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新技術活用系統的運用
3.7. 新技術活用系統認證
本省與系統檢討會議應取得整備局等與評鑑會議協助,持續進行情報蒐集方法、活用、事後評鑑方 法等新技術活用系統的認證工作。
應針對以下主要項目適當地進行認證。
ㄅ 情報蒐集方法
如何更有效率、更精確地實施情報蒐集等 ㄆ 活用
活用方式的狀況等 ㄇ 事後評鑑方法
事後評鑑方法的狀況等
藉由分析事後評鑑結果,確認評鑑結果之妥當性等 ㄈ 提供方法等
以網路等提供情報做法的實際狀況等 ㄉ 促進活用方法
促進有用新技術活用的實施狀況等
43 3.8. 負責的整備局等
本實施要領所提到「整備局等」與「評鑑會議」,基本上指具備以下內涵、負責的整備局等及評 鑑會議。此外,本省與整備局等之間為了更順暢運用新技術活用系統,得另訂規章。
(1) NETIS(申請情報)相關事項(進行 NETIS 登錄、進行 NETIS 登錄編號、中止提供 NETIS 登載情 報等、NETIS 申請者進行 NETIS 情報變更等) 負責單位:受理申請之整備局等
(2) 事前審查、試行認證評鑑
〈試行申請類型與主題設定類型(技術招募)時〉 負責單位:實施評鑑的整備局等
〈領域提供類型時〉 負責單位:內部有發包事務所負責進行試行調查的整備局等
〈發包者指定類型與施工者希望類型時〉 負責單位:內部有發包事務所負責進行試行調查 的整備局等(指限實施事前審查時)
(3) 活用效果評鑑
〈試行申請類型與主題設定類型(技術招募)時〉負責單位:實施評鑑的整備局等
〈領域提供類型時〉 負責單位:內部有發包事務所負責進行試行調查的整備局等
〈發包者指定類型與施工者希望類型時〉 負責單位:實施評鑑的整備局等
(4) 指定推廣活用技術、負責新技術的推廣活用 負責單位:各地區的整備局等
(5) 負責審查評鑑改善後之技術 負責單位:實施評鑑的整備局等
4. 現有 NETIS 登錄技術的處理
現有 NETIS 登錄技術,處理方針如下。
4.1. 現有申請情報等的處理
之前的 NETIS 登錄技術申請情報及評鑑情報,直接移作 NETIS(申請情報)與 NETIS(評鑑情報)。
4.2. NETIS 登載期間
承諾修正實施要領的現有 NETIS 登錄技術之 NETIS 登載期間,自之前登錄 NETIS 之日起,到本實 施要領所定登載期間為止。
未承諾修正實施要領者,其登載期間按照過去的實施要領。但未承諾修正實施要領之技術,不得實 施活用效果調查與事後評鑑。
「之前登錄 NETIS 之日」定義如下。
2007 年度之後到本實施要領施行日前一日為止,完成申請登錄並獲受理之 NETIS 登錄技術申 請受理日。
之外的 NETIS 登錄技術,則是 200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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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以試行申請類型及領域提供類型進行試行等的技術運用
承諾修正實施要領而推動「試行申請類型」、「領域提供類型」活用之技術,應分別直接當作這項實 施要領的「試行申請類型」、「領域提供類型」運用。
4.4. NETIS 登錄編號之處理
既有 NETIS 登錄技術之 NETIS 登錄編號直接沿用。
4.5. 事後評鑑的處理
應依本實施要領「3.4.2 活用效果評鑑」,實施承諾修正實施要領之既有 NETIS 登錄技術的事後評鑑。
此外,根據以往實施要領所擬定的活動效果調查表,也應列入事後評鑑的必要件數,進行事後評鑑時也 可予以活用。
但已完成評鑑之技術,不侷限於第二次之後進行的事後評鑑,都能在評鑑會議中判斷是否有必要進 行持續調查。
4.6. 有用新技術的處理
以往實施要領所定位為有用新技術的新技術,NETIS 申請者得使用「少實績優良技術」、「設計比較 對象技術」、「○○年度活用促進技術(新技術活用評鑑會議(○○整備局))」、「○○年度 推薦技術」或「○
○年度 準推薦技術」名稱。
5. 其他
5.1. 公共工程等開發新技術的做法
本省應協同地方整備局等,發掘、開發能用來開發公共工程等新技術的優良創意與構思,並在系統 檢討會議上報告相關處理狀況與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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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術活用系統
NETIS 登錄申請 技術開發者
確認完成受理
申請書、資料之確認
(受理窗口)
NETIS 登錄
領域提供類型 試行申請類型 主題設定類型 (技術招募)
發包者指定類型 施工者希望類型
選定領域
事前審查(領域提供類型時,含選定技術)
新技術活用評鑑會議 (相關研究機關)
{ }
確認技術可能性與活用之妥當性 ※必要時應實施主題設 定類型(技術招募)
試行調查計畫
{新技術活用評鑑會議}
※必要時應實施主題設 定類型(技術招募)
現場進行活用(發包事務所)
事後評鑑
圖一 新技術活用系統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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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Team, SWCB, CO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