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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背景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政府採購1(Government Procurement)是指「政府」機關辦理的採購業務,是 政府單位為了執行公共事務而向民間採買所需的一種公務行為。而依政府採購法 的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訂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

或僱傭等」,也就是政府機關用公務預算來換取民間廠商提供物品、勞務或服務的

一種動態過程。

政府訂定採購法是為了建立採購的基本法規及採購制度,透過法規所訂定的 標準化作業流程,使採購作業公開化、透明化,讓採購招標程序可以公平、公開 及國際化。我國於 2002 年 1 月 1 日正式成為(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簡稱 WTO)

WTO 的會員,於 2008 年 7 月 9 日正式成為政府採購協定(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簡稱 GPA)的第 41 個會員國,使採購作業可以有良好的採購競爭環 境,並符合國際標準,使廠商能公平參與採購提升採購效率,確保採購品質。

政府採購法所稱的採購,是指工程之定作、財務的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 之委任或僱用等(採購法第 2 條)。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辦理採購,全 都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他如接受機關補助之法人團體,亦受到採購法的規 範(採購法第 3 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 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 監督(採購法第 4 條)。採購法規定,採購案件依標的屬性分類,不論工程、財務 或勞務,依採購金額的大小分類,可分為小額採購2、公告金額、查核金額、巨額 採購,除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的小額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

標辦法第五條規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

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單或企畫書。」所謂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是指新臺幣 十萬元以下的採購。由前所述可知,小額採購指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的採購,逕洽

1 林鴻銘,2003,《政府採購法之實用權益》,永然文化出版社,5 版,頁 13。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999.4.2(88)工程企字第 8804490 號函:一、查核金額:工程及財 務採購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二、公告金額:工程、財務及勞務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999.4.2(88)工程企字第 8804490 號函:一、查核金額:工程及財 務採購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二、公告金額:工程、財務及勞務 採購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三、中央機關小額採購: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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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辦理採購,是不需要公開採購。另外,介於新臺幣十萬元以上至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下的採購,稱為公開取得的採購,通常會在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政府電子採 購網公告,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單或企劃書。而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為公告金 額的採購,不論工程、財務、勞務採購案,均需公開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及政府採 購公報辦理公開招標。由此可知,最小的採購案從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的公開 取得的招標案,到最大到巨額採購的招標案,依採購法的規定,都必須公開辦理 採購作業,以達到政府採購法設立的宗旨,確保採購作業合乎公平、公開的目的。

表 1 採購金額與標的分類 標的分類

採購金額(新台幣)

工程 財務 勞務

巨額採購 2 億元以上 1 億元以上 2,000 萬元以上

查核金額 5,000 萬元 5,000 萬元 1,000 萬元

公告金額 100 萬元 100 萬元 100 萬元

公開取得 10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上

小額採購 10 萬元以下 10 萬元以下 10 萬元以下

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017 年政府採購執行統計資料顯示3,全國各機關辦 理逾 10 萬元之採購案件,決標案件總計 187,089 件,決標金額總計 1 兆 3,725 億 餘元,其中以公開方式辦理招標之採購案件計 163,953 件,以公開方式辦理招標之 決標金額計 1 兆 1,298 億餘元,顯示政府採購在公開化、透明化之作業機制已略具 成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 1999 年 5 月 27 日採購法施行後,根據本法之授權 陸續自行或與相關部會訂頒施行細則及相關子法共計 45 項4,「政府採購法」依採

3檢索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頁https://www.pcc.gov.tw/cp.aspx?n=5710DCA168362376,

查訪日期 2018 年 11 月 03 日。

4檢索自行政院共工程委員會網頁https://www.pcc.gov.tw/cp.aspx?n=63F5AB3D02A8BB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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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與品質,並就研究結果對採購作業提出改進建議,提供適用機關之採購單位 業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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