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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es 或是 reguli 是高盧人用來稱呼擁有永久統治權 (permanent royal dominion) 的統治者,無論他們治下的區域有多小,而不是稱呼自由城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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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就是受迫而服從 (forced obedience),也就是說臣民並不情願受到統治;

而我們先前已指出,選擇、廢除國王的最高權力都握在人民手中。暴政的第 二項標準,則是外國護衛;法蘭克高盧的國王在宮廷內不但沒有外國傭兵 團,連本國護衛都沒有,因為其追隨者的忠心和敬愛正確保了其安全……暴 政的第三項標準,是所有事全憑國王意志與統治者之益處來決定,不考慮政 治共同體和臣民的利益 (ibid., 65-66)。

二、最高權力在民

法國的國王雖然是統治者,但是並不是最高權力之終極擁有者,與被治者更 不是單純的上下關係。因此法國之國家形式 (form of commonwealth),正是柏拉 圖、亞里斯多德、波里比阿和西賽羅都至為推崇的型態 (ibid.,55)。由於人民才 是法國政治權力的最高擁有者,所以王位傳承並不按繼承制,「而是由人民推舉 出公正人選。其次,統治者沒有無限、絕對和不受拘束的權力,他們得受既有法 律的限制。因此人民受其權力與權威限制的程度,不亞於統治者受人民限制的程 度」(ibid.)。

從 Hotman 給「統治者」(reges/ reguli) 一詞的定義,我們也可以看到封建秩 序的遺緒:

reges 或是 reguli 是高盧人用來稱呼擁有永久統治權 (permanent royal

dominion) 的統治者,無論他們治下的區域有多小,而不是稱呼自由城邦官 員 (magistrate) 的用詞。這些人也就是後來我們所說的公爵、侯爵和伯爵 (ibid.)。

而在訴諸古代形式時,Hotman 的重新詮釋透露出他的思路取向。多數人認 為法國第一位國王應該是 Pharamond,而非 Childeric。然而 Hotman 恰好持相反 意見 (ibid.,56)。他之所以如此這麼詮釋,是因為君王產生的方式決定了他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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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性。由選舉產生的國王,才是法蘭西的真正君主。Childeric 是第一位法國國王,

「因為他是真正在法蘭克和高盧人民聚集的公共會議下選出的國王」(ibid.,57)。

「法蘭克高盧的國王,由人民推舉出,而不靠世襲權利傳承 (constituted by the people and not by hereditary right)。」經過以下的選舉過程,才會成為真正的法國 (Francogallia) 國王:人們將其高舉過肩,安坐於盾牌上,繞人民議會或軍隊三 周,接受全體鼓掌及歡呼 (ibid.,58) 。因此人民的權力,不只在推舉國王上展現,

當後者縱慾暴虐時,前者可以剝奪他的權力並且驅逐之 (ibid.,59) 。因為人民可 以給的,也可以收回。

既然國王是一時的,王國是永久的。因此,訂立法律當然不是單憑國王的意 思,而得經過人民投票同意。Hotman 引用查理曼大帝的法規 (Capitulary) 指出:

「法律有新增章節時,都應先詢問過人民,當所有人都同意後,就在這些新增章 節上簽名確認。顯然法國人民只接受他們在議會裡投票同意過的法律的約束。」

(ibid., 75-76)。

當 Hotman 破除了國王的神聖性,並指出人民才是最高權力的歸屬後,王位 自然也就不需要宗教力量的背書。因此,雖然國王的加冕由教皇為之,但是 Hotman 認為權威並非來自於教皇:

雖然法蘭克人在推舉 Pippin 為王之前徵詢過教皇的意見,這並不代表教皇 的命令和權威使他得以坐上王位。推舉國王與推舉國王前徵詢意見是兩回 事;推舉國王的權利和給予建議的權利又是兩回事;在這類事務上,如果沒 有人受到給予意見的要求,甚至不具備給予建議的權利 (ibid., 76-77)。

我們可以看到,對 Hotman 來說人民在政治共同體中的最高地位無庸置疑,甚至 不需要宗教的背書與支持。只是,從前述高盧省的政治情形中,我們無法看出政 治共同體裡最高權力何屬,而法蘭西王國的人民主權如何發展,也未見 Hotman 詳加探討。不過除開理論發展不談,從國王與國家的關係來看,不難理解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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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tman 否定了國王擁有最高權力,而將此一權力賦予人民。

因為國王的生命有限,跟一般凡人無異,然而王國卻是永恆不滅。國王的心 神可能受瘋狂所苦、因酒色而迷亂、瘋狂;看護王國的長者、智者就是王國的心 神。國王可能在某日或某場戰役裡死去,但國王即便有難,王國還是完好無傷,

諮議會也可立即召開以因應危機。國王身邊可能小人環伺,可是王國永遠有賢明 智者的輔佐 (ibid.,79)。

國王與王國的關係,就如同父親與家庭、孤兒與保護人、守護者與未成年人、

船長與航行中的船還有將軍與軍隊的關係一樣;後者為了前者而存在,但人 民不是為著國王才存在的,相反地,國王需要人民。因為人民可以遵循自己 或貴族的建議獨立於國王之外而存在,然而沒有人民的國王則令人完全無法 想像 (ibid.,79)。

對 Hotman 來說,政治共同體沒有國王,也可如城邦一般運作,但沒有人民卻完 全不成其國家。

 

三、根本大法13

       

13法國歷史學家 Roland Mousnier 歸納出根本大法有六項內容。首先,薩利法根植於法國人民心 中,並於一五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由巴黎議會公佈確認;法國王位傳承不憑選舉、亦不憑繼承,

而是根據此法律繼位。其次,法國國王在祝聖典禮 (consecration) 上要向法國的主教們起誓,保 證維護其教會特權、法律與正義。另外國王還需向法國的基督教臣民起誓,保證維護階級利益、

人民與教會的安寧,驅逐教會宣布的異端。第三項根本法規定,法國國王於十四歲成年,此後不 需攝政。第四項規定,先王一駕崩,新王立即成為國王,不需加冕儀式認可。先王法令效力不變,

不需重新認可;與外國簽訂之條約,效力也仍然存在,若新王覺得不妥,可以毀約;特權基本上 受到確認,但新王沒有義務要重新確認;現任官員的職位由新王下令後確認;新王沒有義務繼承 先王之債務,但習慣上都接受之。第五項規定,若無等級會議同意,國王不可分裂國土。第六項 則規定,法國僅能效忠於信仰基督教的國王。以上內容詳見 Mousnier 1974, The Institutions of France under the Absolute Monarchy, 1598-1789, pp. 65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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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人民擁有最高權力,但仍受到君主的統治,要確保君主之統治不侵害人 民,就有賴根本大法之保障。Hotman 認為,「如果君主制政府無所節制,得到掌 管所有事物的權力,就十分容易淪為暴政。因此應當受到受人民權力託付的高 貴、挑選過的人的約束與限制」(ibid., 55-56)。

在《法蘭克高盧》的第三版裡,Hotman 在新增的第二十五章中詳細討論了 法國君王的權限問題。他主張,

經過充分的解釋後,我們相信,法國人民沒有同意授予國王無量、無限之權 力,因此不能說他具有絕對權力。由往例反倒顯示出,他們要受到一定法律 以及契約 (definite laws and compacts) 之限制。最重要的是,國王應當維護 諮議會 (public council) 的神聖、不可侵犯之地位,並且,一旦公共利益有 所要求,便立即召開會議。」(ibid.,90)

接著 Hotman 歸納出了八項限制國王的根本大法。首先,國王如果沒有諮議會 (public council) 的授權,不可決定與國家整體利益相關之事務 (ibid.,91)。即便 是戰爭爆發的緊急狀態,國王也不可以在沒有人民同意的情況下加一分錢的稅。

平時就應該做好準備;何況戰時若是人民一心,國家才更有勝算、更強盛。所有 的君王都無權說「在我想要時,有權力從臣民處取索。」尤其法國國王更無權如 此行事 (ibid.,86)。

其次,國王不能任意收養兒子,也不得任意處置王國,無論是生前 (inter vivos) 或透過遺囑 (ibid.,92)。

第三則是國王駕崩時,王位由長子繼承,國王不得另擇幼子或他人為繼承 人。在繼承私財上,父親有權力剝奪孩子的繼承權,但是王位傳承既然得依循自 然、習慣法 (natural or customary law),就不是國王能夠干預的了 (ibid.,92)。「國 王財產」(the property of the king) 不是私財,沒有人民諮議會的許可不得任意分 割。因此要是新王並非先王子嗣,先王子嗣不能繼承「國王財產」(ibid.,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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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項根本法,則是規定了女性不得繼承王位 (ibid.,93)。一三二八年法王 查理四世駕崩,遺一女,英王愛德華三世為查理四世之外孫,並據此要求法國王 位之繼承權。多數人認為查理四世之堂兄腓力六世之所以能排除愛德華三世,順 利繼承法國王位,是因為薩利法 (Salic law) 排除女性繼承王位規範的效力 (ibid., 62-63)。但是 Hotman 和主流看法不同。他並不認為薩利法屬於法國根本大 法 (fundamental law/ legem regiam) 的一環;薩利法只是薩利地方的法律,而非 法蘭克高盧 (Francogalli) 的法律。不僅如此,薩利法內容的發現不過數年,其 效力也只及於私法部分,與國家繼承沒有關連 (ibid, 63-64)。但排除女性王位繼 承人的條款在行之有年後,因眾人的承認獲取了成文法的效力 (obtain the force of written law)。事實上,只要參考采邑 (fief) 的繼承,就可以得出排除女性繼承 人的結論 (ibid.,64) 。

第五項根本法規定若無議會授權,國王不得割讓任何國土。此處 Hotman 引 用了 Seyssel 的意見,說明若無重大理由,國王不得對國土有所變更,而他提出 的理由正當與否,還是要議會、審計部門同意 (ibid.,93-94)。

  第六項根本法的規定,令國王沒有議會 (parlement) 授權,不得赦免、免除 死罪 (ibid.,95)。

第七項根本法,和任命官員有關;假使沒有 council of peers 的認可,國王不 能免除任何一個官員的職務 (ibid.,95)。

第八條規定,沒有議會同意,國王不能任意鑄幣。幣值升降與鑄造,向來是 人民的權力 (ibid.,95)。

從以上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決斷這些事務的權力,握在議會,而非國王 的手中。同時,這些權力卻又與布丹指出的「主權權力14」大致相近。因此政治 共同體內,某些最高權力是不具資格者不得染指的。對 Hotman 來說,要限制的 就是國王的任意行動,對布丹來說就是非主權者的犯上越權。

       

14 詳見第三章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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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諮議會

即便人民擁有最高政治權力,在政治運作上,還是需要一個機構以代替人民 行動。這個機構便是人民諮議會 (public council of people)。「法蘭克高盧王國之 最高行政皆仰賴人民諮議會,也就是後來的三級會議 (Assembly of the Three Estates)」(ibid.,66)。法國作為一個王國,優越處在於這是由「最簡單的三種型態,

君王、貴族和民主混合而成。」然而,「君主 (royal) 和民主 (popular) 本質上是

君王、貴族和民主混合而成。」然而,「君主 (royal) 和民主 (popular) 本質上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