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在開始引薩切威羅審判的證詞之前,柏克先總結新輝格的理論如下:

這些新輝格主張,主權無論由一個人還是許多人所行使,不僅源自於人民(沒 有人否定這個論點,它也不值得被否定或同意)更是持續且不可被剝奪的位於 人民手上;人民可合法的廢黜國王,不只可因為行為不當的理由,更可以沒有 任何理由;他們可為自己組成任何新形式的政府,也可隨他們高興持續沒有任 何政府的狀態;人民在實質意義上是自己的主人,且他們的意志是他們行為的 衡量標準;官員的任期不適合由契約規定,因為官員有責任但沒有權利;而當 一個時代的人立下了一項事實上的契約,假設它束縛所有人,它也只束縛那些 立即牽涉到它的人,並不傳遞給後代子孫。125

駁斥這些主張,正是《呼籲》的寫作目的。從這段文字中可以找到三個論點:人 民主權、如何行使抵抗權、以及新輝格(其實是潘恩)對社會契約的詮釋。本章 探討柏克對抵抗權問題的處理,下一章將處理人民主權與社會契約論的問題。

認為政府的形成乃透過某種自發性的契約或盟約,因此當約定遭破壞時,人 民有權以武力抵抗來維護自己的利益,這是輝格派最不同於托利的政治主張。然 而在 1710 年,起訴薩切威羅的輝格派必須在為這項原則辯護時,說明它不但不會 顛覆既有體制,還是 1688 年以來政府得以存在的原由。審判中第二位發言的雷切 米爾(Nicholas Lechmere, 1675-1727)126如此解釋彈劾的第一項罪名:

125 Burke, An Appeal from the New to the Old Whigs, p. 56.

126 一位律師出身的國會議員,是上議院輝格集團(Junto Whigs)在下議院的重要支持者。在政治 光譜上屬於比較激進的一端,提倡不奉國教者的權利。他是安妮女王後期輝格黨的主要發言人。薩 切威羅審判中第一位發言的其實是總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詹姆斯‧蒙塔古爵士(Sir James Montagu, 1666-1723),但他的陳述沒有太多值得注意之處,所以被柏克略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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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手段(這是下議院在第一項罪名中用的字眼)是他們以最慎重態度作的 選擇……下議院永遠不會輕忽臣民對這個王國國王的忠貞,但他們判斷自己有 高度義務,出於對陛下個人與其政府,以及這個王國古老憲法的安全考量,稱 呼抵抗為必要的手段;由是將那場快樂革命時,自我保護與宗教責任呼喚人民 去行使的抵抗和能力、權利,完全樹立於事件的必要性,並同時有效的確保陛 下之政府以及所有臣民對她的忠貞。127

這段發言旨在強調現有的政府體制全賴光榮革命時的抵抗才得以維護,並暗示薩 切威羅對抵抗的詆毀是出於他對光榮革命的厭惡,已構成對安妮女王政權的傷害。

而對柏克來說,以上這段文字透露兩項重要訊息:首先是舊輝格對君主制與古憲 法的重視,第二則是舊輝格將光榮革命中抵抗的正當性,完全奠立於它是「必要」

的這一理由。這個說法能夠支持柏克認為 1688 是一場被動的革命,武力抵抗由於 是捍衛自己的必要手段,也就符合正義的主張。其他輝格檢查幹事也持類似的論 點,將抵抗權的合法性建立於必要性之上,除非是像 1688 年的特殊例子,否則輝 格派絕無意思鼓勵人民任意行使抵抗權。在與西班牙的戰役中戰果卓著的將領兼 國會議員斯坦霍普(James Stanhope, 1673-1721)為抵抗權辯護的方式是提醒聽眾,

光榮革命的時候「沒有其他方法可以保存我們的宗教與自由;抵抗是必要的並因此 正當。」如果薩切威羅的佈道僅止於宣揚一般意義上的服從,那麼他根本不會被 彈劾;但薩切威羅提倡的無例外不抵抗原則,用意卻是非法化現政權的基礎,好 鼓勵詹姆斯黨人叛亂擁護詹姆斯二世的兒子。128後來成為十八世紀史上著名首相 的沃波爾(Robert Walpole, 1676-1745)129也在這場審判擔任要角,他強調對政府

127 Burke, An Appeal from the New to the Old Whigs, p. 59. The tryal of Dr. Henry Sacheverell (1710) [electronic resource], retrieved from ECCO-HUSO, p. 32.

128 An Appeal from the New to the Old Whigs, pp. 62-63. The tryal of Dr. Henry Sacheverell (1710), p.

108.

129 沃波爾作為首相的功過,在當時人、後代人眼中都是毀譽參半,是個頗有爭議性的人物。柏克

開始引他的證詞之前特地寫了一段不短的文字為他辯護。大致上,雖然沃波爾有他的缺點,柏克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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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抵抗不可能符合法律,只有在極度罕見的狀況下,才應該考慮:

(抵抗)應該在何時、什麼樣出乎意料的狀況下被行使,這點沒有人可以預見;

而且它絕不應該被想到,除非是當一項對王國法律的全然顛覆行為威脅到我們 整個憲法的架構,且沒有其他救濟手段可以指望。因此在法律眼中與字面上,

它(抵抗)的確,而且應該永遠是,最高程度的犯罪。但難道因為任何人或任 何人組成的黨派,都有可能出於愚蠢或放蕩而犯下叛國罪,或者把他們自己的 不滿、壞原則、或對另一批人利益偽裝出的關心,當作抵抗最高權力的藉口,

所以極度的必要性就不應使一個民族捍衛自己,以抵抗來保存整體?130

另一位檢查幹事,被柏克讚美為輝格原則標準的傑奇爾爵士,也認為服從與抵抗 的界限無法在理論上劃分,只能就實際狀況的必要性衡量。在這場審判中,「下議 院的用意遠遠不是要說明臣民服從主權的限制與界限。在法律明智的保持沉默之 處,下議院也希望保持沉默」。在回應薩切威羅律師的主張──薩切威羅博士提倡 的是一般性的不抵抗原則,他沒有義務在佈道時點出原則的理論限制──時,傑 奇爾強調:

如果博士意圖去說明不抵抗的特殊界限與限制,或者告訴人們在哪些狀況下他 們可以或可以不要抵抗,那麼他相當應該受到責怪;彈劾狀中沒有,檢查幹事 們也沒有提到一個字認為他應該這麼做:但恰恰相反,我們堅持,除了在具極 端必要性,且憲法無法以其他方法保存的狀況之下,抵抗絕無可能合法;並且 此必要性必須清楚明顯的展現於全體民族的理智與判斷之下;而這就是革命時 的狀況。131

認為他是個「可靠的輝格」。An Appeal from the New to the Old Whigs, pp. 63-64.

130 An Appeal from the New to the Old Whigs, p. 65. The tryal of Dr. Henry Sacheverell, p. 92.

131 An Appeal from the New to the Old Whigs, pp. 66-67. The tryal of Dr. Henry Sacheverell, p.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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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與柏克在《法國大革命反思》中所寫的「究竟在什麼地方服從應該告終而抵抗必 須開始──這條思想上的分界線是微妙的、模糊的、很不容易界定的。」132意思 確實頗為一致。而當托利律師承認不抵抗原則允許必要的例外時,傑奇爾便宣稱 下院已經達到提出彈劾案的重大目的:

各位,這些讓步[薩切威羅律師的讓步]如下:首先,必要性造成對君主服從通 則的例外;而需要得到如此服從的法律本身便暗示,或被人理解為蘊含著如此 例外;以及革命的狀況就是必要性的狀況。這些讓步是如此充分,而且如此完 整的回應下議院草擬這項罪名的意思,我禁不住要恭喜他們在這起彈劾案的成 功;這謬誤的無限制不抵抗教條已經在整個國會中遭到摒棄與拒絕。133

言下之意,關於抵抗權的問題,1710 年的輝格派所爭的不過是在極度必要的狀況 下,可暫時打破一般的服從原則而已。在柏克看來,這跟激進派主張的廢棄君主 之權力有顯著不同──至少對舊輝格而言,不抵抗仍是常態下的原則;武力抵抗 更像是一種緊急手段而非可被任意行使的權力。

在第一項罪名上發言的輝格檢查幹事中,比較奇特的一位是豪斯爵士(Sir John Hawles, 1645-1716)。134豪斯宣稱對於國家中的最高權力而言,臣民的確有絕對服 從的義務:

的確必須承認,要求對最高權力服從,即使在違背自然的事情上,甚至是死亡

132 Burke, 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 edited by J. C. D. Clark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 181. 譯文摘自何兆武等譯,《法國大革命反思》

133 An Appeal from the New to the Old Whigs, pp. 67-68. The tryal of Dr. Henry Sacheverell, p. 351.

134 律師出身的輝格國會議員,有幾本法律方面的著作。曾被威廉三世任命為副檢察長

(solicitor-gen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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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人能遭到最大的不義──也不反對最高權力,這個教條是合理的;

因為比起擾亂整個政府而言,一個或幾個個人的死亡是較輕的邪惡;法律一定 需要被理解為禁止作或說任何事情來擾亂政府……而博士拒絕服從那隱含的 法律,就是他現在被起訴的理由。135

只是豪斯對最高權力持有者的認知與薩切威羅不同──豪斯認為英國的最高權力 是在女王陛下及國會的手上。136這個論點與其他檢查幹事頗不相同,後來被薩切 威羅的律師採納加以轉化,主張 1688 年革命可以是對國會主權的消極服從,並未 打破不抵抗的教條。137對柏克而言,豪斯的發言提供一項證據,證明舊輝格比柏 克自己還要擁護不抵抗原則,與新輝格的距離更為遙遠。138

節錄完薩切威羅審判的證詞後,柏克轉而引用潘恩《人權》中的段落,作為 新輝格原則的典型。潘恩是一位激進派的作家,支持美國獨立革命與法國大革命,

《人權》是他為反駁柏克的《法國大革命反思》所寫,為大革命辯護的作品。關 於人民抵抗統治者的權利,潘恩認為國家的主權原本便位於人民,因此人民有權 任意撤換不想要的政府,組成新政府:

主權,以一項權利的事務而言,只屬於民族而非任何個體;而一個民族在所有 時候都具備一固有、不可剝奪的權利,可廢除它發現不方便的任何政府形式,

並建立與它的利益、性情、及快樂相一致的政府形式。將人們分為國王與臣民

並建立與它的利益、性情、及快樂相一致的政府形式。將人們分為國王與臣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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