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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性能法規之法規體系與審議機制之探討

第一節 性能法規體系之概述

一、基本概述

澳洲為聯邦系統所組成的三級政府機構,都在建築管理體系中佔有 一席之地,這三級為:

1.國民(聯邦)政府 2.州政府

3.地方政府

就建築防火目標而言,管理架構的主要導向為:

1.居民生命安全

2.在救火過程中保護消防隊員 3.保護鄰近(鄰接)建物財產安全

此外,尚有其它防火相關條文及法規可以反映保護財產及環境的需求。

二、管理體系架構

澳洲的三級政府皆十分重要,並直接介入最終程序來管理建物、交 通設施及工業設施的防火安全等級。澳洲有聯邦系統構成巨大的國家政 府分為 6 州及 2 行政區共同組成澳洲國民政府。國民政府負責發展國家 級「澳洲建築技術規則」(BCA)(ABCB1996),內容以涉及建築設計之技 術條文為主,包括以 5 層級「Nordic hierarchy」架構之性能規定。政 府對建築物管理的法律權限在於各州,每一州及行政區都有單行建築法 以 BCA 作為技術條文並設有所有規劃及建築核准機制,上訴程序、查核 流程及新建物和現有建物的管理機構。

對州內或行政區內個別建築物執行法律及管理工作的權限在於地 方政府,即每個市議會及市政府。實施規劃、執行建築許可和居住許可,

傳統上是澳洲各議會的職責,並由當地政府建照調查員及施工勘驗員核 發證明。然而,愈來愈多的法律角色已由私人建築測量師所取代,他們 代替議會執行業務並將文件回歸議會以做為記錄。

在國民政府還有其它的管理機構,可以對建物設計及防火安全有所 影響,但其定位在爭議提出前通常都是微妙且模糊的。舉例如下:

1.州立「職業健康安全法(QH&S)」要求職場防火安全並提到「實用」, 但沒有具體的要求。

2.國民政府「殘障及歧視法」(DDA)要求考慮所有人民特別是「殘障者」

並於建物提供明顯通道。但法規中並沒有特定法條或測量標準。每一 州或每行政區並有消防法設定澳洲消防隊的規定及職責,來「保護生 命及財產」以及在某些州才有的「保護環境法」,三種法規設定了法 規組合的架構及運作、經費安排、向政府報備、角色及職責、和其他 相關事項。

第二節 性能法規體系及審議流程

一、性能法規體系架構

自 1994 年起澳洲建築法規局(ABCB)負責管理、發展、及頒布「澳 洲建築技術規則(BCA)」。澳洲建築法規局的總部在坎培拉,並允許各 州透過建築技術規則委員會(BCC)分別發展建築技術規則。委員會包 括各州代表及各行政區代表以便獲得全面性建議。

1996 版的建築技術規則是第一個性能式的版本包括 5 級結構如下:

1.目標 2.功能陳述 3.性能規定

4.建築解決方案-視為滿意或替選方案 5.評估方法

建築技術規則的章節和主要與防火相關議題如下所示:

A. 一般條文 定義名詞、核可原則、建物分級 B. 結構 無

C. 耐火 結構元素的防火保護、防火區劃、開口保護 D. 通道及出口 出口位置及尺寸

E. 服務及設備 搶救設備、煙控、照明、標誌、警告系統 F. 健康及舒適 無

G. 補助條文 中庭、高原、灌木叢區域 H. 特殊使用建物 戲院

I. 維護管理 防火安全設施、設備維護

建築技術規則不僅於每章中有性能規定,也包括對可接受的解決方 案(視為滿足的替選方案)的規定。條文中清楚規定發展替選方案的機 會可藉由防火工程分析、或其它符合性能規定的方式判定。技術規則的 特色之一是為”視為符合規定條文”所做的一系列州立附錄條款

(State Appendices)。傳統上,澳洲規格式規定,每一州可以有其主 要單行法,現在這些單行條款在技術規則中所佔的比例已經比以前少多 了。它們反映了澳洲幅員的廣大,因地理導致的不同狀況及各州不同「特 殊想法」的遺痕。

A0.9 章節中的基準及性能規定意指建物的每一部份都有專屬的設計接 受條件,包括:

(1)視為符合規定條文

(2)一或多個替選方案或

(3)上述兩者的部分組合

同樣的,符合性能規定的設計解決方案可以用下述設計方案來滿足:

(1)與視為滿意條文同等的安全級數或

(2)其它能滿足性能規定的解決方案

二、州政府法律及管理責任

如前所述,澳洲的法律範圍很廣,依各州需求而有相當的差異。簡言 之,澳洲之建築管理系統是由各州及行政區政府執行,每一州和行政區 政府皆分別制定建築相關事務之法律(如建築法),必須經由地方議會通 過實施;建築法是每個州和行政區建築管理法令的主要元素,它提供並 促使該州或行政區的建築管理(Building regulation and control)立 為法令。因此,建築法建立起管理機關的法律責任、立法權力、執行等 責任,透過立法程序,提供各州和行政區管理下列事項(例如在 NSW1979 年的環境計劃與評估法):

1.規劃規定 2.計劃核准程序

3.將澳洲建築法規(BCA)和州命令納入法令 4.上訴機制(Appeal mechanisms)

5.執業建築人員的註冊和 6.管理法規的準備和發佈

整個法律由其子法所支援(如建築規則、規範),子法提供一個建築

管理系統之日常管理方式。在引進 BCA 之前,這些”規範”也包含州或 地方之條例式要求。1990 年整併採用 BCA,僅用在獨立的州或行政區規 範中的條例式規定遭刪除,而全改用 BCA 當參考。因此 BCA 90 可說是 澳洲政府在提供建築設計之性能要求方面,國家統一規範的初步嘗試。

其法規的沿革如下:

(1)1965 年,聯邦政府成立州際建築法規委員會(Interstate Standing Committee for Uniform Building/ISCUBR),以統一聯邦政府八 種不同的法規及建築技術規則。

(2)1970 年,ISCUBR 制定一套建築法規,統一規定技術性及行政性事 務。

(3)1980 年成立澳洲建築法規協調委員會(Australian Uniform building Regulation Coordinating Council/ AUBRCC)。

(4)1992 年,由澳洲建築法規協調委員會進行一個法規重整研究計劃,

並發佈新的澳洲建築法規草案(Building code of Australiza/

BCA)。這個計劃企圖為澳洲建築法規發展出一套目標,以確保其 運用彈性、成本性能和法規條例之技術公平性,所提到的這些目 標,唯有引進性能規定,並運用防火安全工程才能達成。

(5)1994 年各地方政府開始進行新的 BCA 立法工作,並首次提出私部 門檢測工作的概念。

(6)1996 年,性能式的 BCA 發佈實施。其架構如圖 5-2.1:

指導性層級 目 標

功能性條文陳述

替代性層級 性能規定

建 築 設 計 方 案

選擇符合條例式規定

(必然符合法規規定)

選擇替代性之設計方 案

評估所提設計方案是否 符合條例式規定

提出適用 BCA A2.2 節 規定的證明

設計方案符合條例式 規定

設計方案無法符合 條例式規定

驗證方法

與條例式規定比較

專家的評審與意見

設計圖說與證明文件 設計圖說與證明文件

滿足 BCA 規定

圖 5-2.1 澳洲建築法規架構圖

負責建築法行政的政府部門或機構,例如在維多莉亞(Victoria) 的建築管理委員會(Building Control Commission(BCC)),同時扮演著 一個教育大眾和業界的角色。在維多莉亞的建築管理委員會這例子中,

他們對建築物徵稅並用於防火安全或其他建築物的研究,有一些是用於 防火法規改革中心(Fire Code Reform Centre)。

三、性能法規建照審議流程

(一)建築許可

一般而言,建築管理的法律權力是在於各地方議會,在 93 年建築法 發布以後,澳洲各地方政府已有愈來愈多授權私人審核的行為。建築管 理機制的通常步驟如下:

1.規劃許可 2.建築執照 3.使用執照

對建築物的新建或翻新、現有建物的增建或變更使用,大部份是向 議會或私部門調查員(private certifiers)申請,並依據施工及裝修 的相關要求核發許可,可參考圖 5-2.2。

(二)審議原則

澳洲的私人審核(private certification)系統每州不同,目前 只有西澳洲、南澳州及塔斯馬尼亞尚未引入私人審核許可。引入私人審 核的理由通常為可以與議會建管人員形成良性競爭。在引入私人審核的 大多數州,私人目前已主導了審核流程。私人審核兩種基本的宗旨為:

(1)他們監護社會公共安全的標準

(2)他們不參與「設計過程」

基於法律及管理條文每州不同,審核人員不論是私人機構或公部 門,如新南威爾斯州要求審核局(Principal Certifying Authority, PCA)為審核單位,均被要求不涉入設計過程。而各州政府建管審核程 序,不管是私人建築調查員或 PCA 皆會在設計過程要求提出「符合法規 證明」(Compliance Certificates)及對完成的建物要求提出「施工證

明」(Construction Certificates)。這些事項在維多利亞省則稱為 12 及 14 號表,在新南威爾斯為 10 號表(Form 10)、在昆士蘭則為 15 號 表。讓簽署的機構了解其負責簽署認證的法定意義是很重要的。例如在 南威爾斯,審核局可能要求防火設計工程師簽署「符合法規證明-10 號 表」來支持防火安全對策及替選方案,這意味著性能需求在防火報告中 有被提及,並說明如何達成這些要求。與設計無關或沒有經濟或其它利 益的人,才能審查報告及簽署 10 號表,防火工程師有可能自行簽署 10 號表,但會因為違反法令而罰款,如此 PCA 才能將其與計畫的性能需求 相互參照。此項行為的目的是簽署 10 號表格的人視為社會公眾利益的 代表,不能因對立的利益而影響其好惡。

是否採用BCA96?

(新建、改建、更新、變更使用)

決策 無須符合BCA96

決定BCA建築分類

BCA96性能規定

應採用哪一種建築方案以滿足性能規 定?

建築方案採用DTS規定

符合DTS規定之評估

滿足DTS規定

支持DTS規定之文件

建築方案採用替代方案

採用BCA96四種評估方法 之一,應準備支持文件。

評估是否符合相關性能規

支持最後決定的文件

符合BCA96建築法規

圖 5-2.2 建照審查之流程

圖 5-2.2 建照審查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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