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節 結論

綜合分析國外從事性能設計審議之經驗,並配合我國目前建築法規 體系的架構及建築許可的執行方式,擬定我國未來從事性能設計審議上 所須關注之基本組成及內容;另一方面加入曾經在從事性能設計及審議 上有進行研究或是實務操作的專家學者提供的意見,修正本研究相關內 容,進而得到數點結論,提供未來我國實施性能設計審議機制上之參考 依據:

一、從事性能審議時,主管機關的行政程序與措施

﹝一﹞便民措施之建立 1.基本便民措施之設計

在完成性能審議程序之前,提供足夠行政資訊或基準供申請 人或是設計團隊參考或是瞭解,並且設置專人、專責專業單位加以 協助、服務,以『單一窗口設置方式』、『文件格式之統一』及『考 量結合其他需審議事項』等方式同時進行,以加速審議程序順利進 行。

2.申請建造許可前的性能審議便民措施之設計

因考量業主﹝起造人﹞設計時採用性能式設計,所以在申請建 造許可過程中,難免產生設計圖說不符現行法規之規定或該設計圖 說有公共安全上之疑慮。所以起造人可提具相關設計報告送至地方 主管建築機關,再轉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進行預審,藉由預審方式 提供業主﹝起造人﹞在相關專業上協助並確認日後進行性能審議 模式,進而減少業主在時程上、金錢上之浪費,並可初步確任該設 計之基本安全性及可行性。

﹝二﹞審議程序中之協助 1.審查者之專業技能

因送審案件的複雜性不同,而審議過程中直接影響建造執照 程序進行速度。所以審查者具有的性能設計審查之技能,直接影 響審議程序的快慢。審查員正確的判斷該設計圖說所引用性能基 準值是否在性能設計之基準內,直接關係到審議許可的正確性。

2.明確制定性能基準項目及基準值

雖然本研究內容不涉獵研究性能基準項目及制定基準值,但 透過相關研究並經由主管機關確認性能基準項目及其基準值,將 有助於審議程序之進行。

二、性能式建築審議之基本考量

﹝一﹞申請案件複雜度與專業性

目前申請性能審議之設計案件,大都具有審查上之複雜度及困難 度,但不是每件性能設計案都須經過隴長之審議程序,所以對於審查上 複雜度或難度較低設計案,可藉由本研究中的『範例模式─Route B』

進行審查,進而確保其合法性及安全性並縮短其審議時程。

﹝二﹞解決案件複雜度過高之策略運用

基本上藉由『專業模式─Route C』的方式尋求協助審查:

1.主管建築機關可以在進行預審前要求業者進行『同業審查』,對 於複雜度過高的案件,可以更加確保其安全性。

2.針對案件之複雜及需求,除同業審查可在前期協助整個案件,另 外提供委外審查方式,協助主管機關,其最後評定之結果提供予 主管機關作為核發建造許可之依據。

﹝三﹞兼顧『行政與技術分立』之制度

目前實施『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以改善過去核發建照過於冗長之

缺點,但若突然增設『性能審議制度』於建照審查流程,則勢必會影響 地方建造執照核發的時程。所以藉由『外審審查』之方式,審查性能設 計事項,其結果併同一般建造審查,再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予以認可後 即可核發建造執照。

三、『風險、報酬與使用者付費的觀念』之建構

﹝一﹞風險的形成與轉移

目前性能設計案件的風險較一般建築設計案件來的高。而風險的形 成不外乎外在環境的影響或是建築物本身設計及施作所造成的,若風險 的形成,藉由量化方式轉化成可被估算出的價值,所以藉由本研究發現

─利用保險制度之建構,以確保因性能設計所帶來的價值,相對也可降 低因性能設計所帶來的風險。

﹝二﹞報酬的取得觀

大體而言,因從事性能式設計之設計案的獲益較一般建築案件高,

但是在獲得高報酬的同時,其所承擔的責任就應該越高,而不是承擔越 低的責任,這樣很容易造成社會問題的發生。所以在從事性能設計應該 有的基本觀念為『高風險、高責任及高報酬』。

﹝三﹞使用者付費觀念之建構

根據前述的研究結果,欲維持審查機制正常運作,應由申請人﹝起 造人﹞就相關審查方式進行付費;而有關行政審查事務上的費用,應由 行政機關來負擔較為為合理。

四、性能式審查要件之基本構成

﹝一﹞性能式審查基本精神

從事性能式審查的基本精神,根據本研究與專家學者的問卷訪談得 知,應為保持公正客觀之精神,並且在審查時,應遵守利益迴避之原則,

以確保審查之公正性。

﹝二﹞審查員的資格

審查員基本資格認定除必須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進行申請外,其審 查員的專業資格認定及日後的定期教育訓練、檢定都是審查員資格認證 的項目。

﹝三﹞審查組織

對性能審議之特殊性及複雜性,審議組織之組成,宜採常設、但可針對 案件特質進行臨時編組之方式,因應人力彈性及能力適用之原則,宜盡 量由民間機構擔任主要之審議工作,而政府督導及協助。

五、審查制度及程序之建構

﹝一﹞審查制度的考量基準 1.業主的自主性

在性能與規格式法規的並存性,業主可以依其設計案件複雜度,

選用依現行建造執照審查方式或選擇性能式審查制度進行審查。

2.主管建築機關的公共安全考量

主管建築機關在無法判斷業主申請設計案件是否具有其安全性 時,必須藉由專家、學者及該設計案之相關關係人,召開會議 加以審查,以確保該設計案之安全性。

﹝二﹞審查制度之運作程序

根據本研究發現,以性能式法規為發展的國家,在考量性能式審查 制度設計時,提供使用者在各種審查制度操作上易懂、清楚的流程,並 且詳細敘明在審議時所需相關證明文件、時程。

第二節 建議

一、建議

﹝一﹞提早進行性能設計審議時行政機關之前置作業

目前進行性能式設計時,因規劃設計前置作業較長,所以避免在審

參考文獻 外文

1.NFPA 101,Life Safety Code 2000 Edition,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An International Codes and Standards Organization.

2.2001年版,耐火性能檢證法の解說及び計算例とその解說 3.2001年版,避難性能檢證法の解說及び計算例とその解說

4.NFPA 92A, Recommended Practice for Smoke-Control Systems, 1996 Edition,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An International Codes and Standards Organization.

5.1997 Uniform Building Code, Volume 1, Publisher: ICBO.

6.1987 The BOCA National Building Code

7.2002 Performance Code for Buildings and Facilities.

中文

1許宗熙、溫維謙,『建築防火設計避難安全計劃書審查制度之研擬』,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89年11月。

2.建築防火避難安全技術研討會論文集,內政部建築研究所,90年10月。

3.建築法規彙編,營建雜誌社,91年度版

4.丁育群等,『建築技術規則性能防火法規轉換之研究』,內政部建築 研究所專題研究計劃成果報告,87年6月。

5.許宗熙等,『建築防火避難安全計劃書審查制度之研擬,財團法人中 華建築中心,89年11月。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