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英格蘭有一源自不可記憶遠古時期的憲法,規範君主與人民的權利義務 關係,經歷過諾曼征服依舊有效,直到近代的某個時間點才由於某些因素而未能 發揮應有作用──這是十七世紀憲政運動者的歷史認知,也是他們尋求以法律限 制君權,恢復古老自由的理論基礎。在輝格派看來,光榮革命是以合憲手段維護 憲法的一次成功例子,這就是「光榮」稱呼的由來。148相較於輝格派,托利自然也 承認憲法的存在,但對於憲法的起源、性質的想像與輝格派不同,也比較難接受 革命是在憲法的架構之內。古憲法的歷史解釋在十八世紀漸漸衰退,但很長一段 時間內仍然構成輝格派的意識型態支柱。從柏克引用的十八世紀初輝格論述中,
可看到他們對理想政府的想像,與法國大革命時期激進派主張的差異。
早期輝格派經常將古憲法理論與社會契約論揉合,認為古憲法是原初契約
(original contract)的具現。二者之間的關係清楚呈現於柏克對舊輝格版本,光榮 革命詮釋的概括:
這個國家的憲法以暗喻與明文的方式體現了原初契約,規定政府根本上、不可 改變的固定由國王、上議院、及下議院組成。這個古憲法遭到它的其中一個機 構所嘗試,並在實質上成功的徹底顛覆,正當化了這場革命。由於只剩下這個 手段,可以復原由英國原初契約所形成的古憲法,革命的正當性完全來自於狀 況的必需性,以及為了在未來繼續保存同一個政府。149
所謂古憲法遭到它的其中一部份顛覆,指的是詹姆斯二世越過國會所訂法條,並
148 J. G. A. Pocock, “The Fourth English Civil War” in The Revolution of 1688-1689: Changing perspectives, edited by Lois G. Schwoerer,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 62.
149 Burke, An Appeal from the New to the Old Whigs, p.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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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國會休會的行為。為什麼古憲法必須包含國王、上議院與下議院?以啟蒙時 代後的歷史認識,假如古憲法真的能上溯到諾曼征服以前,那時的英格蘭顯然沒 有國會機構。事實上,認為君主制、貴族制、民主制三種政體各有其特色與缺陷,
唯有同時包含三者的要素使之互相平衡,才能成就一部良好的混合憲法(mixed constitution),又稱平衡憲法(balanced constitution),這個理論源自古希臘學者亞 里斯多德、波利比烏斯(Polybius, 200-118 B. C.)的共和傳統。文藝復興時期,馬 基維利(Niccolò Machiavelli, 1469-1527)等義大利的人文主義者將古典時期的共 和主義(republicanism)發揚光大,十七世紀不列顛的憲政思想亦深受其影響,主 張古憲法是一部平衡憲法。只不過共和主義顧名思義,是為一個共和國量身打造 的意識形態,理論上與世襲君主是不能相容的;傳到英國以後卻被馴化為君主立 憲制的一種,這是英國特有的發展。150
混合憲法本身屬於共和主義的傳統,在英格蘭內戰前夕也得到保皇派的採納。
151在法國大革命之前,即使是屬於反對派的鄉村輝格(Country Whigs)或共和派,
也是在此架構內批判既有體制。在 1710 年,要找到以此合理化光榮革命的論述並 不難。正如雷切米爾的證詞:
我們憲法的性質屬於有限的君主制;其中最高權力共通並分割於女王、上議院、
及下議院之間;雖然執行的權力與行政完全位於君主。此憲法的條件不僅預設,
也明確表達了一種君主與人民之間的原初契約;根據原初契約,最高權力(藉 由相互同意,不是藉由意外)得到了限制,並位於不只一人的手上。而此憲法
150關於以佛羅倫斯為中心發展的共和主義傳統如何英國化,可參考 Pocock, The Machiavellian Moment: Florentine Political Thought and the Atlantic Republican Tradition (Princeton, N. J.: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5), pp. 361-400.
151 指 1642 年的 “His Majesty‟s Answer to the Nineteen Propositions of Parliament”,權威的認可古憲 法為平衡憲法。見 J. G. A. Pocock, 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Feudal Law, pp. 308-309. 但復 辟後又出現一批不滿 “His Majesty‟s Answer to the Nineteen Propositions of Parliament” 的人,認為君 主的位階該在上院、下院、法庭之上。這群人被稱為絕對君權者。見 The Ancient Constitution and the Feudal Law, pp. 336-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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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一致的保存過了這麼多時代,沒遭到任何根本性的變動,向您們彰顯了原初 契約的持續性……如果行政機關力圖使政府顛覆並完全毀滅,原初契約便因此 破裂,宣誓效忠的權利也會中止;受到根本上傷害的那一政府機關,有權力拯 救或復原使它具備原初利益的該憲法……此政府原初契約的性質證明,繼承這 份自由的人民不只有權力主張他們對自由的資格;同時他們也有責任將同樣的 憲法傳遞給他們的後代子孫。152
由於詹姆斯二世在光榮革命前的作為普遍被認為傷害全體臣民的利益,給了輝格 派顛覆憲法的口實。現代人很容易質疑 1688 年前的英格蘭憲法是否當真沒經過「
根本性的變動」,但我們必須注意這句話預設了將憲法與原初契約連結。既然如此,
憲法本身的持續性也就意謂著原初契約的持續性,只要憲法尚能保證君主、貴族、
平民各階層的利益,也就不違背原初契約的精神。在這個意義上的原初契約,自 然不可能僅束縛立下契約的那一代人而已。社會契約連同古憲法理應受到保存與 捍衛,才能傳遞給後代子孫,後代人即使發現從祖先繼承而來的憲法不合時宜,
也只能在不違背其精神的前提下設法改進,使其在當代的社會結構下發揮原先設 想的效果。這段話令人想起柏克《法國大革命反思》中的一段文字:
社會的確是一紙契約。涉及有關短暫利益的次要契約可以隨意解除,但是,國 家絕對不可以被視為形同交易胡椒、咖啡、印花布、煙草之類,或更沒有價值 之貨品的契約,為了一點短暫的利益而訂定,又可以隨兩造的喜怒而解除。社 會之契約,必須臨之以崇敬之心。153
這種世代間的社會契約並不為潘恩接受──潘恩《人權》的一個有力論點正是光
152 Burke, An Appeal from the New to the Old Whigs, pp. 58-59; The tryal of Dr. Henry Sacheverell, p.
34.
153 Burke, Reflections on the Revolution in France, pp. 260-261. 譯文摘自楊肅獻教授的論文〈柏克思 想與英格蘭啟蒙運動〉(見註釋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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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革命時的人無論做了什麼決議,都無權以此束縛後代子孫。藉由引用 1710 年輝 格的論述,柏克有效的凸顯「新舊輝格」版本的契約論差異。
如普萊斯這樣的「新輝格」之所以能認為光榮革命實現他們的信念,很重要的 一個原因便是光榮革命確立了「新教繼承」的原則。1689 年國會不只在實質上剝奪 詹姆斯二世的王位,也否定詹姆斯兒子的繼承權,將王冠賦予信仰新教的威廉與 瑪麗。由於威廉、瑪麗、以及瑪麗的妹妹安妮女王都沒能生下繼承人,1701 年國 會又再次通過王位繼承法案,將詹姆斯一世的外孫女,漢諾威選帝侯夫人蘇菲亞 設定為安妮的繼承人。對許多人而言,1689 年與 1710 年的兩項法案,是史無前例 的由國會「選舉」國王。柏克在《法國大革命反思》中便反對這個見解,認為新教 繼承絕非體現選賢與能的選舉精神,漢諾威王室仍然系出斯圖亞特,其獲得王位 與其說是由於選舉,不如說是出於世襲的原則。光榮革命後國會雖然給王位繼承 加上了必須是新教徒的資格限制,但回顧歷史,這並不是國會第一次介入王位的 安排:亨利八世曾經讓國會通過三次繼承法案(Succession Act),瑪麗一世與伊麗 莎白一世的登基便有賴於第三次繼承法案,恢復她們曾被剝奪的繼承順位。在柏 克看來,這就是立法機構有權在審慎考量下,以「符合政府基礎原則」的方式處理 王位安排的例證。154其實對古憲法的支持者而言,盎格魯─撒克遜時期就已經存 在某種將「民意」納入王位抉擇的機制。當 1689 年國會在辯論詹姆斯二世失位的 原因時,輝格學者佩提特(William Petyt, 1641-1707)這樣向上議院說明社會契約:
政府的起源來自日耳曼。他們來英格蘭時建立了七國,最後合併成一個國家。
國王應該由神職與人民推舉而出。這就是我們所謂的國會,又稱作俗人與神職,
所立的法律。所有國王都藉由我們稱作國會的機構行事。在塞爾登(John Selden, 1584-1654)的《榮譽頭銜》(Titles of Honour)中您看到了人們宣誓效忠前的
154 Burke, An Appeal from the New to the Old Whigs, p.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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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言。國王發誓維護教會,正確處理人與人間的事務並行使正義。直到威廉一 世以前,王位的爭端是在那裡解決的。懺悔者愛德華在國會中獲選。諾曼第公 爵來到倫敦接受加冕,坎特伯里大主教詢問英格蘭人,你們願意接受這位國王 嗎?他們受到鼓舞,同聲回答「願意」。魯福斯(William Rufus, 1056-1100)、
亨利一世、史蒂芬、亨利二世、亨利三世,這些人全都只主張國會承認的權利。
兩項法案得到通過。撒克遜時期的約定如此持續……國王被他的誓言束縛,必 須在復原傷害時對他的人民做出補償並立法。155
佩提特的用意是證明在古憲法的架構內,人民(或作為人民代表的國會)向來有 權選擇並廢黜國王,不過這段詮釋並不像洛克式的社會契約,而是把登基時的儀 式、宣言這種古老習俗描述為某種約定,束縛國王必須按照古憲法行事。這裡的 人民是古憲法的捍衛者,但並不能任意更改憲法。156 在十八世紀末宣揚古憲法精 神的柏克,按照此思路再深入闡述,強調人民無權任意改變王位繼承或政府形式;
參與王位安排的權力一直都屬於立法機構,但此立法機構並不能等同於一般意義 上的人民;立法機構在做此抉擇時也必須依據政府基礎原則、原初契約,157或者 更古典的表達──祖先習俗(mos majorum)158。秉持這種精神,改革的思路就得 到某種穩定,如何馳騁也不至於危害公共利益。159但其實柏克對選舉君主制與否
參與王位安排的權力一直都屬於立法機構,但此立法機構並不能等同於一般意義 上的人民;立法機構在做此抉擇時也必須依據政府基礎原則、原初契約,157或者 更古典的表達──祖先習俗(mos majorum)158。秉持這種精神,改革的思路就得 到某種穩定,如何馳騁也不至於危害公共利益。159但其實柏克對選舉君主制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