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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國大革命到光榮革命─埃德蒙•柏克的1688年革命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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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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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文學院歷史學系 碩士論文

Department of History College of Liberal Arts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Master Thesis

從法國大革命到光榮革命─埃德蒙‧柏克的 1688 年革命詮釋

From the French Revolution to the Glorious Revolution—Edmund Burke‟s Interpretation of the 1688

Revolution

許逸涵 I-Han Hsu

指導教授:楊肅獻教授

Advisor: Professor Yang, Su-Hsien

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July,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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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辭

三年前的今天,我還在對研究所的憧憬中。當初決定報考歷史研究所,完全 是因為個人興趣。選擇西洋史,是因為我希望了解形塑現代世界的種種因素,而 柏克剛好是個西方邁向現代路程上的有趣人物。最初接觸到柏克是在碩一下學期,

後來為了交一份學期作業,匆促間選了柏克作主題,這才發現柏克與我關注的主 題如此相關。回想起來,真是迂迴又奇妙的過程。

這篇論文的誕生,必須感謝多位師長的指點。首先是我的指導教授楊肅獻老 師。我對柏克的初步了解便是透過楊老師的論文。而如果不是楊老師提示我這個 題目,我即使對柏克感興趣,也很可能迷失於柏克曾關懷過的大量主題中,不知 從何入手。論文的構思與寫作過程中,我也經常得到楊老師的指點,澄清了不少 疑難。也感謝兩位口試委員陳正國老師與張福建老師。陳正國老師糾正了我的錯 誤,並在文獻回顧與口試時給予不少深具意義的建議,令我開始思考一些超出這 篇論文範圍的問題,雖然個人學識太淺,還不足以納入老師所提的幾個討論方向,

卻也令我眼界一開。張福建老師指出我寫作上的一些缺失,並提供很具體的修改 建議。我希望這篇粗糙的作品經過修改以後,的確有一點改進。也要謝謝曾讓我 擔任過研究助理的幾位老師:黃麗生老師、閻鴻中老師、謝金燕老師,以及劉慧 老師。尤其我擔任劉慧老師助理的一年正在寫這篇論文,過程中得到劉老師相當 溫暖的鼓勵,她也給了我不少寫作的建議。

我也必須感謝我的親人與朋友。有家人的經濟支援,才使我能心無旁騖的讀 完研究所。雖然年紀已不小了還不事生產,親戚們卻也不吝支持、鼓勵。也謝謝 在研究所認識的朋友們,與你們的互動使我接觸到許多不同觀念,也刺激了我自 己的想法。在論文完成的此刻,真心感謝曾給予我幫助的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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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688 年的光榮革命奠定英國君主立憲體制,也為十八世紀上半葉的輝格霸權 打下基礎。時隔百年,1789 年爆發法國大革命時,許多英國激進派人士將光榮革 命與大革命連結,鼓吹愛好自由的英國人支持大革命。著名的輝格黨議員埃德蒙‧

柏克卻反對法國大革命,在他的作品與演講中致力闡述大革命與光榮革命的不同。

其中最有趣的一本是出版於 1791 年的《呼籲從新輝格回歸舊輝格》,在這本小冊 子中,柏克引用發生於 1710 年,一場涉及光榮革命性質與抵抗權爭論的政治審判 作為主要材料,證明早期輝格對這兩項議題的見解與自己相一致,希望說服其他 輝格黨員拋棄以潘恩為代表的「新輝格」,回歸「舊輝格」的理念。關於柏克所謂新 舊輝格的區分,歷史學者多已了解這兩項用語的指涉是由柏克自己發明,與十八 世紀初期類似語彙的意思並不相同;而 1710 年薩切威羅審判中,輝格派的證詞可 以支持柏克的反大革命論述,這點在一些學者如肯揚、波考克看來,是由於 1710 年輝格已經趨於保守。本文先檢視柏克於 1790 年首次提出的光榮革命詮釋,再介 紹 1710 年薩切威羅審判的背景、過程與結果,然後分析柏克《呼籲從新輝格回歸 舊輝格》對這場審判的應用。柏克筆下「新舊輝格」的不同,主要在於抵抗權的行 使,以及對古憲法與社會契約的不同看法。在抵抗權的問題上,柏克或「舊輝格」

與洛克並無明顯不同,都主張當統治者非法侵犯人民權益時,抵抗才是合理的;

關於契約論,傳統輝格傾向將原初契約的理論與古憲法混合,認為英格蘭古憲法 是原初契約的具現,由君主、貴族、平民三階層的平衡組成,至少在法國大革命 以前,古憲法與平衡政體的理想一直是英格蘭朝野皆選擇使用的論述。大體上,

柏克的光榮革命詮釋仍屬於主流輝格的脈絡。

關鍵字:柏克、光榮革命、輝格派、抵抗權、古憲法、社會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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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Glorious Revolution in 1688 established the British constitutional monarchy, and paved the way for the Whig Supremacy in the early 18th century. A hundred years later, when the French Revolution erupted in 1789, many British radicals linked the French Revolution to the Revolution of 1688, encouraging Britain people to support French one.

Yet Edmund Burke, the famous Whig parliamentarian, was against French Revolution.

He committed to elaborat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Glorious Revolution and French Revolution in his works and speeches. One of them particularly interesting was An Appeal from the New to the Old Whigs. In this pamphlet, Burke cited a political trial concerning the nature of 1688 revolution and the right of resistance, which happened in 1710, to prove that his own arguments coincided with the early Whigs‟. He hoped it could persuade his Whig fellows to give up on the “New Whigs” represented by Paine and embraced the “Old Whigs” creed instead. About Burke‟s dichotomy of “New Whigs”

and “Old Whigs”, historians have known that it was Burke‟s invention and not identical to the older meanings of similar terms. As for how could Whigs‟ testimony in the Sacheverell Trial of 1710 be used to support Burke‟s counter-revolutionary statements, scholars like J. P. Kenyon and Pocock had suggested it was because the Whigs in 1710 had become conservative. This thesis examined Burke‟s interpretation of 1688, and introduced Sacheverell Trial‟s background, process, and outcome. Then it analyzes Burke‟s uses of this trial. For Burke, the main difference between “New” and “Old”

Whigs were about the right of resistance, 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social contract.

On the right of resistance, Burke or “Old Whigs” were not very different to Locke, all argued that resistance was only just when the ruler illegally harmed the ruled. About contract theory, traditional Whigs tended to mix it with 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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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ieved the later w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former. 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ideal of balanced polity composed of monarchy, aristocracy, and democracy, were discourses common to both Court and Country party at least until French Revolution.

Overall, Burke‟s interpretation of 1688 belonged to the mainstream Whig context.

Key Words: Edmund Burke, Glorious Revolution, right of resistance, ancient constitution, social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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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摘要 ... 2

Abstract ... 3

導論 ... 6

第一章 從 1789 看 1688:對光榮革命的不同解讀 ... 22

第二章 舊輝格的呈現──1710 年的薩切威羅審判 ... 31

第三章 抵抗權的行使 ... 42

第四章 1688 詮釋中的古憲法 ... 50

結論 ... 61

參考文獻 ...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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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論

1688 年的光榮革命(Glorious Revolution),英格蘭貴族與議會成員們聯手邀 請荷蘭親王威廉來英,推翻了被認為不適任的君主詹姆斯二世,由威廉與其妻子 瑪麗(也是詹姆斯的長女與女婿)共治。光榮革命奠定了英國的君主立憲體制,

以國會為實際的統治機構。1789 年的法國大革命則粉碎了法國舊政權,歷經一番 波折而將自由、平等、博愛的思潮傳播至整個歐洲,堪稱塑造現代世界的轉捩點。

對於法國大革命的討論,常常涉及埃德蒙‧柏克(Edmund Burke, 1729-1797)

這個人。柏克是一位相當著名的輝格派國會議員,他的生涯中大部份時間致力於 各種改革,諸如對愛爾蘭天主教徒的寬容政策、英國財政改革、彈劾印度殖民地 的總督哈斯汀(Warren Hastings, 1732-1818)等等,更有名的是他在北美殖民地對 英國國會的抗爭中,站在美洲人的一方,要求英國政府讓步。然而 1789 年,當法 國爆發大革命,英國國內部分激進派與輝格派迅速表達了支持大革命的立場。他 們主張法國大革命與英國於一個世紀前經歷的光榮革命都屬於同一性質,以此呼 籲英人支持大革命。令人驚訝的是,此前在美洲問題上與激進派同盟的柏克,卻 在他的代表作《法國大革命反思》(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 1790)中 強烈批評法國大革命,且完全不同意大革命與光榮革命的雷同。柏克強調,光榮 革命的可貴正在於它與其說是一場革命,不如說是針對詹姆斯二世違憲行為的防 衛性行動,換言之,英格蘭人在 1688 年所做的事情並不是發動革命,而是防止一 場革命(“a revolution, not made, but prevented”)1。革命本身不但對憲法基礎沒作 任何更動,反而捍衛了英格蘭自古以來的憲政傳統,且參與革命的元老們在當時

1 這句名言出自柏克 1790 年在國會的演講 “Debate on the Army Estimates” 摘自 Burke, “Speech on the Army Estimates”, in Edmund Burke: Pre-Revolutionary Writings (Cambridge: 1993), p.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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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絞盡腦汁以傳統理由為革命正當化,免得後世真正動搖體制的革命循例發生。

光榮革命的成就並不是打破傳統,而是以維護傳統的方式確保自由,這與法國大 革命企圖毀滅所有舊制度從頭建立新秩序是完全不同的精神。

為了爭取輝格派同志的支持,柏克在 1791 年又以自己對光榮革命原則的理解 為主軸,寫成一本小冊子《呼籲從新輝格回歸舊輝格》(An Appeal from the New to the

Old Whigs)。在這本作品中,柏克將支持大革命的一派稱為新輝格,指責他們誤解

光榮革命,背離了早期輝格的理念;柏克自己則是舊輝格的代言人,他引用 1710 年一場著名審判中輝格控方的證詞,證明自己的光榮革命詮釋完全符合早期輝格 所宣揚的革命原則。有趣的是,柏克所援引的薩切威羅審判,其被告亨利‧薩切 威羅(Henry Sacheverell)是一位托利派牧師,宣揚消極服從原則,因為詆毀抵抗 權原則與 1688 年革命而被輝格政府起訴。一場為了壓制保守托利而發動的審判控 詞,如何能在八十多年後被用來反駁立場剛好相反的激進派(Radicals)理論?本 研究以《呼籲從新輝格回歸舊輝格》為主要材料,探討其中「舊輝格」對光榮革命 詮釋的思想脈絡,與十八世紀晚期興起,更為現代化的政治思想比較,從中或可 觀察到西方思想在「邁向現代」過程中經歷的矛盾,並增進我們對柏克這位思想家 的理解。

文獻回顧

柏克與他的時代

柏克是十八世紀後期非常有名的一位國會議員,留下大量富特色的演講與作 品,在政治思想史上佔有重要地位。針對他的研究十分豐富。以下將先簡短回顧 幾種思想史上,最常被用來理解柏克的幾種詮釋;由於這些詮釋經常涉及柏克與 其時代脈絡的關聯,下文也會解釋這些脈絡。二十世紀初的歷史學家科本(Alf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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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bban, 1901-1968)在他的著作《埃德蒙‧柏克與對十八世紀的反叛》中,2認為 十八世紀的思想主流是受洛克經驗主義影響的「感官心理學」(sensational

psychology),它的特色是強調理性的力量,傾向無視歷史發展,質疑一切社會制 度的存在理由。柏克則與屬於浪漫主義的「湖畔詩人」(Lake Poets)3們思想頗有相 通處,都重視歷史的影響,批評感官心理學,可謂對十八世紀的反叛。4在冷戰時 期,美國有一批新保守派學者對柏克極感興趣,認為柏克的思想可以用來批駁馬 克思主義。這批學者以史丹利斯(Peter Stanlis)為首,認為柏克是自然法(natural law)的信奉者,這種自然法傳統與啟蒙時代興盛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理論 不同,可以追溯到古典思想家──如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32 B.C.E.)、西塞 羅(Marcus Tullius Cicero, 106-43 B.C.E.)等等──於中古神學家阿奎那(Thomas Aquinas, 1225-1274)手中集大成。5雖然從柏克的思想可以觀察到這些似乎不符合 十八世紀主流的要素,卻也不能忽略柏克屬於啟蒙運動的一部份。楊肅獻教授的

〈柏克思想與英格蘭啟蒙運動〉指出柏克在政治與哲學上,有不少繼承自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的原則;柏克本人與蘇格蘭啟蒙運動也有交流,受到他們的影 響。大體而言,柏克雖強烈反對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伏爾泰

(Voltaire, 1694-1778)等部分啟蒙哲士的理論,但仍屬於英格蘭啟蒙運動的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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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憲法思想」(the Ancient Constitution)是對於柏克與當時英國政治文化,很 重要的一種詮釋角度,由於它與本文的關係較密切,值得詳細說明。根據史學家

2 Alfred Cobban, Edmund Burke and the Revolt against the Eighteenth Century (London, 1929).

3 以華茲華斯(William Wordsworth, 1770-1850)、柯立茲(Samuel Taylor Coleridge, 1772-1832)、騷 塞(Robert Southey, 1774-1843)為主。活躍於十八世紀後期到十九世紀前期,構成英國浪漫主義運 動的一部份。

4 Alfred Cobban, Edmund Burke and the Revolt against the Eighteenth Century, pp. 272-273.

5 Peter Stanlis, Edmund Burke and the Natural Law (Ann Arbor, Mich: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 1958).

6楊肅獻,〈柏克思想與英格蘭啟蒙運動〉,《台大歷史學報》42 (2008),頁 1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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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考克(J. G. A. Pocock)的《古憲法與封建法》7,所謂的古憲法是在文藝復興到 十七世紀初期,主張地方權利的憲政運動者訴諸古老習俗而產生的一種論述。習 慣法(customary law)的優點是不成文,且習慣受社會文化影響,會隨時間不知不 覺的轉變,在某種意義上它儘管古老卻永遠不會過時(如果過時,就不會仍在運 作),不像以白紙黑字寫下的羅馬法,經過考證即可看出是不同社會的產物,實用 性堪疑。8古憲法思想與習慣法的基礎都在於憲法\法律不可記憶的起源,由於長 時間的使用而具有權威;君權亦立基於憲法(憲法被認為比君主的存在更古老),

故君權不可凌駕法治,而須受法律限制。歐洲許多地區都有習慣法,但英格蘭是 唯一僅有習慣法一種體系的國家,這可能是古憲法思想在英格蘭最為發達的原因。

9在斯圖亞特(the Stuarts)王朝(1603-1714),古憲法理論是國會黨人對抗絕對君 權的武器:藉著將保障國會主權與臣民基本權利的法律追溯到諾曼(Norman)征 服以前──甚至不可記憶的遠古時期──他們主張君主無權撤銷這些法律。10然而 隨著對封建歷史的研究展開,人們發現接近當代意義的國會並不存在於遠古,事 實上國會一開始是諾曼君主召開的封建機構,11於是這種孕育自習慣法傳統的歷史 詮釋便漸漸式微了。12儘管如此,波考克認為習慣法心靈是英國特有的一種「心態」

(mentalité),作用持續而深遠,並不侷限於十七世紀,柏克即是十八世紀後期深 受習慣法影響,擁護古憲法的一位思想家。13

關於柏克與古憲法的關係,波考克另有一篇專文討論。他總結柏克政治思想 的特色是將傳統體制視為無數代人經驗的凝聚,因此勝過個人或一代人就自己經

7 J. G. A. Pocock, 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Feudal Law (Cambridge, 1957).

8 J. G. A. Pocock, 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Feudal Law, pp. 1-17.

9 J. G. A. Pocock, 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Feudal Law, pp. 30-31.

10 J. G. A. Pocock, 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Feudal Law, p. 51.

11 J. G. A. Pocock, 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Feudal Law, pp. 107-111.

12 J. G. A. Pocock, 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Feudal Law, p. 239.

13 J. G. A. Pocock, 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Feudal Law, pp. 276- 279. 習慣法心靈的影響當然 不止於柏克。波考克認為習慣法歷史詮釋是後世輝格史觀(Whig history)的先驅,直到十九世紀,

輝格史家麥考萊在討論光榮革命時,依然需要強調一種根植於古老傳統的進步。見 p.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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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所下的判斷。柏克在 1782 年回應選區改革訴求的一篇講稿,提出憲法的權威完 全來自其不可記憶的起源與直到今天仍在運作的事實,這種時效權利(prescription)

的主張14與十七世紀習慣法學家高度相似。從這個角度觀察,柏克的保守傳統主義 與十七世紀習慣法思想是一脈相承的。15歐高曼(Frank O‟Gorman)認為規範論對 柏克有特殊吸引力,柏克對歷史過程的尊崇也使得他將貴族視為經驗的貯藏。但 柏克在傳統的架構中放進新的內容,強調權力需為人民的福祉而運作,以適應喬 治三世(George III)在位期間輝格黨的在野狀態。就這方面而言,柏克為十八世 紀趨於僵化的輝格思想注入新的活力。16

除了各種針對柏克與輝格思想的全面性詮釋以外,關於本研究的主要材料《呼 籲從新輝格回歸舊輝格》,它成書的背景、柏克希望達到的目的與所運用的策略,

也是很有趣的問題。學者羅克(F. P. Lock)在他撰寫的柏克傳記中對此有詳盡處 理。羅克認為當柏克在 1791 年寫作《呼籲從新輝格回歸舊輝格》時,他並不真的 相信有許多輝格接受輝格黨領袖福克斯(Charles James Fox, 1749-1806)支持法國 大革命的立場,他們只是不願與福克斯公然分裂而已。柏克希望《呼籲》能刺激 這批人說出自己的心聲。然而當時法國的恐怖統治尚未開始,英國輿論對大革命 普遍抱持樂觀態度;《呼籲》出版後,雖然多數輝格大老都在私下表示同意柏克的 理念,在公開場合他們仍保持沉默。可以說柏克並未獲得他想要的結果。在取材 上,羅克認為柏克選擇薩切威羅審判是精明的策略,因為光榮革命前的輝格其實 帶有反君主制的色彩,但到了審判發生的 1710 年,輝格黨已經執政二十多年,立 場自然更傾向維護既有體制,正適合柏克保守版本的輝格原則。17

14時效權利的概念是權利來自於長時間的使用(而非如天賦人權的自然賦予)。時效權利是習慣法

體系的重要概念。

15 J. G. A. Pocock, “Burke and 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 Problem in the History of Ideas”, The Historical Journal vol.3 no.2 (1960) pp.125-143.

16 Frank O‟Gorman, Edmund Burke: his political philosophy (Bloomington, 1973), pp.52-54.

17 F. P. Lock, Edmund Burke, vol.2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383-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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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光榮革命的詮釋

關於光榮革命的性質,自從柏克大力闡述他的光榮革命詮釋後,有很長一段 時間,這個解釋都被輝格派歷史學家採納。例如十九世紀著名的輝格史家麥考萊 爵士(Thomas Babington Macaulay, 1800-1859)18與他的姪孫特里維廉(G. M.

Trevelyan, 1876-1962)19,基本都重述、延伸了柏克保守革命的觀點。馬克思主義 史學家則將 1640 年代開始的英格蘭內戰及 1688 年革命定位為資產階級的革命。

二十世紀中葉後,這兩種詮釋都受到修正主義學者的挑戰。以下簡單回顧幾種歷 史學者對光榮革命及關於它的詮釋的研究,希望有助讀者理解柏克的詮釋與現代 學者之間的異同。

關於光榮革命起因與過程的研究,著作相當豐富。其中史佩克(W. A. Speck)

的《不情願的革命家》20代表近年學界對光榮革命研究的一種典型。根據史佩克的 敘述,光榮革命的起因固然可以追溯到英格蘭內戰,但頗為諷刺的,事態會發展 為革命的地步,最大推手正是詹姆斯二世本人。當時的英格蘭人普遍有天主教信 仰不利於自由的刻板印象,詹姆斯天主教徒的身分,使得他早在登基前的排除法 案危機(Exclusion Crisis, 1679-1681)就遭到輝格黨極力反對,提案將他從繼承順 位中排除。後來詹姆斯在身為君主的兄長與托利黨支持下清除了輝格黨在政府中 的勢力,順利登基,但他卻很不智的嘗試解放天主教徒,又疏離了他的托利擁護 者。儘管如此,史佩克認為大部分的英格蘭新教徒只希望詹姆斯在反對的壓力下 認清現實,放棄天主教徒解放的政策。即使是那些寫信邀請威廉來英的人也並未 提出以王位交換,僅希望威廉向詹姆斯施壓,重新選出一屆自由的國會。21雖然他

18 Thomas Babington Macaulay, The History of England from the Accession of James the Second (1848).

麥考萊與柏克同樣認為在光榮革命中,發動革命的國會與人民才是保守的一邊。但麥考萊將歷史視 為一不斷進步的過程,在他的觀念中 1688 同時也是後世一系列自由擴大的序幕。

19 G. M. Trevelyan, The English Revolution, 1688–1698 (1938).

20 W. A. Speck, Reluctant Revolutionaries: Englishmen and the Revolution of 1688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21 Ibid, p.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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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向威廉保證英格蘭民心思變,荷蘭軍登陸後各地的英格蘭軍隊一定紛紛前來投 誠,但事實證明他們的估計太過樂觀,當威廉於托貝(Torbay)登陸英格蘭以後,

真正響應他的仕紳與軍隊不如預期的多,且許多叛逃至威廉麾下的士兵很快又回 到國王軍的陣容。後來雖然因詹姆斯生病,無法率軍迎擊威廉,而使得局勢漸漸 傾向威廉一方,22但真正決定事件走向的卻是詹姆斯二世出乎意料的選擇逃亡,使 得支持他的人也不得不改向威廉低頭。如果詹姆斯沒有逃亡,即使威廉在戰場上 擊敗他,恐怕也難以動搖他的王位,只能迫使他接受一些國會對王權的限制條款 而已。正是詹姆斯本人的行為,確保 1688 年這場「不情願的」革命得以發生。23但 史佩克並不同意輝格派的古憲法歷史觀,他指出斯圖亞特王朝君主雖然傾向於絕 對君權,但他們的作為仍是在君主權限之內,並未違法。有限君主制與其說是英 格蘭自古以來的憲政傳統,不如說是光榮革命的成就。24史佩克藉著分析光榮革命 的實際進程,得出多數參與其中的英格蘭人其實很不情願,甚至是在無意間成為 革命家的結論。輝格派的歷史詮釋雖然以現代的眼光來看站不住腳,但當時許多 人都對此深信不疑。這幅圖像與柏克的保守革命詮釋倒也頗能契合。

光榮革命究竟是激進抑或保守?其實這個問題在十八世紀便已成為辯論的焦 點。狄金森教授有一篇專文處理了從革命剛發生的時候,直到柏克與潘恩的時代 為止,人們對光榮革命詮釋的變化。由於光榮革命的成果普遍得到托利派與輝格 派的接受,因此整個十八世紀,從事政治辯論者經常援引光榮革命這個里程碑,

設法證明自己的立場最為符合英國傳統與利益。光榮革命時的輝格派雖然主張革 命是為了恢復英格蘭古憲法,但到了十八世紀前期,由於輝格首相沃波爾(Robert Walpole, 1676-1745)被指控貪腐,亦即運用行政權收買政策的潛在支持者,托利 派的博林布魯克(Henry St. John, first Viscount of Bolingbroke, 1678-1751)及反對

22 Ibid, pp. 86-87.

23 Ibid, p. 236.

24 Ibid, p.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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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波爾的鄉村輝格(Country Whigs)便批評他破壞古憲法中君主及上下議院三權 平衡的原則,等於是背叛光榮革命的精神;支持沃波爾的作家自然不同意這個論 點,便開始主張光榮革命才是自由的真正起點,1688 年後創造的體制比此前英格 蘭史上任一時期更能保障人民的權利,於是此時體制內宮廷輝格(Court Whigs)

的光榮革命詮釋便染上進步的色彩。然而 1760 年後情況再次轉折。由於喬治三世 治下的激進派對現行體制的不滿擴大到光榮革命本身,抨擊革命決議未能更有效 地限制王權,保障臣民自由。洛克的契約論與抵抗權理論也在這個時期得到以往 沒有的重視,成為激進派常援引的政治原則。有鑑於此,反對激進派的柏克重拾 革命復古的論述,獲得體制內輝格的支持。柏克主張光榮革命對英國憲政體制並 無太大的變動,這點與當時的激進派一致;只是在柏克眼中,光榮革命的保守性 恰恰是它的優點。之後激進派索性聲稱光榮革命對當代人不重要,如潘恩在《人 權》中的一段文字所示。25 那麼就實際影響而言,光榮革命究竟在多大的意義上 是一場「革命」?狄金森另有一篇論文討論這個問題。由於光榮革命的推動者以輝 格貴族為主,政權轉移後統治者仍然是貴族階層,就這個意義而言,它對當時社 會的衝擊肯定不如美國革命和法國大革命。但若將觀察的視角從英格蘭擴大到整 個不列顛,會發現光榮革命在英格蘭雖然沒有帶來立即的社會變化,卻對蘇格蘭 與愛爾蘭有遠比英格蘭激烈的影響;此外威廉三世將英國捲入對法戰爭的行為,

不僅使英國成為歐洲強權,內政上也出乎意料地引起英國「財政革命」(financial revolution),深刻的影響英格蘭政治與社會。26某種意義上,對英格蘭而言,乍看 下與當初發起光榮革命目的無關,卻因它而發生的財政革命,才是最具顛覆性的 變革。

光榮革命究竟是保守或激進,這個問題也可從參與革命者的政治光譜及 1689

25 H. T. Dickinson,” The Eighteenth-Century Debate on the „Glorious Revolution‟”, History, 61, 1976:

28-45.

26 H. T. Dickinson, ”How Revolutionary was the „Glorious Revolution‟ of 1688?” Journal for eighteenth century studies, 11, 1988: 12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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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的性質來加以探討。戈蒂(Mark Goldie)研究參與光 榮革命的共和派分子(commonwealthmen)。共和派又稱真輝格(True Whigs / Real Whigs)或舊輝格27,他們是古典共和理論的追隨者,比主流輝格更強調從法制層 面限制君權並主張宗教自由。這群激進人士在革命前已形成龐大的地下網絡,其 中幾位領袖更參與革命且是 1689 年國會的成員。然而他們想讓威廉三世接受某些 條件以換取王位的嘗試失敗,原始契約(original contract)的字眼也從權利法案中 被刪除。此後輝格黨的兩股勢力分裂,開啟十八世紀當權的宮廷輝格與反對派的 鄉村輝格對抗局面。28在戈蒂筆下,權利法案對真輝格而言是過於保守的。史沃爾

(Lois G. Schwoerer)則對權利法案的性質持不同看法,認為權利法案的最終版本 固然經過政治折衝與妥協,在當時的人眼中仍構成對王權的限制條款,許多被刪 除的改革也在威廉三世治下化為法律通過。權利法案改變了英格蘭的王權,本質 上是項激進的法案。29

關於光榮革命到十八世紀初期的意識形態變化,很有名的一本研究是學者肯 揚(J. P. Kenyon)的《革命原則》(Revolution Principles)。30肯揚使用廣泛史料分 析光榮革命後三十年的政治意識形態變化,認為輝格派雖然從 1688 的革命中獲益,

但在意識形態上,輝格始終未能確立一清晰的「革命原則」。由於光榮革命中,詹 姆斯二世沒有與威廉的部隊交戰便逃往法國,因此輝格派固然可以主張自己推翻 了國王,對革命持保留態度的托利也能主張詹姆斯二世棄國逃亡的行為等同自行 遜位,並不是被推翻。1689 年國會(Convention Parliament)的成員普遍保守,並 不青睞較激進的觀點;而最後決議用來描述革命的一段文字又刻意保留模糊空間,

27相較於 1690 年代開始掌權,被批評為背離輝格原則的 Modern Whigs 而言。與柏克所謂的舊輝格 不同。

28 Mark Goldie, “The Roots of True Whiggism 1688-94”, History of Political Thought, vol.1 no.2, 1980, pp. 195-236.

29 Lois G. Schwoerer, “The Bill of Rights: Epitome of the Revolution of 1688-89”, in Three Briitish Revolutions: 1641, 1688, 1776, edited by J. G. A. Pocock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0), pp.224-243.

30 J. P. Kenyon, Revolution Principles: The Politics of Party 1689-1720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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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托利與輝格的兩種解讀,31於是此後關於光榮革命意義的論戰仍然在兩派之間 展開。1710 年的薩切威羅審判是輝格派企圖壓倒對手,要對方接受自己革命觀點 的一次嘗試。但肯揚認為輝格菁英們在這次審判中急於擺脫民粹標籤,過度縮小 抵抗權論述,結果也沒能藉這次審判贏得輿論對抵抗權原則的支持,毋寧是一次 失敗的嘗試,32直接導致輝格在 1710 年後失去主動,於 1710 年、1713 年連續兩次 敗選。對輝格而言很幸運的是安妮女王於 1714 年去世,輝格黨在漢諾威君主的支 持下得以排除托利,開啟五十幾年的長期執政,但肯揚認為此時輝格的意識型態 已經退化,輝格宣傳家很少在談論可能有利於詹姆斯黨人的抵抗權,反而宣揚對 國會主權的消極服從,且言論中經常透露對人民的不信任。政策上,肯揚認為「七 年法案」(Septenial Act)與疏離不奉國教者(Dissenters)可視為輝格意識形態的 兩次大破產。33值得注意的是,當時的小冊子作家偏好援引歷史先例而非抽象理論 來為革命辯護;像洛克一般完全建立在理性基礎上的契約論在革命剛發生時可說 是絕無僅有,也很少獲得回響。34關於當代人對革命的理解方式,另一位史家斯特 拉卡(Gerald M. Straka)研究英國聖公會(Anglican Church)在 1688 革命所扮演 的角色,發現當時討論革命的小冊子等文宣,很少引用契約論來為光榮革命正當 化,反而是教會主張的征服論、應許論更為多數人接受,輝格宣傳家如伯奈特

(Gilbert Burnet, 1643-1715)也跟著採用。就這個角度觀察,斯特拉卡主張神聖君 權的傳統不但沒有被革命摧毀,反而維護了革命,並經過轉化成為革命遺產的一 部份。35

柏克與輝格派

31 J. P. Kenyon, pp. 10-11.

32 J. P. Kenyon, pp. 128-145.

33 J. P. Kenyon, pp. 170-200.

34 J. P. Kenyon, pp. 13-19.

35 Gerald M. Straka, Anglican Reaction to the Revolution of 1688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1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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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克思想與那些在他之前、之後、以及同時代,廣義上「輝格」的聯繫,是一 項相當有趣的課題。這個問題又牽涉到輝格黨在十八世紀末至十九世紀初的分裂,

正是拜法國大革命所賜。當柏克在 1791 年出版《呼籲》的時候,即使那些同意柏 克的輝格政治人物也還不打算與福克斯分道揚鑣;但隨著法國進入恐怖統治,英 國輿論對大革命的評價轉趨負面,1793 年以波特蘭公爵(Duke of Portland,

1738-1809)為首的一批輝格派離開福克斯,與首相小皮特(William Pitt the Younger, 1759-1806)共組內閣,對法宣戰。這些同意柏克主張的輝格政客,進入十九世紀 後通常被稱為托利,可說柏克是十九世紀保守主義的先驅之一。不過這不代表柏 克本人可以被回溯性的歸類為一位十九世紀式的托利。史學家薩克(James Sack)

研究十八到十九世紀保守派發展脈絡的著作《從詹姆斯黨人到保守派》,強調柏克 對十九世紀初托利的影響不應被高估。一方面柏克在政治上的繼承人不敵另一位 托利典範小皮特的支持者,另一方面英國的保守派也還對柏克支持美國革命,以 及愛爾蘭的天主教徒解放心存芥蒂。36現代人經常將柏克視為英美保守主義的重要 人物,但以歷史的眼光來看,柏克被分類為保守派主要是由於政治光譜改變的結 果。在柏克自己的時代,最適合他的政治標籤無疑是輝格派。學者德瑞爾(F. A.

Dreyer)將柏克的政治思想放在輝格派的框架內考察,認為柏克的思想屬於正統輝 格,與當時流行的洛克式思想並不違背。37柏克所批評的英國激進派十分推崇洛克,

這點也許容易令人混淆,但德瑞爾不認為柏克與洛克的政治原則存在重大歧異。

換言之,沒有理由認為柏克是個怪異的輝格。

要釐清柏克在輝格傳承中扮演的角色,必須先回答一個問題:什麼是輝格派?

「輝格」這個詞源自蘇格蘭方言中的驅趕牲畜者(“whiggamore”),曾被用來指蘇格 蘭的一個激進長老教會派系,反對查理一世的宗教政策。1679-1681 年英格蘭的排

36 James J. Sack, From Jacobite to Conservative: Reaction and orthodoxy in Britain c. 1760-1832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3), pp. 96-98.

37 F. A. Dreyer, Burke’s Politics: A Study in Whig Orthodoxy (Waterloo, Ontario: Wilfrid Laurier University Press, 1979), p.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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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案危機(Exclusion Crisis)中,一群致力於排除約克公爵──亦即後來的詹姆 斯二世──的王位繼承資格的人,被對手貶低的稱呼為輝格,這就是輝格派名稱 的起源。381688 年之前,輝格派是一群包含相當歧異的政治立場,但都反對詹姆斯 二世的人;1688 以後,這些輝格之中的歧異便浮現出來。對於各種不同輝格流派 的研究,不能不提波考克的名著《德行、商業與歷史》的第三部分〈從排除法案 危機到改革法案的多樣輝格主義〉39。這個章節將 1832 年改革法案以前的各種輝 格主義作了詳盡的分析。在波考克筆下,所謂的 First Whigs 是以沙夫茨伯里伯爵

(Earl of Shaftesbury, 1621-1683)為中心,包括洛克等一派反對寬容天主教徒政策 的人。40First Whigs 中比較激進的人(不包括洛克)後來成為戈蒂所研究的真輝格 或舊輝格,將自由與德行連結,推崇古希臘、羅馬,以至於中世紀哥德式(Gothic)

獨立不依賴人的鄉村仕紳形象;41相對於他們的「現代輝格」(Modern Whigs)稱呼 出現於威廉三世治下的財政革命之後,支持輝格貴族的寡頭統治及信貸結構,主 張直到光榮革命後的商業社會,自由才真正出現,並提倡屬於商業社會的禮貌文 明,又可稱為「禮貌輝格」(“Polite Whigs”)。就這個脈絡來考察,蘇格蘭啟蒙運動 可以視為受禮貌輝格影響的一股思潮,為 1707 年英蘇聯合法案(Act of Union)辯 護。蘇格蘭啟蒙運動隨休謨(David Hume, 1711-1776)等人南移回到英格蘭,形 成學者福布斯(Duncan Forbes)所稱的「科學輝格主義」(scientific Whiggism),42以 科學方式考察歷史,不相信傳統輝格主張的古憲法理論,認為憲政自由是 1688 年 以後才建立的。柏克與科學輝格主義的關係頗微妙,與蘇格蘭啟蒙哲士往來頗密 切的他,並不反對科學輝格;但他又主張不可記憶起源的古憲法,這點與科學輝

38 相對於此,「托利」則是源自愛爾蘭方言中的強盜(tóir),曾經是英格蘭內戰時期,對支持查理

一世的愛爾蘭天主教徒的蔑稱。排除法案危機時又用來指擁護詹姆斯的人。「輝格」與「托利」都是 被敵人貼上的標籤,不知不覺間成為通用稱呼。

39 J. G. A. Pocock, “The varieties of Whiggism from Exclusion to Reform: A history of ideology and discourse”, in Virtue, Commerce, and History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

215-310.

40 Ibid, pp. 218-219.

41 Ibid, pp. 225-231.

42 Ibid, pp. 235-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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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的史觀不同。十八世紀的輝格體制是基於持有土地的仕紳與新興商業階級的聯 合,柏克了解這一點,但對不受傳統貴族拘束的中產階級(也就是馬克思式的「布 爾喬亞」)存有疑慮;波考克認為柏克在《法國大革命反思》中提出商業發展根基 於歷史,是企圖將科學輝格主義擴大至更深層的歷史主義─如果拜商業發達之賜 崛起的中產階級拒絕中世紀的封建貴族文化、宗教與學問,便是與商業、文明賴 以孕育的傳統斷裂,也會反過來摧毀商業本身。波考克又認為,強調宗教教化對 文明的不可或缺是柏克最不像輝格的一個論述,這點也使他的一些門徒變成托利。

43當福克斯領導下的輝格黨選擇支持大革命時,柏克在 1791 年寫了《呼籲從新輝 格回歸舊輝格》反擊。波考克指出柏克對新舊輝格的定義與十八世紀初的用法並 不相同,被柏克稱為新輝格的人其實更類似十八世紀初的舊\真輝格,反而柏克 所謂的舊輝格,也就是體制內的輝格派,在十八世紀初是被稱為「現代輝格」的。

44關於《呼籲》所牽涉的光榮革命詮釋問題,波考克認為革命剛發生的時候,支持 革命的托利主張古憲法因緊急的必要性而被擱置,輝格派則認為革命在古憲法架 構內,45是以合憲手段拯救憲法,以必要性正當化革命是屬於托利的革命詮釋。1710 年體制內的輝格派已經吸收托利的革命論述,46這是為什麼柏克可以據此批駁激進 派的抵抗權理論。

從以上學者的研究不難看出,1688 年革命在現代學者眼中,一般仍被認為是

(至少相較於法國大革命而言)相對保守的一場政治變革。所謂的保守是就革命 者的身分及意識型態而言,並不代表革命對英格蘭沒有深遠影響──1689 年的權 利法案與為因應威廉三世戰爭需求的財政革命,顯然深刻的改變了英格蘭的憲政 與社會。柏克屬於第一批指出這種保守性的人,今天我們對光榮革命的認知,很

43 Ibid, pp. 280-282.

44 Ibid, p. 284.

45 Ibid, p. 228.

46 Ibid, p.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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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程度上是受柏克影響。關於柏克在《呼籲》中引用 1710 年的薩切威羅審判證詞 作為舊輝格信念的代表,首先,這裡所謂的新、舊輝格是根據柏克自己的定義,

我們可以看到他的用法與十八世紀初期的輿論及現代研究輝格派學者的用法並不 一致,甚至可說是剛好倒轉了過來。儘管如此,這場審判中的輝格證詞也的確可 以被拿來與法國大革命時期的激進派主張對比,凸顯出其中的差異,這個事實在 現代學者看來,似乎佐證光榮革命後統治階層輝格的意識型態趨於保守,甚至吸 納了原屬托利脈絡,以必要性正當化革命的詮釋。本研究將以柏克的光榮革命詮 釋為主軸,回顧 1710 年審判的背景,對這個論點加以檢視。

論文架構

本研究將以梳理柏克光榮革命詮釋中的政治思想脈絡為主軸。柏克以闡揚光 榮革命精神的方式批評法國大革命,首先見於一篇演講〈軍費估計問題上的演講〉

(“Speech on the Army Estimates”),主要在《法國大革命反思》與《呼籲從新輝格 回歸舊輝格》兩部作品中論述。其中《呼籲從新輝格回歸舊輝格》全書主旨即闡 述舊輝格版本的光榮革命理念,故將是本研究的主要題材。

第一章將從〈軍費估計問題上的演講〉及《法國大革命反思》入手,簡要描 述柏克的光榮革命詮釋,與他所抨擊的激進派牧師普萊斯(Richard Price, 1723-1791)

有何差異。為什麼普萊斯的佈道會引起柏克如此激烈的反應?柏克的目的是什麼?

這是本章要處理的問題。

第二章開始進入《呼籲從新輝格回歸舊輝格》的部份。本章將先簡介《呼籲》

全書架構,綜述柏克這本小冊子涵括的幾項重點,然後介紹 1710 年亨利‧薩切威 羅審判的背景脈絡。薩切威羅為何被起訴?輝格派希望藉控告這位托利牧師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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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目的?本章也會提到歷史學者對這場審判的評估,與柏克自己對審判成果的 估計比較。

第三、四章就《呼籲從新輝格回歸舊輝格》的主體,即柏克引用 1710 年審判 證詞所欲闡述的原則進行探討。第三章處理抵抗權。抵抗權的限度是 Sacheverell 審判所爭論的重點,傳統上托利提倡消極服從原則,否認抵抗權的存在,而 1688 年特殊的情況也使的托利可以主張並無抵抗的情形。另一方面,法國大革命時期 的激進派如潘恩將抵抗權採激進解釋,認為人民可任意推翻政府,不需任何理由。

Sacheverell 審判中的輝格控方必須反駁托利的保守理論,而在 1790 年代,他們的 證詞卻被用來反駁立場截然相反的激進派理論,其中脈絡的轉換將是本章考察的 重點。

根據契約論的基礎觀念,當社會契約遭到破壞,才有抵抗權的行使。第四章 將處理柏克對古憲法及社會契約的討論。「古憲法理論」本是輝格思想的支柱,十 七世紀反對絕對君權的理論家主張英格蘭習慣法的起源可追溯到諾曼征服以前,

甚至不可記憶的遠古時期,故君權應受比它更古老的法律制約。如果英格蘭古法 是人民之間約定俗成的具體化,規範君民權利義務的古憲法也可視為一種原始契 約(original contract),因此早期輝格常將古憲法與社會契約論交替使用。在法國 大革命前的古典共和理論中,古憲法同時也是一種平衡或混合憲法(balanced constitution \ mixed constitution),因為它要求國家的政體必須混合君主(代表君主 制)、上議院(代表貴族制)、下議院(代表民主制)三者,並建立在這三種機構 的平衡之上。本章將比較柏克與早期輝格對古憲法的認知,並論述在柏克手中,

這種有古憲法色彩的社會契約概念如何演化成他著名的世代間的社會契約──一 種不同於激進派的契約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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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章我將總結以上各章論點。了解法國大革命與薩切威羅審判的歷史脈 絡後,不難理解柏克與舊輝格的論述動機。從世紀初一場起訴托利牧師的審判,

到世紀末與激進派的論戰,柏克繼承、轉變了哪些輝格思想的遺產?以「必要性」

正當化革命又真的是被輝格吸收的托利詮釋嗎?我將在結論嘗試回應這個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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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從 1789 看 1688:對光榮革命的不同解讀

跟當時大部分注意歐洲局勢的人一樣,柏克對法國大革命的關注最早可追溯 到巴黎人民攻陷巴士底監獄。47從保存的書信記錄看來,柏克對大革命的前景從一 開始便持懷疑態度。不過促使柏克認真考慮革命對英國影響,進而寫下《法國大 革命反思》的導火線,是一位不奉國教者(Dissenters)牧師理查‧普萊斯(Richard Price, 1723-1791)的佈道。48在探討柏克的光榮革命詮釋以前,本文將先大概介紹 普萊斯這篇佈道的內容。

普萊斯的《論愛我們的國家》

普萊斯是一個激進派團體「革命社」(Revolution Society)的成員。革命社創立 於 1788 年,以紀念發生於百年前的光榮革命。會員固定每年於十一月四日──威 廉三世的生日──集會晚餐。49這場後來引起熱烈討論的佈道便在 1789 年 11 月 4 日宣講於革命社的集會。佈道標題為《論愛我們的國家》(A Discourse on the Love of

our Country)。講稿剛開始不久,長年關心政治的普萊斯便提出在這個特別的日子,

聽眾應會容許他涉及更多政治議題。對普萊斯而言,愛國並不是一般認為僅限於 自己同胞之間的排他性感情,而是同一政體、法律治下,同屬一個社群成員之間 的自然情感,且這種情感不應導致國家與國家間的敵對。50他進而論述正確的愛國 應具體表現為對三種目標的追求,這三個目標分別是真理(truth)、美德(virtue)、

與自由(liberty)。所謂追求真理即藉著散播知識啟蒙國家,令人民了解專制與不

47 現存紀錄中,柏克最早討論法國大革命是在 1789 年 8 月,寫於巴士底監獄陷落三周後的一封書 信。見 F. P. Lock, Edmund Burke, vol.2, p.244.

48 F. P. Lock, Edmund Burke, p. 254.

49 The Writing and Speeches of Edmund Burke, volume VIII, edited by L. G. Mitchell (Clarendon Press:

1989), p. 410, note. 1.

50 Price, “A Discourse on the Love of our Country”, pp.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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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宗教的荒謬並捍衛自己的權利;美德即在知識的引導下,過符合基督教誨的 生活,這裡普萊斯批評了英國國教某些儀式與教義的荒謬,並呼籲保障不奉國教 者的信仰自由;愛國者的最後一項追求是自由,一個啟蒙並有美德的國度必定是 自由的。51在就最近時事批評了朝野兩黨的表現52後,普萊斯話鋒一轉,提醒聽眾 今天的集會目的是慶祝一百年前的光榮革命,對於這場革命,愛好自由者通常都 讚美它的成果;不奉國教的新教徒尤其有理由歡慶,因為光榮革命拯救他們免於 迫害,樹立了宗教寬容的原則。為了鞏固革命的成果,普萊斯代表革命社成員提 出光榮革命的三項原則:

第一:在宗教事務保持良心自由的權利。

第二:當權力遭到濫用時,抵抗的權利。以及

第三:選擇我們自己統治者,以行為不當的理由將之驅逐,並為我們自己組成 政府的權利。53

對普萊斯而言,這三大原則──尤其第三項──共同構成光榮革命的基礎,使革 命有別於叛亂,並使英國國王成為世界上唯一由人民選擇的君主。54普萊斯也批評 了舊托利的不抵抗與神聖君權教條,然後提醒聽眾光榮革命雖然偉大,其成果卻 也不是完美,如對不奉國教者的宗教寬容仍受檢覈法(Test and Corporation Acts)

限制;以及國會席次分配的不平等。指出改革的必要之後,這篇佈道最後以讚美 法國大革命與美國革命作結。

柏克對普萊斯的反駁

51 Price, “A Discourse on the Love of our Country”, pp. 11-20.

52 指喬治三世在 1788 到 1789 年病倒又康復的事件。普萊斯認為國會在國王病癒後致上的祝賀詞 太過諂媚,未能揭示君主本質上不過是第一公僕;而在野的輝格黨又缺乏對公職應有的尊重。見 pp. 22-28.

53 Price, “A Discourse on the Love of our Country”, p. 34.

54 Price, “A Discourse on the Love of our Country”, p.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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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萊斯的演講不久後出版成書。柏克從朋友處得知這次佈道內容是在 1790 年 1 月,顯然他讀過普萊斯的講稿後,幾乎馬上便開始寫作一本反駁普萊斯的小冊子

──這部作品後來擴大為對法國大革命整體的批評,也就是《法國大革命反思》。

55柏克首次公開表達他對這個問題的立場,是在一次關於軍費支出的國會辯論

(Debate on the Army Estimates)。這篇演講與後來的《反思》相似,主要內容為批 評法國的現狀。在演講的尾段,柏克表達了對於光榮革命被拿來與法國大革命相 比擬的憂慮。柏克主張,1688 年發生於英格蘭的政治變遷雖然通常被稱為革命,

但它與當下在法國進行的革命性質不但一點也不類似,其基本精神更是完全相 反:

我們的情況是一個合法君主正嘗試獲取專制權力──在法國,情況則是一個專 制君主出於某種原因,正開始合法化他的權威。前者應該受到抵抗,後者則該 得到管理與指引……我們擺脫了人,並保存了國家的組成部分。在法國他們卻 拋棄了國家的組成部分,而留住人。我們所做的事情實質上,且就憲法的角度 來看,並不是一場革命,而是防止革命。我們鞏固了安全;我們解決了可疑的 問題;我們糾正了異常的法律。在憲法穩定根本的部分,不,我們沒有進行革 命,也完全沒有做任何更動。我們沒有損害君主制。也許應該強調,我們相當 的強化了它。國家保持了同樣的階級、同樣的秩序、同樣的特權、同樣的投票 權、同樣的財產制、同樣的服從關係、同樣的法治、收益制度、官僚制度;同 樣的上議院、同樣的下議院、同樣的地方機構、同樣的選舉人。56

這段文字概括了柏克版本的光榮革命精神。迥異於普萊斯所強調 1688 年的革命性,

在柏克看來光榮革命所做的不過是驅除一位企圖獲取專制權力的君主(詹姆斯二

55 F. P. Lock, Edmund Burke, p. 254.

56 Burke, “Speech on the Army Estimates”, in Edmund Burke: Pre-Revolutionary Writings (Cambridge:

1993), p.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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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這位君主的行為違反了英格蘭的古老憲法,因此遭到抗拒與驅逐,所以「就 憲法的角度來看」,1688 年的成就更像是「防止革命」而非「一場革命」。光榮革命 後的幾年間,輝格黨主導的政府通過了包括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等一系列改 革規範君權界限,在柏克的詮釋中這些作為僅屬於「鞏固安全、解決問題、糾正異 常法律」的範圍,並未改變「憲法穩定根本的部分」──正是為了捍衛古憲法的根 本,革命才具有正當性。光榮革命並未消滅或損害既有政治機構與教會,僅改善 了宗教不寬容的部分。然而沒有更動憲法,是否意味光榮革命的成就有限?柏克 的答案是否定的:正因為英國人的起點是修正而非破壞,大不列顛才能在之後崛 起為歐洲強權,甚至超過光榮革命前的英國,同時保持國內外的和平與繁榮。57

在《法國大革命反思》中,柏克直接批評了普萊斯所提出,光榮革命中的三 項基本權利:

1. 選擇我們自己的統治者。

2. 以行為不當的理由將之驅逐。

3. 為我們自己組成政府。58

對照前文不難看出,這三項權利都是從普萊斯提出的第三項革命原則而來。柏克 主張這三種權利並非光榮革命所賦予,而是這個時代激進派人士自己設想出來的 嶄新概念。關於「選擇我們自己統治者」的權利,毫無疑問,光榮革命確實違反正 常的王位繼承法則,推翻合法君主詹姆斯二世並跳過其兒子,將王位傳給詹姆斯 的女婿暨外甥奧蘭治親王威廉以及詹姆斯的長女瑪麗;數年後當威廉與瑪麗及瑪 麗的妹妹安妮都確定不會有子嗣時,國會又再次引入新教繼承原則,確保信奉新

57 Burke, “Speech on the Army Estimates”, pp. 318-319.

58 Burke, 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 edited by J. C. D. Clark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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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的漢諾威家族(Hanover)能在安妮女王之後繼承英國王位。這似乎證明英格蘭 國會確實擁有選擇君主的權利。但柏克強調光榮革命的狀況是不得不然的特例,

特例不足以構成法律通則。事實上 1689 年國會中的托利與輝格多數成員都非常不 願扭曲繼承原則,以致於他們原本希望將王位單獨授予瑪麗公主。59後來雖然在威 廉的堅持下無法如願,但對柏克而言,此事真正令人驚奇讚嘆的地方在於起草權 利宣言的索美爾斯爵士(John Somers, 1651-1716)如何使此繼承順位更動避開讀 者眼光,並在立法機構支持下,挖空心思的「將所有能支持世襲繼承概念的理由搬 上檯面,培養,並做最大利用」。60當時的國會甚至模仿伊莉莎白一世與詹姆斯一 世即位時兩份確認王位合法性的法案,以「近乎逐字逐句的精準」重覆其字句,連 對君主感恩的形式也十分類似。61如此苦心無非是要確保王位世襲的原則不被動搖。

其實那時的國會如果願意,的確能實現普萊斯提出的王位選舉原則,但他們卻沒 有這麼做:

確實,由於武力與機運的協助,那時候這個國家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自由選擇 以它喜歡的任一種方式來填補王位;但以同樣的理由他們也能自由的廢棄君主 制,以及憲法其他的每一個部份。無論如何他們並不認為如此大膽的變革是在 自己的權限之內。的確要限制最高權力的純粹抽象權能──例如那時候國會所 行使的權力──是十分困難,或者不可能的;但對道德權能的限制,即使在最 無可爭議的最高權力下,使偶發的意志臣服於永久的理性與信仰、正義穩定的 原理,以及固定的基礎政策,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且完美的束縛著國家中以任 何名義、任何頭銜,行使任何權威的人。例如上議院在道德上就沒有權限解散

59 詹姆斯二世的兒子詹姆斯‧斯圖亞特(James Francis Edward Stuart)即後來的「老僭位者」(The Old

Pretender),他的出生是光榮革命導火線,謠傳他並非詹姆斯二世親生,此謠言在光榮革命後不了

了之。因此柏克提到國會想將王位傳給瑪麗公主,因她年紀較長,且「他們承認她無疑是他(國王)

的孩子」。p. 165. 後來因威廉不願地位在妻子之下,瑪麗自己也無意違逆丈夫,國會只好同意由

威廉與瑪麗共治。

60 Burke, 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 pp. 165-166.

61 Ibid, p.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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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議院,甚至無法解散它自己,也不能(如果它希望如此)廢棄自己在這個王 國立法體制內那一部份……社會的約定與條約,通常以憲法為名,禁止這種侵 犯與屈服。62

在柏克看來,理想的政府須建立在一種由不同階級組成的平衡,其中任何一者都 不該在實際上擁有壓倒性的權力。這種平衡是社會共同同意的約定,也就是一般 所稱的憲法。根據古老憲法的原則,英格蘭王位一直是依法世襲繼承,63這便是索 美爾斯爵士等輝格元老小心翼翼維護世襲傳統的理由。同理在 1701 年的新教繼承 法案(Act of Settlement)中,英國國會也沒有行使「選擇自己統治者的權利」,反 而宣稱「對於『王國的和平、安寧、與安全』而言,這條世系的繼承(從詹姆斯一 世開始的新教世系)是絕對必要的。」64漢諾威的蘇菲亞(Sophia of Hanover, 1630-1714)與其新教後裔被宣布為王位繼承人,完全因為她是詹姆斯一世的外孫 女,具備王室血統且又不致於危害英國的信仰,與她統治的才幹毫無關係。65從這 個角度看來,光榮革命後國會對王位歸屬的安排,並非出於選舉的精神,反而是 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確肯定了英國王室的世襲。

普萊斯提出的第二項原則是以行為不當的理由驅逐統治者,這項原則為對光 榮革命中行使的抵抗權(right of resistance)之闡述。對於這項輝格派的核心信條,

柏克的批評比較迂迴。他反駁普萊斯的方式是抓住「行為不當」(misconduct)這個 字眼,認為這個理由以其目標而言太過含糊,不足以作為革命的具體原則,否則 就沒有政府能夠存在了。雖然這個批評看來有些吹毛求疵,柏克想要強調的是,

光榮革命的領導者非常謹慎小心,絕不會以如此不明確的理由發起革命,這也是

62 Ibid, pp. 168-169.

63 Ibid, p. 169.

64 Ibid, p. 164.

65 Ibid, pp. 17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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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廢黜詹姆斯二世的法案字句如此斟酌保守,66因為撰寫者並不希望給後世留 下輕率推翻政府的先例。詹姆斯二世遭到廢棄的理由是他違反國王與人民之間的 原始契約,這比行為不當嚴重得多,已經使革命成為必須的手段。67柏克強調國王 在某種意義上,的確是人民的公僕,需為人民的利益行使權力;但這種公僕絕非 一般意義上的僕人,它並不像僕人一般服從主人的意志,也不能被任意解雇。68再 者廢棄國王很難不通過武力達成,於是便脫離法律,進入戰爭的範疇。在這一點 上,柏克認為 1688 年革命因為是不可避免的,所以是一場正義的戰爭。無論如何,

推翻統治者屬於非常手段,只有在別無選擇的狀況才具備正當性。69如果以輕忽的 態度談論革命的可能性,顯然違背光榮革命主事者的用心。

關於「為我們自己組成政府的權利」,柏克同樣不認為符合光榮革命的理念。

在柏克看來,1688 年革命的目的在於保存古老憲法,而非創造一種新體制。眾所 皆知,英格蘭憲法乃不成文的形式,具體上是由國會通過的成文法案以及長時間 累積下的慣例組成。柏克指出,對這個體系而言,大憲章(Magna Carta)可謂是 它所經歷最古老的改革。十七世紀以來的英格蘭法學家從庫克(Edward Coke, 1552-1634)一直到與柏克同時代的布拉克斯東(William Blackstone, 1723-1780)

都設法將大憲章與更早的亨利一世加冕憲章連結,同時強調兩份憲章實質上不過 是再次確認更古老的英格蘭古法。柏克對這個歷史敘述的正確性持保留態度,但 即使英格蘭古法的真實情形與這些法學家的假設有出入,卻也顯示法學家們感到 有必要從繼承自祖先的法律中為自由尋找基礎。70查理一世時期,國會向國王提出

66 參考第二章的開頭部份。

67 Burke, 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 pp. 176-177.

68 ibid, pp. 179-180.

69 ibid, pp. 180-181.

70 ibid, p. 182. 大憲章內容部分重複了 1100 年亨利一世登基時頒布的自由憲章(Free Charter)。十 七世紀試圖限制王權的古憲法派學者普遍相信這兩項憲章都是重申諾曼征服以前的盎格魯撒克遜 古法,這個認知不太可能是事實,因為大憲章與自由憲章主要內容為限制君主的封建特權,而英格 蘭直到諾曼征服以後才有真正意義上的封建制度。因此研究封建的學者史佩爾曼(Henry Spelman, 1562-1641)的著作可說打破了古憲法派對前諾曼征服的想像,雖然他的作品直到十七世紀後期才 受到重視。關於這段史學史的研究參考 J. G. A. Pocock, 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Feud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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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s)聲稱「您的臣民繼承了這項自由」。1689 年頒 布的權利宣言也秉持同樣精神,強調要『像他們的祖先在類似狀況下為捍衛古老 權利與自由通常所作的一般,宣告……應該被宣告並執行的是,所有與個別的被 肯定及宣告的權利與自由都是這個王國人民,真正古老且無可爭議的權利與自由。』

71這種「繼承」而來的自由與普萊斯的主張有何不同呢?柏克認為 1790 年代激進派 的自由論述是奠基於普遍性的「人權」(rights of man)理論。人權理論有何缺陷,

柏克並未直接點出,但他顯然認為將自由視為一種傳承的政策更明智也更自然。

柏克相信「創新的精神通常是自私性情與侷限觀點的產物。從不惦念祖先的人,也 不會為子孫著想。」但他並不反對改革:「英格蘭人民相當了解,繼承的概念提供 一條確定的保守原則,以及一條確定的傳遞原則;且完全未排除改進的原則。」

從大憲章到權利法案,英格蘭憲法已經歷了數次大幅調整;「在國家的行為中、在 我們所改進的事物中,由於保持著自然的方法,我們就永遠都不是全新的;在我 們所保存的事物之中,我們永遠也不會過時。由於堅持這種態度和我們祖先們的 這些原則,引導我們的就不是崇古的迷信而是一種哲學類比的精神。」72對舊制度 的改革若能維持某種傳承的精神,則制度本身並不會被破壞,反而能得到維護。

柏克認為這種改變的方式更符合人的自然感情。另一方面,自由精神本身有遭到 濫用的風險,柏克也相信如果將自由當作傳自祖先的遺產,對祖先的敬畏感與身 為自由後裔的榮譽感有助於約束濫用,維護一種體面、高貴的自由。73

總結柏克與普萊斯認知的光榮革命原則差異,普萊斯認為光榮革命維護並行 使了五項權利:宗教自由的權利、抵抗的權利、選擇自己統治者的權利、以行為

(Cambridge, 1957), ch. 5. 柏克年輕時撰寫(但未完成)的英格蘭簡史有處理到大憲章的問題,他以 很類似史佩爾曼的論點澄清了這個普遍的誤解。見 “Abridgment of English History”, in The Writings and Speeches of Edmund Burke volume 1, (Oxford: 1997), pp. 544-545.

71 The Bill of Rights, clauses I, VI.

72 Burke, 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 pp. 184-185. 譯文摘自何兆武等譯,《法國大革命 反思》(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1996),頁 39。

73 Ibid, p. 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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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的理由驅逐統治者的權利、為自己組成政府的權利;身為輝格派的柏克對前 兩項並無意見,但不接受後面三項屬於光榮革命的精神。柏克強調光榮革命的目 的在於捍衛受侵犯的憲法,當年使革命得以實現的舊輝格認同英格蘭古老的憲法 體制,世襲君主制作為古憲法──也是長久以來獲得英格蘭人同意的社會公約─

─之一部份,乃是自由的保障而非壓迫。光榮革命元老們修改了世襲君主的繼承 順位並以法律限制王權,但這些改變是為了維護而非放棄傳統,這點反映於 1689 年國會謹慎保守,甚至可說是過度小心的革命決議。法國大革命時期激進派的人 權主張,表面上與光榮革命獲得的成果相似,卻是出自一種與歷史傳統無涉,普 遍性的權利理論。必須說明的是,激進派對光榮革命的詮釋並不只有普萊斯的一 種,評價也未必正面。如凱撒琳‧麥考萊(Catharine Macaulay, 1731-1791)、斯摩 利特(Tobias Smollet, 1721-1771)等幾位激進派作家,在 1760、1770 年代已經開 始批評光榮革命時的國會未能恰當反映民意,以致於對王權的限制、自由的保障 都有所不足,喬治三世時期憲政體制運作產生的一些紊亂實導因於此。74《法國大 革命反思》出版後,潘恩(Thomas Paine, 1737-1809)反駁柏克的作品《人權》(Rights of Man, 1791)更毫不掩飾他對光榮革命的輕蔑。潘恩否認英格蘭存在憲法,並批 評君主制的不合理性;最重要的是,潘恩強調光榮革命時人們所作的決定只能束 縛自己這一代,無法限制後代子孫,於是辯論光榮革命的精神也就失去了意義。75 他的理論與柏克更明顯的大相逕庭,成為柏克《呼籲從新輝格回歸舊輝格》中新 輝格的代表。

74 H. T. Dickinson,” The Eighteenth-Century Debate on the „Glorious Revolution‟”, History, 61, 1976, pp.

40-41.

75 Paine, “Rights of Man”, in Common Sense, Rights of Man, and other essential writings of Thomas Paine (Penguin, 2003), pp. 138-13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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