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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性能防火及避難法規體系與審議機制 之探討

第一節 日本性能法規發展之概述

一、性能法規發展動機

(一)日本建築法規「性能化」之社會議題

1996 年 3 月 26 日,由建設省、法務省、厚生省、通商產業省所共 同發表之「降低住宅建設成本之緊急重點計畫」當中,由於規格式規定 阻礙材料及構造方法之選擇自由、妨礙降低住宅建設成本,在此前提之 下,提出將建築基準改為性能化規定之概念,以降低住宅建設成本。

建築法規「性能化」成為社會議題,始於橋本首相(橋本龍太郎)

訪美時之行動計畫,主要著眼於積極引進包括海外建築技術之建築相關 技術,以減低建築成本為重點。

(二)性能法規在於消除國際貿易上之非關稅障礙

性能化規定之目的,是為了使規制之要旨與內容更為明確,促進新 材料及技術順利進入日本市場等等;也可預防建築基準成為國際貿易上 之非關稅障礙。由於往昔之技術基準,大部分是針對日製產品及材料所 訂定之規格式規定,因此容易造成非關稅障礙,使國外建築材料之採用 困難重重。若改為性能規定,只要滿足法令要求之性能,就可以使用國 外之產品和材料。

性能化規定除了規定性能之外,也規定了驗證該性能之試驗和分析 方法。若該性能試驗方法是日本所獨有、無法得到外國承認,則對於使 用國外產品將形成一大障礙。

二、日本性能法規發展趨勢之概述

本次日本性能化規定之修正目的,希望將謀求與國外試驗方法相 協調,或針對國外之試驗結果及通過外國認定之產品加以認證。如此 便可與國外之試驗方法互相流通,使得外國認定之產品亦可在日本使 用,日本產品亦可在國外使用,這就是所謂的「相互認證」。本次修 正已考慮上述試驗方法等之國際協調與相互認證,藉此促進國外產品 與資材順利進入日本市場。

第二節 日本性能法規審議流程、作業及審議基準

一、性能法規之內涵

1.「性能式法規、規格式法規」之意涵

(1)建築基準法中關於建築構造、防火、避難、建築設備等相關技術 基準,均定有規定。這些建築法令之技術基準,又可分為「規格式 規定」與「性能規定」兩大類。

(2)所謂「規格式規定」,是將建築物各部分構造所使用之材料及其形 狀、尺寸等,具體寫成如同詳細規格說明書一般之規定。

(3)「性能規定」指的是,對於材料、形狀和尺寸等不加以規定,而 是以必要之「性能值」來提示其物理特性相關之「性能」。

2.「規格式法規」必須修改之理由

(1)所謂「規格式規定」,是將建築物各部分構造所使用之材料及其形 狀、尺寸等,具體寫成如同詳細規格說明書般的規定。由於非常具 體,所以淺顯易懂。

(2)在規格式規定之下,可簡單地判別各設計案是否符合規定。這一

方面,與審查各個建築計畫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之「建築確認」(建 築審核) 制度(註 3-1) 搭配,應該較能相得益彰。但與規定不符之 部分,則無法得到認證,因現行之規格式規定中存有許多「但書」,

殘留許多規格式規定以外之曖昧空間。

(3)由於技術進步,在出現各種新式材料、構造、設備機器等時,便 可能出現滿足性能要求(例如滿足隔音效果之構造),卻未達到規 格式規定之情況。由於「規格式規定」無法因應這種情況,因此在 技術基準上使人感到「無法變通」之困擾。

(4)除了在技術進步的對應上有困難,從建築法令與國際接軌之觀點 來看,規格式規定之欠缺變通亦為人所詬病。亦即在建築領域中,

規格式規定在進入 WTO 以後,仍具有造成非關稅障礙之虞。此乃歐 盟為消彌貿易障礙,努力調和各國以往之建築規制,因而促成建築 基準性能化規定之背景。此種性能規定並已蔚成世界之潮流。

3.「性能式法規」之特徵

(1)「性能規定」表示建築物、建築空間或局部,其相關物理性質之「性 能」,並規定其必要之性能數值。為達到性能規定,可以不計手段 與方法;原則上,只要能滿足性能要求,各種計畫、構造都可以實 現。

(2)「性能規定」適合技術進步之社會

由於如此,可實現多樣化的設計,並擅於因應各種新材料、新技術,

相關之技術基準可以有極大之彈性空間。

(3)但僅規定必要之性能數值,並不能簡單地分辨各設計案是否滿足性 能規定。

因此亦需建立判別其性能是否符合規定之「試驗方法、解析方法」

及「判定方法」;就上述問題事先充分準備,以期在技術面及社會環境,

對於上述之試驗、解析、判定技術得以順利推動。例如關於隔音構造之 性能規定,即使規定「牆壁透過損失」須為若干赫姆以上,若無法簡易 地試驗與判定,此種規範就難為社會所接受。

性能要求之項目(於「建築基準法」規定之)

性能基準(定性、定量) (於「施行令」或建設省「告示」規定之)

驗證方法(證明符合性能要求)

(於「施行令」或建設省「告示」規定之) 圖 4-2.1 性能法規之內涵

4.建築基準法修正後,已形成「性能、規格並存」之法規架構

原則上,法規體系將改為性能化規定,但不可能所有規定都可改為性能規 定,部分內容仍將以規格規定之形式留存。尤其是關於火災安全及環境衛生之規 定,不可能均訂定一定數值,完全改為性能化規定。如同前述,要改為性能規定 必須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a.所要求之性能項目,必須清楚明白 b.測試性能之物理數值,必須清楚明白 c.測試性能之具體條件,必須清楚明白 d.實務上能夠實際測試其性能

e.法令基準之規制數值,應得到社會之認同

以上關於規格式及性能式並存之法規架構,如下圖所示。

三、性能法規在設計實務上之運用

1.「性能法規」與「性能設計」之差異點

(1)現在之許多檢討與議論均流行「性能」一詞,例如「性能規定」、

「性能設計」、「性能評估」、「性能標示」等等;有時甚至令人覺 得眼花撩亂,分不清其中之差異。

(2)一般來說,「性能規定」指的是建築法令之技術基準種類及規範方 式。「性能設計」則指設計建築物時,明確訂立性能目標,以達到 此一性能為目標,進行設計。前者為法令規定之一種,後者為設 計技術之一。

(3)建築法令之技術基準可分為「規格規定」與「性能規定」兩種。

針對建築物及其局部所使用之材料、形狀、尺寸等加以規定者,

稱為「規格規定」;「性能規定」則是規範所要求之性能,至於達 到該性能之設計方法則不加以限制。

圖 4-2.3 日本性能法規之層級架構

2. 依據性能法規設計之 2 種選擇方法

(1)性能規定體系是以「性能」來表示對建築物及其局部之性能要求,

同時也明確表示性能規定之目的,可易於理解為何種目的而規定。

此外,只要達到規定之性能要求,可採用各式各樣之材料或構造,

大幅增加設計之自由度。但若不直接規定具體之形狀或尺寸,又唯 恐設計時無法判斷是否符合規定,令人產生設計線索減少之不安。

在完全沒有法律規範之下自由設計,可能也會有不知如何是好的困 惑。

目的

機能要求

物理性要求

性能驗證方法﹝試驗解 析﹞

符合規格之解決方法

(1)標準試驗方法、分析方法 (2)承認規準書(民間研發)

(1)視同符合性能之規格 (2)承認規準書(民間)

性能評估方法 已完成性能評估之標準設計方法

(2)通常在性能規定體系當中,首先會明訂該性能規定之目的,再次 則為達到此一目的之必要性能值,及驗證該性能之方法。此外,亦 有不需性能驗證就已經知道具備該性能之「視同符合之規格」、「適 合規準書」等。故往後各設計案可依下述 2 種方法進行設計:

•以性能驗證法進行性能評估,以確定是否達到規定之性能值,採 用此法者必須經由驗證,以證明合於性能規定,

•依據「視同符合性能之規格」及「適合規準書」設計,以得到符 合規定之性能要求,採用此法者,則不需經過驗證程序。

(3)採用「視同符合性能之規格」作為設計之依據時,無需實施驗證 將法令規定方式改為性能規定,並不是說屬於規格規定之「規準 類、設計規準」等,就從此銷聲匿跡;而是指法令之規制改為表示 所要求之性能而已。用來判斷是否符合性能要求之「性能評估法」

中,訂定具備該性能之具體規格,以及可達到該性能之標準設計方 法等等,一般稱之為「視同符合性能之規格」、「適合規準書」或「承 認規準書」,採用此種方法設計時,無需再實施性能驗證。

(4)上述規準書之內容,相當於原有之規格式規定。但規格式規定屬 於法令規定,具有強制力;「視同符合性能之規格」之類則屬於性 能要求之標準範例,雖可提供作為設計之準據,但並不具有強制 性,可由設計者或業主自由選用。

3. 依據性能法規之設計步驟

(1)法令當中針對建築物及其局部所定應具備之性能、驗證是否達到 該性能之標準方法(試驗方法及分析方法),以及視同符合該性能 之規格範例。每個設計案針對許多性能規定,設計時可以選擇「通 過性能驗證」,或依據「視同符合性能之規格」進行設計 2 種方式,

由設計者自行決定。而藉由哪種方式達到性能要求,設計步驟也

會因此有所不同。

(2)設計步驟之進行,首先需先設定設計目標及限制條件,相對於該 目標及條件,再設定建築計畫、架構、材料等,最後尚需確認建 築計畫等是否符合目標及條件。設計就是不斷重複檢討這些步驟 來進行。

(3)若簡化設計步驟,可以下述三項表示之:

○1 設定目標及限制條件

○2 規格之設定

○3 驗證規格是否能達到目標及法規條件之要求

○3 驗證規格是否能達到目標及法規條件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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