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房屋授信評估原則
銀行放款需要有一定的授信評估,以確保銀行的業務風險,銀行在作信用 決策以前必須詳細審查信用申請人的背景,經驗,並查核填載於申請表上的每 個項目是否屬實,以便將授信風險降到最低。
一、對借款人的評估原則
李雅琪(2004)指出授信的一般調查項目可概分為兩大類,一大類為一 般性項目,另一類為特定項目。傳統上,信用調查之一般性項目包括:品 行(character)、能力(capacity)、資本(capital)、條件(conditions)與 擔保品(collateral),以上項目銀行稱為信用分析5C項目,兹加以分析如 下。
(一)品行(character)
象的一部份,要衡量一個人的品行,必須透過此人的行為作間接評估。
根據個人的生活習慣,判斷其品行優劣,亦可從個人對朋友的態 度作評估,或從許多方面評估一個人的品行,如職業道德,對債務的 償還習性等。因此銀行可查據一個人的品行,衡量其信用可靠性與履 行償還債款之意願。
(二)能力(capacity)
能力係指借款人償還債務之能力,衡量一個人償債能力最佳指標 為其職業與收入。消費者除了要有償債意願外,更要有償債能力,才 是授信者所稱一個風險低的好顧客。
(三)資本(capital)
資本係指借款人的財力,以借款人的資產衡量。資產分有形及無 形兩種,有形資產如:銀行存款、房地產、有價證券等;無形資產如:
消費者具有特殊技能,為社會所迫切需要,即使失業,亦很容易找到 一份職業。
(四)條件(conditions)
條件係指借款人所處的客觀環境,在這些客觀環境發生變化後,
是否會影響其償債意願及能力。一般言之,借款人的年齡、教育程度、
本身具備的技能,皆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
(五)擔保品(collateral)
當信用使用者不能償付債款時,以財產所有權的讓與(assignment) 抵償債款。通常稱抵押品為貸款的保證金,擔保品可能是以信用購得 的貨物,或是借款人本身己擁有的財產。
二、銀行查核貸款案件原則
放款是銀行的基本功能之一,雖然安全性、流動性與獲益性是銀行放
款的基本原則,但是往往因為放款種類、對象、條件…等不同的考慮因素 而無法完全兼顧。因此,銀行有必要對借款人的信用品質詳加分析評估,
以作為決定承作放款與否的依據。
馮志剛(1996)指出銀行查核貸款案件,大多以授信5P原則辦理,亦即 就借款人(people)、資金用途(purpose)、還款來源(payment)、債權保 障(protection)、授信展望(perspective)逐一評估,兹將其說明如下。
(一)借款人(people)
借款人涵蓋的範圍,並不只是限於借款人;還包括經濟關係密切的 其他關係人,如配偶、共同生活的家屬等。對借款人而言,除應注意是 否在法律上具有行為能力外,還須了解責任感、誠信度、信用有無不良 記錄;如使用支票曾遭退票或被拒絕往來借款、逾期未清、繳息是否正 常及銀行往來年數。
(二)資金用途(purpose)
銀行需衡量有意貸款者的資金運用計劃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明 確且具體可行。並於貸款後持續追查是否依照原定計畫運用,也可確保 債權的安全。
(三)還款來源(payment)
分析借款人是否具有還款來源,可說是授信原則最重要的參考指 標,也考核貸放主管的能力。因此,銀行對於借款人的職業、年收入、
家、住宅狀況、償債/收入比率等因素加以考量。
(四)債權保障(protection)
為了確保債權,任何貸款都應有兩道防線,第一為還款來源,第二 則為債權確保,而擔任確保債權角色者,通常為銀行與借款人所徵提的 擔保品。當借款人不能就其還款來源履行還款義務時,銀行仍可藉由處 分擔保品而如期收回放款,也就是所謂的確保債權。
(五)授信展望(perspective)
銀行在從事授信業務時,須就其所需負擔的風險與所能得到的利益 加以衡量。其所負擔的風險,為本金的損失與資金的凍結,而所能得到 的利益,則為扣除貸款成本後的利息、手續費收入及有關其他業務的成 長。
因此銀行對於授信條件,除了上述五個原則外,應就整體經濟金融情勢對借 款人行業別的影響,及借款人本身將來的發展性加以分析,再決定是否核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