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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理解歷史的簡易方法》與主權理論

第二節、 國家體制分類

一、 混合國家之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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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豈不就變成一個國家了?更進一步地說,即便採用相同的法律,也不可能 一統不同國家;羅馬採納希臘的法律後,雙方也沒有因此成了同一國家 (M:

165-166)。當然這個例子裡,布丹指的法律不是主權者的命令,只是實證法令而 已。另外,如果兩個國家擁有相同的盟國、外敵,君王間彼此忠誠、友好,他們 的國家也不會因此合而為一。聽命於同一、集中之權力才是一個團體之所以為國 家的原因 (M: 165-166)。

因此,出於自由意願而結盟、缺乏強制力的瑞士城邦,對布丹而言性質不過 等同於私人間的結盟而已 (M: 166)。結盟行為雖然使盟國間有共同的朋友、敵 人,但因為這些是自願行為,無法使他們成為「一個」國家 (M: 167)。另一方面,

德國雖有許多城鎮、省行政區,但這些區域臣服於同一帝國的事實無疑令他們成 為一個國家 (M: 166)。我們可以推斷,既然城邦間依自由意願建立的同盟,不具 有政治共同體的型態,那麼人民間更不可能透過「同意」來建立政治共同體。布 丹主張上帝之於世界,如同家長之於家庭,而主權者之於國家亦如同前兩者之對 比關係。由此我們可以發現,支配關係對布丹來說是一種必要的存在,而既然上 帝與家長的權威來源不證自明,主權者的權威因而也無須透過同意。

簡言之,「數個城邦國家依貨物交易、共同權利與宗教等建立起的聯盟,不 能使其成為一個國家,只有臣服於同一權威下,方為同一國家」(M: 168)。因此 整個世界可說是一個城邦國家,由各民族形成的國家、帝國組成,彼此間「除了 理性的規範 (rule of reason) 與萬民法 (common law of nations) 以外,不受到任 何拘束。」然而理性的約束沒有強制力,也因此不可能由全世界的人類中產生一 個國家。所以君王在疆域以外也只能以武力、條約及相互善意來行事 (M: 168)。

第二節、 國家體制分類

一、 混合國家之謬誤

布丹認為,雖然向來不乏討論國家的研究與論述,前人的著述卻從來沒有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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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要點,恰當地討論最高權力議題。柏拉圖認為,當智者蒐集了所有國家之所有 法律、習慣後,便可以設計出最優秀的國家,因此治國之術並不困難。亞里斯多 德則說,欲建立、維持人類社會,沒有比明白治國之道更有效的方法。但布丹認 為他們的工作並不成功,並宣布他的雄心就是要完成前人未盡之業 (M: 153)。布 丹的第一步,是從釐清各名詞定義著手。他認為,「有了必要的證據後,我們便 可以駁斥亞里斯多德的公民、城邦、國家、最高權力與行政長官等定義,這也是 本文討論的根本議題。」明辨以上名詞定義後,便可以破除混合國家的迷思 (M:

154)。

對前人之見解,布丹反對的不只是混合國家而已,柏拉圖、Polybius 和西賽 羅的政體變遷理論也被他歸為無稽之談。他主張地域、氣候等才是影響政制的關 鍵因素;君主制沒有往貴族、民主制發展的傾向,而且後兩者僅存於中緯度地區,

與君主制相比不但是發展較晚的現象,也無法持久,最終總是會發展為正當的君 主制國家 (M: 216)。這些國家的人民因為天性喜好自己管理、不願受暴君牽制,

所以才會風行民主和貴族制 (M: 216-217)。另外,西方人的獨立性超過東方人,

「所以他們要不是迫使君王自願遵守法律 (再沒有比這值得嘉許的了),要不是 就驅除暴君,建立起民主或貴族政府」(M: 217)。

二、 國體

布丹承襲亞里斯多德,相信透過歷史考察便可以瞭解、掌握各國體制;「倘 若智者蒐羅了所有國家中的所有習慣與所有法律,並一一加以比較,就可以從中 找出最優良的國家樣貌」(M: 153)。因此比起純然理論推演,國家中實際的政治 運作才是布丹所看重的;我們可以從羅馬、斯巴達、日耳曼及法國等等國家之說 明中瞭解他對三種不同國家體制的意見。

民主

布丹認為 Polybius 的主張十分荒謬;後者認為羅馬主權分散,由人民、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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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及執政官各擁不同職權 (M: 178)。布丹指出,雖然元老院的存在令羅馬看似貴 族制國家,執政官 (praetor) 又似乎極有權力,這些不過是假象,人民的權威與 意志才是元老院與裁判官權力的根基。此外,即便羅馬人民的自由雖然時常遭受 侵害,但布丹認為,既然有上訴法的規定保障人民自由,我們不能忽視其中蘊含 的民主原則 (M: 180)。以往羅馬法的詮釋者多以為元老院有權起草法案,但布丹 指出,立法權力其實一直在人民手中,直到 Tiberius (42 BC – 37 AD) 時才轉移往 元老院 (M: 193),所以他仍選擇以羅馬來說明民主制。

雖然裁判官在戰爭中可以從事戰爭行動,憑自己的判斷攻守調度,可是他們 不得主動宣戰媾和,因為這是羅馬的主權者,也就是人民的權力 (M: 176)。因此,

權力的行使與權力之終極擁有,二者間有實質上的不同,前者不可能推翻後者的 地位。而布丹指出將軍與獨裁官的權力也和裁判官一樣,不過是憑其職位而握 權,時效、範圍皆有限,和人民擁有的最高權力性質不同 (M: 176)。

布丹也指出,元老院和裁判官一樣,不可能脫離人民自行其是 (ibid.,176);

而官員、元老院的命令也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批准、通過法律是人民獨有的 權力 (M: 177)。雖然為了保密的緣故,元老院負責國事,但制訂法律、宣戰媾和、

最終上訴這類與主權相關的權力,仍然保留在人民手中 (M: 178),元老院只應發 揮建議的功能與權力 (senatus consultum),所以只要沒有人民的許可,並不能採 取任何行動 (M: 181)。布丹表示,雖然羅馬仍有公民性命、安全受到侵害的案例,

並不代表這是正確的,「我們必須考慮的是合法處置,而非發生過什麼事件。」

同樣地,要瞭解國家的型態,必須從正確的制度去理解,而非由破壞制度的案例 來理解 (M: 182)。因此簡單地說,在羅馬,官員權威雖大,仍有限制;元老院權 威更高但不及人民,人民方握有最高最大之權力 (M: 183)。

另外,布丹指出威尼斯在建國之初也行使民主制 (M: 188),因為當時的威尼 斯人民握有最高權力,官員任命也由公民掌握 (M: 190)。不過,雖然國體分類單 純,相同體制下各國情況仍會有所差異,布丹指出羅馬、雅典的民主程度就不同,

公民參與度有高有低;在雅典,參與公共事務是一種義務 (M: 192)。然而他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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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事上以抽籤方式決定,其實是交由機運定奪,並非出於人民決斷,所以羅馬 以投票方式來選舉官員的作法較為妥當 (M: 193)。

貴族

布丹指出,日耳曼最初行使君主制,但在查理曼家族勢力衰亡後,後繼之統 治者對榮譽的追求竟超過對權力的渴望,情願受限於選舉制,不以繼承方式登 位;當主權轉移到王公貴族手中後,貴族制焉然形成 (M: 206)。布丹也點出,如 果我們參閱一三五六年金璽詔書 (Golden Bull of Charles IV) 之內容,就可以發 現,雖然帝王身為戰時領袖,但卻不能立法、宣戰、任命官員與徵稅。除了帝王 威儀與某些稅收、習慣方面的優惠之外,日耳曼帝王沒有什麼特權,更有被罷黜 的可能 (M: 206-207)。立法廢法、下令徵稅、宣戰、指派軍隊、接見大使和批准 條約等,則由王公貴族組成的會議進行 (M: 207)。選帝侯、貴族和市民代表,構 成了國家的三個等級;而在表決事務時,若是其中兩個等級意見一致,剩下的等 級便無置喙餘地。(M: 207) 布丹特別提醒,若我們因為查理五世在金璽詔書中以 斟酒者、管家、廚子……等名稱稱呼選帝侯與貴族,就以為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擁 有主權,可就錯了;選帝侯、貴族才是真正掌握所有權力之人 (M: 208)。

另外,以亞該 (Achaeans) 為例,雖然他們像日耳曼人一樣每年召開議會,

但獲任命的將軍任期也僅有一年。因此布丹認為,亞里斯多德將軍事領袖稱為國 王是錯誤的,能頒佈法令、任命官員與宣戰媾和接受上訴者,才配國王之名 (M:

209-210)。

君主

君主國在布丹心中是優良國體的典範,而法國又是君主國中的典範。不過君 主制在法國歷史中也曾經中斷過;布丹指出,最初法國為君主制,行之有年,但 是當君主統治漸失效率後,貴族便接手了國家事務,以馬賽地方制度為典範,建 立起貴族制 (M: 249-250)。隨後,整個國家依照理性、憤怒和慾望等天性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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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教士、騎士與平民三個階級,且「國家的主權由這三個等級選出的議會掌握。」

倘若有人懷有成為僭主的野心,就要面對火刑的懲罰 (M: 250)。不過當羅馬、歌 德和匈牙利人爭鬥不休時,法蘭克人便趁機建立了王權 (M: 252)。

王國中最古老的法律據稱是薩利法。按其規定,女性無權繼承王位。布丹也 指出,排除女性繼承王位的制度,同樣通行於波斯、埃及、希臘、羅馬……等等 國家,非法國獨有。不過,鄰近英國卻打破這項慣例,接受女王統治。對此,布 丹表示:

不列顛早期也不允許女性統治,但最近卻同意瑪莉及其妹繼承王位。如此不 只違反了神聖法,更違背了自然法則;前者規定女人需服從男人的領導,後 者賦予男人統治、裁決、集會與作戰的權力,並將女人摒於這些活動之外 (M:

253)。

從以上論斷我們可以發現,對布丹而言,薩利法的效力並不只是因為其源遠流 長,更是因為其內容具有神法、神聖法的背書。除了薩利法,在統治上國王還受 到土地法 (Agrarian law) 之限制,也就是說,若沒有等級會議的同意,國王不可 以任意分割國土。布丹指出,雖然很多國王都想打破此項限制,卻從來沒成功過 (M: 253)。

不過,除了繼承王位、分割國土之外,布丹格外強調,王國所有法律裡,最 神聖的一條莫過於此:一旦國王命令有違衡平、真理,便毫無效力,官員也會拒 絕執行不符正義之命令,畢竟「國王行事必須符合法律。」此外,最高法院主張,

不過,除了繼承王位、分割國土之外,布丹格外強調,王國所有法律裡,最 神聖的一條莫過於此:一旦國王命令有違衡平、真理,便毫無效力,官員也會拒 絕執行不符正義之命令,畢竟「國王行事必須符合法律。」此外,最高法院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