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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進入我國時,應確認接機人員(雇主、仲介或代 理人) ,以防誤接被騙,勞動部並於臺灣國際機場(桃

在文檔中 Mục Lục (頁 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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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您進入我國時,應確認接機人員(雇主、仲介或代 理人) ,以防誤接被騙,勞動部並於臺灣國際機場(桃

園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設置移工服務站 (如附表五),提供入國移工指引與接機服務及出境 申訴關懷服務。

◆各位移工朋友,為了確保您在臺工作之權益,請務必遵守以上各項規 定。若您發現您的雇主未依限為您辦理上述相關應辦事項者,請儘快 要求您的雇主依規定辦理,若經反應後仍未改善或發現您的雇主有任 何違法的情事,請您儘速聯繫以下單位,將有專人提供必要協助: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已於 2009 年 7 月 1 日正式開通,無論 移工、雇主或一般民眾皆可以透過市話、手機、或公共電話免費撥打

「1955」專線電話,尋求協助,因該專線為全國性 24 小時諮詢申訴 窗口,故該專線服務內容包含:提供雙語服務(中文、泰國語、印尼 語、越南語、英語)、法令諮詢服務、受理申訴服務、提供法律扶助 諮詢資訊、轉介保護安置服務及轉介其他相關部門服務(如附表二)。

◎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移工諮詢申訴服 務(如附表五)。

◎各縣市移工諮詢服務中心(如附表一)。!

貳、您在臺工作期間所享有的權益

一、工資烉

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您如受僱於適用我國勞動基準法

之事業單位,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工作時間及休息:

1. 依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辦理。惟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 之事業單位,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 時數不得超過 40 小時。加班時,依該法規定辦理。

2. 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 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 調配其休息時間。

三、例假、休假及請假:

家庭類移工的休假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至於營 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屠宰類及海洋漁撈類等移工因為 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每 7 日中應有 2 之休息,其中 1 為例假,

1 為休息日。此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勞工 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 定給予「特別休假」。

「例假」屬強制性規定,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

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

「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 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 第 2 項、第 3 項、第 32 條及第 36 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 工之同意出勤。

四、健康保險:

在臺灣地區領有外僑居留證之移工受僱者,應自受僱之日起,

由雇主辦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按月繳納全民健保保險費,即 可享有全民健保醫療權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及各分區 業務組如附表六)。

五、勞工保險:

您如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或為受僱從事漁業生 產之勞動者,雇主應於到職當日檢附相關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 證明文件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各地辦事處如附表七)。

六、入出國接引服務

勞動部於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設

移 工 在 臺 工 作 須 知 中 越 南 文 版 八、您在臺工作之薪資所得,應依規定繳納所得稅(請

參考本手冊:肆、四)。

移工在臺工作之薪資所得應依我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九、您在臺工作期間,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

施用或持有海洛因、鴉片、嗎啡、古柯鹼、大麻、

安非他命,及其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各級 毒品,經查獲遭刑事起訴或行政裁罰者,勞動部將 廢止您的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不得再於臺灣境 內工作。

十、 您進入我國時,應確認接機人員(雇主、仲介或代 理人) ,以防誤接被騙,勞動部並於臺灣國際機場(桃 園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設置移工服務站 (如附表五),提供入國移工指引與接機服務及出境 申訴關懷服務。

◆各位移工朋友,為了確保您在臺工作之權益,請務必遵守以上各項規 定。若您發現您的雇主未依限為您辦理上述相關應辦事項者,請儘快 要求您的雇主依規定辦理,若經反應後仍未改善或發現您的雇主有任 何違法的情事,請您儘速聯繫以下單位,將有專人提供必要協助: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已於 2009 年 7 月 1 日正式開通,無論 移工、雇主或一般民眾皆可以透過市話、手機、或公共電話免費撥打

「1955」專線電話,尋求協助,因該專線為全國性 24 小時諮詢申訴 窗口,故該專線服務內容包含:提供雙語服務(中文、泰國語、印尼 語、越南語、英語)、法令諮詢服務、受理申訴服務、提供法律扶助 諮詢資訊、轉介保護安置服務及轉介其他相關部門服務(如附表二)。

◎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移工諮詢申訴服 務(如附表五)。

◎各縣市移工諮詢服務中心(如附表一)。!

貳、您在臺工作期間所享有的權益

一、工資烉

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您如受僱於適用我國勞動基準法

之事業單位,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工作時間及休息:

1. 依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辦理。惟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 之事業單位,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 時數不得超過 40 小時。加班時,依該法規定辦理。

2. 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 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 調配其休息時間。

三、例假、休假及請假:

家庭類移工的休假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至於營 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屠宰類及海洋漁撈類等移工因為 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每 7 日中應有 2 之休息,其中 1 為例假,

1 為休息日。此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勞工 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 定給予「特別休假」。

「例假」屬強制性規定,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

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

「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 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 第 2 項、第 3 項、第 32 條及第 36 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 工之同意出勤。

四、健康保險:

在臺灣地區領有外僑居留證之移工受僱者,應自受僱之日起,

由雇主辦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按月繳納全民健保保險費,即 可享有全民健保醫療權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及各分區 業務組如附表六)。

五、勞工保險:

您如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或為受僱從事漁業生 產之勞動者,雇主應於到職當日檢附相關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 證明文件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各地辦事處如附表七)。

六、入出國接引服務

勞動部於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設

八、您在臺工作之薪資所得,應依規定繳納所得稅(請 參考本手冊:肆、四)。

移工在臺工作之薪資所得應依我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九、您在臺工作期間,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

施用或持有海洛因、鴉片、嗎啡、古柯鹼、大麻、

安非他命,及其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各級 毒品,經查獲遭刑事起訴或行政裁罰者,勞動部將 廢止您的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不得再於臺灣境 內工作。

十、 您進入我國時,應確認接機人員(雇主、仲介或代 理人) ,以防誤接被騙,勞動部並於臺灣國際機場(桃 園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設置移工服務站 (如附表五),提供入國移工指引與接機服務及出境 申訴關懷服務。

◆各位移工朋友,為了確保您在臺工作之權益,請務必遵守以上各項規 定。若您發現您的雇主未依限為您辦理上述相關應辦事項者,請儘快 要求您的雇主依規定辦理,若經反應後仍未改善或發現您的雇主有任 何違法的情事,請您儘速聯繫以下單位,將有專人提供必要協助:

◎『1955』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已於 2009 年 7 月 1 日正式開通,無論 移工、雇主或一般民眾皆可以透過市話、手機、或公共電話免費撥打

「1955」專線電話,尋求協助,因該專線為全國性 24 小時諮詢申訴 窗口,故該專線服務內容包含:提供雙語服務(中文、泰國語、印尼 語、越南語、英語)、法令諮詢服務、受理申訴服務、提供法律扶助 諮詢資訊、轉介保護安置服務及轉介其他相關部門服務(如附表二)。

◎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移工諮詢申訴服 務(如附表五)。

◎各縣市移工諮詢服務中心(如附表一)。!

貳、您在臺工作期間所享有的權益

一、工資烉

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惟您如受僱於適用我國勞動基準法

之事業單位,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二、工作時間及休息:

1. 依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辦理。惟如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 之事業單位,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工作總 時數不得超過 40 小時。加班時,依該法規定辦理。

2. 勞工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 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 調配其休息時間。

三、例假、休假及請假:

家庭類移工的休假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至於營 造類、製造類、機構看護類、屠宰類及海洋漁撈類等移工因為 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每 7 日中應有 2 之休息,其中 1 為例假,

1 為休息日。此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勞工 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 定給予「特別休假」。

「例假」屬強制性規定,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

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

「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 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 第 2 項、第 3 項、第 32 條及第 36 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 工之同意出勤。

四、健康保險:

在臺灣地區領有外僑居留證之移工受僱者,應自受僱之日起,

由雇主辦理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按月繳納全民健保保險費,即 可享有全民健保醫療權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及各分區 業務組如附表六)。

五、勞工保險:

您如受僱於僱用勞工 5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或為受僱從事漁業生 產之勞動者,雇主應於到職當日檢附相關機關核准從事工作之 證明文件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勞動部勞工保 險局各地辦事處如附表七)。

六、入出國接引服務

勞動部於臺灣國際機場(桃園國際航空站及高雄國際航空站)設

在文檔中 Mục Lục (頁 7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