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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等新技術活用系統」
實施要領
2006 年 7 月
(2009 年 4 月部分修訂)
(2009 年 7 月部分修訂)
(2010 年 3 月部分修訂)
(2014 年 4 月部分修訂)
2 目 次
1. 總則 ... 5
1.1. 目的 ... 5
1.2. 新技術活用系統 ... 5
1.3. 定義 ... 5
2. 運用機制 ... 5
2.1. 技術開發諮詢窗口 ... 6
2.2. 新技術活用評鑑會議 ... 6
2.3. 新技術活用系統檢討會議 ... 7
2.4. 新技術活用促進聯絡會議等 ... 7
2.4.1. 新技術活用促進聯絡會議 ... 8
2.4.2. 新技術活用促進聯絡會議幹事會 ... 8
2.5. 第三方機關 ... 9
3. 新技術活用系統的運用 ... 9
3.1. 新技術情報的蒐集 ... 10
3.2. 新技術情報的提供 ... 11
3.2.1. NETIS 的運用 ... 11
3.2.2. 新技術相關情報的提供 ... 12
3.2.3. NETIS 登載情報的定位 ... 12
3.2.4. NETIS 登錄編號 ... 12
3.2.5. NETIS 登載情間等 ... 13
3.2.6. NETIS 登載情報的變更與更新 ... 13
3.2.7. 技術改善後的措施 ... 14
3.2.8. 中止提供 NETIS 登載情報等 ... 15
3.3. 新技術的活用 ... 16
3.3.1. 事前審查 ... 16
3.3.2. 活用相關調查 ... 17
3
3.3.2.1. 試行調查 ... 17
3.3.2.2. 活用效果調查 ... 17
3.3.2.3. 追蹤調查 ... 18
3.3.3. 活用的實施 ... 18
3.3.3.1. 試行申請類型(指定發包者時) ... 18
3.3.3.2. 試行申請類型(承包契約簽約後進行提案時) ... 21
3.3.3.3. 發包者指定類型 ... 22
3.3.3.4. 施工者希望類型(針對綜合評鑑得標方式進行技術提案時) ... 24
3.3.3.5. 施工者希望類型(承包契約簽約後提案時) ... 26
3.3.3.6. 領域提供類型 ... 27
3.3.3.7. 主題設定類型(技術招募) ... 30
3.4. 新技術的事後評鑑 ... 32
3.4.1. 試行認證評鑑 ... 33
3.4.2. 活用效果評鑑 ... 33
3.4.3. 事後評鑑結果的公布等 ... 34
3.4.4. 事後評鑑等程序與結果變更 ... 36
3.4.5. 評鑑變更項目 ... 36
3.4.6. 傳統技術之變更 ... 36
3.5. 新技術的推廣活用 ... 37
3.5.1. 推廣活用技術 ... 37
3.5.2. 推薦技術選定等 ... 38
3.5.3. 促進施工者活用新技術的策略 ... 41
3.5.4. 有計畫地推動新技術活用 ... 41
3.6. 新技術普及 ... 42
3.7. 新技術活用系統認證 ... 42
3.8. 負責的整備局等 ... 43
4. 現有 NETIS 登錄技術的處理 ... 43
4
4.1. 現有申請情報等的處理 ... 43
4.2. NETIS 登載期間... 43
4.3. 以試行申請類型及領域提供類型進行試行等的技術運用 ... 44
4.4. NETIS 登錄編號之處理 ... 44
4.5. 事後評鑑的處理 ... 44
4.6. 有用新技術的處理 ... 44
5. 其他 ... 44
5.1. 公共工程等開發新技術的做法 ... 44
附則 ... 46
5 1. 總則
1.1. 目的
本實施要領依「公共工程等新技術活用系統」(2006 年 7 月 5 日,國官技第 86 號、國官總第 237 號)「4. 實施要領」規定,確認公共工程等新技術活用系統(以下稱為「新技術活用系統」)運用及其 他必要事項。
1.2. 新技術活用系統
新技術活用系統架構目的在於提升公共工程等新技術活用檢討事務效率,降低活用風險,促進有用 新技術之積極活用,並透過與民間企業合作積極運用新技術,開發、創造更多優良技術,提升公共工程 品質,打造更完善且優質的社會資本。
新技術活用系統整體概要如圖 1 所示。
1.3. 定義
本實施要領下列用語定義,如下列各款所示。
ㄅ「新技術」
「新技術」指透過開發技術之民間企業,以實驗等方法確認可行性而能實際運用於公共工程等的 相關技術,並且是在該當適用範圍內比傳統技術預估具有更好活用效果的技術。
ㄆ「技術可行性」
「技術可行性」指具有理論根據,且其技術性事項相關的性能與機能皆可滿足該當技術之目的,
與政府所訂定之基準。
ㄇ「實用化」
「實用化」指能根據使用者需求而提供技術的狀態。
ㄈ「傳統技術」
「傳統技術」指到目前為止公共工程等所使用的標準技術。
ㄉ「和傳統技術相同活用效果」
「和傳統技術相同活用效果」指技術性與經濟效益等事項、即使部分事項優或劣於傳統技術,但 認定整體效果和傳統技術差不多。
ㄊ「技術開發者」
指完成技術開發的民間業者或擁有技術專利者(擁有專利權、能運用該當技術的業者等)。此外,
若是海外民間業者所開發技術,指在日本國內營業所擁有技術專利者。
2. 運用機制
為了提升新技術領域活用的檢討工作效率、降低活用風險等,國土交通省本省(以下稱為「本省」) 與各地方整備局及北海道開發局(以下稱為「整備局等」),透過新技術活用系統適當的審查與評鑑等,
建立下列機制。
6 2.1. 技術開發諮詢窗口
為了蒐集新技術相關情報,應在整備局等本局(以下稱為「整備局等本局」)與技術事務所、港灣 機場技術調查事務所(以下稱為「技術事務所」),設置技術開發諮詢窗口(以下稱為「諮詢窗口」)。
整備局等本局的諮詢窗口,如果是各地方整備局,設在企劃部施工企劃課與港灣機場部海洋環境.
技術課;北海道開發局設在事業振興部技術管理課。
2.2. 新技術活用評鑑會議
整備局等為主辦新技術活用評鑑會議(以下稱為「評鑑會議」)之單位。
(1)委員組成等
整備局等所主辦的評鑑會議,其委員組成如下列原則。
此外,委員任命與其他評鑑會議營運相關必要事項,應依據整備局等另外訂定的規範實施。
①主席
ㄅ 主席應由委員(整備局等職員之委員(以下稱為「整備局等委員」)除外)互選出任之。
ㄆ 主席綜理會務。
②委員組成
評鑑會議的委員由大學、產業界、研究機關等有識之士的委員(以下稱為「有識之士委員」)
及整備局等委員組成。有識之士委員應由地方整備局長或北海道開發局長選出並委任之。整備局 等委員應在整備局決定之。
又,主席得選任營建技術各領域擁有高專業知識者為臨時委員,然後由地方整備局長或北海 道開發局長委任之。
③設置部會
評鑑會議得視需要設置部會。
④秘書處
ㄅ 秘書處由整備局等本局的新技術活用.普及相關業務擔當課及技術事務所等共同出任。具 體職責與角色劃分,由整備局另行決定。
ㄆ 秘書處負責評鑑會議活動所需資料的製作及調查等。
(2)審議事項等
評鑑會議的審議事項等如下列所示。
①新技術的事前審查
②依據公共工程等領域需求,招募及選定新技術
③新技術活用事後評鑑及持續調查等必要性之判斷
④指定活用促進技術
⑤確認新技術的試行調查計畫
7
⑥推薦技術等的推薦,及推薦之持續、推薦準推薦技術到改列為推薦技術之檢討工作(指「3.5.2 推薦技術選定等」所規定之推薦技術。)
⑦為了推廣新技術普及化,推薦的技術應定位在一般化及標準化
⑧其他新技術活用系統運用相關事宜
(3)其他
評鑑會議必要時得委由獨立行政法人土木研究所等相關研究機構(以下稱為「相關研究機關」), 確認其技術性與經濟效益事項。
2.3. 新技術活用系統檢討會議
本省主辦新技術活用系統檢討會議(以下稱為「系統檢討會議」)。
(1)委員組成等
本省所主辦系統檢討會議之委員組成,原則如下。
此外,委員任命及其他系統檢討會議運作相關必要事項,應遵循另行訂定之規範事項。
①主席
ㄅ 主席由委員(本省員工之委員(以下稱為「本省委員」)除外)互選出任之。
ㄆ 主席綜理會務。
②委員組成
系統檢討會議委員由學者專家及本省委員組成。學者專家委員由大臣官房技術總括審議官遴 選並委任之。
此外,主席應遴選建設技術各領域擁有高專業知識者為臨時委員,並由大臣官房技術總括審 議官予以委任。
③秘書處
ㄅ 秘書處由本省大臣官房技術調查課、大臣官房公共事業調查室及總合政策局公共事業企劃 調整課共同出任。
ㄆ 秘書處負責系統檢討會議活動所需資料的製作及實施調查業務等。
(2)審議事項等
系統檢討會議的審議事項如下。
①與產學官合作促進新技術活用及技術開發的相關檢討
②檢討新技術活用系統目前的狀況
③與評鑑會議進行情報交換,實施必要的調整
④選定推薦技術等(「3.5.2 推薦技術選定等」所規定之推薦技術)
⑤選定徵求技術之主題(「3.3.3.7 主題設定類型(技術招募)」所規定公開徵求技術主題)
⑥為了推廣新技術普及,指定技術應予以定位在一般化與標準化
⑦其他新技術的活用與普及相關事項
2.4. 新技術活用促進聯絡會議等
8
為掌握新技術活用動向,與產官學合作實施新技術活用與技術開發促進策略相關行政檢討,本 省應由相關局處技術開發擔當課長等成立「新技術活用促進聯絡會議」(以下稱為「聯絡會議」)。
此外,為了處理各類型課題之整理.檢討與聯絡調整等必要事務,應在聯絡會議下面設置由本省技 術開發擔當課長輔佐等整備局等技術開發擔當官及相關研究機關負責課長組成之新技術活用促進聯絡 會議幹事會。
2.4.1. 新技術活用促進聯絡會議
(1)委員組成
本省所設置新技術活用促進聯絡會議的基本委員組成如下。
① 主 席 本省大臣官房技術調查課 課長
② 副主席 本省大臣官房公共事業調查室 室長
③ 委 員
本省大臣官房技術調查課 環境安全.地理空間情報技術調整官 本省大臣官房官廳營繕部整備課長
本省總合政策局公共事業企劃調整課長 本省各局技術開發擔當課長或室長
關東地方整備局 企劃部長及港灣機場部長
關東地方整備局關東技術事務所長及橫濱港灣機場技術調查事務所長 關係研究機關等擔當部長 等
④ 秘書處
本省大臣官房技術調查課、大臣官房公共事業調查室、總合政策局公共事業企劃調整課
(2)審議事項等
聯絡會議的審議事項如下。
①掌握新技術的活用動向
②以產官學合作檢討新技術活用及技術開發促進策略相關的行政面問題
③進行新技術的推廣活用相關整備局等研究機關等的調整
④從新修正新技術活用系統相關實施要領(太輕微的除外)
⑤其他與新技術活用與普及相關事項 2.4.2. 新技術活用促進聯絡會議幹事會
聯絡會議下設新技術活用促進聯絡會議幹事會(以下稱為「幹事會」)。
(1)幹事組成
幹事會基本幹事組成如下。
① 幹事長
本省大臣官房技術調查課 環境安全.地理空間情報技術調整官
② 副幹事長
本省大臣官房公共事業調查室 課長輔佐或專門官
③幹事
9
本省大臣官房技術調查課 課長輔佐或技術開發者 本省大臣官房官廳營繕部整備課長輔佐或專門官 本省總合政策局公共事業企劃調整課長輔佐或專門官 本省關係各局之技術開發擔當課輔佐或專門官 各地方整備局 企劃部及港灣機場部 課長輔佐 北海道開發局 事業振興部 開發擔當官 關係研究機關等擔當部長 等
④秘書處
本省大臣官房技術調查課、大臣官房公共事業調查室、總合政策局公共事業企劃調整課
(2)事務處理事項等
幹事會負責處理的事務事項如下。
①新技術活用系統相關實施細則等之製作與修正
②針對新技術活用系統相關實施要領進行修正(細微者除外)
③在聯絡會議進行應審議事項相關的整理與檢討
此外,應進行審議事項相關整備局等之間必要的聯絡與調整等工作。
(3)其他
幹事會必要時得設置由幹事會秘書處課長輔佐.股長、整備局等擔當課長.課長輔佐、研究 機關課長.課長輔佐等所組成之工作小組會議。工作小組會議應整理幹事會業務事項等相關資料,
進行實務層面之本省內部與整備局等.研究機關之必要聯絡工作與調整等。
2.5. 第三方機關
本省得選定具備確認調查成果品質優劣能力、各領域具有實際成績的第三方機關,負責進行登錄、
事前審查、活用效果調查之調查.確認與事後評鑑等工作。
確認被選任者(含法人)同意後,評鑑會議應在該當整備局進行第三方機關等的登錄。此外,若本 省所選定第三方機關等之外的第三方機關等在當地具有實務成績,也可加以登錄。
在此所謂「第三方機關」,指民法第 33 條所規定、精通各公共工程等相關技術審查之法人,「第三 方機關等」指,第三方機關及精通該當技術領域之大學專家等。
3. 新技術活用系統的運用
新技術活用系統包括本省及整備局等所實施「新技術情報的蒐集」、「新技術情報的提供」、「新技術 的活用」、「新技術的事後評鑑」,以及「新技術的推廣活用」,透過以「新技術的事後評鑑」為核心的系 統整體運作,就能有效促進有用的新技術活用。
為了新技術的推廣活用,本省與整備局等應建立以分享、提供新技術相關情報為目的之新技術情報 提供系統(New Technology Information System)(以下稱為「NETIS」)。
10 3.1. 新技術情報的蒐集
整備局等應向技術開發者蒐集新技術相關情報。
(1)情報蒐集對象與方法
蒐集對象為新技術的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事項相關情報,從技術開發者向 NETIS 申請登錄 內容蒐集相關情報。
(2)受理技術開發者登錄 NETIS 之申請
技術開發者申請登錄 NETIS,原則上由該當技術開發者所在地技術事務所等所設諮詢窗口(以 下稱為「申請窗口」),在平常日上班時間內予以受理。
此外,申請登錄 NETIS(以下稱為「NETIS 申請者」),限技術開發者。
(3)協助完成申請程序
申請窗口得要求技術開發者前來面談,或要求技術開發者追加提供登錄申請文件相關追加資 料。NETIS 申請者須配合要求。不配合申請窗口要求之 NETIS 申請者,得取消受理其登錄申請。
(4)NETIS 申請者的同意事項
NETIS 登載情報(指 3.3.1(3)所定義 NETIS 登載情報。以下同)之定位(參照「3.2.3NETIS 登 載情報之定位」)、NETIS 登載情報的運用,以及規範完成 NETIS 登錄技術(指 3.2.4 所規定 NETIS 登錄技術。以下同)所伴隨責任與義務等之實施規約,另行訂定。
進行 NETIS 登錄之際,表明同意接受規約之 NETIS 申請者,應受理其申請。
(5)申請文件
NETIS 登錄申請文件(以下稱為「登錄申請文件」),如附件 1 所示。
(6)技術性事項的設定
NETIS 申請者得針對所申請技術之技術特性,設定任意之技術性事項。此時須在申請窗口提 出足以證明其所訂定任意之技術性事項向具妥當性的根據資料,接受審核、確認。
此外,所謂「申請技術」,指 NETIS 申請者所申請的技術。
(7)傳統技術之設定
NETIS 申請者設定傳統技術時,須參考已有的 NETIS 登錄技術,設定和其所申請技術比較對 象之傳統技術,並向申請窗口提出足以顯示該設定具妥當性的根據資料,接受審核、確認。
(8)比較表
NETIS 申請者應製作類似 NETIS 登錄技術等的比較表。若無類似技術,無法製作 NETIS 登錄 之類型技術的比較表,可向申請窗口提出足以說明其理由的根據資料,接受審核、確認。
11
(9)申請受理之要件
申請窗口應依據登錄申請文件所記載情報,在技術特性等可能範圍內確認以下之要件,滿足 要件者,受理其登錄申請文件。
此外,在申請時間點內已被終止提供 NETIS 登載情報技術的 NETIS 申請者所提出之申請,以 及 NETIS 登載情報被刪除技術之 NETIS 申請者,與過去曾違反實施要領、不誠實申請 NETIS 登錄 申請者,申請窗口得拒絕受理。
①登錄申請文件齊備(無遺漏記載事項)
②申請技術為新技術
③非同一技術再度申請(依據「3.2.6NETIS 登載情報之變更.更新」NETIS 登錄技術內容等的 變更申請除外)。
在此,「同一技術」指符合下列所有條件者。
ㄅ 所申請技術之原理和 NETIS 登錄技術(含曾登錄 NETIS 技術)相同或酷似 ㄆ 所申請技術之適用範圍與適用效果,和ㄅ之 NETIS 登錄技術相同或大致相同
ㄇ 申請技術之技術開發者,可視為和ㄅ之 NETIS 登錄技術的技術開發者相同,或者可視為 ㄅ的 NETIS 登錄技術開發者同系列組織等的相關人士
④登錄申請文件的「技術詳細說明資料」(以下稱為「技術詳細資料」)所記載傳統技術(以下 稱為「技術詳細資料所記載傳統技術」),適合當作評鑑該當技術之比較對象
(10)確認智慧財產權
申請窗口受理 NETIS 申請者申請登錄時,應向 NETIS 申請者確認是否擁有所申請技術之專利 權等智慧財產權(含申請中)。
(11)登錄 NETIS
「登錄 NETIS」,指依「(9)申請受理要件」完成申請並被受理的技術登載在 NETIS 上面而 完成登錄其申請文件所記載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事項相關情報(以下稱為「申請情報」)。在 NETIS 首度登載的日期,就是「NETIS 最初登錄日」。
3.2. 新技術情報的提供 3.2.1. NETIS 的運用
NETIS 的運用有 NETIS(申請情報)與 NETIS(評鑑情報)兩部分。
(1)NETIS(申請情報)
NETIS(申請情報)應登載之申請情報。
(2)NETIS(評鑑情報)
NETIS(評鑑情報)登載評鑑會議所實施事前審查與事後評鑑結果相關的情報等(以下稱為「評鑑 情報」)。
(3)NETIS 所登載情報之公開
NETIS 所登載申請情報與評鑑情報(以下稱為「NETIS 登載情報」),原則上應予以公開(因為
「3.2.8 中止提供 NETIS 登載情報等」而被中止提供的技術情報除外)。
12 3.2.2. 新技術相關情報的提供
本省、整備局與相關研究機關要利用 NETIS,就得分享登載在 NETIS 上面以及其他必要之情報。
此外,為了促進有用新技術普及,應利用網路等方式,將 NETIS 登載之有用情報提供給相關府省、
地方自治體與公共工程等相關業者。
3.2.3. NETIS 登載情報的定位
NETIS 乃是共享、提供新技術情報的資料平台,為達成共享與提供之目的,原則上 NETIS 所登載 之情報都應予以公開。
NETIS 登載情報的定位如下,公開 NETIS 登載情報時應明確加以說明。
① NETIS 登載情報無法證明、認證該當技術,也無法為其他任何技術背書,而只能作為活用新技 術的參考情報。
② 請情報乃技術開發者申請時所提出的情報,其內容不得為國土交通省及評鑑會議正在進行評鑑 者。此外,申請情報登載在 NETIS 所產生抗議與紛爭等,應由 NETIS 申請者處理,國土交通 省不負任何責任。
③ 評鑑情報乃針對該當技術活用結果予以評鑑,不同領域條件與狀況可能導致得到不同的評鑑。
④ 技術活用應由各自負責設計與施工的部門,判斷該技術能配合領域諸多條件而才加以實施,不 能保證該當技術一定能活用。
⑤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3.2.4. NETIS 登錄編號
NETIS(申請情報)所登載技術(以下稱為「NETIS 登錄技術」),應給予能用來識別不同技術之 NETIS 登錄編號。
NETIS 登錄編號包含登錄整備局等識別符號、登錄年度編號、受理編號、情報種別符號。
NETIS(評鑑情報)所未登載事後評鑑結果的技術,其情報種別符號「-A」。
已完成事前審查的技術、完成試行認證評鑑的技術,以及已完成活用效果評鑑並列入持續調查對象 的技術,其情報種別符號為「-VR」;完成活用效果評鑑技術但未列入持續調查等對象的技術,則為
「-VE」。
已給予 NETIS 登錄編號的技術,應依「4. 現有 NETIS 登錄技術的運用、4.4 NETIS 登錄編號的運用」
加以運用。
13 3.2.5. NETIS 登載情間等
NETIS 的登載期間如下。
(1)NETIS(申請情報)
NETIS(申請情報)登載期限為最初完成 NETIS 登錄日期隔年度 4 月 1 日起算的 5 年內為止。
此外,NETIS(評鑑情報)所登載技術即使已超過上述期限,只要在 NETIS(評鑑情報)登載 期間,就可持續登載 NETIS(申請情報)。
(2)NETIS(評鑑情報)
NETIS(評鑑情報)登載期限當最初完成 NETIS 登載日期隔年度 4 月 1 日起算的 5 年內。
但若登載期間該當技術實施活用效果評鑑並反映給 NETIS(評鑑情報),此時 NETIS(評鑑 情報)的登載期限,應變更為反映給 NETIS(評鑑情報)的隔年度 4 月 1 日起算 5 年內為止。
此外,即使變更登載期限,該當技術的登載期限最多仍只有最初登錄 NETIS 日期隔年度 4 月 1 日起算 10 年內,不受上述但書影響,仍以該日期為登載終止日。
此外,NETIS 申請者改善 NETIS(評鑑情報)所登載技術並申請時,其 NETIS 登載期間的算 法,應依照「3.2.7 技術改善後的措施」。
(3)現有 NETIS 登錄技術的運用
現有 NETIS 登錄技術的 NETIS 登載期間,應依照「4. 現有 NETIS 登錄技術的運用 4.2NETIS 登載期間」辦理。
(4)判斷不需持續調查的技術
評鑑會議判斷不需持續調查的技術,其登載期限不受「(2)NETIS(評鑑情報)」限制到最初 登錄 NETIS 日期隔年度 4 月 1 日起算 10 年內為止。
(5)NETIS 登錄技術定位為一般化與標準化的運用
系統檢討會議所指定為一般化與標準化之 NETIS 登錄技術,其申請情報與評鑑情報不受前項
(1)~(4)限制,而以所指定年度末日期為登載終止日。
3.2.6. NETIS 登載情報的變更與更新
下列各種狀況,整備局應實施 NETIS 登載情報之變更與更新。
此外,實施以下之變更與更新,就不必變更該當技術的 NETIS 登載期間。但若針對該當技術實施 活用效果評鑑、試行認證評鑑與事前審查而反映給 NETIS(評鑑情報),應準用「3.2.5NETIS 登載期間 等 (2)NETIS(評鑑情報)」之規定。
ㄅ NETIS 申請者申請進行申請情報之變更與更新時(該當「3.2.7 實施技術改善時的措施」時除 外)
14
NETIS 申請者申請追加或訂正申請情報,應依「3.1 新技術情報的蒐集」程序處理,進行已被所 受理之情報之 NETIS(申請情報)情報變更或更新。
申請文件見附件 2.1。
ㄆ 事前審查或事後評鑑結果有更新等狀況時
事前審查或事後評鑑結果有變更.更新時,應變更或更新 NETIS(評鑑情報)評鑑情報變更。
ㄇ NETIS 申請者有申請變更時
NETIS 申請者擁有該當技術之技術行使權利。開發技術之民間業者書面通知擁有該當技術行使 權利者已變更,且擁有新技術行使權利者已提出 NETIS 申請者變更之申請時,整備局等應確認擁有 技術行使權利者變更之事實,若判斷無問題,就變更 NETIS 申請者。
ㄈ 其他整備局等認為必要之情況
3.2.7. 技術改善後的措施
技術開發者改善 NETIS(評鑑情報)所登載技術安全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且評鑑會議認定改善 後的技術和改善前相比具有顯著差異時,應當作新技術運用。
(1) 進行技術改善的程序
NETIS 申請者得添附改善後技術比改善前具有顯著差異之證明文件,將該申請情報提報給申 請窗口。
此外,NETIS(申請情報)應詳實記載,以便審核者能明確判斷改善之內容。
此時的程序應比照「3.1 新技術情報的蒐集」程序辦理。
改善後的技術依「3.1 新技術情報的蒐集」程序,其申請書類型被受理且評鑑會議中認可其改 善效果時,整備局等應將新的申請情報刊載於 NETIS(申請情報)。
此外,評鑑會議給予所受理技術「—VE」註記時,應再次審核持續調查等的必要性。
判斷須進行持續調查時,整備局等給予「—VE」註記,並將新申請情報登載於 NETIS(申請情 報)。若判斷不需持續調查時,只需變更 NETIS(申請情報),而不必進行「(2)技術改善的審查」。
此外,NETIS 申請者得申請「3.3.3.1 試行申請類型(發包者指定時)」「3.3.3.2 試行申請類型(承 包契約簽約後提案時)」。
但評鑑會議判斷不需持續調查的技術除外。
此外,不必因為新的申請情報登載於 NETIS(申請情報),就變更該當技術的 NETIS 登載期間。
(2) 技術改善之審查
改善後的技術時進行活用時,評鑑會議應審查期通常之效果評鑑,以及比對該當技術之目的 與機能,技術是否有所改善。審查技術改善,應在整備局等所召開評鑑會議上實施。
評鑑會議進行活用效果評鑑,確認改善後之技術和改善前相比具有顯著差異時,應依「(3)
3.2.6 NETIS 改善技術之運用」,當作已完成改善技術(以下稱為「改善技術」)地加以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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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會議依據改善內容輕微等事由、判斷該當技術尚不足以當作改善技術運用時,只能變更 NETIS(申請情報)(依「3.2.6 NETIS 登載情報之變更.更新」進行變更)。
(3) 改善技術之運用
改善技術應當作新技術加以運用。
NETTIS 登載期間
NETIS 登載期間起算日應重新設定,具體方法是將(1)新申請情報登載於 NETIS(申請情 報)的日期,視為「最初登錄 NETIS 日期」地進行「3.2.5 NETIS 登載期間等」的運用。
NETIS 登錄編號
NETIS 登錄編號應重新設定。(由之前受理的整備局等處理)
NETIS 登載情報
NETIS 登載情報應明確地將改善前及改善後之技術分開處理。但可在申請者要求之下,刪 除改善前之技術。
3.2.8. 中止提供 NETIS 登載情報等
整備局等得在下列任何情況下,中止或刪除 NETIS 登載情報之登載。
(1) 中止提供 NETIS 登載情報時
下列狀況可中止提供該當技術之 NETIS 登載情報。
此時整備局應通知對方中止提供 NETIS 申請者之緣由(○7 等聯絡困難時,可將書面寄到登錄 文件所記載地址,視為通知。「通知」相關規定,以下同)
但若 NETIS 申請者重新申請提供 NETIS 登載情報,且明確確認中止提供情報之事由已消除 時,整備局等應重新提供情報。
申請情報內容確認有虛偽.誇大說明或中傷其他技術之意涵或有相關嫌疑時
申請情報及申請技術有侵害其他技術智慧財產權等,或有相關嫌疑時
申請情報及申請技術曾依法受罰或發生爭議時
使用該申請技術之工程等發生事故或操作不順等狀況,肇因確認或疑似為該聲請技術時
NETIS 申請者違反與整備局等所簽訂規範、約定時
整備局等確認 NETIS 申請者擁有技術開發者之技術使用權,但未合法擁有新技術使用權,
或有技術使用權者卻無法順利聯絡開發該當技術之民間業者時
16
整備局等確認登記申請文件所記載住址無法聯絡到 NETIS 申請者時
其他整備局等或評鑑會議認定必要之情況
此外,除了上述說明之外,也可依據機器維修等維持管理事由及其他事由,中止提供全部 或部分 NETIS 登載情報。
(2) 刪除 NETIS 登載情報時
符合以下任何狀況,可刪除將 NETIS 之中該當技術的 NETIS 登載情報刪除。
此時,整備局等應將刪除之理由通知 NETIS 申請者(○1 與○2 時除外)。
NETIS 申請者以書面要求刪除 NETIS 登載時(附件 2.2)
「3.2.5 NETIS 登載期間等」的 NETIS 登載期間已終止
(1)符合○1 至○6 情況,而整備局等或評鑑會議綜合了解該事由之內容及事情發生過程,
並判斷該事由乃故意且惡質、重大行為時
(1)該當○7 情況時,整備局等應再度確認,整備局等確認無法以登錄申請文件所記載 地址和 NETIS 申請者取得連絡之日起六個月內,NETIS 申請者未申請住址變更等,且之 後依舊無法以登錄申請文件所記載地址和 NETIS 申請者取得聯絡時
依(1)規定中止提供該當技術 NETIS 登載情報之後、中止提供狀態持續一年以上時(但 若有爭議的情況或不得已之理由,不在此限)
其他整備局等與評鑑會議認定必要之情況
3.3. 新技術的活用
新技術活用系統所活用之新技術,視為 NETIS 登錄技術。
實施新技術活用,必要時應進行事前審查。此外,除了進行活用之外,也應實施必要的調查,以蒐 集可提供事後評鑑參考的資料等。
新技術之活用基本上有「試行申請類型」、「發包者指定類型」、「施工者希望類型」、「領域提供類型」、
「主題設定類型(技術招募)」等五種類型。
3.3.1. 事前審查
事前審查指依申請情報所實施、確認技術可行性與直屬工程等活用妥當性之審查。
若為「試行申請類型」、「領域提供類型」,或發包事務所要求時,評鑑會議應實施事前審查。原則 上「領域提供類型」的部分,由實施試行調查的單位實施事前審查。除此之外的部分,應由負責評鑑的 整備局等召開評鑑會議加以實施。此外,第三方機關(「2.5 第三方機關」所規定之第三方機關)發給技 術審查證明之前,得由評鑑會議根據該證明之內容,進行事前審查。
實施事前審查之際,必要時評鑑會議秘書處得委託相關研究機關,針對尚未實施事後評鑑之技術(以 下稱為「尚未實施事後評鑑技術」),確認其安全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等事項。
所需活用的新技術為尚未實施事後評鑑技術時,必要時得分別由「發包者指定類型」、「施工者希望 類型(承包契約簽約後提案時)」之發包事務所,以及「主題設定類型(技術招募)」之整備局等,要求評 鑑會議進行事前審查。
事前審查結果原則上應登錄 NETIS(評鑑情報),並予以公布。公布前應事先通知 NETIS 申請者事前
17 審查之結果。
事前審查結果的公布程序,準用「3.4.3 公布事後評鑑結果」。
但若工程等關係,難以按照上述程序處理,評鑑會議可提出縮短提出期限等必要因應措施。
3.3.2. 活用相關調查
為了蒐集可作為事後評鑑基礎之資料,活用之際應同時實施「試行調查」、「活用效果調查」與「追 蹤調查」。
與活用有關的調查,應根據本要領各調查相關規定,於適當時期實施。但不適合在工程完成前進行 調查的耐久性事項,應針對個別技術內容,在活用實施一段時間之後適當的時期實施(含數次進行調 查)。
調查結果應由本省及整備局等共有之,原則上不公布。
3.3.2.1. 試行調查
試行調查乃是為了確認直屬工程技術可行性等申請情報妥當性而實施調查。
試行調查的實施對象是「試行申請類型」、「領域提供類型」、「主題設定類型(技術招募) 」等可活 用的技術。
試行調查的調查內容參見附件 3。「主題設定類型(技術招募)」所實施調查內容,應另外在提案招募 時訂定之。
試行調查的施行主體為 NETIS 申請者,應依據符合調查目的的調查內容與調查方法實施調查。
3.3.2.2. 活用效果調查
活用效果調查旨在調查工程、品質.成果狀況、安全性、施工效率、環境等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 等社會性事項,確認在應用範圍內,該當技術是否優於傳統技術。
活用效果調查的調查內容之中,第一次調查項目為工程、品質.成果狀況、安全性、施工效率、環 境等,如附件 4 所示。第二次之後應針對評鑑會議所訂定調查項目進行調查。
直屬工程等每次活用該當新技術時都應實施活用效果調查。不只發包事務所,就連施工者(指該當 工程承包者。以下同).NETIS 申請者,也應實施。
但評鑑會議確認活用效果並判斷不必實施持續調查之技術,可不實施活用效果調查。
「發包者指定類型」與「施工者希望類型」時,活用效果調查執行單位為發包事務所與施工者。「試 用申請類型」、「領域提供類型」、「主題提供類型(技術招募)」時,則分別由發包事務所與 NETIS 申請者 或施工者實施。
該當新技術活用完了之後或進行活用的工程等完工檢查結束後,應盡速將調查結果提交實施活用之 發包事務所所屬整備局等的技術事務所。個別進行活用時,發包事務所、施工者乃至於 NETIS 申請者 所實施之針對個別活用的活用效果調查結果,應由該當技術事務所進行彙整。
發包事務所可透過評鑑會議秘書處委託相關研究機關,針對未實施事後評鑑的高難度技術,確認其 安全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等事項。
此外,進行活用效果調查之際,若對象技術尚未實施事後評鑑,為了取得更可靠之調查結果,得委 託第三方機關(未實施事後評鑑之高難度技術,只限第三方機關),確認調查方法與調查結果。
18 3.3.2.3. 追蹤調查
追蹤調查乃是針對只靠工程完工前的調查無法充分確認其耐久性、需經過一段時間才能確認其效果 的技術,在經過一段時間之後確認新技術活用效果的調查(含數次調查的情況)。
追蹤調查的調查格式,應符合負責評鑑的整備局等在評鑑會議上所決定調查目的之調查內容與調查 方法,據此擬定調查表。
負責評鑑的整備局等所召開的評鑑會議,應在第一次事後評鑑時,判斷有無實施追蹤調查之必要。
追蹤調查應在負責評鑑的整備局等所召開評鑑會議判斷必要時,才予以實施。
追蹤調查的執行單位為管理追蹤調查對象的事務所。實施方法應依據評鑑會議所決定、符合調查目 的之調查內容與調查方法。
完成追蹤調查之後,應迅速將調查結果提報實施追蹤調查事務所所屬整備局等技術事務所。
3.3.3. 活用的實施
3.3.3.1. 試行申請類型(指定發包者時)
試行申請類型(發包者指定者時),乃是以未實施事後評鑑技術為對象、依據 NETIS 申請者之申請並 配合事前審查結果而進行活用的類型。
(1) 對象技術
NETIS 登錄技術之中尚未實施事後評鑑的技術(發生瑕疵時難以修補之技術除外),且預估該當 技術適用範圍內,活用效果等於或高於傳統技術的技術。此外,曾以「試行申請類型」實施試行 調查的技術,不列入「試行申請類型」。
(2) 實施型態
依 NETIS 申請者之申請而定。
(3) 程序
1) 受理 NETIS 申請者的申請
NETIS 申請者的申請,應在申請窗口、平日上班時間內受理。此外, NETIS 登錄技術之外 的技術,應同時受理其 NETIS 登錄申請與試行申請類型之申請。
2) 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如附件 5 所示。
3) 申請受理之要件
申請窗口應確認以下要件,受理滿足要件之申請文件。此外,即使是已受理申請的技術,
若評鑑會議判斷該技術難以進行領域活用,得說明理由取消該申請。
申請文件齊備(記載事項無遺漏)
屬於 NETIS 登錄技術
未有下列任何一種狀況
ㄅ 發生瑕疵時難以修補之技術
ㄆ 判斷 NETIS 申請者難以負起活用所導致一般性損害、造成第三者損害與瑕疵擔保
19 相關責任之技術
ㄇ 出現天災等不可抗力損害時會嚴重影響社會的技術 4) 事前審查
評鑑會議應進行事前審查。
評鑑會議進行事前審查之際,應依據申請情報,確認安全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與經濟 效益等事項。評鑑會議(含受委託時的相關研究機關)或評鑑會議秘書處,得要求 NETIS 申請 者出席評鑑會議。
評鑑會議秘書處進行事前審查之際,必要時得委託相關研究機關,確認安全性與耐久性等 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等事項。
此外,評鑑會議(含受委託時的相關研究機關)確認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事項時,得取得 NETIS 申請者同意進行下列措施。此外,若進行下列措施之際產生費用,得要求 NETIS 申請 者負擔。
要求技術開發者追加提供安全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等事項的相關情報
面談之技術開發者需提供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事項之相關情報
聽取建設技術各領域專家學者意見
進行必要措施,以確認其他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事項
5) 事前審查結果之通知與公布
整備局等應將 4)之事前審查結果通知 NETIS 申請者。
此外,整備局等應將事前審查之結果登錄於 NETIS(評鑑情報),並公布之
6) 選定試行調查領域
整備局等應了解 NETIS 申請者所希望活用條件,針對事前審查判斷進行活用沒問題的技術 (以下稱為「實施技術」),和發包事務所進行實施試行調查領域(以下稱為「試行調查領域」) 的查詢,從可接受的領域選出試行調查領域。
此外,試行調查領域查詢期間到 NETIS 登載期間為止,若該當期間內找不到適合的試行調 查領域,應終止實施試行調查,並通知 NETIS 申請者 。
7) 試行調查計畫的製作與確認
整備局應依據 NETIS 申請者所製作試行調查計畫原案,擬定試行調查。試行調查計畫應記 載試行工程等的規模與領域條件等實施概要、試行時的調查項目與調查方法等調查概要,以 及試行注意要點及其他必要事項。試行調查時的調查項目,應參考 NETIS 申請者希望決定之。
整備局等視需要,得在試行調查實施前向評鑑會議報告試行調查計畫,由評鑑會議確認試 行調查計畫的可行性。
此外,若對象技術為尚未實施事後評鑑之高難度技術,評鑑會議秘書處得在確認試行調查 計畫之前,委託相關研究機關確認計畫內容之可行性。
20 8) 技術的指定
發包事務所進行工程等發包之際,有以特別規格指定該當工程所使用的實施技術。
9) 活用之費用負擔
發包事務所進行活用、工程發包時,應指定新技術,並把活用所需費用合併計入實施活用 工程等的工程費。
活用所需費用,原則上以實施活用工程等地點使用標準傳統技術時的標準概算額為上限,
若實施活用費用超出標準概算額,視為試行調查所需費用,原則上由 NETIS 申請者負擔。
但若評鑑會議認為是劃時代重要技術或效果評鑑可能優於傳統技術、判斷應考慮由發包事 務所負擔超過標準概算額費用的技術,不在此限。
此外,若使用未實施事後評鑑之技術、費用低於標準概算額,可列入適當之費用。
10) 試行調查
試行調查旨在確認直屬工程等技術可行性等申請的妥當性,由 NETIS 申請者依試行調查計 畫實施。試行調查計畫相關費用由 NETIS 申請者負擔。
試行調查的調查內容見附件 3。此外,對象技術為高難度「尚未實施事後評鑑的技術」時,
發包事務所得透過評鑑會議秘書處,事先委託相關研究機關確認調查內容與調查方法。
11) 活用效果調查
活用效果調查應由發包事務所、NETIS 申請者與施工者分別實施。(附件 4)
對象技術為高難度「尚未實施事後評鑑的技術」時,發包事務所得透過評鑑會議秘書處,
委託相關研究機關確認安全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及經濟效益等事項。
此外,相關研究機關進行確認等工作之際,若產生召開專家研討會之費用,以及實施試驗 相關費用及其他特別費用,應由 NETIS 申請者透過評鑑會議向相關研究機關核算,該當費用 由 NETIS 申請者負擔。NETIS 申請者進行活用調查,為取得更高可靠度調查結果,得向第三 方機關(高難度尚未實施事後評鑑技術時只限第三方機關)確認調查方法及調查結果。此外,
調查費用由 NETIS 申請者負擔。
21 3.3.3.2. 試行申請類型(承包契約簽約後進行提案時)
試行申請類型(承包契約簽約後進行提案時)乃是以試行調查領域查核對象的技術為對象,依據承 包契約簽約後施工者技術提案申請而進行活用的類型。
(1) 對象技術
以試行調查領域稽核對象技術之中、施工者希望在自家公司所承包工程使用的技術為對象。
(2) 實施型態
依招標契約簽約後施工者進行技術提案並活用發包事務所所認可的活用之新技術作法而定。
(3) 程序
以下 1)~7)規定之外的部分,應依照「3.3.3.1 試行申請類型(發包者指定時)(3)程序 1)~5)
及 7)」所規定程序實施。
1) 試行調查領域稽核對象技術之周知
整備局等應掌握 NETIS 申請者所希望有關試行調查稽核對象技術活用的條件,周知施工 者。
2) 施工者所提出活用之申請
施工者所提出活用之申請,由發包事務所受理。
此外,申請活用之際,施工者應與 NETIS 申請者針對實施試行調查等事項進行協議。
此外,施工者與 NETIS 申請者協議結果,NETIS 申請者不希望實施試行調查,或進行協議所需期 間會影響工程等狀況時,應依「3.3.3.5 施工者希望類型(承包契約簽約後提案時)」進行活用。
3)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為附件 6 所規定新技術活用計畫書。
4)受理申請之要件
發包事務所應確認以下要件,判斷對象工程等之中,活用已完成技術提案新技術(指本項中的「提 案技術」)的妥當性。若判斷可活用,得受理施工者所提出之申請文件。
①該當於「(1)對象技術」之新技術。
②提案技術應滿足該當工程所要求安全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要件。
發包事務所應將施工者所提出申請書(附件 6)送交技術單位(港灣.機場相關技術則為整備局等 本局)。
5)活用之實施
領域活用由施工者根據工程承包契約書實施。
6)試行調查
試行調查由 NETIS 申請者依試行調查計畫實施,試行調查相關費用由 NETIS 申請者負擔。
試行調查的調查內容見附件 3。
7)活用效果調查
活用效果調查應由發包事務所與施工者分頭進行。(附件 4)
對象技術為高難度「尚未實施事後評鑑的技術」時,發包事務所得透過評鑑會議秘書處,要求相關 研究機關確認安全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及經濟效益等事項。
22
此外,相關研究機關實施確認等工作,若產生召開專家研討會之費用,以及實施試驗相關費用及其 他特別費用,施工者應透過評鑑會議,向相關研究機關核算,該當費用由施工者負擔。
施工者活用效果調查,為了取得更高可靠度調查結果,得委託第三方機關(尚未實施事後評鑑之高 難度技術,只限第三方機關)確認調查方法及調查結果。
3.3.3.3. 發包者指定類型
發包者指定類型乃是以確認直屬工程等新技術試用範圍與活用效果等、促進活用有用新技術為目的,
以直屬工程等領域需求與行政需求等所需 NETIS 登錄技術為對象,藉由工程等發包時發包者指定新技 術進行活用的類型(試行申請類型、領域提供類型或主題設定類型(技術招募)等情況除外)。
(1)對象技術
以直屬工程等領域需求與行政需求等所須 NETIS 登錄技術為對象。
此外,工程等發包若需預先指定尚未登錄 NETIS 新技術,發包事務所應在工程發包前就要求該當 技術開發者依「3.1 新技術情報之蒐集」程序,進行 NETIS 登錄申請。
此時,若活用實施前登錄申請文件已被受理,應視為發包者指定類型的活用。(若到實施活用為止 登錄申請文件尚未被受理,該當技術就不視為發包者指定類型活用。)
(2)實施型態
發包事務所工程發包所指定 NETIS 登錄技術(含實施活用前登錄申請文件有可能被受理的新技術。
本項之中以下同)。
此外,基於新技術活用系統的宗旨,發包事務所應極力避免 NETIS 登錄技術指定之外的新技術。
(3)程序
1)技術的指定
發包事務所進行工程等發包,在特記規格書表中應指定該當工程所使用的 NETIS 登錄技術。
2)提出新技術活用計畫書
進行新技術活用,發包事務所應製作新技術活用計畫書(附件 6),呈報技術事務所(港灣.機場 相關技術方面為整備局等本局)。
3)事前審查與事前確認
所指定技術為尚未實施事後評鑑之技術時,發包事務所得在完成指定技術前,視必要委託評鑑會議 實施事前審查。
此外,若發包事務所未委託評鑑會議事前審查,事前確認方面,應依申請情報等進行有關安全性與 耐久性等的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事項確認。
評鑑會議秘書處進行尚未實施事後評鑑技術之事前審查時,必要時得委託相關研究機關,確認安全 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及經濟效益事項。
23
發包事務所與評鑑會議(含接受申請時的相關研究機關)確認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事項相關時,
得在 NETIS 申請者同意下實施以下措施。此外,實施以下措施若產生費用,得要求 NETIS 申請者負擔 其費用。
①要求技術開發者追加提供安全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及經濟效益等事項的追加情報等
②要求技術開發者實施可取得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事項相關情報的公聽會
③ 聽取建設技術各領域專家學者的意見
④可確認其他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事項的必要措施
4)活用之費用負擔與發包
發包者進行活用工程等發包時應指定新技術,實施所需費用列入該當工程等的工程費。
5)活用效果調查
活用效果調查如附件 4 所示,由進行活用的發包事務所與施工者分頭實施。
此外,不屬「3.4.2(6)活用效果調查與活用效果評鑑對象技術」的新技術,不需實施活用效果調 查。
發包事務所若發現對象技術乃尚未實施事後評鑑的高難度技術,得透過評鑑會議秘書處,委託相關 研究機關確認安全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及經濟效益等事項。
相關研究機關進行確認,專家檢討會所需費用及實施試驗費用及其他產生特別費用,由發包者負 擔。
此外,施工者進行活用效果調查,若發現所要進行活用的技術乃尚未實施事後評鑑的技術,為了取 得更可靠調查結果,得委託第三方機關(尚未實施事後評鑑的高難度技術只限第三方機關。)確認調查 方法及調查結果。此外,調查費用列入該當工程費用等(契約簽約後才指定發包者時,可用設計變更方 式解決)。
24
3.3.3.4. 施工者希望類型(針對綜合評鑑得標方式進行技術提案時)
施工者希望類型(針對綜合評鑑得標方式進行技術提案時)乃施工者依綜合評鑑得標方式的技術提 案活用 NETIS 登錄技術之類型。
(1)對象技術
參與投標者依綜合評鑑得標方式進行技術提案之 NETIS 登錄技術。
此外,未登錄 NETIS 新技術,在技術提案提出期間內依「3.1 新技術情報之蒐集」程序而被受理成 為登錄申請文件時,應視為施工者希望類型(針對綜合評鑑得標方式進行技術提案時)的活用。(提出 技術提案時尚未被受理為登錄申請文件者,不可視為施工者希望類型綜合評鑑得標方式的技術提案)
(2)實施型態
依參與投標者在投標.簽約等手續過程中進行技術提案的技術提案之中、含審查結果被認定為「難 以實施」以外技術提案的新技術(本項稱為「提案技術」)如何活用而定。
(3)程序
1)由參與投標者進行技術提案
適用綜合評鑑得標方式的投標與契約等程序之中,參與投標者應依據投標說明書進行技術提案。此 外,應明訂在適用施工者希望類型工程等公告之中,提案 NETIS 登錄技術者得成為技術提案加分對象,
且進行 NETIS 登錄技術等技術提案而取得訂單時,由施工者負擔(3)8)所規定實施活用效果調查之 義務。
2)技術提案文件
技術提案文件須依照投標說明書中所列提出技術資料格式。
3)施工者希望類型的活用要件
①該當於「(1)對象技術」的新技術。
②提案技術應滿足該當工程等所要求安全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及經濟效益等事項要件 4)技術提案之審查(不可當作自主實施要領的「事前審查」處理。)
提案技術在內的技術提案審查和一般技術提案相同,基本上是投標時由 VE 審查委員會(分任官契 約工程時為技術審查會)審查。
此外,發包事務所發現提案技術尚未實施事後評鑑之技術且有其他必要時,得在提案技術審查時要 求評鑑會議,或透過評鑑會議委託相關研究機關,依技術提案文件資料,確認安全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 事項及經濟效益事項相關內容。
5)技術提案的措施
事後評鑑認定有用之新技術提案進行活用時,應依「3.5.3 施工者進行新技術的推廣活用的策略(1)
進行技術提案的措施(以綜合評鑑得標方式進行技術提案時)」實施。
6)活用費用負擔
實施活用所增加費用,由施工者負擔。
7)提出新技術活用計畫書
施工者依前述程序簽訂承包契約工程,依技術提案審查結果進行 NETIS 登錄技術活用時,應製作 新技術活用計畫書(附件 6),連同施工計畫書一起呈交發包事務所。發包事務所應將所受理之活用計 畫書,呈報技術事務所(港灣.機場相關技術則呈報整備局等本局)。
25 8)活用效果調查
活用效果調查如附件 4 所示,應由進行活用的發包事務所與施工者各自進行。此外,不在「3.4.2
(6)持續進行活用效果調查及活用效果評鑑之對象技術」範圍內的新技術,不必進行活用效果調查。
發包事務所發現對象技術尚未實施事後評鑑之高難度技術,應透過評鑑會議秘書處,委託相關研究 機關確認安全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等事項。
此外,相關研究機關進行確認,專家會議所產生費用、試驗費用及其他特別費用,視為施工者同意 透過評鑑會議委託相關研究機關進行,該當費用由施工者負擔。此外,施工者進行活用效果調查,若發 現所要活用技術尚未實施事後評鑑技術,為了取得更可靠調查結果,得透過第三方機關(尚未實施事後 評鑑的高難度技術只限第三方機關)確認調查方法及調查結果,其費用應由施工者負擔。
26 3.3.3.5. 施工者希望類型(承包契約簽約後提案時)
施工者希望類型(承包契約簽約後提案時),乃施工者依承包契約簽約後技術提案申請活用 NETIS 登錄技術。
此外,技術提案依簽約後 VE 方式進行,除了(3)5)、6)規定之外,基本上應依 2001 年 3 月 30 日國官地第 24 號、國官技第 79 號、國營計第 81 號「契約後 VE 方式試行相關程序」(以下稱為簽約後 VE 通知)規定實施。
(1)對象技術
NETIS 登錄技術之中,以施工者在自家公司所承包工程所希望使用之技術為對象。
尚未 NETIS 登錄之新技術,在活用前被受理為依「3.1 新技術情報之蒐集」程序辦理的登錄申請文 件時,視為依施工者希望類型(承包契約簽約後提案時)進行活用(實施活用前未被受理成為登錄申請 文件,該當技術之活用就不可視為施工者希望類型之活用)。
此外,若依據簽約後 VE 方式進行技術提案,須在簽約後 VE 通知所規定提案提出期間內受理 登錄申請文件。(若未能在簽約後 VE 通知所規定提案提出期間內受理該登錄申請文件,不可當作 簽約後 VE 使用)
(2) 實施型態
依施工者進行得標簽約後技術提案,且活用發包事務所所確認或承諾活用之新技術而定。
(3) 程序
1) 受理施工者的新技術活用計畫書
由發包事務所負責受理施工者的新技術活用計畫書。
2) 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為附件 6 所示新技術活用計畫書。
3) 新技術活用計畫書受理之要件
發包事務所應確認以下要件,判斷針對對象工程進行技術提案的新技術(本項稱為「提案技 術」)活用具妥當性且適合加以活用時,應受理施工者所提出之新技術活用計畫書。
該當於「(1)對象技術」的新技術
技術提案應滿足該當工程所要求之安全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等事項 發包事務所應將所受理施工者提出之新技術活用計畫書(附件 6)送交技術事務所(與港灣.
機場有關的技術,送交整備局等本局)。
4) 提案技術之事前審查
確認「3)新技術活用計畫書受理之要件」之際,得實施提案技術之事前審查。
發包事務所若發現提案技術乃未實施事後評鑑之技術,必要時得委託評鑑會議進行事前審 查。
27
評鑑會議秘書處進行未實施事後評鑑技術之事前審查時,必要時得委託相關研究機關,確 認安全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等事項。
此外,發包事務所與評鑑會議(含接受委託時的相關研究機關)進行確認技術性事項與經濟 效益事項時,得取得施工者同意,進行下列措施。此外,進行下列措施產生費用,得要求施 工者負擔。
要求技術開發者追加提供安全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的情報
要求技術開發者接受面談,以便取得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事項的相關情報
聽取建設技術各領域專家學者意見
進行可確認其他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事項的必要措施 5) 新技術活用計畫書的提出
施工者應製作新技術活用計畫書,和施工計畫書一併提交發包事務所。發包事務所應將所 受理活用計畫書提交技術事務所(港灣與機場相關技術,提交整備局等本局)。
6) 設計變更等
發包事務所發現該當技術提案與設計圖說等所記載事項無關時,不可變更設計。
此外,該當技術提案與設計圖說等所記載事項有關時,可變更設計。
7) 活用效果調查
應根據附件 4,由進行活用的發包事務所與施工者各自進行活用效果調查。此外,不屬「3.4.2 (6) 繼續實施活用效果調查及活用效果評鑑對象技術」的新技術,不可進行活用效果調查。
發包事務所若發現對象技術乃尚未實施事後評鑑的高難度技術,得透過評鑑會議秘書處,
委託相關研究機關確認安全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等相關事項。
此外,相關研究機關進行確認等時,若召開專家檢討會產生費用或產生實施試驗費用及其 他特別費用,視為施工者透過評鑑會議委託相關研究機關辦理,該當費用由施工者負擔。
此外,施工者進行活用效果調查,若發現所活用技術乃尚未實施事後評鑑之技術,為了讓 調查結果具備更高可信賴性,得由第三方機關等(未實施事後評鑑之高難度技術,只限第三方 機關)確認其調查方法與調查結果,該費用應由施工者負擔。
3.3.3.6. 領域提供類型
領域提供類型指依直屬工程等領域需求與行政需求等,設定具體領域而明確訂定所要求之技術要件,
然後廣泛向技術開發者徵求技術提案,針對 NETIS 申請者應徵之 NETIS 登錄技術進行評選,並在工程 等發包之際指定發包者活用所獲選的新技術。
28
(1) 對象技術
指依直屬工程等領域需求與行政需求設定具體領域而被認可其技術要件的 NETIS 登錄技術。
尚未登錄 NETIS 技術的應徵條件是,技術開發者應同時進行 NETIS 登錄申請。
(2) 實施型態
由整備局等向 NETIS 申請者(含同時進行 NETIS 申請登記的技術開發者。本項中以下同)徵求 新技術提案,並由評鑑會議選出認為適當的技術。
(3) 程序
1) 設定技術招聘主題
整備局等應掌握領域需求與行政需求,檢討招聘新技術相關主題與條件,設定招聘技術主 題。
2) 徵求新技術提案
整備局等應根據所設定之徵求技術主題,向 NETIS 申請者徵求新技術提案。根據招聘辦法,
NETIS 申請者的招聘申請應由整備局等的受理窗口受理。
此外,可同時受理 NETIS 的登錄申請與領域提供類型的招聘申請。此時,NETIS 登錄申請 受理及其他程序,應由招聘時所決定之整備局等受理窗口與技術事務所等協調。
3) 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為招聘技術提案時另外訂定的技術資料提出格式。
4) 申請受理之要件
整備局等應確認以下要件,受理申請文件之滿足要件。
申請文件完備
所申請技術為 NETITS 登錄技術(含同時進行應徵申請與 NETIS 登錄申請之新技術) 5) 事前審查
評鑑會議應針對應徵而提案的新技術(本項稱為「提案技術」)所提供範圍,進行活用的事 前審查。
評鑑會議實施事前審查,應依申請文件確認其安全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等 事項。
評鑑會議事務局等進行事前審查,必要時得委託相關研究機關等,確認安全性與耐久性等 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等事項相關。
此外,評鑑會議(含接受委託時的相關研究機關),確認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事項相關時,
得進行下列措施。此外,下列事項產生相關費用時,得取得 NETIS 申請者同意,要求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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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技術開發者追加提供安全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的情報
要求技術開發者接受面談,以取得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事項相關情報
聽取建設技術各領域專家學者意見
進行可確認其他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事項的必要措施 6) 技術徵選等
評鑑會議應視必要、根據事前審查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等相關事項確認結果,針對提案 技術,徵選提案技術審查及該當範圍活用的技術。
7) 技術徵選等的通知.公告
整備局等應將 6)技術徵選等結果通知 NETIS 申請者。
此外,應以網際網路等方法公布 6)技術徵選等的結果。
8) 試行調查計畫的製作與確認
整備局等原則上應依據 NETIS 申請者製作試行調查計畫原案,擬定試行調查。
試行調查計畫應記載所提供領域活用工程等之規模與領域條件等的實施概要、活用時調查 項目與調查方法等調查概要,以及活用注意要點及其他必要事項。試行調查時的調查項目,
應參考 NETIS 申請者希望決定之。
整備局等得視需要在活用實施前,向評鑑會議報告試行調查計畫,由評鑑會議確認試行調 查計畫可行性。
此外,若對象技術為尚未實施事後評鑑之高難度技術,評鑑會議秘書處得在確認試行調查 計畫之前,先委託相關研究機關確認計畫內容可行性。
9) 活用的費用負擔與發包
發包事務所進行所提供範圍相關工程之發包時,被選上的指定新技術,應計算實施活用所 需費用,列入工程費才發包。
詳細作法參照提案招聘時所訂定方法。
10) 確認傳統技術
傳統技術原則上指 NETIS 申請者所申請、由申請窗口確認並完成技術詳細資料記載的傳統 技術。
11) 提出新技術活用計畫書
發包事務所因製作新技術活用計畫書(附件 6),提交技術事務所(港灣與機場相關技術則提 交整備局等本局)。
12) 試行調查
NETIS 申請者應進行試行調查。調查相關費用由 NETIS 申請者負擔。
試行調查之調查內容見附件 3。此外,尚未實施事後評鑑之高難度技術,發包事務所得透 過評鑑會議秘書處,針對調查內容與調查方法,委託相關研究機關進行事前的確認。
30 13) 活用效果調查
活用效果調查應由發包事務所與 NETIS 申請者各自進行。(附件 4)
發包事務所若發現對象技術尚未實施事後評鑑的高難度技術,得透過評鑑會議秘書處委託 相關研究機關,確認安全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等事項相關。
此外,在相關研究機關進行確認等時,若召開專家檢討會產生費用或產生實施試驗費用及 其他特別費用,視為 NETIS 申請者透過評鑑會議委託相關研究機關辦理,該當費用由 NETIS 申請者負擔。
NETIS 申請者進行活用效果調查之際,為了讓調查結果具有更高可信賴性,得由第三方機 關等(未實施事後評鑑之高難度技術,只限第三方機關)確認其調查方法與調查結果,該費用 應由 NETIS 申請者負擔。
3.3.3.7. 主題設定類型(技術招募)
主題設定類型(技術招募)乃因有直屬工程等領域需求與行政需求、確認所需徵求技術主題等,然後 向開發完成技術民間業者等徵求技術提案,並針對已應徵 NETIS 登錄技術,在工程等發包時由發包者 指定新技術而加以活用之類型。
(1) 對象技術
設定對象為根直屬工程領域需求與行政需求而在直屬工程等領域內確認其必要性的 NETIS 登 錄技術。
尚未登錄 NETIS 技術的應徵條件是,技術開發者應同時進行 NETIS 登錄申請。
(2) 實施型態
依整備局等向 NETIS 申請者徵求新技術提案、選拔認為適當之技術而定。
(3) 程序
1) 設定技術招聘主題
系統檢討會議應掌握領域需求與行政需求,檢討徵求新技術相關的主題與條件,設定招聘 技術主題。
2) 徵求新技術提案
整備局等應依所設定之徵求技術主題,向 NETIS 申請者徵求新技術提案。NETIS 申請者根 據應徵辦法的應徵申請,應由整備局等的受理窗口受理。
此外,可同時受理 NETIS 登錄申請與主題設定類型(技術招募)的應徵申請。此時,NETIS 登錄申請受理及其他程序,應由本省及整備局等協調訂定。
3) 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為徵求技術提案時所另訂的技術資料提出格式。
31 4) 申請受理之要件
整備局等應確認以下要件,受理申請文件之滿足要件。
申請文件完備
所申請技術為 NETITS 登錄技術(含同時進行應徵申請與 NETIS 申請之新技術) 5) 事前審查
若所指定技術尚未實施事後評鑑之技術,整備局等得在指定之前,視必要委託評鑑會議進 行事前審查。
此外,若整備局等未委託進行事前審查,應依據申請情報等,事先確認安全性與耐久性等 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等事項。
評鑑會議秘書處進行未實施事後評鑑技術的事前審查,必要時得委託相關研究機關等,確 認安全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等事項相關確認。
此外,整備局等與評鑑會議(含接受委託時的相關研究機關)確認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事 項,得進行以下技術開發所必要措施。此外,下列事項產生相關費用時,得取得 NETIS 申請 者同意,要求其負擔。
要求技術開發者追加提供安全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情報
要求技術開發者質詢,取得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事項相關情報
聽取建設技術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意見
實施可確認其他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事項的必要措施 6) 事前審查結果之通知與公布
整備局等應將 5)之事前審查結果通知 NETIS 申請者,並公布之。
7) 試行調查計畫的製作與確認
整備局等應視必要製作試行調查計畫。此時得要求 NETIS 申請者製作試行調查計畫原案。
試行調查計畫應記載所確認領域的現地條件等實施概要、該確認之調查項目與調查方法等 調查概要,以及活用注意要點及其他必要事項。
整備局等得視需要在進行確認前,向評鑑會議報告試行調查計畫,由評鑑會議確認試行調 查計畫可行性。
此外,若對象技術為尚未實施事後評鑑之高難度技術,整備局等確認試行調查計畫之前,
得先委託相關研究機關確認計畫內容之可行性。
8) 活用之費用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