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擴散安全提議本身並不是一個國際條約,也不是符合當前國 際法的規範只能稱為是參與國家之間的政治協議,127主要是運用參與 國家的國內法規範,以及藉由船(航空器)籍國家與船隻(航空器)
停泊國家的同意進行登船、檢查與扣押的行動。但就本質而言,此提 議是美國布希政府「先制攻擊」(preemptive strike)或「牛仔外交」
(cowboy diplomacy)的一部分,128國家安全會議顧問萊斯(Condoleezza
Rice) 6月 27 日訪問英國,在演說中就提及:「我不認為我們可以推
測一個阻禁攔截提議應引導至何處,但諸如北韓這類國家認知到如果 他們要藐視國際義務的話,將會付出代價,這是非常重要的。……美
125. Ted Galen Carpenter, “A Nuclear North Korea? Live with It,” <http:/
/www.cato.org/cgi-bin/scripts/printtech.cgi/research/articles/carpenter-031001.
html>.
126. Michael O’Hanlon and Michael A. Levi, “Preempting North Korean Threat in the Sea,” Yale Global, June 20, 2003, <http://yaleglobal.
yale.edu/article.print? id=1899>.
127.最明顯的例證就是參與防止擴散安全提議的國家並未簽署正式的條約或協 議。
128.基本上,美國布希總統的先制外交是指其以單方面,牛仔外交則是因布希 來自美國德州,故以牛仔戲稱之。William Schneider, “Cowboy Diplomacy,”
National Journal, March 5, 2002, <http://www.theatlantic.com/politics/
nj/schneider2002-03-05.htm>。
國無法獨自面對(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這是國際社會必須作的 事。」129
2004年 2 月 11 日,布希總統發表演說提出七項阻止大規模毀滅性 武器的新建議(proposals):第一,防止擴散安全提議的工作應擴展至大 規模毀滅性武器運載及移轉之外,藉由反恐所發展出的方法,可以對 擴散網絡(proliferation networks)採取直接的反擴散行動,不僅是情報 與軍事的國際合作,也包括執行法律;參與國家及有意參加的國家應 運用「國際刑警組織」(International Criminal Police Organization) 和其他方法,使進行大規模毀滅性武器交易的國家受到正義的審判,
關閉他們的實驗室、扣押他們的材料,以及凍結他們的資產。「我們 給擴散者的訊息必須一致及清楚:我們會找到你,在你停止之前,我 們是不會終止。」第二,我呼籲所有的國家強化管理擴散的法律及國 際管制,安全理事會應儘快通過宣告擴散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是犯罪的 決議,美國也願意協助草擬與執行有助於處理擴散的新法律。第三,
加強防止冷戰時期武器與其他危險物資流入不當者的手中。第四,建 立安全有秩序的民用核子設備、材料與技術之檢查管制體系。第五,
只有簽署「國際原子能總署」1997 年《附加協議》( Additional Protocol)
130的國家才能進口民用核子設備。第六,國際原子能總署理事會應設 立特別委員會加強安全維護與檢驗的功能。第七,接受違反核子擴散 義務調查的國家不應擔任理事會成員,現任者則應暫停其職權。131
129. 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Strategic Studies, “Address to IISS by U.S. National Security Advisor, Dr. Condoleezza Rice,” <http://www.
iiss.org/confPress-more.php? confID=417>.
130.有關《附加協議》的內容與簽署國家,請見“Safeguards and Verification,”
IAEA.org, <http://www.iaea.org/OurWork/SV/Safeguards/sg_protocol.html>。 131. The White House, “President Announces New Measures to Counter t h e T h r e a t o f W M D , ” < h t t p : / / w w w. w h i t e h o u s e . g o v / n e w s / r e l e a -ses/2004/02/20040211-4.html>.
由此可知,防止擴散安全提議只是國際社會防止大規模毀滅性武 器擴散的努力之一,對這位「勉強的警長」(The Reluctant Sheriff)132 而言,要獨自地扛起國際社會安全與和平的責任,勢必需要國際社會 的支持,否則是孤臣無力難回天。遑論要與以國際條約為基礎的反
(非)擴散典則競爭。133即使美國一再強調此提議只是一系列的活 動,而不是一個國際組織;不是要取代既有的反擴散典則,而是要補 充既有的典則。但美國仍是藉由定期的區域會議,整合各相關的主要 國家對此提議的意見,以及協調各國聯合的阻禁攔截工作,就其實質 作用而言,美國是在創造一個注重執行層面而非規範層面的反擴散典 則,這也反映出美國對於既有典則的執行所產生的失望,而謀求出此 一特殊的「提議」,其發展(特別是其不以建立國際組織的發展方 式)勢必不僅會衝擊國際現勢,也會衝擊到國際法或典則的理論探 討。
(收件:2004 年 3 月 10 日,修正:2004 年 6 月 7 日,採用:2004 年 7月 9 日)
132. Richard N. Haass, The Reluctant Sheriff: The United State after the Cold War (New York: Council on Foreign Relations Press, 1997).
133.個人並不同意 Baker Spring 的此項觀點,他認為既有的反(非)擴散國際 條約有所缺失與官僚現象,請見 Baker Spring,“Harnessing the Power of Nations for Arms Control: The Proliferation Security Initiative and Coalitions of the Willing,” Heritage Foundation Backgrounder, No.
1737, March 18,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