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性能法規體系之概述
一、基本概述
澳洲為聯邦系統所組成的三級政府機構,都在建築管理體系中佔有 一席之地,這三級為:
1.國民(聯邦)政府 2.州政府
3.地方政府
就建築防火目標而言,管理架構的主要導向為:
1.居民生命安全
2.在救火過程中保護消防隊員 3.保護鄰近(鄰接)建物財產安全
此外,尚有其它防火相關條文及法規可以反映保護財產及環境的需求。
二、管理體系架構
澳洲的三級政府皆十分重要,並直接介入最終程序來管理建物、交 通設施及工業設施的防火安全等級。澳洲有聯邦系統構成巨大的國家政 府分為 6 州及 2 行政區共同組成澳洲國民政府。國民政府負責發展國家 級「澳洲建築技術規則」(BCA)(ABCB1996),內容以涉及建築設計之技 術條文為主,包括以 5 層級「Nordic hierarchy」架構之性能規定。政 府對建築物管理的法律權限在於各州,每一州及行政區都有單行建築法 以 BCA 作為技術條文並設有所有規劃及建築核准機制,上訴程序、查核 流程及新建物和現有建物的管理機構。
對州內或行政區內個別建築物執行法律及管理工作的權限在於地 方政府,即每個市議會及市政府。實施規劃、執行建築許可和居住許可,
傳統上是澳洲各議會的職責,並由當地政府建照調查員及施工勘驗員核 發證明。然而,愈來愈多的法律角色已由私人建築測量師所取代,他們 代替議會執行業務並將文件回歸議會以做為記錄。
在國民政府還有其它的管理機構,可以對建物設計及防火安全有所 影響,但其定位在爭議提出前通常都是微妙且模糊的。舉例如下:
1.州立「職業健康安全法(QH&S)」要求職場防火安全並提到「實用」, 但沒有具體的要求。
2.國民政府「殘障及歧視法」(DDA)要求考慮所有人民特別是「殘障者」
並於建物提供明顯通道。但法規中並沒有特定法條或測量標準。每一 州或每行政區並有消防法設定澳洲消防隊的規定及職責,來「保護生 命及財產」以及在某些州才有的「保護環境法」,三種法規設定了法 規組合的架構及運作、經費安排、向政府報備、角色及職責、和其他 相關事項。
第二節 性能法規體系及審議流程
一、性能法規體系架構
自 1994 年起澳洲建築法規局(ABCB)負責管理、發展、及頒布「澳 洲建築技術規則(BCA)」。澳洲建築法規局的總部在坎培拉,並允許各 州透過建築技術規則委員會(BCC)分別發展建築技術規則。委員會包 括各州代表及各行政區代表以便獲得全面性建議。
1996 版的建築技術規則是第一個性能式的版本包括 5 級結構如下:
1.目標 2.功能陳述 3.性能規定
4.建築解決方案-視為滿意或替選方案 5.評估方法
建築技術規則的章節和主要與防火相關議題如下所示:
A. 一般條文 定義名詞、核可原則、建物分級 B. 結構 無
C. 耐火 結構元素的防火保護、防火區劃、開口保護 D. 通道及出口 出口位置及尺寸
E. 服務及設備 搶救設備、煙控、照明、標誌、警告系統 F. 健康及舒適 無
G. 補助條文 中庭、高原、灌木叢區域 H. 特殊使用建物 戲院
I. 維護管理 防火安全設施、設備維護
建築技術規則不僅於每章中有性能規定,也包括對可接受的解決方 案(視為滿足的替選方案)的規定。條文中清楚規定發展替選方案的機 會可藉由防火工程分析、或其它符合性能規定的方式判定。技術規則的 特色之一是為”視為符合規定條文”所做的一系列州立附錄條款
(State Appendices)。傳統上,澳洲規格式規定,每一州可以有其主 要單行法,現在這些單行條款在技術規則中所佔的比例已經比以前少多 了。它們反映了澳洲幅員的廣大,因地理導致的不同狀況及各州不同「特 殊想法」的遺痕。
A0.9 章節中的基準及性能規定意指建物的每一部份都有專屬的設計接 受條件,包括:
(1)視為符合規定條文
(2)一或多個替選方案或
(3)上述兩者的部分組合
同樣的,符合性能規定的設計解決方案可以用下述設計方案來滿足:
(1)與視為滿意條文同等的安全級數或
(2)其它能滿足性能規定的解決方案
二、州政府法律及管理責任
如前所述,澳洲的法律範圍很廣,依各州需求而有相當的差異。簡言 之,澳洲之建築管理系統是由各州及行政區政府執行,每一州和行政區 政府皆分別制定建築相關事務之法律(如建築法),必須經由地方議會通 過實施;建築法是每個州和行政區建築管理法令的主要元素,它提供並 促使該州或行政區的建築管理(Building regulation and control)立 為法令。因此,建築法建立起管理機關的法律責任、立法權力、執行等 責任,透過立法程序,提供各州和行政區管理下列事項(例如在 NSW1979 年的環境計劃與評估法):
1.規劃規定 2.計劃核准程序
3.將澳洲建築法規(BCA)和州命令納入法令 4.上訴機制(Appeal mechanisms)
5.執業建築人員的註冊和 6.管理法規的準備和發佈
整個法律由其子法所支援(如建築規則、規範),子法提供一個建築
管理系統之日常管理方式。在引進 BCA 之前,這些”規範”也包含州或 地方之條例式要求。1990 年整併採用 BCA,僅用在獨立的州或行政區規 範中的條例式規定遭刪除,而全改用 BCA 當參考。因此 BCA 90 可說是 澳洲政府在提供建築設計之性能要求方面,國家統一規範的初步嘗試。
其法規的沿革如下:
(1)1965 年,聯邦政府成立州際建築法規委員會(Interstate Standing Committee for Uniform Building/ISCUBR),以統一聯邦政府八 種不同的法規及建築技術規則。
(2)1970 年,ISCUBR 制定一套建築法規,統一規定技術性及行政性事 務。
(3)1980 年成立澳洲建築法規協調委員會(Australian Uniform building Regulation Coordinating Council/ AUBRCC)。
(4)1992 年,由澳洲建築法規協調委員會進行一個法規重整研究計劃,
並發佈新的澳洲建築法規草案(Building code of Australiza/
BCA)。這個計劃企圖為澳洲建築法規發展出一套目標,以確保其 運用彈性、成本性能和法規條例之技術公平性,所提到的這些目 標,唯有引進性能規定,並運用防火安全工程才能達成。
(5)1994 年各地方政府開始進行新的 BCA 立法工作,並首次提出私部 門檢測工作的概念。
(6)1996 年,性能式的 BCA 發佈實施。其架構如圖 5-2.1:
指導性層級 目 標
功能性條文陳述
替代性層級 性能規定
建 築 設 計 方 案
選擇符合條例式規定
(必然符合法規規定)
選擇替代性之設計方 案
評估所提設計方案是否 符合條例式規定
提出適用 BCA A2.2 節 規定的證明
設計方案符合條例式 規定
設計方案無法符合 條例式規定
驗證方法
與條例式規定比較
專家的評審與意見
設計圖說與證明文件 設計圖說與證明文件
滿足 BCA 規定
圖 5-2.1 澳洲建築法規架構圖
負責建築法行政的政府部門或機構,例如在維多莉亞(Victoria) 的建築管理委員會(Building Control Commission(BCC)),同時扮演著 一個教育大眾和業界的角色。在維多莉亞的建築管理委員會這例子中,
他們對建築物徵稅並用於防火安全或其他建築物的研究,有一些是用於 防火法規改革中心(Fire Code Reform Centre)。
三、性能法規建照審議流程
(一)建築許可
一般而言,建築管理的法律權力是在於各地方議會,在 93 年建築法 發布以後,澳洲各地方政府已有愈來愈多授權私人審核的行為。建築管 理機制的通常步驟如下:
1.規劃許可 2.建築執照 3.使用執照
對建築物的新建或翻新、現有建物的增建或變更使用,大部份是向 議會或私部門調查員(private certifiers)申請,並依據施工及裝修 的相關要求核發許可,可參考圖 5-2.2。
(二)審議原則
澳洲的私人審核(private certification)系統每州不同,目前 只有西澳洲、南澳州及塔斯馬尼亞尚未引入私人審核許可。引入私人審 核的理由通常為可以與議會建管人員形成良性競爭。在引入私人審核的 大多數州,私人目前已主導了審核流程。私人審核兩種基本的宗旨為:
(1)他們監護社會公共安全的標準
(2)他們不參與「設計過程」
基於法律及管理條文每州不同,審核人員不論是私人機構或公部 門,如新南威爾斯州要求審核局(Principal Certifying Authority, PCA)為審核單位,均被要求不涉入設計過程。而各州政府建管審核程 序,不管是私人建築調查員或 PCA 皆會在設計過程要求提出「符合法規 證明」(Compliance Certificates)及對完成的建物要求提出「施工證
明」(Construction Certificates)。這些事項在維多利亞省則稱為 12 及 14 號表,在新南威爾斯為 10 號表(Form 10)、在昆士蘭則為 15 號 表。讓簽署的機構了解其負責簽署認證的法定意義是很重要的。例如在 南威爾斯,審核局可能要求防火設計工程師簽署「符合法規證明-10 號 表」來支持防火安全對策及替選方案,這意味著性能需求在防火報告中 有被提及,並說明如何達成這些要求。與設計無關或沒有經濟或其它利 益的人,才能審查報告及簽署 10 號表,防火工程師有可能自行簽署 10 號表,但會因為違反法令而罰款,如此 PCA 才能將其與計畫的性能需求 相互參照。此項行為的目的是簽署 10 號表格的人視為社會公眾利益的 代表,不能因對立的利益而影響其好惡。
是否採用BCA96?
(新建、改建、更新、變更使用)
決策 無須符合BCA96
決定BCA建築分類
BCA96性能規定
應採用哪一種建築方案以滿足性能規 定?
建築方案採用DTS規定
符合DTS規定之評估
滿足DTS規定
支持DTS規定之文件
建築方案採用替代方案
採用BCA96四種評估方法 之一,應準備支持文件。
評估是否符合相關性能規 定
支持最後決定的文件
符合BCA96建築法規 否
是
圖 5-2.2 建照審查之流程
圖 5-2.2 建照審查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