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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式建築防火避難設計審議制度之建構

第一節 審議機制之基本特性

藉由前述各國有關訂定性能式審議機制的精神、組成架構及審議流 程之內容探討,轉換我國考量訂定性能式建築防火避難審查機制基本特 性及相關事項:

一、審議機制之精神

透過圖 6-1.1,可以瞭解性能式建築防火避難審查機制著重的精 神,而以下為審議機制注重精神之各項說明:

圖 6-1.1 審議機制的精神

(一)技術專業性

1.設計者的技術專業性:

目前除了在從事性能式建築防火避難設計時,要求設計者本 身的專業知識及技能,應是依法登記開業的建築師或專業工業技 師;在進行性能式建築防火審查的過程中,設計者應送交所有必 要的指定文件、輔助文件及設計圖說,以證明達到設計者應具有

公正客觀

付費審查

性能式建築防火 避難審議機制

技術專業

技術專業性之基本條件。

2.審查者的技術專業性

依據性能驗證結果從事性能設計時,必須滿足性能規定所要 求之性能標準。在日本,執行性能驗證的是設計者,若設計者提

「確認申請」時(確認合法之申請),建築主事就必須加以審查;

但在台灣,因推動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已推行多年,而行政規 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學、專科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 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依法 任用,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故審查者本身已具有技 術專業之資格;在技術部分由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

但審查者是否了解從事『性能式設計』之意義,未來或許應針對 從事建築行政審查或鑑定人員,舉辦相關研修及教育活動。

3.第三公正機構的技術專業性

對於從事建築物的相關性能式設計審查及相關性能的驗證,

具備高度驗證技術能力及儀器,並因應性能化之規定調整,具備 審核、勘驗之能力,且有一定之審核、勘驗組織。並應具備足以 因應意外或紛爭之保險制度等責任體制。

(二)公正客觀之精神

基本上審查性能式建築防火避難設計的相關業務,本身需具 備專業性的評估技術、設備或是器具外,另外最重要的是保持公 正客觀的立場,不因外力介入或是干擾而影響其公平性,相對也 影響社會大眾及使用者的安全,所以本身必須保持公正、超然立 場。

除了建管人員應秉持公正客觀的態度進行相關審查之外,第 三公正機構應以第三者之超然立場,進行相關審查。第三者之中

立性及客觀性,應避免之重點應該是「利害衝突」,而「利害衝突」

意指維持第三者之公正性或是契約當事人之利益優先考量,而不 以本身業務利害關係為前提,來執行相關審查或實施特別性能檢 驗、品質檢驗等業務。

(三)付費審查

藉由使用者付費的方式,來維持整體審查機制的正常運作,

及相關設備、器具的維護保養。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 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應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支付。

二、審議機構之基本組成架構

透過外國行之多年從事性能式行政審查的經驗,將我國未來性 能式審議機構的組成方式,擬具出一基本雛形組成架構,而其組成 架構﹝圖 6-1.2 所示﹞內容如下所述:

(一)性能式防火避難審議整體組成架構之說明

整體組成架構,由申請人、性能式評定機構及行政機關為主要 構成行為人,而各行為人中,其主要包含各種不同類別的使用者、

評定者、審查者及監督管理者,而以下為各項說明:

1.申請人:

申請人大都為民間團體,而申請性能式審查的申請人可分為 二類:一為是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或進行變更使用建築物的申請 人。二為在參與建築物建造過程中的各項行為人,其中包涵營造 業者、材料廠商、專業設計團隊或是其他專業團體等。

2.性能式防火避難評定機構:

基本上性能式防火避難評定機構應包含專業審查部分﹝同業 間相互審查﹞及第三公正機構部分。而第三公正機構也應包含審

查性能式防火避難申請案件之機構以及驗證各項性能標準之機

(4)協助建築許可作業及法定審議流程

(5)其他法定使用

3.行政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機關在此為建築主管機關。而建築主管機關在此主要 任務為:

(1)行政程序整合─以縮短行政審查時間。

(2)法律保障效力─確保性能評定之效力。

(3)使用管理依據─日後監督管理之依據。

(二)需適用性能式防火避難審議之要件─申請人部分

目前歸納出幾種對象,是必須經過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委 員會(審查小組)審查,在先前章節已有說明,在此就不在贅述。

(三)專業審查之主體條件說明

專業審查之主體,應考量下列幾項條件,以明確『專業審 查』在『性能式防火避難評定機構』之功能及地位:

1.專業審查者之審查資格 2.專業審查之責任歸屬 3.專業審查者之收費標準

4.進行專業審查時,其審查範圍及項目

而有關專業審查相關條件之定義及標準,在後述章節會有 詳細之介紹。

(四)性能式防火避難評定機構之組成 1.性能式驗證部分

性能式驗證機構之組成因子,應考量下列項目:

(1)審議驗證設備部分 A.性能實驗室之成立

B.電腦設備及模擬程式之建立 C.具備專業操作人力

(2)籌設各種專門委員會

(3)審查驗證項目

(4)收費方式及標準 2.性能式審議部分

(1)審查項目

(2)審查收費標準

(3)審查責任歸屬 三、審議機制之運作範圍與流程

審議機制基本上必須符合行政程序法、建築法及消防法等相關法令 的規定外,其審議機制之建構方式,必須考量使用者申請審查的方式、

各項防火避難評估基準的要件及方式、整體機制的運作,在此將性能式 建築防火避難審議機制的運作範圍及運作流程加以說明,並整理如圖 6-1.3 表示之。

(一)運作範圍

應包含『建造許可』、『施工管理』、『使用管理』及『拆除管 理』等階段。

(二)運作流程

性能式防火避難審議作業為性能式建築設計整體作業中之一 部分,而運用性能法規必須在建築物規劃設計階段引入該建築物 從事性能設計之概念及設計方法,以工後續從事性能式審議時,

可依據所訂定目標加以審查。參照 ICCPC 之性能式審議運作流 程,及前述審議精神與基本架構,擬定我國從事性能式建築防火 避難審議運作流程。

圖 6-1.3 性能式建築防火避難審議運作流程圖

性能試驗報告

性能式建築防火避難審議機制

付費審查 公正客觀 技術專業

行政程序法 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

消防法(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建築消防機關 許可

授權 條件程序

建築許可 付費

建造許可

施工管理

使用管理

拆除管理

測試技術 計算檢測

性能評定書 技術審查 書面審查 行政規費

第二節 審議機制制度與流程規劃

一、性能法規架構與審議模式

性能法規與規格法規之相異處,在於性能法規採用『層級』架構觀 念說明法規之目的及操作內涵,與規格法規僅為最低限之要求概念有相 當之差異;因此性能法規提供了『選擇性』,突破規格法規之僵化與強 制限制,這是性能法規主要之優點。然則如何發揮性能法規之優點,而 能讓業主能適當選取適用之法規,即需設定適用模式及流程,以供業主 清楚明白的選用。

性能法規之架構,其最上層為設定『目標』,主要為確立設計應達 到之法規目標,只為原則性之說明;並據目標而發展『功能說明』,顯 現該設計應達到之功能水準;及依功能設定『性能要求條件』,說明達 成該功能所需之設計性能等操作條件;最下層則為可接受之替代方案,

說明具體可行之設計方案、策略及執行。

越往性能法規之上層架構,越趨向原則性之規定,因此其彈性越 高,設計發揮之自由度越高,從而驗證其達到法規相同或以上之水準,

越需精密之分析與專家之協助。

從業主之需求面來看,因應設計而對現有規格法規之適用突破,會 有不同程度之需求;約略可分為簡單無變化需求、部分變異突破需求、

大規模革新性突破需求。事實上,大部分之設計申請案均無突破現有法 規之需求,這一類之案子採用傳統之規格法規,延續傳統之審議程序即 可,而其觀念即在將規格法規之規定,亦視同性能法規下之替代方案之 一。

進一步之發展即為容許部分之突破變異,增加新的替代方案,使得 法規目標之達成不是單一路徑。這一類部分變異突破之需求產生,往往 只是因為設計中,因為特殊狀況,使得某種單一規定之法規參數或條件 無法達成,從而希望以其他之替換方式或替代方案,達到相同之性能條

件。其更動法規之範圍為局部性,解決方式只要設定不同之範例供其選 取與決策。

如果法規局部性之突破無法滿足設計需求,更進一步即為採用革新 性之方法與模式,而從能否達成法規目標本質來研判設計方案合宜與 否,由於暨有之方案無法配適,較為合理的模式為請專家評判相關之設 計資訊,以及衡量審議之範圍及程序。

上述各種模式在審核簡易難度、確立責任、擔負風險、作業程序與 審議時間長短等必然有所不同,而涉及審議流程為探討不同模式間之可

上述各種模式在審核簡易難度、確立責任、擔負風險、作業程序與 審議時間長短等必然有所不同,而涉及審議流程為探討不同模式間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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