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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標的利弊

第三章 政府採購法在高職的執行現況

第二節 最低標的利弊

依採購法第 18 條第 2 項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的廠商前來 投標。由機關審核所有前來參與投標的廠商文件資料,經過資格審查合格的廠商,

才有資格公開競價。由前所述得知,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是「應」公 開招標,只有本法第 20 條得辦理選擇性招標及第 22 條得辦理限制性招標的例外,

而所稱公開招標的公告方式,依本法第 27 條之規定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 標,應將招標公告或將辦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及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並公開於採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容修正時亦同。

再者採購法第 19 條規定,適用公開招標的要件為公告金額(新臺幣 100 萬以 上之勞務、工程、財務)以上的採購,適用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條件的採購 除外,所以,公告金額以上的採購,不論工程、財務、勞務等不同類別性質的案 件,均「應」辦理公開招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以公開 招標方式辦理第一次開標,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且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 細則」第 55 條規定,即應開標、決標。其公告金額的採購金額級距界定為新臺幣 100 萬元。

政府採購決標方式認定原則認為,如廠商資格、採購標的、規格明確,屬「同 質性」採購,應以最低標決標,所以同質性採購以最低標決標為原則。而在進行 採購作業流程時,採購業務需求單位在採購物品時須提供物品規格說明書,在教 學活動有關的勞務採購時須提供活動計畫書,而業務需求單位提供的物品規格說 明書或活動計畫書等書面資料須清楚明確,有品牌的需有 3 家以上廠商生產製造,

有尺寸的需標出正負值,誤差值不可過大,所有的品牌規格尺寸須清楚明確,如 果規格說明書只是一個攏統的物品名稱,規格尺寸不是很清楚明確,廠商看到這 種標案,將會有不少廠商前來低價搶標,廠商履約時交貨的物品,有可能是廠商 囤積已久的過時物品或低價的次級品,這將造成這個標案的一個災難。

另一個問題是小型工程和物品採購案,工程圖及物品規格說明書的來源如果 是熟識的廠商所提供,因業務需求單位也不會懂某些較專業的工程圖說和物品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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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說明書內容是寫捨,核定後即移往採購單位辦理採購,也不知有哪些圖說和物 品規格已被提供此施工圖說和規格說明書的廠商設計綁住某些物品規格尺寸,其 他廠商拿不到貨,以致於常常有廠商提出規格疑義,造成招標案必須撤案,無法 順利進行。就算標案順利決標了,將來履約驗收時,如果有廠商不願放過這個標 案,將來這個標案也是個未爆彈。

廠商參加公開招標採購的目的就是期望有一個公平競爭的機會,如果規格有 綁標的招標案,除了幫忙提供規格或設計的廠商會前來投標外,其他廠商根本不 會前來參與投標,這個標案將失去公平選商競標功能。

我們如果說有兩三個廠商同時看到這個案子,而且也都想要標,那基本上,

都用君子之爭,大家就先講一下,看哪個人需求比較大,我們大概就會稍微禮 讓一下,這個也不叫圍標啦,因為工程在做本來就要有利潤嘛,那你壓下標金 的話,廠商沒利潤,監造也困擾,業主使用上也是會有問題,這樣子就跟我們 做工程的原意是違背的,所以基本上,假設這個工程,有好幾個廠商想要競標,

而且是我們熟識的廠商,或是朋友,或是比較沒有那麼敵意的營造廠的話,我 們基本上大概就私底下,檯面下會有一些君子之爭,這跟圍不圍標沒有關係。

(B3)

機關辦理採購作業人員選擇最低標決標方式,其不可不知招標發包的預算來 源是中央政府公務預算,也是來自於人民納稅的錢,而非自己的荷包。機關如不 選擇低價廠商,就表示同意用更高的預算將承包的機會給予其他廠商,非但納稅 人會質疑浪費公帑,未得標的其他廠商也會像機關表達異議。

單純就負責採購的承辦人員而言,主要是最低標程序較為簡易,且辦理此類 標案經驗較為豐富,不容易出錯。選出的廠商又是最低價格,對監督的機關以及 納稅人來說,算是給了合理的交代。至於最低標廠商是否能確實履行契約責任,

這是採購需求及執行單位需要面對的,況且廠商履約有問題,可以祭出契約條款 內的罰則、甚至可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予以停權,只要履約驗收不輕易放過 承攬廠商,公務員本身並沒有任何實質的法律責任。畢竟大部分機關目前採購仍 以最低標方式決標,甚至相同性質的案件,即使以最低標方式決標,其履約的結 果也未必比最有利標差。但選擇了價格更高的最有利標廠商,就必須面對競標廠 商投以黑函伺候,而最終的執行成果如果仍有瑕疵,更無法以昭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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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最低標決標已經是經年累月的辦理的慣例與常態,採購人員選擇熟悉的採 購招標方式,當然是最不受質疑的。另外最低標與圖利廠商或揮霍預算最不相關,

因此採購人員選擇避免被懷疑的決標方式自是首選。

一般常態的話,都是用最低標,為什麼用最低標?一方面就是準備招標文件 程序比較快,因為一般來講,各單位的招標文件都是有制式的(行政院公共工 程委員會契約範本),就是只要套放上去。(C1)

最低標即使不幸讓所謂的「不良廠商」得標,未來仍有層層的契約條款、法 律規定,以保障機關的權益,即使採購案不能順利完成,機關也絕不會輕怠廠商 的法律責任。各機關辦理採購,關於決標方式之擇定,應由招標機關視個案特性 及實際需要,依採購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基於 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尚無統一的擇定標 準。低價廠商非但提供就業機會、也承擔額外的商業風險;除了付出自己的勞力 與心血完成工程外、還有可能把本錢都輸掉。如果能認清這個因果關係,採購機 關沒有鄙視低價廠商的權利,低價廠商與採購機關其實是相互扶持,把任務完成 的密切夥伴,畢竟是機關選擇了此制度、而制度選擇了這家廠商,兩者是相生、

相隨、缺一不可的。

基本上,廠商是屬於被動的那一方。。。我們就是以廠商最有利的方式,不 管是最低標還是合理標,我們都會去精算,精算之後覺得有這個能力,就會去 標嘛,絕大部分是最低標啦,我們廠商也是相對無奈,因為最低標有的時候你 為了要維持工班,可能就會拿到為主,基本上沒有甚麼利潤,這一直是我們營 造端這方面的痛。。。最主要是讓工班可以有工作做,因為畢竟營造廠也是要 負擔一些社會責任。(B3)

以營造端來講的話,基本上營造以最低標來決標的話,你如過說材料不綁,

監造不找麻煩,這樣來做利潤是比較低,那如果被綁材料,監造又要跟你索取 一些費用,他在雞蛋裡挑骨頭的話,我營造端永遠都是輸啦,所以,基本上最 低標在我們營造端是痛,永遠的痛。(B3)

以上種種原因,促使機關辦理採購人員常常以最低標作為招標決標的選項,

廠商也只能依機關的招標方式投標,因為最低標決標方式壓縮了廠商的利潤,恰 恰為廠商心裡永遠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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