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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場研究

D. 投資人偏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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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4-11,我們可以得知如果募資人接受投資人的投資之後,對於各項資訊 的揭露偏好程度。這依然提示我們哪些資訊項是雙方簽署合約時,必要的資訊揭 露項,哪些資訊項是雙方可以協商的。

D. 投資人偏好分析

如下部分是投資人偏好分析:

表4-12:投資人偏好的募資人描述统计量

N 極小值 極大值 均值 標準差 投資非常熟悉的人 183 1 5 1.92 .988 投資比較熟悉的人 183 1 5 2.34 .810 投資普通熟悉的人 183 1 5 3.43 .957 投資不太熟悉的人 183 1 5 3.27 .832 陌生人 183 1 5 3.43 .957 有效的 N 183

注:1=非常願意;2=比較願意;3=可以考慮;4=不太願意;5=非常不願意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從表4-12,我們可以得知投資人更加偏好投資他更加熟悉的人,對於普通熟 悉的人、不太熟悉的人和陌生人,投資人更加傾向於“不太願意投資”。一種可能 的解釋是:投資人可能更加了解熟悉的人的信用情況,由於不了解不熟悉的人的 信用狀況,會增大自己的投資風險,因此投資人會更加傾向於投資熟悉的人。

表4-13:偏好投資募資人收入權的年限 頻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

累積百分 比

有效

1-5年 58 27.6 31.7 31.7 5-10年 75 35.7 41.0 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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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年 18 8.6 9.8 82.5 20-30年 2 1.0 1.1 83.6 终生 2 1.0 1.1 84.7 具體情

況具體 分析

28 13.3 15.3 100.0

合计 183 87.1 100.0 缺失 系统 27 12.9

合计 210 100.0

註:1=1-5年;2=5-10年;3=10-20年;4=20-30年;5=終生;6=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由表4-13可知,偏好投資5-10年收入權的投資者佔了41%,偏好10年以下收入 權的投資人佔了72.7%。

表4-14:期望的投資回報率

頻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積百分比

有效

1%-5% 16 7.6 8.7 8.7 6%-10% 79 37.6 43.2 51.9 11%-15% 61 29.0 33.3 85.2 16%-20% 18 8.6 9.8 95.1 21%-25% 4 1.9 2.2 97.3

>25% 5 2.4 2.7 100.0 合计 183 87.1 100.0

缺失 系统 27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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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4-14可知85.2%的投資人其期望的投資回報率低於15%,其中又以 6%-10%為最多。我們可以據此設計募資人收入權的投資收益率。

表4-15:投資人偏好募資人資訊揭露項描述统计量

N 極小值 極大值 均值 標準差 過去的考試成績 183 1 2 1.63 .483 過去獲獎資訊 183 1 2 1.20 .403 過去社群網絡資訊 183 1 2 1.68 .469 過往學術發表 183 1 2 1.16 .371 過往的社團活動 183 1 2 1.63 .483 過往實習情況 183 1 2 1.33 .473 工作經歷 183 1 2 1.63 .483 過去的收入情況 183 1 2 1.33 .473 婚姻交友情況 183 1 2 1.67 .471 身體健康 183 1 2 1.23 .422 父母職業 183 1 2 1.63 .483 父母收入 183 1 2 1.63 .483 有效的 N 183

注:1=募資人一定要揭露;2=募資人可以不揭露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我們可以從表4-15中看出,投資人對於募資人過去資訊揭露項的偏好程度。

我們可以據此設定募資人在出售收入權時,哪些過往資訊項必須要揭露。

表4-16:募資人與投資人對於資訊揭露偏好之異同

相同項 不同項

募資人不願意揭露的過 過去的社群網絡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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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資訊項 婚姻交友情況 父母職業 父母收入 投資人認為募資人不需

揭露的資訊項

過去的社群網絡資訊 婚姻交友狀況

父母職業 父母收入

過去的社團活動 工作經歷

過去的考試成績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4-16:投資人對募資人未來資訊項揭露偏好程度描述统计量 N 極小值 極大值 均值 標準差 考試成績 183 1 2 1.19 .390 獲獎資訊 183 1 2 1.09 .283 社群網絡資訊 183 1 2 1.73 .447 學術發表 183 1 2 1.16 .371 社團情況 183 1 2 1.39 .489 實習情況 183 1 2 1.22 .418 工作情況 183 1 2 1.09 .283 收入情況 183 1 2 1.22 .418 身體健康情況 183 1 2 1.22 .418 與家庭成員之關係 183 1 2 1.67 .471 即時地理位置 183 1 2 1.63 .485 有效的 N 183

注:1=募資人一定要揭露;2=募資人可以不揭露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我們可以從表 4-16 中看出投資人對於募資人未來資訊項揭露的偏好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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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列可供創業者及政治候選人募資方面,仍應先確立法 律關係。

…有關資金提供者權益之維護措施宜審慎考量列明。”

周治邦

核心觀點:

 這個專案的本質是在做“人力資本證券化”,把公司股權 的概念搬到了自然人身上,(至於能否做成)或許可以 試一下。

 像現在的助學貸款,倒賬率非常高,一般都是銀行在 做。那倒賬率這麼高,銀行為什麼還要做呢?因為有政 府在背後補貼銀行,如果沒有政府支持的話,銀行肯定 是不會做助學貸款的。如果讓學生以發行“股份”的形式 進行籌資,未來投資人被倒賬的風險也會很高。

 合適的“收入權憑證”投資人應該是一個專業化的機構 投資者,這種機構投資者要投資很多的募資人以分散本 身的投資風險,並且要有能力評估這麼多的投資案中有 多少可以回收(專業化識別募資人的風險),產生壞賬 的風險會有多高。這個裡面就會有保險的概念,所以能 做這種投資的人不太會是自然人,應該是像是銀行、保 險公司這樣的組織。如果讓一個人自然人去做這種投資 的額話,去盯他投資的每一個人,這樣的成本就會很高。

 還有另外一種組織,可以作為“收入權憑證”的投資人,

比如說專注于教育領域的慈善基金會,如蓋茨梅琳達基 金會等,他們原本的初衷就是做慈善,可以用這種平台 來投資募資人的“收入權”憑證,即便募資人倒賬的話,

也不會有太大的影響,因為他們本來就是要做慈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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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務基金可否投資學生?校務基金確實在運用上有很 大的彈性,由於這是一個比較長期的投資,或許讓保險 公司去做比較適合,學校能有激勵去做這樣一件事(長 期投資)嗎?。

陳建文

核心觀點:應當注意自然人出售“收入權”的比例。

 完全讚同這樣一種市場機制,即如果有很多的人要賣收 入權,也有很多的人想買,交易成本很低的話,市場確 實會形成。問題是自然人很多的道德風險防不勝防,例 如 A 日後留學畢業工作後,可以讓僱主同時僱用 A 的 老爸和 A,讓 A 領取比較低的薪水,讓老闆把本應給 A 的高額薪水轉移到 A 的老爸的賬戶上,這樣 A 就可以 給投資人分比較少的薪水啦。而諸如此類的風險又如何 去應對?

 如果一個自然人出售了過高比例的收入權,會有可能導 致他的行為模式發生變化。這和高稅率的道理是一樣 的,例如,像法國是一個高稅率的國家,居民收入的 48%都要被政府拿走,在這樣一種情況下,民眾努力賺 錢的積極性就會打折扣。因為感到自己勞動果實被拿 走,很多法國人都會工作幾年,然後辭職,領失業救濟 金去休閒。

 如果一個自然人也出售了很高比例的收入權,預期未來 收入的很大比例被拿走,他可能日後不見得會努力工作 賺錢;如果很大比例收入被拿走,那就乾脆什麼也不干 了。

 如果讓學校去投資學生的“收入權”,那會是一件很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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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情。學生到學校受教育竟然變成一件赤裸裸的金錢 交易。

周行一

核心觀點:

 這(本創新專案)是一個很有趣、很有創意的想法。

 這個是一個 Security Design 的課題,通常要考慮以下幾 點:第一,募資人未來 Cash Flow 的計算問題,如何計 算一個自然人的潛力?第二,流動性的問題,投資人購 買了這種金融商品,當他想出售的時候,如何能夠保證 一定的流動性找到合適的買家轉手?第三,法律問題,

通常像中國大陸、台灣對於向不特定人籌資都管得很 嚴,要考慮到法規方面的約束。

 價值觀的問題。通常對於這個社會的主流價值觀來講,

對於一個窮學生,大家理應是去幫助他,如果要去唸書 沒有錢,給他很低的利率的 loan 就可以了;如果是收 取他未來一定收入的比例,就會給人 exploit 弱勢團體 的感覺。

 學校投資學生的收入權不太可行,原因有 2 個:第一,

像 MIT 這樣的學校,它能把學生教得很好,學生之後 出於感恩去回饋學校,讓學校的校務基金不斷增長,而 如果讓學校投資學生的收入權的話,讓學生與學校之間 變成一個 contract 的關係,這樣有可能降低學生回饋學 校的 incentive。如果沒有簽這種契約,學生可能捐得很 多,如果簽了契約,學生可能會回饋的少一些,因為學 生會覺得“反正也不欠學校什麼”。第二個原因是,學校 做這種投資要排除很多法規障礙,成本會很高,不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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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動機去投。

王盛中

核心觀點:

 這個專案的想法很好,可以試一試。

 當創業家進行創業資金募集時,創投等機構投資人可否 投資創業者本身的收入權憑證,而不是投資他所創辦的 企業的股份?對於創投來講主要關切兩點:第一,當創 投在投資一個專案時就要考慮好投資以後如何退出,創 投並非是靠從被投資企業身上收取紅利賺錢,而是退出 投資后獲得的溢價收入。因此,創投要投資創業者的“收 入權”,那麼收入權必須有很好的流通性,以利創投脫 手獲得溢價;第二,就是 size 的問題,如果規模太小的 話,創投也不會願意投。

詹益鑑

核心觀點:

 為什麼是讓投資人來投資呢?為什麼這個交易平台不 可以是純粹的無償贊助呢?當你把它作為一個純粹盈 利的東西來運作的時候,反而降低了人們去使用的意 願。

 要搞清楚幫助弱勢的窮學生是政府應該做的事,還是市 場應該做得事?

 可否對投資人進行層級的劃分呢?公司股東可以有很 多的層級,不同的層級會有不同的權益。是否也可以把 收入權的投資人也進行分層,分別給予不同的權益?

 中國的發展潛力非常大,如果這個專案可以應用在創業 募資領域,可能會更有想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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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場需求研究之小結

我們可以從如上兩節的市場需求分析中歸納到如下三點重要結論:

第一,質性研究部分之小結:對於潛在募資人與投資人的訪談提示我們自然人在 採納本創新服務時會有很多心理層面的顧慮與考量,例如,如果讓熟悉的 人投資自己或者投資自己熟悉的人,使用者會有潛在的對於“傷害感情”

或者揭露過多隱私而導致的“傷害自尊”的顧慮,這個顧慮的根源在於一個 自然人會擔心當他與熟悉的人進行金錢交易時展示出的“人性的脆弱面”。

或者揭露過多隱私而導致的“傷害自尊”的顧慮,這個顧慮的根源在於一個 自然人會擔心當他與熟悉的人進行金錢交易時展示出的“人性的脆弱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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