理、行為。
一一
一一、、、志願服務、志願服務志願服務志願服務
參與志願服務工作在歐美國家已經是一件很普遍的事情,根據調查,
在2001年美國約有44%的人參與志工服務工作,而其中有42%的美國志工 不但當志工同時還捐款(Blumenthal,2002),而每二名美國成年人中,就 有一名會在每星期撥出至少三小時為非營利界擔任志願服務工作,因此非 營利機構堪稱全美第一大「雇主」(余佩珊譯,1994),由此可以發現,
在國外從事志願服務的人數相當龐大,所能創造的效益也十分驚人,而這 種完全來自於民眾自發性參與及貢獻的力量,也正是建立公民社會的基礎 動力。因此,若欲提振社區的生活意境,需要將社區組織的輔導與居民社 區參與的實踐作為理念主軸(羅秀華,2001)。
二 二 二
二、、、各學者對志願服務之定義整理如下、各學者對志願服務之定義整理如下各學者對志願服務之定義整理如下各學者對志願服務之定義整理如下
1.李淑珺
李淑珺李淑珺譯李淑珺譯譯譯(((2000)( ))整理出四點 )(1)非強迫性;(2)目的在助他人;(3)不求立即的,或大筆的金錢 回報;(4)是工作,而非玩樂。
2.曾華源
曾華源曾華源、曾華源、、、曾騰光曾騰光曾騰光曾騰光(((2003)( )))則整理出三點(1)志願服務是一種助人的美德;(2)志願服務是組織性的利他行為;
(3)志願服務是基於社會公益責任的參與行為。
3.陳武雄
陳武雄陳武雄(陳武雄(((2004)))認為志願服務乃是個人秉持「甘願做,歡喜受」的理念;) 本濟世之胸懷,利他之德操,助人之情懷,服務之壯志;不計名利,不求 回饋,志願貢獻自己之有餘,藉著以幫助他人之不足,進而致力改造或促進 的一種服務事業,以促使群己關係更融洽,社會福祉更增進。4.張月芬
張月芬張月芬(張月芬(((2004))))覺得志願服務的內涵已比過去單純的慈善救助豐富許多,並已被詮釋為:本著自由意志、發揮己願及利他情操。
5.徐俊賢
徐俊賢徐俊賢(徐俊賢(((2005))))認為志願服務是一種個人為表達對社會積極的關懷,本自 由意願非強迫性的參與,不以報酬為目的,投入時間、知能等,藉以達到 幫助他人、服務社會及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6.蔣政剛
蔣政剛蔣政剛蔣政剛((((2007)))指出志願服務是志工個人追求社會公共利益所提供的服)務,其行為是源自於個人自發性的意願,濟世助人、回饋社會及利他情操的 服務工作,並且不求金錢或物質報酬之個人利益為目的。
7.吳建明
吳建明吳建明(吳建明((2008)( )))覺得志願服務乃出自內心的自由意願,奉獻餘暇時間,不 追求經濟報酬,以非專職的角色從事包含利他、利己等互惠又互助的社會服 務活動。8.鍾立君
鍾立君鍾立君(鍾立君(((2009))))認為志願服務是義工個 人出於自由意願,非基於個人義 務或法律責任,利用閒暇時間將個人餘時、餘力、餘財及餘知來表達對社 會愛意,對同胞的關懷,提供精神與物質兼備的服務,不以獲取報酬為 目的,以犧牲奉獻的精神來回饋於社會。綜上所述,志願服務雖然從以前就有,民眾或多或有會有一些自發性 的慈善助人與公益服務行為,但一直到最近,志願服務以更有組織、更專 業的型態出現後,所展現出的力量更為強大,使政府與民眾對志願服務更 加重視。
政府提出相關的獎勵辦法來激發民眾加入志願服務,而民眾也將志願 服務視為回饋社會、自我成長的一個途徑,讓志願服務有日漸普及的趨 勢,尤其是志願服務與非營利組織結合後,兩者更是有相輔相成的效果,
非營利組織需要人力來達成組織目標,也需要有更多認同組織宗旨的民 眾,來推廣組織的使命,而志願服務人員需要非營利組織提供服務的舞 台,在有計畫與專業性的運作下接受培訓並提供服務。因此,當愈來愈多 民眾投身志工行列,試圖為社會盡一份心力之時,是否能將這份心力灌注 到非營利組織與社區之中,讓社區民眾乃至於社會大眾能同享志願服務所 帶來的成果,將是本研究所關注的重點之一。
三 三 三
三、、、退休人力之運用、退休人力之運用退休人力之運用退休人力之運用
政府之力有限,民間之力無窮,民間雖然擁有充沛的資源,但卻常常 缺乏組織與機制來將其整合,資源再多也猶如一盤散沙,發揮不了多大的 作用。而社會資本正有整合與運用資源的作用,其運作的過程與方式,正
是讓民間力量集結的一個重要管道,透過有計畫的社會動員,將許多認同 組織使命、志同道合的民眾集合在一起,共同研擬或推動解決社會問題的 方案,並吸引更多民眾、團體、企業或政府的資源投入其中,轉化為更大 的動力來做更多事。
社區發展之人力資本方面,需要透過教育及培訓的途徑來達成,社區 內逐漸增加的退休人員,將是龐大而潛在的人力資本,然而,根據《2001 年台灣的基金會調查研究計畫成果報告》中顯示,退休人員擔任基金會志 工的比例僅佔11%(江明修,2002),如果能善用退休人員,給予適當的 培訓與規劃,並以在地社區作為實際的操作場域再向外擴散,相信必定能 對社會資本的累積有所助益。
Milofsky(1979)認為退休人力的再運用類別甚多,其功能也各有所 異,其中又以社區型的非營利組織與民眾的生活最接近。就已明確指出非 營利組織與社區的關係密切,可在社區的運作中創造鄰里關係,促進居民 的互動機會,同時公民參與和志願主義更是社區運作的兩大基石。在台灣 積極於建立一個能讓民眾安身立命、安居樂業的場所,甚至以此擴及於全 社會,讓全體民眾共蒙其利,就更應積極健全社區的功能,而社區型非營 利組織正可扮演此角色,在致力於草根力量發展之際,這種由社區居民自 發性參與的組織,最能貼近民眾自身的需求,解決民眾的問題,集結社會 資源,形成對外發聲、對內整合的窗口。藉由組織本身明確的宗旨和目標,
更有計畫及效率的逐步導引社區的發展,而其中最重要的資源及動力就是 居民本身的參與,因此善加運用社區型非營利組織的資源將成為當務之 急。
陳金貴(2005)認為退休人力的再運用在社會的發展脈絡中,出現的 相當早,然而一直到最近,才有許多系統化的研究大量出現,各部門也如 雨後春筍般蓬勃發展,充分突顯出社會大眾與學界對非營利組織相關議題 的重視及關切。而非營利組織具有對內重視志工人力的運用,對外著重於
協助社區的運作等特色,循著內外部二種不同的途徑皆可產生社會資本,
因此非營利組織所呈現出來的活力與生命力,又可作為型塑本土式公民社 會的基礎,在目前國際社會中普遍興起重建公民社會思潮之際,更應尋思 該如何善用非營利組織的各項資源,以發揮最大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