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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證人詰問的功能及理論基礎 我國法證人詰問的功能及理論基礎 我國法證人詰問的功能及理論基礎 我國法證人詰問的功能及理論基礎

第四章 證人詰問於我國 證人詰問於我國 證人詰問於我國 證人詰問於我國法的定位 法的定位 法的定位 法的定位

第一節 我國法證人詰問的功能及理論基礎 我國法證人詰問的功能及理論基礎 我國法證人詰問的功能及理論基礎 我國法證人詰問的功能及理論基礎

第四章 第四章

第四章 證人詰問於我國 證人詰問於我國 證人詰問於我國 證人詰問於我國法的定位 法的定位 法的定位 法的定位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我國法證人詰問的功能及理論基礎 我國法證人詰問的功能及理論基礎 我國法證人詰問的功能及理論基礎 我國法證人詰問的功能及理論基礎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第一項 證人詰問之目的與功能證人詰問之目的與功能證人詰問之目的與功能證人詰問之目的與功能

一項制度的設計與實施,必定有預期之目的與功能,以解決特定 問題。因此欲探討我國法證人詰問的定位,判斷哪些外國法理論可以 參考援用、哪些需要就我國法現況進行調整,有必要先釐清當事人詰 問在既有法院訊問的架構下要發揮什麼目的與功能。

第一款 第一款 第一款

第一款 協助法院調查證據協助法院調查證據協助法院調查證據協助法院調查證據

在英美法當事人進行主義的刑事訴訟架構,由訴訟當事人負責發 現真實並承擔訴訟結果,而當事人直接詰問證人,被認為是對發現真 實最有效的證據調查方式。從我國刑訴法第一六三條保留法院調查證 據的權限與義務,由法院調查證據認定犯罪事實(刑訴法第一五五條)

,可以看出法院發現真實的義務並非由當事人取代。因此在現行法的 架構下,修法強化「當事人的機能」應視為法院發現真實的延伸,過 去由法院單獨負擔發現真實義務,而現行法透過當事人聲請調查證據

、乃至於詰問證人,在於藉當事人的參與以共同發現真實,發揮協助 法院調查證據的功能。此外,就協助法院調查證據的觀點,於證人的 調查程序中由當事人詰問,亦有「填補自由心證」的功能125。亦即,

在英美法證人詰問的設計原型,採陪審團認定犯罪事實的制度,由多 半不具法律專業知識的一般民眾擔任陪審員,為避免其受到誤導、只 憑一方觀點(或個人經驗的先入為主)看事實,必須透過嚴謹的兩造當 事人詰問攻防,依據此對立攻防過程,較能形成客觀的心證;我國法 雖維持職業法官認定事實的架構,法院受到嚴格證明法則的限制,本 於對證據調查的自由心證判斷認定事實(刑訴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

但於調查程序中的加入兩造當事人攻擊防禦、交互詰問,亦得避免法 院僅憑藉單方經驗推敲,同樣能發揮填補自由心證的功能。

125 陳祐治,「詰問之證據法則及訴訟指揮」,月旦法學雜誌,第 62 期,2000 年 7 月,頁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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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第二款 第二款

第二款 保障被告的權利保障被告的權利保障被告的權利保障被告的權利

大法官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 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對質詰問之權利對質詰問之權利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見真實」、第五八二號 解釋:「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就刑事被告而言,包含其 在訴訟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刑事被告詰問證人之權利,,,即屬該等,即屬該等即屬該等即屬該等 權利之一權利之一

權利之一權利之一,且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 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為確保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

證人於審判中,應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

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這兩號大法官解釋 幾乎確立了我國學說與實務對於證人詰問的定位─保障被告防禦權 的實施。惟從大法官解釋理由書之論證,產生以「借古」、「挾外」方 式來說明詰問權為基本人權的質疑126,因此【本章 第二節】將專節 探討詰問作為被告權利保障之議題。

第三 第三 第三

第三款款款 款 檢察官的法庭活動檢察官的法庭活動檢察官的法庭活動檢察官的法庭活動

討論我國法證人詰問之目的,「檢察官的法庭活動」是一個常被 忽略的議題,事實上這在英美法的證人詰問制度並不會被特別討論,

因為在完全由當事人主導調查證據的架構,本由雙方當事人(被告與 檢察官)進行攻擊防禦,因此證人詰問的設計思考與目的不會特別去 探討「檢察官法庭活動」。然而從我國修法強化當事人進行主義、落 實交互詰問的沿革背景127,可知當初有相當程度的改革動機是要改變 檢察官怠於訴訟、而呈現法官與被告對抗的法庭活動樣貌。而此問題 的根源在於,過往檢察官於審判階段未落實訴訟實施。

按刑訴法第三條規定:「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 被告。」檢察官為刑事訴訟程序之當事人,因此「當事人當事人當事人當事人」詰問證人 的重要功能「檢驗證人證詞的可信性、發現真實」,並非由被告方面 獨占,檢察官同樣得以發揮其功能,特別在於詰問被告方所聲請之「友 性證人」。因此,在證人的調查程序中,強化當事人的訴訟參與、由 被告方與檢察官交互詰問,其主要目的是協助法官調查證據、發現真 實;但在另一方面也可相當程度的改變法庭活動樣貌,反射回來、附 帶地消弭過往檢察官於法庭上怠於訴訟的情形。

126 王兆鵬,「辯護權與詰問權」,頁 147。

127 詳見本文《第三章 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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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第二項 第二項

第二項 理論基礎理論基礎理論基礎理論基礎

證人詰問在我國法的主要目的與功能在於協助法院調查證據、發 現真實,但為什麼落實當事人直接詰問證人可以達成此目的?並且我 國憲法並未如美國或日本憲法明文規定應保障被告詰問證人的權利,

因此為什麼我國刑事訴訟需要落實當事人詰問證人,應尋找其法理基 礎。

第一款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款 發現真實原則發現真實原則發現真實原則 發現真實原則

刑事訴訟法之目的乃確認國家刑罰權的有無,發動刑事訴訟程 序在於確認「過去的事實」而形成一個正確裁判,因此「發現真實」

即為必要的前提要件,其意義在於發現案件的真相「毋枉毋縱,開釋 無辜,懲罰犯罪128」。惟必須強調的,在保留法院調查與認定事實責 任的改良式修法結果,「發現真實」的概念或許不能完全比照徹底落 實當事人進行主義的英美法刑事訴訟制度,亦即英美法的刑事審判者 為判決僅得依據當事人的攻防結果,因此其終極目標是追求一對兩造追求一對兩造追求一對兩造追求一對兩造 當事人訴訟程序公平的程序真實

當事人訴訟程序公平的程序真實 當事人訴訟程序公平的程序真實

當事人訴訟程序公平的程序真實129,然而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發現 真實」不應該是放任兩造當事人的對抗,這才是保留法院調查證據的 意義。在此前提要件下,我國法落實當事人詰問證人並非僅強調兩造 當事人的法庭詰問攻防,而在於過去證人調查程序僅透過法院的訊問

,今強化當事人的功能與法院共同發真實,協助法院作出正確的裁判。

因此在制度的操作上突顯證人詰問之優點、減少其可能缺點(例如,

透過詰問與訴訟技巧反可能掩蓋真實),應是改良式修法所欲追求之 目標。

英美刑事訴訟落實當事人詰問證人,其對於發現真實的優勢在於

,在物證缺乏的刑事案件中,兩造各執一詞,且各有證人支持時,證 人的憑信能力幾乎左右判決的結果,是事實認定的關鍵130。而當事人 詰問證人被認為是發現真實的偉大法律器具,因為詰問的重要功能在 於打擊、檢驗證人的證詞內容或憑信性,經過兩造當事人的主詰問、

反詰問反覆驗證,使真相愈辯愈明。當事人詰問不同於法院訊問的重 要性在於,其因為親身的經歷,可提出不同於法院的觀點、甚至相對 於法院就檢驗證人證詞有更好的能力131。此外,當事人詰問的發現真

128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冊)」,頁 7。

129 參閱,張明偉,「改良式的證據法則與刑事訴訟」,頁 57。

130 參閱,王兆鵬,「辯護權與詰問權」,初版,2007 年 1 月,頁 160。

131 有關當事人詰問證人的發展緣起,詳見本文《第三章 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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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功能絕非專屬於被告方面的防禦權行使,對檢察官而言,在法庭上 妥適甚或強悍的對敵性證人行使反對詰問,將會大幅減少被告臨訟勾 串證人的可能,使法官更能辨明事實真相132。職是,證人的調查程序,

除既有的法院訊問,強化當事人的功能、由當事人詰問證人,共同之 目的都是環繞在「發現真實」這個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第二款第二款

第二款第二款 直接直接直接直接、、、言詞、言詞言詞言詞審理原則審理原則審理原則 審理原則

對於證據的調查,刑事訴訟法採嚴格證明法則,證據必須經過合 法的調查程序才能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刑訴法第一五五條第二 項)。而直接與言詞審理原則是嚴格證明的重要環節之一,法院必須 透親自、以言詞的方式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學說上並進一步認為直接 審理的意義,可分為形式與實質兩層面:前者是法院應親自接觸、實 踐證據的調查,形成認定事實的最直接心證;後者則是認定事實的證 據,應採用「最接近待證事實的證據」為原則,不得以衍生證據作為 原始證據的替代品133

證人的證據方法,其調查程序修法前係由法院親自言詞訊問證人

,原則上不得以審判外筆錄取代其親自到庭的陳述,始符合直接與言 詞審理原則的要求。在現行法強化當事人功能、協助法院發現真實的 架構下,於證人調查程序落實交互詰問,並非取代法院對事實的調查,

,原則上不得以審判外筆錄取代其親自到庭的陳述,始符合直接與言 詞審理原則的要求。在現行法強化當事人功能、協助法院發現真實的 架構下,於證人調查程序落實交互詰問,並非取代法院對事實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