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C 肝病毒感染與宿主脂質及葡萄糖代謝的關係
第六節、 研究的假說與特定目的
二、 C 肝病毒蛋白對葡萄糖及脂肪代謝訊息傳遞途徑的影響和機制
1.3 探討慢性 C 肝患者血清中病毒量與宿主脂肪特徵的關係性… 56
研究設計為前瞻性世代分析(prospective cohort study):收集並分析 531 位 18 歲(含)以上,C 肝抗體反應陽性( anti-HCV antibody )且 ALT 值在治療 前六個月內至少有兩次或兩次以上(每次間隔三個月)之結果值大於(或等 於)正常值上限或上限兩倍以上(ALT>=2x)且 C 型肝炎病毒核醣核酸檢驗 為陽性反應(HCV- RNA>=50IU/ml),肝臟組織切片檢查(Modified Ishak 計 分系統)156證實為輕度纖維化( >=F1 程度)及肝炎變化,且無肝功能代償不 全,並超過六個月以上未飲酒且以前沒有接受過干擾素、免疫抑制或任 何抗病毒藥物治療之慢性C 肝患者的臨床資料,包括身高、體重、BMI、
血液、生化、肝功能、病毒學、血清代謝特徵與肝臟組織學切片檢查資 料。將資料利用統計學單變項與多變項分析方法,比較不同C 肝病毒基 因型感染患者血清中的C 肝病毒量與宿主肝臟脂肪變性以及血清脂肪特 徵的關係性。
所有患者將接受為期24 週或 48 週的長效干擾素( PEG-IFN-α)和口服 雷巴威林(ribavirin)之合併治療( combination therapy ) 並且都在治療前、治 療1 個月時與治療 6 個月時接受 C 型肝炎病毒核醣核酸量的定量檢驗,
在合併治療結束後之第6 個月時接受 C 型肝炎病毒核醣核酸之定性檢查 來決定是否有達到持續病毒反應(SVR)。當治療前、治療 1 個月時與治療
6 個月時之 C 型肝炎病毒核醣核酸定量檢查為陰性反應時,該收案者的血 清將再接受C 型肝炎病毒核醣核酸量之定性檢查。
進行步驟
按台灣肝臟研究會公佈最新C 型肝炎治療準則 ( TASL: chronic hepatitis C treatment guidelines ) 與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
a. 慢性 C 型肝炎病毒感染者先前沒有接受過干擾素、免疫抑制或任 何抗病毒藥物治療,年齡大於18 歲,C 肝抗體反應陽性( anti-HCV antibody ) 且ALT 值在治療前六個月內至少有兩次或兩次以上(每次間隔三個月)之 結果值大於(或等於)正常值上限或上限兩倍以上(ALT>=2x)且 C 型肝炎病 毒核醣核酸檢驗為陽性反應(HCV- RNA>=50IU/ml),肝臟組織切片檢查 (Modified Ishak 計分系統)156證實輕度纖維化 ( >=F1 程度)及肝炎變化,
且無肝功能代償不全者。
b. 所有個案都必須有簽署同意書,並且排除同時有 B 型肝炎或愛滋 病毒感染、嚴重心肺疾病、甲狀腺疾病、肝衰竭、腎臟衰竭、精神疾病、
自體免疫疾病、遺傳性肝臟疾病者(譬如:血色素沉著症、威爾森氏症)、
惡性腫瘤、懷孕、在生育年齡卻拒絕作避孕措施者、嚴重血液疾病( Hb <
10g/dl,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 < 1,500/mm3 or platelet <
75,000/mm3 at baseline)、藥癮患者、和酗酒(每日喝酒量超過 20 公克以上)。
c. 所有收案者皆須先至台大醫院門診接受登記並且接受基本的理學 檢查、病史、家族史、精神評估、血液、生化、肝功能、肝炎病毒檢驗、
C 型肝炎病毒核醣核酸檢驗(基因型與病毒量)、血清學、甲狀腺、胰島素 抗性、代謝、脂肪激素、細胞激素、胸部X 光、心電圖、腹部超音波、
尿液和肝臟切片。
d. 基本的理學檢查要包括:身高、體重、BMI(身體質量指數)、血壓、
腹圍與臀圍(waist and hip circumference)。
e. 病史部分要紀錄喝酒與抽煙的狀態:酒(煙)的種類、喝酒(抽煙)的 頻率、喝酒(抽煙)的量與時間(歷史)。
f. 血液、生化常規檢查、肝功能、甲狀腺功能與尿液檢查項目如下:
CBC 包含:White blood count (WBC)、Hemoglobin(Hb)、Platelet count、
WBC differential count,以及 Albumin、creatinine、Total/Direct bilirubin、
AST/ALT、 PT/APTT、FreeT4、TSH、anti-HCV、HBs Ag、anti-HIV、
HCV RNA、HCV Genotype、ferritin、 AFP and pregnancy test。
g. 胰島素抗性、代謝、脂肪激素和細胞激素相關激素檢查項目如下:
血清中之insulin、fasting glucose、HDL、LDL、total cholesterol 以及 triglyceride 值。
h. 個案回門診複診追蹤時都要接受基本的理學檢查、病史、精神評 估、血液、生化、肝功能、甲狀腺功能,並且評估治療所可能引起的不 良反應:
i. CBC、Platelet count 與血清中 ALT 值:每 4 週檢驗一次。
j. C 型肝炎病毒核醣核酸的定量檢查時間點為治療前、治療 1 個月 時與治療6 個月時。治療結束後之第 6 個月時檢驗血清中 C 型肝炎病毒 核醣核酸定性檢驗,以判斷是否有達到持續病毒反應(SVR)( primary endpoint)。
k. C 型肝炎病毒基因型:治療前。
l. Free-T4 和 TSH:每 12 週檢驗一次。
m. 當以下情況發生時請將治療組患者的治療藥物減少為一半的劑 量:當 Hb < 9g/dl 時減少 ribavirin 為一半的劑量, 當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 750/mm3時或是 platelet count< 50,000/mm3時減少長效型 干擾素為一半的劑量。
n. 當以下情況發生時停止抗病毒藥物的治療:Hb< 8g/dl, neutrophil count< 500/mm3, platelet count < 30,000/mm3。
o. 所有患者治療結束後每 4 週時要回門診追蹤。
1.4 探討慢性 C 肝患者接受長效型干擾素合併雷巴威林治療後早期病毒動 力學與各種臨床特徵的關係性
研究設計為前瞻性世代分析(prospective cohort study):吾人收集並分析 145 位接受長效型干擾素合併雷巴威林治療之慢性C 肝患者的臨床資料以及 治療期間患者血清中C 肝病毒量的數據變化。利用單變項與多變項分析
方法,比較C 肝患者早期病毒動力學變化數據與臨床各種參數的關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