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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拆除管理與規範之建議

第二節 拆除安全管理規範之研擬

國內建築拆除工程的法規爲數不多,此外各縣市還有各自關於拆除的規定 和辦法,在對現行法律法規進行研究之後,本研究認爲可將這些法規大致分爲:

建築管理(建築法、各市縣也有關于建築拆除的管理規則),環境衛生(廢棄物清理 法、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營建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方式、噪 音管制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勞工安全衛生法、營造安全衛生設 施標準、勞工安全衛生規則)及違建處置等幾類法規。本研究僅針對拆除施工安 全管理規範作一探討,因此在既有公共工程委員會『02220 工地拆除』施工鋼要 規範為基礎,增訂附錄『鋼結構建築物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規範(草案)』,以提昇 國內鋼結構建築物拆除之安全性。

由第三章及第四章之探討,參考國內外拆除相關法規,研擬鋼結構建築物 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規範(草案),草案架構如表 5-2 所示,詳細說明如表 5-3 所示。

表 5-2 鋼結構建築物拆除安全管理規範(草案)架構

1 總則 1.1 本章概要

1.2 工作範圍 1.3 定義

2 計畫審核 2.1 拆除施工計畫書

2.2 廢棄物減量與清理計畫書 3 建築物現場勘查

4 拆除施工 4.1 一般說明 4.2 安全拆除作業 4.3 拆除工法

4.4 鋼構建築拆除流程

4.5 低樓層鋼構建築物之拆除 4.6 其他鋼構建築物之拆除 5 施工現場管理 5.1 工程現場配置

5.2 施工機具管理 6 施工過程的檢查與監督

7 安全防災與緊急應變計畫 7.1 勞工安全防護措施 7.2 公衆人身及財產安全 7.3 工程事故緊急應變計劃 8 環境保護與拆除廢棄物處理計畫 8.1 環境保護

8.2 廢棄物處理

9 工程交通維持計畫 9.1 工程施工交通環境考查 9.2 施工期公共交通維護 9.3 工程運輸

10 拆除完成後

(資料來源:本研究分析整理)

表 5-3 鋼結構建築物拆除安全管理規範(草案)

鋼結構建築物拆除安全管理規範(草案)內容 說 明

1.總則 第1 節節名

1.1 本章概要

(1)說明鋼結構建築物之拆除安全管理相關施工規範。

(2)提供鋼結構建築物拆除前現場勘查、拆除施工、施工現場管 理、施工過程的檢查與監督、安全防災與緊急應變計畫、環 境保護與拆除廢棄物處理計畫、工程交通維持計畫、拆除完 成後等施工參考。

1.2 工作範圍

(1)適用於鋼結構建築物拆除前現場勘查、拆除施工及現場管 理、施工中檢查與監督、安全防災與緊急應變計畫、環境保 護與拆除廢棄物處理計畫、工程交通維持計畫等施工參考規 範。

(2)鋼結構建築物拆除工程除參照本規範要求事項外,應須符合 現行相關法律及法規規定。

1.3 定義

(1)拆除:建築結構物與非結構物及管線設備等解體或移除。

(2)有害物質:危險物品、貨品、商品、產品,包含但不限於侵蝕 性藥劑、可燃性物質、彈藥、炸藥、放射性物質或其他若處 理不當將危及人類健康、生命或環境的物質。

(3)廢棄物清查:構造物拆除或拆解前應先進行構造物內各項材料 的清查並做成紀錄,包括量化及估算拆除或拆解過程中所可 能產生再使用、再生利用的材料及需掩埋廢棄物等的體積/

重量。

1.4 相關規範

1.4.1 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

1. 說 明 本 規 範 之 內 容 概 要。

2.拆除之定義參照第二次 專 家 座 談 之 建 議 修 正,有助於規範內文了 解。

3.說明本規範參照之公共 工 程 施 工 綱 要 規 範 及 相關準則項目。

(1)第 01310 章 計畫管理及協調。

(2)第 01523 章 施工安全衛生及管理。

(3)第 01564 章 施工圍籬。

(4)第 01572 章 環境保護。

(5)第 0174A 章 拆除廢棄物管理及處理。

(6)第 02291 章 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況調查 (7)第 02220 章 工地拆除。

(8)第 0222A 章 構造物拆除。

(9)第 02252 章 公共管線系統之保護。

(10)第 05122 章 鋼構造 (11)第 05124 章 建築鋼結構 (12)第 05210 章 鋼桁

1.4.2 相關準則 (1)CSA S350 (2)建築法

(3)建築技術規則

(4)營造工程危險性工作場所修正指定公告(丁類危險性 工作場所)

(5)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6)廢棄物清理法

(7)營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8)資源回收再利用法

(9)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0)空氣污染防制法

(11)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12)水污染防治法

(13)噪音管制法

(14)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

(19)英國規範 BS4360:1990 和 BS EN 10025:1990 (20)英國規範 BS2989 和 BS EN 10142

(5)機械拆除計畫,主要包括拆除機、搬運機等設備之搬入及進 場就位(包括:拆除用之重機械、吊車等揚重機)。

(6)拆除安全作業計畫,主要包括地上構造物及地下構造物之拆 除流程與拆除安全作業。

(7)廢棄物清理計畫,主要包括堆積、分類、裝載、搬出、搬運、

廢棄物的處理、回收、再生、丟棄。

(8)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主要包括噪音、振動、灰塵及地層下陷 等之公害防制措施與環保法令規定。

2.2 廢棄物減量與清理計畫書

拆除施工前,承包商應根據第 0174A 章「拆除廢棄物管理及處 理」擬訂廢棄物減量與清理計畫書,上網申報並經相關主管機關 核准,送請業主核備始可施工。廢棄物減量與清理計畫書內容應 包括廢棄物減量計畫及清理計畫。

1.本小節說明廢棄物減量 與清理計畫書應有的內 容及擬定依據與原則。

2.參照第 0174A 章「拆除 廢棄物管理及處理」內 容,擬訂廢棄物減量與 清理計畫書。

3.並依規定上網向相關主 管機關申報。

3 建築物現場勘查 第3 節節名

(1)建築物現場勘查,應參照第 02291 章「工程施工前鄰近建築 物現況調查」相關規定。

(2)現場勘查之前須詳細了解建築結構、建築、工程竣工及使用 後之變更等圖說資料。

(3)拆除建築物現況勘查

A.為了解建築物的現況及結構特性、建築變動等,作為設計 時符合現況的拆除施工計畫。

1.參照「公共工程施工綱 要規範」第02291 章「工 程施工前鄰近建築物現 況調查」之規定要求。

2.對於現場勘查、現場情 況勘查及了解,並對於 特 殊 情 形 ( 如 遇 有 古

B.調查鄰近建築物與拆除建築物的位置關係,以便未來施作

近設施進行監測及防護措施。

面報請業主協調其主管機關遷移或拆除後,始可施工。

B.如構造物或設施僅需拆除一部分,而其他部分須予保留 時,承包商應於拆除前,先研究其原有構造,並根據其構 造擬訂拆除步驟及必要之安全措施,以免於拆除時損及保 留部份。拆除後,保留部份之拆除時面應按工程司之指示 予以適當之處理。

C.建築物構造拆除時,污水槽或化糞池應先將槽內污水抽乾 再予以回填。如係位於新建基地內或鋪面及板下方者,應 予移除。

(4)拆除作業符合第 01564 章「施工圍籬」相關規定。

(5)拆除[拆解]施工前,應先拆除被污染或有害物質,移除時應依 相關環境保護法令規定採取安全措施,以降低工地現場及處 理過程中之危險。

(6)每天工作結束後,應使工作物保持在安全及穩定狀態。

(7)拆除時應將磚及混凝土構造物儘量拆除至適合回收再利用之 塊狀。

(8)不可將可回收再利用之材料棄置於掩埋場或掩埋廢棄物中。

(9)儘可能在拆除作業中使用自然光源,除非為安全目的所須,

否則應在每天工作結束後將燈關閉。

(10)拆除物堆置區

A.拆除物堆置區的規劃應減少二次處理並能提供足夠的空 間以維持有效率的作業。

B.保持堆置區乾淨,勿棄置其他雜物。

C.提供分離的儲存空間,以供廢棄物材料之分類存放。

(11)堆置

A.堆置之材料應清楚標示類別及數量。

B.提供適當的保全措施以避免破壞、損壞及偷竊。

C.拆除的物料可再使用於同一工地新建工程者應堆置於便

利位置並妥善保存。儘可能減少二次處理。

並且不得垂直交叉作業。

C.進行建築物梁、板、柱、牆拆除時,應分別採取相對應且 合適的施工方法。

(2)機具拆除

拆使用機具拆除建築物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A.用動力系鏟斗機械、堆土機、[油壓式鋼骨切斷機]、[油壓設 備]、[切割機]時,應妥慎選用此等機具,以配合結構物之承 載荷重、特性、大小等。

B.使用夾斗時,應設置安全作業管制區,其範圍為超出夾斗之 運行線以外八公尺以上,安全作業管制區內除操作人員外,

禁止其他人員進入。

C.使用挖土機、大鋼牙、[油壓式鋼骨切斷機]、[油壓設備]、[切 割機]或其他動力系鏟斗機械時,應設置安全作業管制區,其 距離為拆除機械迴轉半徑之一‧五倍,安全作業管制區內除 操作人員外,禁止其他作業無關人員進入。

D.機具拆除時,應在安全作業管制區內操作,並派專業人員指 揮監督。

E.使用起重機具拆除建築物時,其裝置及使用應依起重機具有 關規定辦理。

F.使用施工架時,應注意施工架本身之穩定,並不得緊靠被拆 除之建築物。

G.使用拆除機具,應注意及檢查拆除機具之承載物的承載能 力,如置於樓板上作業須先檢核該樓板承載量。

H.採用機械拆除時,原則上仍應由上而下、逐層分段進行,先 拆非承重結構,後拆承重結構。

I.應嚴格遵照拆除施工計畫所選定的機具進行施工,嚴禁超出機 具的性能範圍。

J.應按正確的施工順序和方法拆除建築物的梁、板、柱、牆等

3.機具拆除參照「營造安 全衛生設施標準」第11 章構造物之拆除第 159 條規定。

構造。

(3)瓦斯切斷拆除

A.適用於鋼構建築拆除時,重型切割機械未能到達施工區進行 工作或重要構件切斷、或柱的傾倒切斷、重要拆解部位、[拆 除機械進出困難的場所]採用。

B.鋼構造部材切斷拆除時,一般與結構物建造時的順序相反作 業,並以鋼結構材料性質分類進行瓦斯切斷。

C.進行重要構件或較大型構件切斷時,須配合使用移動式起重 機(吊車)或輔助托吊施工,吊掛時須謹慎,不得發生碰撞 其他構件或中途掉落。

D.使用瓦斯切斷鋼柱根部及配合鋼索拉倒方式時,應於柱的拉 倒方向側及反向側設置防止切斷作業中,非傾倒方向之意外 倒塌。

E.使用瓦斯切斷梁(桁架)的切斷時,切斷方向應為由下往上,

E.使用瓦斯切斷梁(桁架)的切斷時,切斷方向應為由下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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