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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內部控制法制

第三節 我國內部控制法制之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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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 查準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6 款,亦有雷同之不宜櫃檯買賣條款,及其相關配套規 定。

第二項 影響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金管會審核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公開招募、補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 股與減少資本採申報生效制。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規定,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或執行有重大缺失者,金管會得退回募 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申報案件。另公司申報募集與發行海外公司債、海外股票、

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申報其已發行之股票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依發行人募 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9 條第 1 項第 15 款之規定,內部控制制度之 設計或執行有重大缺失者,金管會得退回其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之申報案 件。

此外,對於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者,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第 67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含內部稽核實施細則,並經董事會通過者;或依同條 文第 5 款,會計師就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或執行之有效性進行專案審查時,未取具 公司針對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或執行有效性之聲明書;或會計師審查報告顯示公司 內部控制制度設計或執行有重大缺失尚未改善,或無法表示意見,則金管會得退 回補辦公開發行申報案件。

第三節 我國內部控制法制之監理

第一項 自律及他律之監理

為確保內部控制制度能落實在企業日常營運活動中,由公司自律、外部專家、

主管機關、資訊揭露等,共同結合成之監理機制如下。

圖表 十四:對內部控制制度之監理機制

主辦單位 說明 規定

公司自律

董事會 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1 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 度;依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之 1 訂定或修正取得或 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

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 理程序;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證券 交易法第 14 條之 3 之重大事項等,應提董事會討

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之 1、第 14 條之 3、第 36 條 之 1

公開發行公司 董事會議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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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說明 規定

報告公告期限後十五日內申報差異原因。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 內申報。

公司 公開資訊

上櫃公司應向櫃買中心申報之定期公開資訊及其 申報之時限:

上櫃公司及其子公司之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限額 及明細表: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份資料。

上櫃公司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從 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每月十日前申報上月資 訊。

上櫃公司與關係人間重要交易資訊:次月底前申報 沖銷母子公司間交易後與關係人間取得或處分資 產、進貨、銷貨、應收款項、應付款項等截至上月 份之相關資訊,各季申報累計金額與會計師查核

(核閱)數差異達百分之二十且金額逾一仟萬元 者,應於當季財務報告公告期限後十五日內申報差 異原因。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 內申報。

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 買賣中心對有 價證券上櫃公 司資訊申報作 業辦法第 3 條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第二項 市場監督機制

將企業實施內部控制制度之良窳,變成為投資人決策之參考指標,可發揮市 場監督機制,有助於公司更加重視內部控制制度,故主管機關強力推動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評鑑及資訊揭露評鑑。

第一款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之議題源起於公司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67所產生之代理現象 68,為 解決代理問題、提升公司績效、謀求利害關係人之最大利益,推動公司治理已是

67 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現象,並非指公司股東對公司之所有權與對公司之經營權完全分離之現 象。公司公開發行後由於股東人數眾多,實際上無法由全體股東投入公司經營,股東也非均有能 力或意願經營公司,因此,必須將經營權交由董事及其選任之經營團隊負責經營。掌握經營權之 經營者通常亦持有公司股份,即兼具經營者與股東之身分,而且經營者通常亦為公司之大股東或 大股東所支持。因此,所謂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實際上係指經營權與大多數股東分離,大多數 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之現象。參閱林仁光,論經營者誠信、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制度與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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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顯學,並為國際上對金融與資本市場管理極為重要的基礎建設。1997 年亞 洲金融危機發生後,「強化公司治理機制」被認為是企業對抗危機的良方。1998 年 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OECD)69部長級會議更明白揭示,亞洲企業無法提昇國 際競爭力之關鍵因素之一,即是公司治理運作不上軌道。我國於 1998 年爆發一 連串企業掏空舞弊案件,其後更因金融機構不良債權問題嚴重,金融風暴一觸即 發,故主管機關於 1998 年起即開始向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宣導公司治理之重要性,

並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及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等單位共同努力 之下,陸續推動各項公司治理措施。2006 年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相關法規 的修訂,將公司治理原則法制化,使其具有法律之約束力。而 2008 年金融風暴 後,金管會除提出強化公司治理、關於企業誠信與保護投資人等方案外,更提出 多項措施,督促企業及金融機構強化公司治理,建立新金融秩序,並針對公司法 及證券交易法迭有修正70

圖表 十五:台灣公司治理的重要推動歷程

年度 事項

1998 推動公司治理開始宣導 2002 IPO 設置獨立董事

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上線 公布公司治理原則

2003 行政院專案小組「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

2005 至

法規修訂

 公司法修訂(2005)

月旦法學雜誌,106 期,頁 39-40,2004 年 3 月;劉連煜,企業所有與企業經營的分合,實用稅 務,324 期,頁 59-62,2001 年 12 月。

68 代理理論乃借用代理法(Law of Agency)之理論,將股東比擬成本人(Principal)負責出資,而將 經營者比擬成代理人(Agent)負責經營公司。See generally, Michael C. Jensen, A THEORY OF THE FIRM─GOVERNANCE, RESIDUAL CLAIMS, AND ORGANIZATIONAL FORM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69 國際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 2004 年提出六項公司治理原則,包括 1. 公司治理架構 應與法令規章一致,並明確規範不同監督單位、立法單位及執行單位之權責,以促使市場更透明 更有效率。2. 公司治理架構應保障股東權益並有利於股東權益之行使。3. 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 能公平對待所有股東,包括小股東及外國股東。所有股東於其權益受侵害時應能獲得有效救濟方 式。 4. 公司治理架構應藉由法律或透過共同協議以確立利害關係人的權利,並鼓勵公司和利害 關係人間在在創造財富、工作及健全財務等方面積極合作。5. 公司治理架構應確保即時且正確 地揭露任何攸關公司的重大資訊,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績效、股權概況及公司治理等。 6. 公司 治理架構應確保公司董事會的策略性指導、董事會對管理階層有效的監督以及董事會對公司及股 東應負的責任。

70 參閱臺灣公司治理,2014 年 11 月。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網站,

http://www.sfi.org.tw/E/Plate.aspx?ID=332。(瀏覽日期:2015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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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事項

2010  證券交易法修訂(2006、2010)

 公布企業社會責任守則、誠信經營守則 2013 強化公司治理藍圖

證交所成立公司治理中心

擴大採行電子投票、設置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範圍 資料來源:公司治理簡介,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

http://cgc.twse.com.tw/front/aboutCorpgov。(瀏覽日期:2015 年 2 月 18 日)

金管會於 2013 年 12 月 26 日發布 5 年期之「強化公司治理藍圖」,擬透過完 備法制、企業自律及市場監督三者共同力量,於未來積極推動五大計畫項目,包 含形塑公司治理文化、促進股東行動主義、提升董事會職能、揭露重要公司治理 資訊及強化法制作業,作為推動公司治理政策指引。其中「強化法制作業」項下即 包含「建立公司內部控制之核心原則」,以作為金管會所轄管銀行、保險、證券商、

一般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處理準則之參考原則。

此外,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所發布之相關參考守則中,亦強調內部控制制度之 重要性如下:

圖表 十六:公司治理參考守則對內部控制制度之規範

公司治理參考守則 對內部控制制度之規範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

務守則第 3 條

上市上櫃公司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 準則之規定,考量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

設計並確實執行其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以因 應公司內外在環境之變遷,俾確保該制度之設計及執行 持續有效。

已選任獨立董事之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內部 控制制度之訂定或修正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 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但 已依證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 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

上市上櫃公司除應確實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自行評估作 業外,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應至少每年檢討各部門自行評 估結果及按季檢核稽核單位之稽核報告,審計委員會或 監察人並應關注及監督之。上市上櫃公司宜建立獨立董 事、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與內部稽核主管間之溝通管道

上市上櫃公司除應確實辦理內部控制制度之自行評估作 業外,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應至少每年檢討各部門自行評 估結果及按季檢核稽核單位之稽核報告,審計委員會或 監察人並應關注及監督之。上市上櫃公司宜建立獨立董 事、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與內部稽核主管間之溝通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