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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實際擁有房屋家戶之住宅自有率推估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附表 3 我國實際擁有房屋家戶之住宅自有率推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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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戶口普查 華人動態資料庫

校正 95 年社會變遷基本調查執行報告26,提 供現住房屋權屬資料,自有部分(自有、

夫妻共有、配偶所有),非自有住在直 系親屬家中(父母所有、配偶父母所有、

子女所有)之比率,可協助釐清家庭收 支調查報告之住宅自有率,實際住宅自 有戶數,惟無法得知擁有 2 間房子以上 之戶數。

90 年社會變遷基本調查執行報告,提供 現住房屋權屬資料,自有部分(自有、

配偶所有),非自有住在直系親屬家中 (父母所有、配偶父母所有、子女所有)

之比率,可協助釐清家庭收支調查報告 之住宅自有率,實際住宅自有戶數,惟 無法得知擁有 2 間房子以上之戶數。

估算結果 2001 年

住宅自有率 56.64%

2006 年

住宅自有率 55.77%

2000 年

住宅自有率 53.46%

2004 年

住宅自有率 62.16%

親人所有 24.38%

26第五期第二次社會變遷基本調查執行報告(2006),以台灣地區年滿 18 歲及以上之國民為研究母體,並以戶籍資料檔為抽樣名冊,利用分層等機率三階段抽 樣法抽出受訪對象,抽出 5032 樣本,實際完成 2012 份。

1.以 2000 年為例,戶口及住宅普查未將空屋(1,239,785 宅)納入住宅自 有率計算,導致有人居住之房屋數(5,509,974 宅)少於家戶總數

(6,412,106 戶)約 90,213,且部分住宅為兩戶以上共同居住:其中 4,797,065 宅為單獨居住,712,909 宅為合住,約 1,607,864 戶占總家戶 數約 25.08%。與一宅一戶情形不符,但無法得知一宅多戶之情形有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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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際概估與統計數據落差之意涵

(一)從不同資料雖可進行數據校正,但各統計資料抽樣及定義方式均不相 同,是否可直接引用恐有疑義。

(二)統計數據與實際情況落差大概達 30%,這些戶數雖然目前沒有所有權,

僅有居住在親戚家之權,也許未來會擁有所有權。

(三)承租戶數偏低,因大多戶口未遷入,且共同租屋之情況普遍,無法估計 確實租戶。

五、結論

我國住宅自有之定義確實是造成我國高自有率之原因,由於將暫居於 直系親屬家中未有所有權之戶數亦算為自有,加上許多到都會區求學或工作 之人,因在外租屋,但戶籍並未遷入,致抽樣時忽略此部分,導致高估自有 戶數,惟實際高估多少,國內此類相關資料較為欠缺而無法推估。

從釐清定義之過程中發現,擁有兩間以上房屋之家戶數不在少數,但 沒有房屋在外租屋之家戶數亦不少,這樣的現象是值得政府警惕的,在眾多 住宅政策推行下,是否有真正考量民眾之需求?由於都會區之高房價,導致 年輕一代無法靠己力購屋,保障人民居住權是政府的責任,所以健全租屋市 場是當務之急,可藉由加強資訊透明化及租金補貼等方式,來提高租屋者之 居住品質,讓廣大租屋族,能有更好的居住環境;至財產權之提升,則仍須 靠民眾自身努力,一步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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