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採購法的困境與挑戰
第三節 採購法與品質確保的難題
以勞務採購而言,學校通常都以公開取得廠商報價單或計劃書招標,參考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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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標精神決標。如前所述,可僅由學校內部人員擔任評審委員,不須外聘委員,
而校內這些評審委員的組成方式及各位評審委員的專業皆不同,對本勞務案的專 業性常會被廠商質疑。而機關外聘來的委員,通常也會禮貌性的先詢問機關或學 校是否已有配合的廠商,外聘委員也會尊重機關的需求或意見,所以,評審委員 的公平性,也常受到廠商的懷疑,甚至還有廠商只要看到是評審招標案件就不會 參與投標,廠商甚至對於得標者是否是真正的優良廠商抱持極大的不信任。
作者服務學校位於原住民地區,在未達公告金額(逾 10 萬元以上未達 100 萬 元)的採購案,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 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
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 法承包者,不在此限。」所以,開標時會優先決標於原住民廠商,這代表一般身 分的廠商沒有機會得標,為了因應這項保護原住民的政策有為數不少的廠商為了 取得原住民廠商優先決標的優勢會有以下兩種做法:
第一種作法是僱用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員工,用他的原住民身分去申請一家公 司行號,讓該名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員工掛名公司為負責人,這間公司就有優先決 標的優勢,而實際上的老闆還是一般身分的廠商。
第二種做法是向原住民廠商借牌,用委託代理的方式前往投標,以原住民廠 商優先決標的優勢取得標案,而實際上還是由一般廠商在履約供貨。
所以,當初立法讓原住民廠商優先決標是為了保護並製造更多的工作機會給 原住民,但實務上卻被有心人拿來當作搶標的利器。而廠商以低價搶標,勢必要 用更低的價格來履約獲取利潤,是否會雇用更低價的外籍勞工,造成更低的品質,
值得關注。
再者,學校辦理財務案採購程序會先確認採購預算金額、性質、類別,採購 性質如為同質性,宜採用最低標決標;如為異質性,宜採用最有利標決標。本文 研究者蒐集學校留存採購案件資料和採購流程上相關人員訪談,財務類的採購案 如購置電腦資訊類等物品案件,如果要得到這類標案,方法有三:
一是請經銷商向上游的代理商爭取,說明即將要招標的這批財物是他去接洽 的案子,把將要招標的貨物及出廠證明鎖住不能出貨給其他廠商,讓其他也想要 來競標這個案子的廠商拿不到貨,也無法取得出廠證明,藉此減少競爭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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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將保固維修限定得標廠商需要在 4 個小時內派人到達指定地點維修,讓 在地廠商有不對稱的競爭優勢,尤其地處偏遠交通不便的學校,這種情形更是明 顯,讓其他廠商投標意願自動降低。
三是將保固年限拉長,讓外縣市廠商因路途遙遠、顧及人事成本開銷,使外 地廠商投標成本增加,投標意願自然就會降低。
學校辦理工程案採購程序上分兩階段採購,先確認第一階段勞務採購規劃、
設計、監造案,得標廠商完成之工程預算書經採購有關單位審查核定通過,廠商 設計完成後,工程標只須按照工程設計圖說施工,因施工圖說及工程尺寸明確,
採購標的規範明確,確認採購性質為同質性,可採用最低標決標。研究者蒐集學 校留存採購案件資料和對採購流程上相關人員進行訪談,工程類的採購案(如教 學大樓屋頂防漏隔熱工程)雖以最低標決標,因工程預算編列合理及工程利潤佳,
多家廠商競相投標,學校達到當初規劃設計所需的工程採購品質及節省公帑的雙 重目的。經研究者訪談後得知,勞務標廠商在設計工程圖說時,會在設計工程圖 說時設計自己所合作的材料商產品,待工程標廠商得標後,再從工程廠商這裡索 取回扣。但如果勞務標廠商在規劃設計時,設計太多綁標的產品,會使營造廠商 不來投標,反而造成工程標案流標,機關採購效率低落。此外,得標的勞務廠商 在工程開工後,有無確實到工地實施監造,掌握工程進度,是機關承辦人員要留 意的事項之一,因有些規畫設計監造單位會和工程得標的營造廠商合作,要求機 關辦理契約變更,以取得更高的工程款,所以,機關要留意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廠 商的品行和操守。
公開招標第一次辦理公告須有三家廠商投標方可開標,第二次開標則不受三 家之限制。而有意拿到標案的廠商,待工程標上網公開招標後,在開標前會主動 詢問對這個標案有興趣的營造廠商,因為鄉下營造廠商家數不多,且都互相認識,
他們會私底下先行在外面先談好,由哪幾家廠商前來投標,這和採購法規畫要讓 廠商公平競爭,使機關可以選到好的工程廠商的美意落空。
為得到較佳的採購品質及優質廠商,需求單位會依廠商所提供較優質及明確 的採購物品規格給採購單位辦理招標作業,財物採購案因規格數量尺寸說明清楚 明確,因此可確定採購物品性質為同質性,同質性採購都採用最低標方式招標決 標,由需求單位參與開標作業,審查廠商提供之物品規格或型錄,以確認採購物 品規格是需求單位要採購的物品無誤。
現行採購作業以財務採購而言,依「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規定:機關辦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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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
應從其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 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 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招標文件不得要 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
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 樣者,不在此限。「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本法第 26 條第 3 項所稱同等品,
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然而採購作業人員就像前段所述,按照政府採購法做好招標文件,廠商也依學校 採購要求準備投標資料前來參加開標,以自已的方式順利標到了所要的標案,但 是就「政府採購法」第 6 條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對於前述採購法及其施行細則對物品的技 術規格訂定有關事項有詳盡的統一規定,為了避免機關擬定規格有綁標的嫌疑而 誤觸採購法,有「同等品」字樣可供機關學校參酌。
不論工程、財務、勞務等採購規格擬定的越詳盡清楚明確,有統一的認定標 準,供學校機關及投標廠商雙方參考,將來履約時避免發生不必要的履約爭議,
影響採購品質、進度及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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