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新技術活用系統的運用
3.3. 新技術的活用
3.3.3. 活用的實施
3.3.3.1. 試行申請類型(指定發包者時)
試行申請類型(發包者指定者時),乃是以未實施事後評鑑技術為對象、依據 NETIS 申請者之申請並 配合事前審查結果而進行活用的類型。
(1) 對象技術
NETIS 登錄技術之中尚未實施事後評鑑的技術(發生瑕疵時難以修補之技術除外),且預估該當 技術適用範圍內,活用效果等於或高於傳統技術的技術。此外,曾以「試行申請類型」實施試行 調查的技術,不列入「試行申請類型」。
(2) 實施型態
依 NETIS 申請者之申請而定。
(3) 程序
1) 受理 NETIS 申請者的申請
NETIS 申請者的申請,應在申請窗口、平日上班時間內受理。此外, NETIS 登錄技術之外 的技術,應同時受理其 NETIS 登錄申請與試行申請類型之申請。
2) 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如附件 5 所示。
3) 申請受理之要件
申請窗口應確認以下要件,受理滿足要件之申請文件。此外,即使是已受理申請的技術,
若評鑑會議判斷該技術難以進行領域活用,得說明理由取消該申請。
申請文件齊備(記載事項無遺漏)
屬於 NETIS 登錄技術
未有下列任何一種狀況
ㄅ 發生瑕疵時難以修補之技術
ㄆ 判斷 NETIS 申請者難以負起活用所導致一般性損害、造成第三者損害與瑕疵擔保
19 相關責任之技術
ㄇ 出現天災等不可抗力損害時會嚴重影響社會的技術 4) 事前審查
評鑑會議應進行事前審查。
評鑑會議進行事前審查之際,應依據申請情報,確認安全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與經濟 效益等事項。評鑑會議(含受委託時的相關研究機關)或評鑑會議秘書處,得要求 NETIS 申請 者出席評鑑會議。
評鑑會議秘書處進行事前審查之際,必要時得委託相關研究機關,確認安全性與耐久性等 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等事項。
此外,評鑑會議(含受委託時的相關研究機關)確認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事項時,得取得 NETIS 申請者同意進行下列措施。此外,若進行下列措施之際產生費用,得要求 NETIS 申請 者負擔。
要求技術開發者追加提供安全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等事項的相關情報
面談之技術開發者需提供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事項之相關情報
聽取建設技術各領域專家學者意見
進行必要措施,以確認其他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事項
5) 事前審查結果之通知與公布
整備局等應將 4)之事前審查結果通知 NETIS 申請者。
此外,整備局等應將事前審查之結果登錄於 NETIS(評鑑情報),並公布之
6) 選定試行調查領域
整備局等應了解 NETIS 申請者所希望活用條件,針對事前審查判斷進行活用沒問題的技術 (以下稱為「實施技術」),和發包事務所進行實施試行調查領域(以下稱為「試行調查領域」) 的查詢,從可接受的領域選出試行調查領域。
此外,試行調查領域查詢期間到 NETIS 登載期間為止,若該當期間內找不到適合的試行調 查領域,應終止實施試行調查,並通知 NETIS 申請者 。
7) 試行調查計畫的製作與確認
整備局應依據 NETIS 申請者所製作試行調查計畫原案,擬定試行調查。試行調查計畫應記 載試行工程等的規模與領域條件等實施概要、試行時的調查項目與調查方法等調查概要,以 及試行注意要點及其他必要事項。試行調查時的調查項目,應參考 NETIS 申請者希望決定之。
整備局等視需要,得在試行調查實施前向評鑑會議報告試行調查計畫,由評鑑會議確認試 行調查計畫的可行性。
此外,若對象技術為尚未實施事後評鑑之高難度技術,評鑑會議秘書處得在確認試行調查 計畫之前,委託相關研究機關確認計畫內容之可行性。
20 8) 技術的指定
發包事務所進行工程等發包之際,有以特別規格指定該當工程所使用的實施技術。
9) 活用之費用負擔
發包事務所進行活用、工程發包時,應指定新技術,並把活用所需費用合併計入實施活用 工程等的工程費。
活用所需費用,原則上以實施活用工程等地點使用標準傳統技術時的標準概算額為上限,
若實施活用費用超出標準概算額,視為試行調查所需費用,原則上由 NETIS 申請者負擔。
但若評鑑會議認為是劃時代重要技術或效果評鑑可能優於傳統技術、判斷應考慮由發包事 務所負擔超過標準概算額費用的技術,不在此限。
此外,若使用未實施事後評鑑之技術、費用低於標準概算額,可列入適當之費用。
10) 試行調查
試行調查旨在確認直屬工程等技術可行性等申請的妥當性,由 NETIS 申請者依試行調查計 畫實施。試行調查計畫相關費用由 NETIS 申請者負擔。
試行調查的調查內容見附件 3。此外,對象技術為高難度「尚未實施事後評鑑的技術」時,
發包事務所得透過評鑑會議秘書處,事先委託相關研究機關確認調查內容與調查方法。
11) 活用效果調查
活用效果調查應由發包事務所、NETIS 申請者與施工者分別實施。(附件 4)
對象技術為高難度「尚未實施事後評鑑的技術」時,發包事務所得透過評鑑會議秘書處,
委託相關研究機關確認安全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及經濟效益等事項。
此外,相關研究機關進行確認等工作之際,若產生召開專家研討會之費用,以及實施試驗 相關費用及其他特別費用,應由 NETIS 申請者透過評鑑會議向相關研究機關核算,該當費用 由 NETIS 申請者負擔。NETIS 申請者進行活用調查,為取得更高可靠度調查結果,得向第三 方機關(高難度尚未實施事後評鑑技術時只限第三方機關)確認調查方法及調查結果。此外,
調查費用由 NETIS 申請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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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相關研究機關實施確認等工作,若產生召開專家研討會之費用,以及實施試驗相關費用及其 他特別費用,施工者應透過評鑑會議,向相關研究機關核算,該當費用由施工者負擔。
施工者活用效果調查,為了取得更高可靠度調查結果,得委託第三方機關(尚未實施事後評鑑之高 難度技術,只限第三方機關)確認調查方法及調查結果。
3.3.3.3. 發包者指定類型
發包者指定類型乃是以確認直屬工程等新技術試用範圍與活用效果等、促進活用有用新技術為目的,
以直屬工程等領域需求與行政需求等所需 NETIS 登錄技術為對象,藉由工程等發包時發包者指定新技 術進行活用的類型(試行申請類型、領域提供類型或主題設定類型(技術招募)等情況除外)。
(1)對象技術
以直屬工程等領域需求與行政需求等所須 NETIS 登錄技術為對象。
此外,工程等發包若需預先指定尚未登錄 NETIS 新技術,發包事務所應在工程發包前就要求該當 技術開發者依「3.1 新技術情報之蒐集」程序,進行 NETIS 登錄申請。
此時,若活用實施前登錄申請文件已被受理,應視為發包者指定類型的活用。(若到實施活用為止 登錄申請文件尚未被受理,該當技術就不視為發包者指定類型活用。)
(2)實施型態
發包事務所工程發包所指定 NETIS 登錄技術(含實施活用前登錄申請文件有可能被受理的新技術。
本項之中以下同)。
此外,基於新技術活用系統的宗旨,發包事務所應極力避免 NETIS 登錄技術指定之外的新技術。
(3)程序
1)技術的指定
發包事務所進行工程等發包,在特記規格書表中應指定該當工程所使用的 NETIS 登錄技術。
2)提出新技術活用計畫書
進行新技術活用,發包事務所應製作新技術活用計畫書(附件 6),呈報技術事務所(港灣.機場 相關技術方面為整備局等本局)。
3)事前審查與事前確認
所指定技術為尚未實施事後評鑑之技術時,發包事務所得在完成指定技術前,視必要委託評鑑會議 實施事前審查。
此外,若發包事務所未委託評鑑會議事前審查,事前確認方面,應依申請情報等進行有關安全性與 耐久性等的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事項確認。
評鑑會議秘書處進行尚未實施事後評鑑技術之事前審查時,必要時得委託相關研究機關,確認安全 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及經濟效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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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事務所與評鑑會議(含接受申請時的相關研究機關)確認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事項相關時,
得在 NETIS 申請者同意下實施以下措施。此外,實施以下措施若產生費用,得要求 NETIS 申請者負擔 其費用。
①要求技術開發者追加提供安全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及經濟效益等事項的追加情報等
②要求技術開發者實施可取得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事項相關情報的公聽會
③ 聽取建設技術各領域專家學者的意見
④可確認其他技術性事項與經濟效益事項的必要措施
4)活用之費用負擔與發包
發包者進行活用工程等發包時應指定新技術,實施所需費用列入該當工程等的工程費。
5)活用效果調查
活用效果調查如附件 4 所示,由進行活用的發包事務所與施工者分頭實施。
此外,不屬「3.4.2(6)活用效果調查與活用效果評鑑對象技術」的新技術,不需實施活用效果調 查。
發包事務所若發現對象技術乃尚未實施事後評鑑的高難度技術,得透過評鑑會議秘書處,委託相關 研究機關確認安全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及經濟效益等事項。
相關研究機關進行確認,專家檢討會所需費用及實施試驗費用及其他產生特別費用,由發包者負 擔。
此外,施工者進行活用效果調查,若發現所要進行活用的技術乃尚未實施事後評鑑的技術,為了取 得更可靠調查結果,得委託第三方機關(尚未實施事後評鑑的高難度技術只限第三方機關。)確認調查 方法及調查結果。此外,調查費用列入該當工程費用等(契約簽約後才指定發包者時,可用設計變更方
此外,施工者進行活用效果調查,若發現所要進行活用的技術乃尚未實施事後評鑑的技術,為了取 得更可靠調查結果,得委託第三方機關(尚未實施事後評鑑的高難度技術只限第三方機關。)確認調查 方法及調查結果。此外,調查費用列入該當工程費用等(契約簽約後才指定發包者時,可用設計變更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