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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式建築設計審議機制之研究─以防火避難設計審議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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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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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研究動機 隨著國內建築物的逐漸朝向高層化、大型化及用途複雜化、再加上 新穎材料、設備、技術及設計理念的發明,建築技術規則也隨之增訂設 計施工編第八十九條之一條文,其規定適用範圍內之建築物,採行性能 式設計法進行防火避難安全設計時,經設計者提具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 計畫書,送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 定。所以目前法規定訂定趨勢朝向安全性、合理化與經濟層面多方面考 量。 累積歷年的研究成果,將完成的建築物防火避難及煙控的設計法案 及各國所採用的經驗公式落實成可實現、可供民間設計業者參考使用的 性能設計法加以深入研究之後,將其成果為基礎,建立政府相關審查機 制中所需要的技術參考規範及研究結果中所建議可使用的相關配套措 施。 而目前政府所需相關技術參考規範及配套設施已建立完備,但政府 機關的所需具備之審查機制尚未成形,民間業者循著相關技術規範或是 配套措施設計、興建,政府機關卻無相當完備之審查機制,加以審查使 其合『法』化,實無法符合『政府再造』之精神及因應未來加入世界貿 易組織之所需。 希藉由此研究,了解目前防火法規本身的不足及審查程序上與民間 團體投資興建建築物因防火設計上所面臨的困難點,其後提出建議合理 解決方式,並藉此建立一合乎本土化之性能式建築防火設計的審查機. 1.

(2) 制。最後所呈現結果,促使政府機關,並可建議配合相關配套法規之使 用或修正、以國內需求為基礎、符合國際競爭之條件,建立一合理可行 的審議機制及規範。 二、研究目的 本計畫的目的為 (一)瞭解國外性能式建築防火設計之審查機制及配套法規。 (二)研究合適性能式建築防火設計的要件。 (三)研擬一合理有效率之審查程序及合理收費。 (四)建立合乎本土需求及符合國際基本條件的性能式建築防火設計之 審查機制與相關配套法規。. 第二節 研究內容與方法. 一、研究內容. 本計畫之研究內容包括以下數項: (一)國內外相關建築法規之審查機制研究。 (二)國外相關性能式建築防火設計之法規及其審查機制、配套法 規之研究。 (三)性能式建築防火設計審查機制之基本構成要件。 (四)舉辦座談會並彙整相關學者專家意見。 (五)性能式建築防火設計審查機制建立之芻議。. 2.

(3)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針對未來實施性能式建築防火設計之審議機制及應有的 配套法規應做一全盤性之整合,故必須將國內外目前有關建築防火法 規、相關審查機制之規定及配套法規之適用性加以了解,並藉由國內外 實際案例及研究報告所呈現之結論及建議,作為初步研究之基礎資料, 進而擬定本研究審查機制及配套法規之初步架構;其次透過訪談及問卷 結合專家學者及民間業者之經驗結合公部門的行政經歷,依此修正本研 究的『審查機制』及『配套法規』之架構及擬定性能式建築防火設計的 審查機制及配套法規之內容。 本計畫之研究方法如下包括以下數項: ﹝一﹞文獻回顧法 藉由文獻資料分析方式可大致探討出以下幾項重點: 1.了解我國建築防火法規內相關性能式規定,以及目前各國建築防火法 規之著重特點及相關之性能式防火設計的適法規定。 2.分析各國有關性能式建築防火設計的審議制度內所著重審查決議重 點、量化標準、行政程序及本身行政機關所應有的專業素養及裁量權 力。 3.整合我國現有防火理論基礎研究及性能式防火、避難及煙控等相關領 域之研究成果。 ﹝二﹞專家訪談及相關單位之資料收集 在擬定性能法規審議機制之初步架構後,藉由各領域專家之意見, 檢討研究之課題。. 3.

(4) 第三節 研究流程與預期成果 一、研究流程 本計畫主要工作內容及其詳細進行步驟,如以下圖 1-3.1 表示: 計畫開始 國內外文獻資料蒐集 國內外相關建築法規蒐集 研究範圍與研究內容研擬. 國內外現行性能式建築防火 設計審議課題之分析. 國內外現行建築審議機制 相關課題之分析 1.建造執照審查作業方式 2.相關責任與風險 3.第三公正機構之建立. 1. 審議的客觀條件之建立 2. 性能式防火設計審議程序及效力 3. 性能式防火設計審議之疑義處理. 性能式建築防火審議機制雛形之建立 問卷及訪 談各相關 單位之代 表. 舉辦座談 會. 彙整學者專家之意見. 整合性能式防火設計審議機制及其內容. 結論與建議 圖 1-3.1 研究流程圖. 4.

(5) 二、預期成果 本研究預期完成下列工作項目及成果: 1.了解世界各國性能式防火法規演進及審議機制 包含性能式建築防火設計與法規配合及應用、審查性能防火設計 的標準、替代方案的構想及成果呈現。 2.制定性能式建築防火設計審查程序及方式 包含申請性能式建築防火設計審查之所需相關書圖文件、證明資 料、格式、審查時程、審查合格通過的方式與標準及經審查通過所發 給證明文件之效力,以供未來從事性能式建築防火設計審議機制之參 考規範。 3.研提審查機構組成與評估方式 審查評估能力之培養包括審核專業人員的組成、訓練、專業能力 的提昇與審核機關之審核認證之方式﹝藉由軟、硬設施認證﹞,提供 未來成立審查機構考量要件之參考。 4.研提第三公正審查機構建立基本要件 第三公正審查機構的成立為審查者與設計者之間的評估標準及認 定方式不一致,應提出專業的研究結果,作為其間平衡點之依據,因 此第三公正審查機構公正審查之研究能力、專業能力、實驗評估能力 應為世界各國所認同,提供未來成立第三公正審查機構之參考。. 5.

(6)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建造執照審核作業概要之概述. 一、建造執照審核方式之分類說明 透過申請建照執照審查制度作業分析的瞭解,實際上各縣市地方主 管建築機關鑒於人力不足、工作量過大的情況下,對於核發建築許可這 項行政管理工作之執行皆有不同方式,如圖 2-1 所示的預審、內審、外 審、會審及協審等方式。 協審註 1. 內審. 外審. 會審. 建築法第三. 建築法. 建築法第三. 各目的事業. 十四條之一. 第三十四條. 十四條之一. 機關規定. 消防安全. 環境評估. 水土保持. 其他. 二、特殊設備 一、特殊結構. 專業簽證項目. 建管機關審查. 二、其他擬預審查項目 勵辦法 一、開放空間綜合設計鼓. 我國建造執照審查制度關係圖. 預審. 建造許可 圖 2-1.1 申請建造執照審查方式作業分析圖 註 1.協審:因若干縣市人口多幅原大且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宥於人力所以由省建築師公會隻該縣市辦 事處安排該地開業之建築師協助建管人員審查作類似初審之作業。. 6.

(7) 二、各項建造執照審查方式之定義說明 1.預審方式註 2 之說明 (1)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列舉建築有 關事項,並檢附有關事項…、申請預為審查;而地方主管建築機關 對於辦理建造執照申請預審案件,得設建造執照預審小組辦理之。 (2)根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地 方建築主管機關針對開放空間植栽綠化、公益性與其對公共安全、 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之影響予以詳細評估。 2.外審方式註 3 之說明 主要觀念參照於建築法第三十四條所訂定: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 之建築物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審查之 精神。而目前此制度精神也像『協審制度』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因 應建築師簽證制度之過渡時期,特地委託當地建築師公會審查。 3.內審方式之說明 『內審方式』此部份說明著重於內政部於民國八十六年所訂頒『建 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此要點 的特色確定行政與專業技術分工及執照書圖之業務劃分及責任歸 屬,及法令檢討不再是建築管理人員而是與建築師共同負責。主管機 關就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相關圖說部分,建管人員僅就書圖是否檢附 齊全而加以審查,其內容若有不實之部分,由起造人或設計人等視其 情形依法負責。主管機關的責任既已減少法令檢討審查之部分,自應 提高建造執照核發效率,並且針對建築師簽證項目可盡到督導考核之 責。 2.. 賀士麃,改進建管行政機制之研究,台北:內政部營建署,民國 87 年 8 月,第 34 頁. 3. 同 2,第 35 頁. 7.

(8) 4.會審方式之說明 此部分不僅涉及建築法相關法令,尚涉及其他都市計畫、土地所有 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令及權責,建築許可的核發可說是所有公部 門審查最後一道程序,所以會審制度內包含了『需先行申請許可,始得 申請建造』 、 『申請建造執照需同時會簽』及『建造執照許可後,再行申 請審查』等幾項。. 第二節 有關性能防火避難設計之審議方面 目前從事性能式設計的方式,大都朝向材料的使用或新工法或新設 備或防火逃生避難計畫的使用,而以下為從事性能式設計的相關簡述: 一.建築防火材料檢測體系註 4 之概述 國內民眾對於居住環境的要求從基本需求轉而注重居家環境安全 及品質。所以,我國對於建築材料的使用建構一完整之體系架構,提供 建築材料的檢測、認證及管理組織,如表 2-2.1 所示: 二、防火避難計畫建管行政審查之探討 目前新建建築物使用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進行設計及建 造,需依圖 2-2.1 所呈現流程申請審查外;另外需檢討有關防火逃生避 難計畫的建築物,例如:現行法規明文規定提建築防火避難安全書者、 建築設計無法符合現行法規加以審查…等,皆須要提出建築防火避難安 全書加以審查。但是,在目前建管行政層面發現幾項對於執行上之困難 點註 5:. 3. 蔡銘儒,建築材料防火性能設計與應用規範,台北:建築防火法規與防火安全設計研討會,民國. 88 年 5 月,第 2~16 頁 4. 許宗熙,建築防火避難安全計畫書審查制度之研擬,台北: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民國 89 年 11 月,第 1~2 頁. 8.

(9) 表 2-2.1 我國對建築防火材料檢測認證與管理制度組織架構 單位 標. 準. 制申請認. 定. 機. 關可機關. 材料名稱. 檢 測 機 關 評 定 機 關 認可機關. 標示核 發機關. (一)防焰材料 消防署. 消防署 消防署指定 消防署 機關、團體. 消防署. 消防署. (二) 1.商檢局 標檢局 公告應 耐 施檢驗 燃 項目 材. 標檢局 1.標檢局. 標檢局. 標檢局. 料 2.其他. 營建署. (三) 1.防火門 標檢局. 2.(財)塑膠 發展中心 營建署 營建署指定 建築中心防 營建署. -. 機關、團體 火材料審查 委員會. (註一). 標檢局 內政部建築 標檢局. 標檢局. 研究所. 耐 火 2.防火構 營建署 材 造 料. 標檢局. 營 建 署 營建署指定 建築中心防 營建署. -. (中華建 機關、團體 火材料審查 築中心) 委員會. 註一:營建署委託中華建築中心辦理審核,由營建署核發認可證書 資料來源:經濟部,1997, 「日本建築用防火建材檢驗及管理」 。. (1)防災計畫書應載事項未明確規範 A.防火避難安全計畫書的製作要領、檢討內容、評估方法及技術 基準仍屬欠缺。 B.審查作業的透明化、合理化及標準化。 C.審查委員的審查基準不一。 (2)審查作業欠缺專責委員會機制及作業要點: 審查人員與建管行政人員更替,無法有效銜接。 (3)建築防火避難安全計畫書為建立標準審議程序: 審查作業流程及時程未詳加明定,致使審查結果與其他相關建築 審議結果相互矛盾,造成爭議。. 9.

(10) (4)無專責機構協助辦理訓練、推廣之工作: 未詳加宣導及教育訓練,無法提昇專業審查技術水準。 學術團體專業機構. 申請人 1.申請人 2.文件圖說. ﹝不合格者﹞. 證件齊全 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 (審查小組). 專業機構或學 術團體簽表意 見. ︹提測試報告證明︺. 內政部. 呈判 1.審查結果 2.書面通知. 申請人 註6. 圖 2-2.1 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申請流程圖. 5. 營建雜誌社,建築法規彙編,台北:民國九十年四月. 10.

(11) 第三節 從事性能式建築防火避難設計審議機制之原因探討. 根據相關資料結果統計,無論是從事建築或防火設計工程的審查, 或是從事建築物防火安全規劃設計,都常遇到有不適用現行建築與防火 法規部分的情形發生,而以下就各目前的所常發生狀況加以介紹分析: 一、業界團體目前從事防火安全性能設計最常困擾情形之探討註 7: 從圖 2-3.1 的結果得知目前以『法的解釋不同』造成目前業界團體 進行防火設計有重大的影響。我們知道雖然法規上有明文規定,但卻因 未述明各規定之目標,致使會有審核上因縣市地方不同及因審核人員不 同時,所得到的解釋不同,很容易造成業界團體在申請時程及金錢上的 浪費。. 法的解釋不同. 行政指導. 是否達到安全性. 法令難理解. 防災計劃書編寫方法. 法令朝令夕改. 避難計算. 申請手續複雜. 材料與構造方法. 防火分隔. 防火設備費用. 防火設計. 建築分類認定. 不符合規格. 百分比 70 60 50 40 30 20 10 0 項目. 從事防火安全設計最常困擾項目之分析. 圖 2-3.1 從事防火安全設計最常困擾之情形分析. 其次為『是否達到安全性』與『行政指導』各佔 40%,而追究原因 後才了解當業界團體提出性能式設計申請,並提出相關證據說明,主管. 7. 丁育群等,建築技術規則性能防火法規轉換之研究,台北:民國 87 年 6 月,第 129 頁。. 11.

(12) 機關卻無任何方式加以評斷其設計是否達到『安全性』,所以必須藉 由相關單位的指導協助或是認證才能完成審查,而這中間申請建造執 照的流程就過於漫長,並且不符合經濟效益及行政效率。 二、目前特種建築物從事防火設計的標準依據之探討註 8 目前業界團體從事特種建築物的防火安全設計,對於各項的防火安 全功能大都以『決定型火災模式運算』 、 『分析性或數理性建築物火災評 估技術』及『工程原理計算』等方式來進行防火安全設計的工作。. 百分比. 其他. 工程原理計算. 決定型模式運 算. 標準項目. 分析﹝數理﹞ 性評估技術. 100 90 80 70 60 50 40 30 20 10 0. 防火設計之依據標準 圖 2-3.2 防火設計之調查結果分析. 經過調查之後結果發現(圖 2-3.2) ,目前對於防火安全功能依『決 定型火災模式運算』者來評估、計算、推導者佔 45%最多,以『分析性 或數理性建築物火災評估技術』者佔 35%居次。由此看來一般業界團體 仍是習慣於依規格式法規之規定來從事防火安全設計之工作。. 8. .同 7,第 138 頁. 12.

(13) 三、業界團體在從事建築物防火安全設計,如不考慮目前法規的限制, 在建築物構造上運用相關設施或設備來替代『防火時效』之探討註 9 透過專家學者及業界團體的調查訪問結果如圖 2-3.3 所示,針對建 築物的『防火時效』上所採取的替代方式,大都以『設置自動灑水設備』 佔 70%,來替代『防火時效』此項要求為最多,其次為『噴塗防火被覆』 佔 45%,第三為『縮小防火區劃面積』佔 35%。 比例. 不可替代. 其他. 縮短最大步行距離. 增加出口寬度. 增加有效出口數. 設置緊急廣播設備. 噴塗防火被覆. 設置火警探測設備. 設置排煙設備. 設置水幕. 設置自動灑水設備. 項目. 縮小防火區劃面積. 0.8 0.7 0.6 0.5 0.4 0.3 0.2 0.1 0. 替代方式選用項目之分析 圖 2-3.3 防火時效替代項目之探討. 但是進行訪談過程中,得知仍有出現不可替代的情形產生,深入了 解得知結構體之防火時效在保護結構體在一定程度之火災後,其結構安 全必須考量安全無虞時後才可繼續使用。 四、從事性能式建築設計行政審查對象之概述註 10 經檢討目前現行建築法規與實際建築物申請建築的狀況來看,大都 以考量建築物公共安全的問題居多。根據業界團體從事性能設計及行政 9. .同 8,第 138 頁. 10. .同 8,第 130 頁. 13.

(14) 審查,需經性能式建築設計審查的案例中,目前歸納出下列幾種對象, 是必須經過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審查小組)審查: (一)現行法規明文規定須提建築防火避難安全計畫書審查者: 現行建築法規對建築物須提送防災計畫書審查有明文規定者有: 1.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一章第 194 條地下建築物,需檢討『逃 生避難計畫』 ,並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者,直通樓梯之寬度 可不受該條文限制。 2.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 194 條之一規定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連 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興建時,應檢附『防災計畫書』及『管理維護 計畫書』送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查。 3.內政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中,規定供公眾使 用之特種建築物,應檢具防災計畫書。 (二)針對建築設計無法符合現行法規之部分,提送替代方案審查者 因經濟需求之多樣化與建築技術的發展進步,建築物的型態、規模 及用途日新月異,更增加其機能的危險性及複雜性。但是目前建築防災 對策大都依照法令規定作個別的對應,而非系統化、整體性之考量。而 設計者在此部份針對設計中無法符合現行法規之部分及有相互關聯影 響的地方,提送替代方案計畫書送審,可兼顧建築防火避難安全性能、 避免規格式法令束制建築設計及日常使用,進而促成建築科技的進步。 (三)挑高或挑空的大型室內空間 目前因無法適用於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而提出特別建 築物申請的案件如:工商綜合區大型購物中心或是室內大型挑空空間, 因相關法令欠缺詳細規定,目前所採用的方式為利用防火避難安全計畫 書加以審查,以彌補法令之不足。. 14.

(15)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無法審查者 因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非建築本科系之專業人員,而對與建築有關 防火避難性能之研究也鮮少有涉獵,故必須藉由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委 員會(審查小組)審查及建築相關專業團體從旁協助,而各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就其專業部分審查,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因舊有建築物對於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方式有疑義者 因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一對於舊有建築物為維持原有使用,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檢查,認定其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有影響公共 安全之虞需改善者。而其所提出的替代方式是無法符合目前的規定,必 須經由內政部建築技術審議委員會(審查小組)審查認定者。. 15.

(16) 第三章 美國建築物及設施性能法規防火避難審議機制 與案例分析之探討 相較於傳統之規格法規,性能法規以其設定目標、理性分析並提供 多元解決方案之模式,深受美國建築與消防專業之肯定與投入發展。由 於各州對法規自由認證之採用模式,更促成不同模式法規之良性互動與 競爭。基本上以國際法規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 -ICC) 之建築物及設施性能法規(簡稱 ICCPC)及國家消防協會(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NFPA) 所 擬 的 生 命 安 全 法 規 第 五 章 (Life Safety Code Chapter 5- LSC. Chpt. 5) 為主要被採用之模式,也是 本章所探索之主要對象。. 第一節 建築物及設施性能防火避難法規概要、發展及設計實 務 美國各州採行防火避難法規均有所不同,往往視實際應用而採用或 修正各模式法規之片段章節,因此性能法規之採行,亦視各州而定。但 基本上採行性能法規之程序,皆先由針對特殊狀況容許採用替代方案, 再進一步彙整替代方案,整理發展出專章論述性能法規之適用,更進者 則如ICC發展出一套專門制定之性能法規,所採用之方式是由下而上 之逐漸發展模式。 至於 NFPA 則從消防之領域跨足至建築,除從 NFPA101-消防法規明 列第五章性能選項外,即將公佈之新版的 NFPA5000-BUILDING CODE- 建築法規亦承續而明列第五章性能選項。 美國性能法規之發展與適用,設計及工程專業出力甚多,從而對性 能設計之作業程序亦釐定有標準作業程序供參考。本節亦以消防工程師 協會出版的「性能式建築物消防分析與設計指導書」(Engineering Guide to Performance Based Fire Protection Analysis and Design of. 16.

(17) Buildings)說明如下,以清楚彰顯設計專業作業方式及設計與審議程序 之上下位關係。. 一、國際法規委員會 (International Code Council)– 建築物及設施 性能法規 (Performance Code for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ICCPC) 之概述 國際法規委員會的建築物及設施法規最初是由國際法規委員會消 防與建築物性能法規起草委員會共同發展的。國際法規委員會的建築物 及設施法規清楚地定義其目標在於達到法定程度的使用者安全,財產保 護及社區福利。它提供了一個架構以達成規定之目標,各目標並以可承 受之損害程度及設計事件如火災及自然災害強度的觀點審視。性能法規 並讓使用者能夠有系統地達成各種不同的解決方案。應該注意的是,規 格法規被視為可接受之解決方案,並與性能法規相符合。 政府單位採用國際法規委員會所訂定的建築物及設施性能法規,是 參照該地區法律制定的程序來採行認證完成。採認時,政府單位在要求 特定條款內加入適當的資訊,例如施行單位名稱。這些需填充之處於施 行條文樣本內以等大的大寫字母顯示。 基本上,其建議政府單位全數採用本法規,緣於大部分性能設計之 可靠性倚賴建築物及防火系統妥善的維護。國際法規委員會的建築物及 設施性能法規是由法規執行官員、企業代表、設計專業及其他相關人士 所提出的更改建議,加以審議更新。更改建議透過一個公開的法規發展 過程以詳細地審視,在此過程中,所有相關及受到影響人士及機構皆可 參予。法規發展更替程序及制定法律的政府單位亦皆可對本法規內容加 以改變。. 17.

(18) 二、國家消防協會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生命 安全法規性能式選項 (Life Safety Code, Performance Based Option, LSC - PBO) 之概述 在許多建築法規及技術標準中, 「等效」或「替代」字句其實已經 存在了很長的時間,但都是針對單一或數個建築系統,並不同於建築整 體分析性能的概念。國家消防協會所出版的三百多項技術標準中,至少 有八項以上已經隱含有性能的概念,而在西元兩千年全新改版的生命安 全法規中,開始將性能式選項做為符合生命安全法規的方式之一,有完 整的章節敘述相關規定,這是在美國所發行的第一個與消防相關的性能 式法規。該法規不僅適用於建築物消防安全,舉凡牽涉生命安全的議 題,例如群眾管理、保全、緊急醫護等層面都可適用。 美國生命安全法規的幾個重要發展歷程簡述如下: 1911 紐約大火一四七人死亡,發表「工廠,學校,百貨公司及戲院逃 生」論文 1913 成立生命安全委員會,研究重大傷亡火災 1927 出版「建築物出口法規」第一版 1942 波士頓夜總會大火四二九人死亡,引發全國注意生命安全 1946 數起重大傷亡飯店火災,建築物出口法規開始廣泛受到政府採用 1966 建築物出口法規完全翻新為「生命安全法規」 ,三年一修訂,隔年 採認 1985 生命安全法規新增「消防安全評量方法」 1994 遵循「無障礙空間行動綱要」 2000 新增第五章「性能式選項」,法規全部重新編排. 18.

(19) 生命安全法規的內容分為三大類: ﹝1﹞基礎篇 (第一章到第四章、第六章到第十一章) ﹝2﹞性能式選項篇 (第五章) ﹝3﹞用途篇 (第十二章到第四十二章) 基礎篇為強制符合內容,若同一項目在用途篇也有敘述,則依照用 途篇之規定,或採用其中較嚴格者。基礎篇各章標題為: 第一章 行政管理 第二章 法定參考資料 第三章 字詞定義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六章 用途與危險物分類 第七章 避難方法 第八章 防火特徵 第九章 公用設施與防火設備 第十章 內部裝修 第十一章 特殊結構與高層建築 性能式選項篇說明符合法規主旨目標的不同做法。用途篇則依據各 類建築用途,各以專章說明新建以及既有建築物的規範事項,範圍涵蓋 了新建築物與既有建築物。 性能式法規的目的並非完全取代傳統法規,而是允許設計人員藉以 置換傳統規格式法規的條文規定;性能式的作業程序一方面提供更多設 計自由,彌補規格式法規相對較弱的合理性與彈性,一方面改善性能式 設計的審議流程,及因應規格式法規尚未涵蓋的建築問題。當引用性能 式法規時,建築專案關係人與主管機關在設計發展過程中需互相充分合 作,藉助科學方法建構設計及分析安全性,採用數值量化的審查方式,. 19.

(20) 而最終核可的設計內容即成為建築物的管理依據;設計單位與主管機關 對於法規的主旨目標、建築物應有的安全水準、可能發生的火災情境、 假設條件及安全因子等議題,必須在進行性能式設計之前事先獲得共 識。生命安全法規性能式選項的內容也說明如何選擇計算方法、必備的 輸入資訊,以及設計文件必備要項等資訊。 三、消防工程師協會 (Society of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s)– 性 能式建築物消防分析與設計指導書 (Engineering Guide to Performance Based Fire Protection Analysis and Design of Buildings)之概述 性能式設計強調專業之及早參與,並非常注重設計目標、機能、性 能之逐層界定。SFPE 防火性能法規建築設計程序如下: 1.釐定專案規模﹝Defining Project Scope﹞ 2.確認目標﹝Identifying Goals﹞ 3.釐定參與人員與設計目標﹝Defining Stakeholder and Design Objectives﹞ 4.發展性能基準﹝Developing Performance Criteria﹞ 5.發展設計火災場景﹝Developing Design Fire Scenarios﹞ 6.發展替代設計﹝Developing Trial Designs﹞ 7.評估替代設計﹝Evaluating Trial Designs﹞ 8.發展防火工程設計計劃書﹝Developing a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ing Design Brief﹞ 9.施工圖說﹝Documentation and Specifications﹞. 20.

(21) 第二節 建築物及設施性能法規審議流程、作業及審議基準之 探討 性能法規審議作業及基準依各州之規定有所不同,然而主要癥結點 之一,為流程中從事相關專案之政府及專業人員如何謀合意見。見證文 獻上11所示之流程中之衝突點有。 1.建照審查﹝In house plan review﹞ 建管及消防之協調衝突與獨立審查程序;部分建管單位則設有機工 (Mechanic Dept. )單位處理建照中消防事宜。 2.同業審查﹝Peer review﹞ 消防單位中預審與實際審查者意見不合 另外,民間協助政府審照當局(AHJ)發展審查程序則有 SFPE 之 Draft white paper “Guidelines for Peer Review in the Fire Protection Design Process” 可供參考。 性能審議之癥結點之二即為審議基準(Review Standard for Performance –Based Design)從何而來?美國 NFPA、ICC、IMO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均發展防火避難相關領域之 法規或基準,基本上為: 1.設計者與建管人員共同參與發展 2.建築之標準仍待發展 但船舶設計有 IMO 及 U.S. Coast Guard(USCG) 所共同發展之 USCG Circular 可供參考 審議基準之輔助規範或標準的發展則有下列課題12:. 11. Daniel F. Gemeny, "Regulatory Review Practice and Standards for Performance-Based Design Submittals: An Engineer's Perspective",2002. 12 Richard W. Bukowski, “The Role of Standards in a Performance-Based Building Regulatory System”.. 21.

(22) 1.『標準』功能及所扮演角色之改變﹝Changing Role of Standards﹞ 2.電腦軟體之應用及參數﹝References to Software﹞ 3.法規標準之制定程序﹝The Regulatory Standards Development Process﹞ 4.國際貿易中標準制定所生之市場保護及制裁﹝Standard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一、ICCPC 性能法規之設計與審議流程 審議作業實為性能設計整體作業中之一環,應先了解性能法規運作 強調在設計作業初始即需引入性能設計之概念及方法,後續審議即針對 初始所定之目標依序評核。ICCPC 之運作流程強調所有與性能設計相關 之組織團體或個人及早參與作業,並區分出新建築物及既有建築物如何 確立建築物原有或可能有之性能現況與需求,從而釐定不同之作業程 序。 (一)新建築物之程序 下列程序為以性能為主或性能結合規格方式設計的大綱。此程序所 涵括的範圍從設計前置作業至使用執照之核發。步驟如下圖 3-2.1: (二)現有建築物之程序 針對重大修建、改建及增建,設計專業應: 1.如在此建築物原有設計為以性能為主之情況下檢查適用的設計圖 說,契據限制及維修要求以決定建築物之要求條件。依據 103.3.4.2.1 條準備概念報告。 2.任何依據性能方式之特徵必須清楚地與以規格方式設計之建築物或 設施的特徵區別出來。. 22.

(23) 3.確認符合操作及維修手冊。 設計階段. 根據 103.3.4.2.1 條款. 執業設計師準備概念報告. 設計團隊、起造人與承造人進行協調及確認 執照圖及輔助文件. 法規管理人員. 含提議之契約限制,以涵蓋未來建築. 行政審查階段. 物生命週期的維修要求與特殊情況. 性能法規為主審核 行政審核. 規格法規為主審核. 同業審核. 核發建築許可 施工階段. 依核可的執照圖說負責進行施工. 測試項目 1. 階 段 勘驗 [ 參 閱國際 建. 築物法規( IBC )及其他. 合格勘驗並予以紀錄,並加以測試. 國際法規]。 2.特殊勘驗. 使用階段. 3.對設計圖說所要求之需. 求進行檢驗。. 依已通過的設計圖說之要求,根據 適用條款核發使用執照。. 4. 紀錄所有已達成要求。. 圖 3-2.1 新建建築物從事性能設計申請建造執照流程圖. 4.針對提議之設計準備說明其產生之衝擊及要求條件之報告。 5.根據適用的性能、規格或綜合兩者之法規條款準備設計圖說,並說明 哪些法規適用於設計的哪部分,包括任何修正已發現之缺失的步驟。 6.將報告送交法規管理人員進行檢視以取得許可,與新建築物之程序步 驟雷同。. 23.

(24) 就無提議實體改建的變更使用,設計專業應: 1.紀錄現有建築物內會影響防火或緊急避難效能之特徵及系統。 2.確認符合操作及維修手冊。 3.準備合於建築物或設施及實際使用的火災可能情況設計,並考慮現有 應對策略及防護特徵。 4.對照 304 條,評估性能,最大損害承受程度。 5.準備詳細說明衝擊之報告;設計及測試系統以符合本法規第三部分的 目標。 6.根據第 1 章送交報告進行檢視及取得核准。 架構圖 下圖 3-2.2 有助於了解國際法規委員會建築物及設施性能法規如 何運作。這份流程圖一步一步帶領使用者使用本法規。這些步驟始於了 解行政程序以及效能法規的宗旨,到最後則為決定可接受方法來設計、 施工、測試、勘驗及維修建築物或設施。. 24.

(25) 行政條款. 設計 性能層級. 提供設計性能層級 指南,第 3 章. 目標 特定主題之涵義說 明,第 4-22 章. 功能說明 法規涵蓋. 性能要求條件. 104 條可接受方法. 非法規涵蓋. 規格法規. 官方文件及 設計指南. 解決方案. 其他設計圖說. 性能標準. 確認. 紀錄. 解決方案 圖 3-2.2 國際法規委員會建築物及設施性能法規內容架構圖. 25. 可測量實例設計 載重、暖氣通量. 測試,作模等.

(26) 二、ICCPC 性能法規之審議作業 ICCPC 模式法規中說明請照及許可作業如下: (一)申請執照作業 103.3.5.1 總則。本法規內 103.3.2、103.3.3 及 103.3.4 條及其他法規 管理人員管轄之下的適用法規所要求之適用設計圖說應送交予法規管 理人員審核。該文件應根據所在地的程序送交審核,並具備足夠之細節 以取得適當建築許可。 103.3.5.2 設計圖說的協調。設計圖說應由主任設計師再送交審查前針 對其一致性、適合性及完整性加以協調。應提供紀錄予法規管理人員, 證明已符合性能條款,包括可接受方法。 103.3.5.3 以性能為主之設計的特徵。設計圖說應清楚指出以性能為主 的設計部分,並提供予法規管理人員。 103.3.5.4 紀錄及參考資料之範圍。應提供法規管理人員足夠的文件紀 錄以證明提議方法的有效性、準確性、關聯性及精確性。應準備參考用 文件紀錄供法規管理人員使用。 103.3.5.5 勘驗、檢測、操作及維修。設計圖說應說明何時及何處需要 特殊勘驗及檢測,顯示符合設計圖說的接受標準,及未來建築物使用的 操作與維修必要條件。 103.3.5.6 變更的管理。送交之文件應包括適當的變更管理規則,以說 明針對施工、操作、與維修動作、如何管理設計圖說內之變更。 (二)審核及許可作業 103.3.6.1 步驟。圖說審核及通過應根據法規管理人員的步驟完成。 103.3.6.2 審核。法規管理人員應負責執行對提議設計案的完整的審 核,以確定是否符合本法規,或法規人員應根據執業的可接受標準聘僱 勝任之協助以進行審核。. 26.

(27) 103.3.6.3 外包審核及同業審核。審核可由法規管理人員指派之審核人 員完成。除此之外,法規管理人員可以要求以同業審核程序來審核設計 標準與輔助文件及/或設計圖說。 103.3.6.4 許可。於文件及其他證明資料經法規管理人員審核通過並確 定符合適用法規後,將核發建築許可。 基於上述可知審核分為公部門自己審核,亦可採用外包審核 (Contract)委由私部門完成。至於同業審核(Peer Review)則為輔助建 管人員審核之措施,不能取代建照審核。而 ICCPC 模式法規中亦分別說 明各類審核之定義如下: 1.外包審核。執照圖審核由法規管理人員聘僱之顧問執行。 2.同業審核。對一建築物或結構物的設計進行獨立且客觀的審核,以勘 驗設計及施工之提案觀念與分析的概念、目標及標準。同 業審核應由一名建築師或工程師執行,該名建築師或工程 師至少與負責接受審核案件建築師或工程師在相類似的 案件設計上有相等程度的經驗。 3.第三方審核。與品質保證相關之專有名詞,且獨立於工作成品正接受 審核的另外一方。第三方審核不適用於同業審核程序。 三、ICCPC 性能法規之審議基準 (一)執照圖說 當法規管理人員要求時,設計紀錄應包括概念報告,設計報告及操作與 維修手冊。 103.3.4.2.1 概念報告。概念報告應紀錄案件的初步細節,註明參予案 件的單位,並說明以性能為主之設計分析內所使用的目的及目標。概念 報告應送交予法規管理人員,以溝通計劃及早期規劃階段方案,並在法 規管理人員及案件設計團隊之間就分析內所使用之目的及目標取得一 致的意見。概念報告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27.

(28) 1.一般案件資訊,包括規劃配置及基地平面圖。 2.界定案件範圍。 3.建築物及使用者特性說明。 4.案件目的及目標。 5.已擇定之事件設想場景。 6.評估方法。 7.主任設計師、設計專業及特別專家的資格說明。 8.提議之性能及規格法規的使用。 103.3.4.2.2 設計報告。設計報告應紀錄設計分析內所使用之步驟,清 楚地註明分析內相關的標準、參數、輸入、假設、敏感事物及限制。設 計報告應清楚註明闡明性能分析的預期使用及限制的約束條款、假設及 敏感事物。此報告應確認設計方式符合適用的法規及可接受方法並應在 設計圖說完成之前送交法規管理人員以取得一致的意見。 此報告也應紀錄將包含在內、根據分析的設計特徵。設計報告應包 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案件範圍。 2.目的及目標。 3.性能標準。 4.危害狀況的假設。 5.火燃載量設計及危害。 6.最終設計。 7.評估 8.約束條款及重要設計假設。 9.重要設計特徵。 10.系統設計及操作必要條件。 11.操作及維修必要條件。 12.委任檢測必要條件,及接受標準。. 28.

(29) 13.執照換新的頻率。 14.輔助文件及參考資料。 15.初步基地及各層平面圖。 103.3.4.2.3 操作及維修手冊。操作及維修手冊應註明系統及委任構件 的必要條件,以及這些系統之間的互動。手冊應該為設施起造人及設施 操作者註明哪些動作需要定期執行以確保以性能為主之設計的構件都 維持正常,且適當地運作。再者,操作及維修手冊應註明設施使用及操 作的限定或限制以便符合以性能為主之設計的約束條款。操作及維修手 冊應於設計圖說提送時一併送交,除非法規管理人員根據案件種類及混 合審核所需之資訊同意其他交件時間。操作及維修手冊應包括但不限於 下列事項: 1.重要系統說明。 2.必要系統互動之說明。 3.使用者責任。 4.使用者及員工訓練的必要條件。 5.定期的操作必要條件。 6.定期的維修必要條件。 7.定期的檢測必要條件。 8.設施運作的限制。(緣於約束條款) 9.紀錄維修及操作資料的報告形式。 10 系統及委任構件的必要條件。 (二)評估方法與工具之建置。 1.電腦工具之使用與請照 依照 ICC Appendix E Use of Computer Models E102.1 使用與 請照。 A.所有電腦作業必須於設計專業之指導下運作。州政府及執法. 29.

(30) 當局雖對電腦程式(防火、結構、機械、節能)操作人員無須 證照,但此人員必須具備知識及經驗以確認此程式限制及設 計性能基準目標是否符合性能法規目標。 B.電腦數據應為執照圖說內涵(包括程式名稱、簡短說明、分析 及適用、輸出入單位及如何支援設計),附屬程式,不確定性、 假設、限制、分析範圍及簡例可包含於內。 C.背景數據應提交以確內特殊場域之接受與否。 E103.1 責任。電腦僅為高速計算之工具,設計專業應對數據及 背景之結合適用於其所提交之設計文件負責。 2.申請審議之表格 依照 ICCPC Appendix B "Worksheet for Assigning Specific Structures to Performance Group" 所建置之表格僅依風險 因子、災害因子、建築重要程度、特別調整等分配性能組別, 而無相關權重及因子細節,其實需要專業人員之研判,顯示實 際採用時仍依賴專家專業之判斷,並有相當之研究空間。 四、NFPA 生命安全法規性能式設計與審議流程. (一)NFPA101A 替代方案與性能式設計流程發展 NFPA101 生命安全法規為美國相當多之州政府採用。其性能法規之 發展,為先在生命安全法規後設有附錄-編號A〔NFPA101-A〕,說明 替代方案之運作,其後甚至將 NFPA101A 獨立出書,進一步結合美國 Hughes 公司所發展之電腦程式形成完整之操作手冊。基本上採用 NFPA101A 與原生命安全法規之效力相同。 替代方案內容主要特色為適用使用類別之挑選與大量工作表格之開發。. 30.

(31) 1.替代方案之使用類別 NFPA101A 將常用的、重要的使用類別特設專章說明其如何操作。使 用類別如下: A.醫療保健用途﹝Health Care Occupancies﹞ B.監獄矯正用途﹝Detention and Correctional Occupancies﹞ C.安養及看護用途﹝Board and Care Occupancies﹞ D.商業用途﹝Business Occupancies﹞ 2.工作表格之開發、電腦程式之整合與標準設計流程觀念之引入 NFPA101A 內含大量工作表格,並設有相當多之參數,從而為電 腦程式之基礎。最重要為設計流程標準化,從而有操作之依循,對設 計使用人員可說有相當助益,對審照人員,如此標準化之工具,亦可 避免相當程度之責任及便利審照。 (二)Life Safety Code 101&5000 Chapter 5 Performance-Based Option 所發展之設計審議流程 基於上述 NFPA101A 發展之經驗,NFPA 發展出生命安全法規性能選 項 LSC-PBO,其專案設計流程如下圖 3-2.3。 由上述圖 3-2.4 了解性能設計專案在確立雙方合意之事項,即進一步發 展設計,並以著重安全因子,確定其合格與否。另外需注重點為性能之 維持,並不只靠審議階段確認其合格,更需對其後漫長之維護階段,維 持性能水準。拉長了審議之時間軸,並提出『建築專用法規』之概念如 下:. 31.

(32) 法規一般性規定. 建築物目的與美學目標. 規格式法規規定. 人群特徵. 法定消防主旨. 假設. 建議設計(包含消防設計). 情境數據. 建築特徵. 設計規格. 自訂消防主旨 輸 入. 消防主旨. 消防目標. 消防標準. 驗證方法. 安全因子. 輸 出. 否. 合 是格. 完 成. 圖 3-2.3 採用生命安全法規性能式設計的專案設計流程圖. 32. 修改建議設計.

(33) 保留規格式規定. 設計火災情境. 主. 旨. 建議設計評審. 目. 標. 安全因子. 性能標準. 合. 格. 設計規格及其他考慮. 調整設計. 否. 是 製作送審文件. 圖 3-2.4. 採用生命安全法規性能選項的審議理念流程圖. 5.1.7 維持設計特徵 因為性能式設計獲得主管機關核可後,全部的設計內容實際上就會 成為對應該建築物的「專用法規」,而且幾乎是獨一無二、不可能與其 它建築物的設計相同;日後政府部門對該建築物的所有管理活動,包括 消防隊作業,都需要依據設計內容。在建築物的使用壽命期間,所有的 設計特徵都必須符合當初審議合格的文件內容,包括任何假設以及設計 規範;在對建築物進行任何實體或者用途的變更之前,必須事先向主管 機關提送書面資料申請審查,以確保建築物的安全水準得以維持。 4.6.9.2 生命安全法規要求採用性能式設計的建築物,必須每年提出建 築物的設計特徵、用途與設施系統的檢查紀錄報告,送主管機. 33.

(34) 關審查。 以上所述的「專用法規」以及「變更管理」(Management of Change, MOC)的精神,是性能式法規的重要內涵。但是,性能式設計安全水準的 長期維持,目前尚無普遍適用的實施方案,需要更多研究以支持性能式 法規的落實。 NFPA 對於第三者之審查亦設有法源依據如下: 5.1.4 客觀審查 (Independent Review) 主管機關可委託第三公正單位進行客觀審查,所需費用由業主預先 編列保留。執行審查的個人或團體由主管機關決定,必須對主管機 關提出審查報告。 5.1.6 決定審核結果的權力在於主管機關。 五、NFPA 生命安全法規性能式設計審議基準 (一)替代方案之審議基準 替代方案的原始發展目的,是提供美國政府一項方便的管理工具, 用以維護屬於政府的公有建築物的消防安全。此方案可以在生命安全法 規與其他不同的設計之間作出安全性差異的比較。進行評量的過程首先 將建築物分成數個區域,以不同參數代表各類系統或設施對於安全度的 效應,逐項予以評分,以總得分數來評估整體安全水準。是具有較高安 全度的系統可以補償安全度較低的系統,但各項參數的數值並非與安全 度成線性關係,數值得大小僅可做為相對安全程度的參考;此外,該方 案的原理也引用了相對風險的概念。 此方案可作為符合生命安全法規主旨目標的替代方案,但不可完全 取代法規,必須與法規合併使用。建築設計人員可依照指引,將實施評. 34.

(35) 量的結果做為申請許可的送審文件之一。NFPA 提供了一系列的表格與計 算方法,適用於不同用途的建築物。評量作業的實施已發展出輔助電腦 軟體,程式與使用手冊皆可在網站自由下載。 (二)NFPA-LSC-PBO 之審議基準. NFPA 性能式審議以生命安全法規性能式選項之規定內涵13包括:. 1.一般規定﹝General Requirements﹞ 5.1.1 應用 以性能方式符合生命安全法規,不僅必須遵循法規的性能式選項篇 的全部內容,還必須遵守基礎篇的第一章到第三章,以及第四章的相關 內容 (4.1~4.4,4.6.9.2)。 5.1.5 數據來源 送審報告中必須清楚註明所有引用數據的出處及應有的保守 度,並提出數據來源是否恰當之判斷。 2.性能標準﹝Performance Criteria﹞ 5.2.1. 在每一項設計火災情境、設計假設與設計規格條件下,所有不 在起火點現場的人員,都不應遭受立即或者漸增的火災威脅危 險。. 3.保留規格式規定﹝Retained Prescriptive Requirements﹞ 採用性能式選項進行建築設計,仍須遵守生命安全法規的逃生避難 設施規格式規定的部分內容。. 13. Gregory E. Harrington, Milosh T. Puchovsky, “Performance-Based design Requirement for the First Edition of the NFPA Building Code”. 35.

(36) 5.3.1 系統與特徵 應符合各項相關的 NFPA 技術標準 (包括維護、測試、可靠度 維持等)。 5.3.2 逃生避難設施 必須遵循 5.2,5.4 ~ 5.8,逃生避難設施的變更程序,以及欄 杆、門、梯、坡道、逃生爬梯、標示、緊急照明等相關的規定。 目前已知的逃生避難數學模式,尚無法量化分析逃生標示及照 明對於避難速度與效果的影響,因此,生命安全法規要求性能 式設計必須符合上述內容。 5.3.3 等效 依據 1.5 的規定。 1.5. 「等效」僅僅適用單一或者幾項系統或元件;當針對生命安全 系統以工程方法作整體分析時,則成為性能式的設計。生命安 全法規並不限制使用具有相同等級或是更優越性能的系統、方 法或元件,但使用者必須提出充分的技術文件供主管機關審 查。生命安全法規可接受的幾種等效類別 (但不限此述): (1)法規中明定可替代之項目 (2)NFPA 101A – 符合生命安全法規的替代方案 (3)新版法規 – 必須整體引用,不可僅摘出局部引用 欲採用等效方式來符合法規,必須 (1)將法規中的相關條文內容載明 (界定欲採用等效替代的 範圍) (2)提出相關條文的解釋 (了解原法規規定的主旨目標) (3)提出替代方案 (建議內容) (4)提出支援性質的佐證 (審查評估的參考). 36.

(37) (5)比對替代方案與原法規規定之安全基準 (證明可滿足法 規目標) 4.設計特徵及假設條件﹝Performance-Based Design Characterics and Assumptions﹞ 參考前述的「採用生命安全法規性能式設計的流程」。 5.設計火災情境﹝Design Fire Scenarios﹞ 提出設計中至少應考慮的八類火災情境。 6.性能評定﹝Evaluation of Proposed Designs﹞ 擬採用之性能評定方法必須事先與主管機關溝通並徵得同意。 7.安全因子﹝Safety Factors﹞ 必須足以反映不確定度 (誤差)。 8.送審文件內容要項﹝Documentation Requirements﹞ (1)參考技術文件及資料 (2)建築物設計規格 (3)性能標準及依據來源 (4)建築物的人群特徵 (5)設計火災情境 (6)輸入資料-數學模式或評估方法引用的資料,必須提出敏感度分析 (7)輸出結果-數學模式或評估方法產生的資料,必須提出敏感度分析 (8)安全因子 (9)說明仍應遵守之規格式規定 (10)數學模式分析的特徵 – a.依 ASTM 1472 電腦軟體文件標準指引製作 b.介紹所用的模式,說明所用的假設、方法、限制 c.證明模式及方法應用於設計中的適當性. 37.

(38) (11)舉證執行模式分析的能力 (12)性能評定 – 總結說明性能評定結果 (13)聲明採用性能式設計 – a.提供起造人及管理者書面聲明 b.聲明該建築物是在特定的設計標準及假設條件下,採性能式設 計方法經主觀機關審核許可 c.聲明該建築物進行任何實體或用途或設計假設變更之前,都必 須重新評估並且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第三節 建管審議組織組成及審議人員資格限制之探討. 性能式設計之審議在美國以結構與節能需求為多,防火性能審議亦 不少見。但由於現階段模式性能法規仍屬於推廣階段,應用模式法規之 相關審議案例不多見,然則以替代方案方式接受審議則在美國有相當之 歷史,且其審議遍及都市計劃、都市設計、建築、營管等相關領域。本 節將說明一般建管及替代方案審議之規定,並輔以模式法規中有關性能 審議之相關規定說明。 一、審議組織 (一)公部門-主管建築機關﹝In-House Review﹞ 美國幅員廣大,各州有不同之規定,本研究選樣著重觀念之啟發, 以威斯康辛州為例。威斯康辛州之建管審議服務據點分為全盤服務 (Full Service Office)與區域辦公室服務(Division Office),兩者之 區別在小辦公室會隨建管人員外出勘驗而無人員留守。兩者之地址如 下,如參照威州地圖,可以約略探索其均衡分布。. 38.

(39) 表 3-3.1. 威斯康辛州一般安全與建築辦公室位置表. Full-Service Offices: (E-mail sent to the e-mail Other Safety and Buildings addresses listed for the full-service offices will Division Offices: (These are be read by plan entry staff and their supervisors) smaller offices that may not always be occupied because staffs are in the field. Green Bay, 2331 San Luis Place, Suite 150, 54304, Chippewa Falls, 13 E Spruce 920-492-5601. greenbaysch@commerce.state.wi.us. St, 54729. Hayward, 10541N. Fond du Lac, 349 N Peters Ave,. Ranch Rd, 54843,. 715-634-4870, haywardsch@commerce.state.wi.us. 54935. La Crosse, 4003 N Kinney Coulee Rd, 54601,. Kenosha, 1212 60th. 608-785-9334, lacrossesch@commerce.state.wi.us. St, 53142. Madison, 201 W Washington Ave, 4th floor, 53703, Stevens Point, 2715 Post 608-266-3151, madisonsch@commerce.state.wi.us. Rd, 54481. Shawano, 1340 East Green Bay St, Suite 300,. Oshkosh, Gruenhagen Ctr, Rm. 54166,. 376 54901. 715-524-3633, shawanosch@commerce.state.wi.us Waukesha, 401 Pilot Ct, Suite C, 53188,. West Baraboo, 1000 Log Lodge. 262-548-8600, waukeshasch@commerce.state.wi.us. Ct 53913. 然則對於替代方案之審議,威斯康辛州並不是每一個辦公室均可審 議,而定有依法規類別,將相關之替代方案審議設定給特別之承辦辦公 室如下: 表 3-3.2. 威斯康辛州之分辦模式. 替代方案歸屬之法規類別. 承辦辦公室. Comm5 License Certification Registration Madison Comm10 Flammable. Madison. Comm11-13 LPG LNG CNG tanks. Waukesha. Comm16 Electrical. Madison. Comm18 Elevators. Waukesha. Comm 20-25 Uniform Dwelling Code. Madison. Comm34 Amusement Rides. Madison. Comm 41-42 Boilers and Pressure Vessels. Waukesha. 39.

(40) Comm 61-65 Commerical Building Code. All 所有. Comm 67-68 Rental Unit Energy Efficiency Madison Code Comm 70 Historic Building Code. All 所有. Comm 80-82 General Plumbing. All 所有. Comm90 Swimming Pools. Madison. Comm83 POWTS. All 所有. 威斯康辛州並以網路及時顯現主要辦公室承辦業務之進度,以 2002 年 6 月 13 日調查結果,顯現其各類案件之預定審照期限如下表: 表 3-3.3. 威斯康辛州審照排程圖 Hayward. La Crosse. Updated. 6/18. 6/18. Private. 7/3. Madison. Shawano. Green Bay. Waukesha. 6/18. 6/18. 6/18. 6/17. 7/5. 7/9. 7/5. 7/8. 7/3. 7/2. 6/28. 7/2. 7/3. 7/8. 6/27. Hayward. La Crosse. Shawano. Green Bay. Waukesha. Sewage General Plumbing. Commercial 7/10. Madison. 6/24. 7/3. 6/24. 7/9. 7/1. 6/24. 7/3. 6/24. 7/9. 7/1. N/A. 6/21. N/A. N/A. 6/17. N/A. 6/26. N/A. N/A. N/A. Buildings Standard Type 5-8; 3 or less floor levels. Commercial 7/10 Buildings Complex. Type. 1-4; 4 or more floor levels. Fire Alarm/ N/A Suppression Pools. N/A. (二)私部門- 外包審議 Contract Review 及同業審議 Peer Review 美國設計作業之傳統方式為『設計分析』由設計專業; 『審照. 40.

(41) 勘驗』由建管人員;『特殊勘驗』由品管工程(Quality Assurance Personal)專業。但由於建築設計越趨複雜,ICCPC 建立新的機制- 外包審議(Contract Review)以審議執照,其效力等同於建管人員 之執行。 而同業審議(Peer Review) 為針對更高深之分析及理論層 次,為另一額外增加之審核,主要在協助建管人員確認了解設計達 到最低之公共安全水準,與業主深切互動,並不被視同可以取代執 照審議。至於同業審議採團體、法人或個人則是需要而定,依 ICCPC Users Guide 說明可適當由不同領域專業合組成同業審議,其專業 資格則由專業團體協會(建築師、專業技師、消防設備師)等認證。 二、審議人員本身資格限制 (一)一般建管人員資格 依照 1996 年統一建築即可及性標準修正法案(The Uniform Building and Accessibility Standards Amendment) 由主任建管人 員賦予建管人員執照,以確認建管人員擁有技術知識之要求。實務上以 美國加州 Saskatchewan 規定解釋如下 執照審議有三個等級,需先取得較低層級之執照才可進一步取得較高層 級執照。 第一級 一及二個居住單元 第二級 國家建築法規中第九部分所涵蓋之建築類型 第三級 任何國家建築法規所涵蓋之建築類型 要取得建管人員執照,需要在相關領域工作兩年並取得下列之一 1.有建築、工程相關領域之技術執照 2.營建工程相關商業領域之合格技術(學徒)職工 3.工程師或具有登記為工程師之資格. 41.

(42) 4.建築師或具有登記為建築師之資格 5.領得執照前具有五年建管監造(Inspector)經驗 6.完成建管法規訓練候選人系列一之課程 得設委員會協助建管人員之資格審查. 美國建管人員之執照為五年期限,執照更新需要由下列途徑之一 1.執照期間之共事之同儕或業主推薦 2.完成相關訓練課程 3.參與可接受之資訊研討會(information sessions) 4.參加法規發展委員會 5.主任建管人員同意之相關活動 (二)性能設計執照審議人員資格 ICC Appendix D101.5 “Competent review’s characteristics” 1.對性能法規基本原則及理念之知識 2.性能工學原理之教育 3.使用風險及危害評估工具來作為設計方法之能力 4.能確認設計圖說合乎分析及文件格式並能表達設計目標之達 成 5.對結構、機械、消防系統性能基準設計所需之工程原理,具有 高度技能. (三)同業審議之資格. 參照 Division IVR of the 1998 California Building Code, Earthquake Evaluation and Design for Retrofit of state-Owned building, Section 1649A 說明對同業審議之需求。. 42.

(43) 1.同業審議應為客觀技術之審議,並由富有設計、分析及性能 案件之審議人員為之,審議人應測試現有或設計建築物之相 關資訊及所引用之基本設計理念。 2.同業審議人員應由法規管理人員於重要之設計或分析工作開 始前選擇確認,並在足夠資訊確認後迅速展開同業審議。 ICCPC User’s Guide 則提出說明增參與相關案件而產生利益 迴避之期限為三年,但如不符實際,得由相關團體共同同意。 (四)LSC-PBO 設計人員資格限制 5.1.3. 從事性能式設計的人員必須得到主管單位同意。資格要 項包括:. 1.曾經執行性能式設計 2.完成相關教育課程 3.專業證明 –足以使用火災模式、測試方法、工程分析或計算方 法 4.其他專業證照–建築師、消防工程師 5.參加專業團體 6.其他相關經驗–例如火災調查. 43.

(44) 第四節 建管審議組織及人員之法律責任 由於大部分性能審議案件之複雜,建管人員很難具備完全之知識進 行審議,因此制度之設計往往朝向開放民間參與,藉由設計及工程專業 之投入,並擔負部分責任。然則隨專案投入參與者之增加,及建管審議 在設計階段早期即參與專案,各專業權責之劃分也越趨重要。 而以英美法系,實務之爭議當然藉由司法訴訟解決其法律責任,是 以模式法規僅將性能設計個專業之權利責任原則描述清楚,實際之實踐 則由不同之組織團體依其在社會上所扮演之角色予以補充與實踐。 美國各設計與工程專業團體往往發展標準契約範本供其會員作為 參考,例如建築師協會(AIA)所訂與業主間簽訂之服務契約範本。同業 審議服務如此具爭議性之題目,當然有標準範本被發展出來。由聯合工 程合約會議(ENGINEERS JOINT CONTRACT DOCUMENTS COMMITTEE)發展, 由國家專業工程師協會﹝NATIONAL SOCIETY OF PROFESSIONAL ENGINEERS﹞,美國顧問工程師大會﹝AMERICAN CONSULTING ENGINEERS COUNCIL﹞,美國土木工程師協會﹝AMERICA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S﹞共同準備及支持之『業主、設計專業、同業審議人為單一 專案同業審議專業服務協議合約標準範本』(STANDARD FORM OF AGREEMENT BETWEEN OWNER, DESIGNER, AND PEER REVIEWERS FOR PROFESSIONAL SERVICES FOR INDEPENDENT PROJECT PEER REVIEW) 內 含有相當細節之權利責任描述。 一、ICCPC 所擬定之人員責任 (一)起造人的責任。 103.3.1.1 設計專業。起造人應負責聘僱及提供設計專業,此設 計專業應負責準備及協調完整且周全的設計圖說與其他必要之 業務,並根據本法規準備報告與其他文件。若本條要求之業務. 44.

(45) 未予提供,則禁止使用本法規。 103.3.1.2 主任設計師。當案件需要多名設計專業時,應聘僱及 提供一名主任設計師,此主任設計師對所有必要設計專業的紀 律有契約上的責任及權力,以為案件準備及協調完整與周全的 設計圖說。 103.3.1.3 同業審核。起造人應負責聘僱及提供一名設計專業或 認可的專家,此人將於法規管理人員要求及同意之下,進行同 業審核。請參閱本法規 103.3.6.3 條。 103.3.1.4 規費。所有特別業務的規費,包括由法規管理人員要 求之外包審核,應由起造人承擔。 103.3.1.5 文件的保留。起造人應將所有本法規要求之文件及報 告保存,並能夠應法規管理人員之要求隨時提供。 103.3.1.6 維修。起造人應根據約束條款及操作與維修手冊負責 操作及維修在本法規之下設計並建造的建築物、結構或設施。 103.3.1.7 變更。起造人必須負責確保任何設施、程序或系統的 變更不會將危害程度增加到原本設計時未經許可之程度,並確 保根據本法規對所有變更加以紀錄。 103.3.1.8 特別專家。當工作範圍限於或專於某一領域,而此領 域與設計專業或與建築或工程領域的知識及技術無關時,起造 人應聘僱特別專家,負責此限制或專門的活動。此專家應具備 附錄 D 內所要求之合格條件。 103.3.1.9 使用者必要條件。起造人有責任及義務確保所有必須 根據以性能為主之設計有特定行動或執行特定功能的使用者及 員工具備必要的知識及技能,並獲授權執行相關行動。. 45.

(46) (二)設計專業及特別專家的責任。 103.3.3.1 主任設計師。當需要多名設計專業時,主任設計師應 負責在送交設計至法規管理人員之前確保所有設計原件為完整 且周全。在法規審核過程中,主任設計師應送交所有必要的指 定報告、畫圖及設計圖說,以證明其符合本法規。主任設計師 的責任尚包括設計專業的所有責任。 103.3.3.2 責任。設計專業於使用本法規時,針對以性能為主之 設計,應負責運用 104.3 條內註明之性能必要條件及可接受方 法。本法規要求設計分析及輔助文件說明設計方法及確認設計 目標並符合本法規。 103.3.3.3 輔助文件。設計專業應負責提供適當的設計分析、研 究、計算及文件以證明其符合本法規的適用性能必要條件及適 用規格法規條款。 103.3.3.4 可接受方法。設計專業應使用官方文件或設計指南來 決定檢測及確認方法,以選擇與已擇定的建築物系統方式相配 合的建築材料。 103.3.5 參考資料。針對以性能為主之設計,設計專業應負責紀 錄適用的設計指南或官方文件,說明這些文件是如何被使用以 證明設計解決方案及顯示對本法規條款的符合。非官方文件或 設計指南的使用將需要法規管理人員的證明以取得許可。 103.3.3.6 約束條款之紀錄。設計專業應紀錄所有約束條款並訂 立變更時應獲法規管理人員核准之條件。 103.3.3.7 符合約束條款。設計專業應審核完成的施工原件、設 備、家具、程序及容量以確認符合約束條款及已通過的設計圖 說內之重要設計特徵。法規管理人員可能會要求主任設計師再. 46.

(47) 案件完成後提出報告已確認確實符合約束條款及重要設計特 徵,作為取得必要執照的條件。 103.3.3.8 特別專家。特別專家的工作範圍應限制於一專業領 域,此專業領域在送交法規管理人員的文件當中已註明。特別 專家執行設計功能時,此特別專家應設想該設計階段的責任。 (三)同業審核的責任 參照 Division IVR of the 1998 California Building Code, Earthquake Evaluation and Design for Retrofit of state-Owned building, Section 1649A 說明對同業審議之需 求。 1.同業審議人員應獨立於設計施工團隊外,除執行審議外,於 審議前、審議期中或審議後並不涉足設計案中。同業審議費 用由業主負擔,審議人員應具有法規管理人員所認定,和審 議案相似性能所需之專門技術。同業審議人員除非不能執行 所需其職責而終止服務,否則應從頭參與案件。如果同業審 議人員解職或辭職,業主應於10工作日內選替合格者,同 時在解職10工作日內,同業審議人員應將所有報告、及相 關資料副本提送法規管理人員、起造人、主任設計師。 2.同業審議含施工圖說、建物現況觀察、勘驗及測試報告,包 括由設計專業所準備之採樣、分析,及設計取向、方法、材 料、細部、品質確認、操作、維護需求。 3.同業審議需提供書面報告涵蓋依法規所需資訊給予起造人及 法規管理人員,並於執照核發前,分別於初步設計、設計發 展、施工圖說三階段提出相關報告。報告內容應有. 47.

(48) a.同業審議之限制與範圍 b.每一階段審議之圖說情況 c.審議材料、系統、操作、維護需求合乎性能基準之情況 d.系統之適宜性及施工性 e.對此案之特別建議 f.結論包含如需進一步審議、更正、調查、辯護、及申明。 4.主任設計師應審視同業審議之報告並提出修正之方案。施工 期間,主任設計師所觀察到足以影響建築物性能之變更,應 以書面提送同業審議人士。 5.所有上述由主任設計師及同業審議人員所提出之報告、回應 及修正方案應提送法規管理人員及起造人。 二、『業主、設計專業、同業審議人為單一專案同業審議專業服務協議 合約標準範本』(STANDARD FORM OF AGREEMENT BETWEEN OWNER, DESIGNER, AND PEER REVIEWERS FOR PROFESSIONAL SERVICES FOR INDEPENDENT PROJECT PEER REVIEW)所擬定之人員責任 (一)業主的責任 業主應及時進行與提供下面項目,以免延遲設計或審查作業: 1.依此份協議書的服務內容,書面指定業主方的代表人員,並授權該員 轉達指示及接收資訊,依設計方及審查方的服務內容,提出業主方的 政策與決定,並予以解釋定義。 2.提供所有與送審案件相關的可得資訊給設計方與審查方。審查單位依 據此資訊執行此份協議書的服務。提供資訊應包括(不限)以下 (1)由其他單位準備或既有的結果,例如地表探鑽、水文勘查、實驗 室測試,以及樣本、材料、設備檢測 (2)對既有成果的適當專業解釋 (3)環境評估與衝擊說明 (4)土地、線界、路權、緩衝、地形、設施勘查 48.

(49) (5)土地概況 (6)分區、權利書、其他土地使用限制 (7)其他特殊資料或諮詢內容 3.依設計方與審查方執行工作之要求,安排進入公有或私人的土地設施 4.檢視設計方或審查方提出的研究報告與文件,並適時諮詢律師、保險 顧問及其他顧問,在合理時間內以書面回覆必要的決定,避免延遲設 計或審查作業 5.對設計方或審查方提供之可能費用或替代方案費用分析,視需要協助 進行估計 6.一旦發覺審查的範圍、時間或基礎受到任何變動影響時,立即向設計 方與審查方提出書面通知 7.審查過程發現需要額外資訊時,業主應自行提供該資訊,或指示設計 方或審查方提供額外服務以取得資訊 8.參與並做出必要決定,協助設計方與審查方就審查報告達成協議,包 括授權設計方聘僱其他顧問、業主方的專家參與協商,對設計方與審 查方的不同意見提出建議 9.當設計方與審查方的協議無法完全達成,業主可依據與案件相關協議 書之規定或專業道德標準,安排新的設計 (二)設計方責任 1.設計方應及時進行與提供下面項目,以免延遲審查作業 (1)配合審查方及業主,於審查前及過程中提供所協議之文件(事先 經過檢查或準備妥當),包括(不限)設計規劃書表、設計進程、 業主設計要求及標準、計算及其他分析、持有之所有相關資訊(參 考 4.01.A.2)、建造書圖、其他設計文件 (2)與審查方討論設計流程,包括採用之方法、所做假設、設計上遭 遇的特殊困難、完成的特殊解決方案、未併入設計文件的額外分. 49.

(50) 析、設計過程的其他層面 (3)當審查方在設計方的辦公室時提供各項支援,例如提供適當工作 空間、影印文件、電話設備、輸入電腦資料、執行設計方的電腦 程式 (4)研究審查報告,了解所提出之建議 (5)參加審查報告之簡報,仔細審視書面審查報告,對每項建議回覆 以無條件接受、有條件接受、或拒絕接受 (6)與業主及審查方討論關於審查報告之回覆內容,完全澄清所涉及 之技術內容,對未被立即接受的事項提出替代方案,建議業主適 當調整設計案以搭配所提出之設計修改,以求取各方對所有項目 達成協議 (7)配合業主修改設計協議書的服務內容,以完成所協議的設計文件 修訂(本協議書不論及協議書修訂,應參照設計服務協議書內容 (8)依所同意之審查建議修訂的所有設計文件應予保存 (9)與業主達成協議,設計方得以聘僱顧問,審視設計方拒絕接受審 查方建議的原因 (10)與業主達成協議,當設計方拒絕接受審查方的某些建議而業主 希望採納時,業主得以依據本協議書,設計協議書,專業道德標 準,適時聘僱其他設計單位執行部分工作。協議內容可包括儘可 能使用設計方的服務文件 (三)審查方責任 審查員應依據 Exhibit A 所定之範圍與目的,及下述程序提供案件 審查: 1.與設計方會面以熟悉下列事項: (1)案件的計畫,範圍,限制 (2)有關技術、法規及管理要求的設計假設. 50.

(51) (3)設計方所考慮的方案 (4)參考標準 (5)採用的電腦程式 (6)遭遇的困難 (7)完成的特殊解決方案 (8)送審文件未呈現之額外分析 (9)與審查有關的重要事項 2.審查送審文件是否滿足案件計畫與目的,公認的專業標準,以及技 術性的實務。審查必須基於可接受性,而非依審查員的偏好 3.與設計方討論案件,了解設計過程與設計文件 4.與設計方討論所發現之事項,就建議修改的所有項目與設計方達成 協議,包括審查方建議事項本身的適度修改 5.建議業主適度修改案件,以配合審查方與設計方為了改進案件所協 議之修訂 6.完成文件審查後、向設計方解釋所提建議後、審查方與設計方對可 能的修改範圍與適當性達成協議後,審查方須撰寫書面報告,向業 主與設計方簡報所發現之事項與建議 7.配合業主與設計方,決定排除設計方與審查方之間衝突的技術性意 見所需的步驟,隨時努力完成必要的修改,以降低審查的費用以及 對案件進度的影響 8.通知業主審查進度,協議事項,未能協議事項,可用替代方案及每 項替代方案的效應. 另外,對於審查員執行任務時,應掌握幾項原則: (1)與設計方討論所得的任何案件改善建議,依要求維持高度機 密. 51.

(52) (2)現場作業與調查的範圍,限制在完成審查案件所合理必須的 區域。審查方不負責審查零件、元件、或服務範圍未包括之 案件層面 (3)在即將執行審查之前,不可接受諮詢參與任何未完成的文件 準備 (4)執行審查時,遵守相關管理單位所訂定之專業及道德標準 (5)不謀求以任何方式或程度取代設計方,並拒絕任何類似的邀 請 (6)審查中不向業主請求未來的酬勞,若此請求於審查結束後適 當地提出,不可對所提供之審查服務造成錯誤暗示 (7)提供案件改善所需之審查服務,不堅持個人偏好之修改,之後 不對服務內容或所得建議的價值,造成錯誤呈現 (8)當必要的花費明顯將超出原始報償時,在可行的情況下配合 調整服務範圍. 第五節 審議收費及標準. 美國各州因其採用模式法規之歧異,建管執照之收費方式及費用, 本就存有相當之差別。本節分別挑選三個採用不同模式法規之州之收費 案例,目的在呈現收費之概念及其適用,至於性能審議收費模式之發 展,應是變異性更高,但其原則應有相當之類同。 一、審議費用標準 1.威斯康辛州政府執照費用-ICBO 威斯康辛州之收費依樓地板面積、及城市類別而定。非市治 所在收費較低;而所謂轉付二級市及代理單位之類別,是指執照掛. 52.

(53) 號依市治或非市治收費後,扣除相關行政費用轉付實際二級審議單 位及代理(民間)單位之費用。 表 3-5.1. 威斯康辛州一般建照收費表. 建築執照圖. 空調執照圖. 消防警報系統 消防滅火系統 執照圖 執照圖. 樓地板面積 平方英呎. 市治 非市 轉付 市治 非市 轉付 市治 非市 轉 市治 非市 所在 治 二級 所在 治 二級 所在 治 付 所在 治 二 市及 市及 代理 代理 級 市 及 代 理. 轉 付 二 級 市 及 代 理. 少於 2500. 260. 220. 35. 160. 130. 20. 30. 15. 5. 30. 15. 5. 2501-5000. 330. 290. 45. 220. 200. 30. 60. 50. 8. 60. 50. 8. 5001-10000. 550. 480. 75. 260. 220. 35. 80. 60. 10 80. 60. 10. 10001-20000. 750. 670. 100 400. 340. 55. 150 120 20 150 120 20. 20001-30000. 1100 990. 150 540. 480. 75. 220 190 30 220 190 30. 30001-40000. 1500 1300 195 830. 750. 115 360 320 50 360 320 50. 40001-50000. 2000 1800 270 1100 1000 150 500 450 70 500 450 70. 50001-75000. 2700 2400 360 1500 1300 195 720 600 90 720 600 90. 75001-100000 3400 3000 450 2100 1900 285 1000 900 135 1000 900 135 100001-200000 5600 5000 750 2700 2400 360 1300 1150 175 1300 1150 175 200001-300000 9900 8900 1335 6300 5700 855 3100 2800 420 3100 2800 420 300001-400000 15000 13400 2010 9200 8300 1245 4500 4100 615 4500 4100 615 400001-500000 18500 16700 2505 12000 10800 1620 5900 5300 795 5900 5300 795 超過 500000. 20000 18000 2700 13500 12100 1815 6700 6000 900 6700 6000 900. 替代方案之審議費用則另有原則性之規定如下 (1)Uniform Dwelling Code / Rental Unit Energy Efficiency Code-$125. 53.

(54) (2)Building and Heating, Ventilating and Air Conditioning Code/ Uniform Multifamily Dwelling Code-$500 a.相同建築物,第一棟$500,第二棟以上如認為相似,則收 25%加 上每小時$60 元處理手續費 b.同一基地相同業主相似建築物之申請(Petition) 第一棟 $500,第二棟以上如認為相似,則收 25%加上每小時$60 元處理 手續費 c.同一市轄區相同業主相似建築物之既有替代案(Variance) 第一棟$490,第二棟以上每棟收$50 元處理手續費 (3)Historic Building Code-$300 (4)Uniform Plumbing Code- $225 (5)101.055(4)Stats-Temporary, Experimental, and Permanent Variances-$300 (6)其他由安全及建築處所管理之法規-$250 (7)優先處理要收 2 倍處理費用 (8)一年之內之修正申請 a.Uniform Dwelling Code / Rental Unit Energy Efficiency Code-$50 b.Uniform Plumbing Code- $75 c.其他-$100 (9)其他附加費用 a.增加費用:複雜替代方案超過 8 小時工作時間後,按每小時收費 $60;先前之申請案再審超過 3 小時,按每小時收費 $60。 b.減少費用:Building and Heating, Ventilating, and Air. 54.

數據

表 2-2.1 我國對建築防火材料檢測認證與管理制度組織架構  單位  材料名稱  標 準 制 定機關  申 請 認可 機 關 檢 測 機 關 評 定 機 關 認可機關  標 示 核發機關  (一)防焰材料 消防署  消防署 消防署指定 機關、團體 消防署 消防署  消防署  1.商檢局 公 告 應 施 檢 驗 項目  標檢局 標檢局 1.標檢局 2.(財)塑膠發展中心 標檢局 標檢局  標檢局 (二) 耐 燃  材  料  2.其他 營建署  營建署 營建署指定 機關、團體 建築中心防火材料審查 委員會
圖 3-2.3 採用生命安全法規性能式設計的專案設計流程圖 人群特徵假設情境數據 建築特徵 設計規格規格式法規規定建議設計(包含消防設計) 法規一般性規定 建築物目的與美學目標輸    入驗證方法輸    出 安全因子合    格消防標準 消防目標 消防主旨 法定消防主旨 自訂消防主旨 完    成修改建議設計 是否
圖 3-2.4  採用生命安全法規性能選項的審議理念流程圖  5.1.7 維持設計特徵  因為性能式設計獲得主管機關核可後,全部的設計內容實際上就會 成為對應該建築物的「專用法規」,而且幾乎是獨一無二、不可能與其 它建築物的設計相同;日後政府部門對該建築物的所有管理活動,包括 消防隊作業,都需要依據設計內容。在建築物的使用壽命期間,所有的 設計特徵都必須符合當初審議合格的文件內容,包括任何假設以及設計 規範;在對建築物進行任何實體或者用途的變更之前,必須事先向主管 機關提送書面資料申請審查,以確保建築物的安
表 3-3.1  威斯康辛州一般安全與建築辦公室位置表  Full-Service Offices: (E-mail sent to the e-mail  addresses listed for the full-service offices will  be read by plan entry staff and their supervis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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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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