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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術情報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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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技術活用系統的運用

3.2. 新技術情報的提供

NETIS 的運用有 NETIS(申請情報)與 NETIS(評鑑情報)兩部分。

(1)NETIS(申請情報)

NETIS(申請情報)應登載之申請情報。

(2)NETIS(評鑑情報)

NETIS(評鑑情報)登載評鑑會議所實施事前審查與事後評鑑結果相關的情報等(以下稱為「評鑑 情報」)。

(3)NETIS 所登載情報之公開

NETIS 所登載申請情報與評鑑情報(以下稱為「NETIS 登載情報」),原則上應予以公開(因為

「3.2.8 中止提供 NETIS 登載情報等」而被中止提供的技術情報除外)。

12 3.2.2. 新技術相關情報的提供

本省、整備局與相關研究機關要利用 NETIS,就得分享登載在 NETIS 上面以及其他必要之情報。

此外,為了促進有用新技術普及,應利用網路等方式,將 NETIS 登載之有用情報提供給相關府省、

地方自治體與公共工程等相關業者。

3.2.3. NETIS 登載情報的定位

NETIS 乃是共享、提供新技術情報的資料平台,為達成共享與提供之目的,原則上 NETIS 所登載 之情報都應予以公開。

NETIS 登載情報的定位如下,公開 NETIS 登載情報時應明確加以說明。

① NETIS 登載情報無法證明、認證該當技術,也無法為其他任何技術背書,而只能作為活用新技 術的參考情報。

② 請情報乃技術開發者申請時所提出的情報,其內容不得為國土交通省及評鑑會議正在進行評鑑 者。此外,申請情報登載在 NETIS 所產生抗議與紛爭等,應由 NETIS 申請者處理,國土交通 省不負任何責任。

③ 評鑑情報乃針對該當技術活用結果予以評鑑,不同領域條件與狀況可能導致得到不同的評鑑。

④ 技術活用應由各自負責設計與施工的部門,判斷該技術能配合領域諸多條件而才加以實施,不 能保證該當技術一定能活用。

⑤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應依相關法令處理。

3.2.4. NETIS 登錄編號

NETIS(申請情報)所登載技術(以下稱為「NETIS 登錄技術」),應給予能用來識別不同技術之 NETIS 登錄編號。

NETIS 登錄編號包含登錄整備局等識別符號、登錄年度編號、受理編號、情報種別符號。

NETIS(評鑑情報)所未登載事後評鑑結果的技術,其情報種別符號「-A」。

已完成事前審查的技術、完成試行認證評鑑的技術,以及已完成活用效果評鑑並列入持續調查對象 的技術,其情報種別符號為「-VR」;完成活用效果評鑑技術但未列入持續調查等對象的技術,則為

「-VE」。

已給予 NETIS 登錄編號的技術,應依「4. 現有 NETIS 登錄技術的運用、4.4 NETIS 登錄編號的運用」

加以運用。

13 3.2.5. NETIS 登載情間等

NETIS 的登載期間如下。

(1)NETIS(申請情報)

NETIS(申請情報)登載期限為最初完成 NETIS 登錄日期隔年度 4 月 1 日起算的 5 年內為止。

此外,NETIS(評鑑情報)所登載技術即使已超過上述期限,只要在 NETIS(評鑑情報)登載 期間,就可持續登載 NETIS(申請情報)。

(2)NETIS(評鑑情報)

NETIS(評鑑情報)登載期限當最初完成 NETIS 登載日期隔年度 4 月 1 日起算的 5 年內。

但若登載期間該當技術實施活用效果評鑑並反映給 NETIS(評鑑情報),此時 NETIS(評鑑 情報)的登載期限,應變更為反映給 NETIS(評鑑情報)的隔年度 4 月 1 日起算 5 年內為止。

此外,即使變更登載期限,該當技術的登載期限最多仍只有最初登錄 NETIS 日期隔年度 4 月 1 日起算 10 年內,不受上述但書影響,仍以該日期為登載終止日。

此外,NETIS 申請者改善 NETIS(評鑑情報)所登載技術並申請時,其 NETIS 登載期間的算 法,應依照「3.2.7 技術改善後的措施」。

(3)現有 NETIS 登錄技術的運用

現有 NETIS 登錄技術的 NETIS 登載期間,應依照「4. 現有 NETIS 登錄技術的運用 4.2NETIS 登載期間」辦理。

(4)判斷不需持續調查的技術

評鑑會議判斷不需持續調查的技術,其登載期限不受「(2)NETIS(評鑑情報)」限制到最初 登錄 NETIS 日期隔年度 4 月 1 日起算 10 年內為止。

(5)NETIS 登錄技術定位為一般化與標準化的運用

系統檢討會議所指定為一般化與標準化之 NETIS 登錄技術,其申請情報與評鑑情報不受前項

(1)~(4)限制,而以所指定年度末日期為登載終止日。

3.2.6. NETIS 登載情報的變更與更新

下列各種狀況,整備局應實施 NETIS 登載情報之變更與更新。

此外,實施以下之變更與更新,就不必變更該當技術的 NETIS 登載期間。但若針對該當技術實施 活用效果評鑑、試行認證評鑑與事前審查而反映給 NETIS(評鑑情報),應準用「3.2.5NETIS 登載期間 等 (2)NETIS(評鑑情報)」之規定。

ㄅ NETIS 申請者申請進行申請情報之變更與更新時(該當「3.2.7 實施技術改善時的措施」時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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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IS 申請者申請追加或訂正申請情報,應依「3.1 新技術情報的蒐集」程序處理,進行已被所 受理之情報之 NETIS(申請情報)情報變更或更新。

申請文件見附件 2.1。

ㄆ 事前審查或事後評鑑結果有更新等狀況時

事前審查或事後評鑑結果有變更.更新時,應變更或更新 NETIS(評鑑情報)評鑑情報變更。

ㄇ NETIS 申請者有申請變更時

NETIS 申請者擁有該當技術之技術行使權利。開發技術之民間業者書面通知擁有該當技術行使 權利者已變更,且擁有新技術行使權利者已提出 NETIS 申請者變更之申請時,整備局等應確認擁有 技術行使權利者變更之事實,若判斷無問題,就變更 NETIS 申請者。

ㄈ 其他整備局等認為必要之情況

3.2.7. 技術改善後的措施

技術開發者改善 NETIS(評鑑情報)所登載技術安全性與耐久性等技術性事項,且評鑑會議認定改善 後的技術和改善前相比具有顯著差異時,應當作新技術運用。

(1) 進行技術改善的程序

NETIS 申請者得添附改善後技術比改善前具有顯著差異之證明文件,將該申請情報提報給申 請窗口。

此外,NETIS(申請情報)應詳實記載,以便審核者能明確判斷改善之內容。

此時的程序應比照「3.1 新技術情報的蒐集」程序辦理。

改善後的技術依「3.1 新技術情報的蒐集」程序,其申請書類型被受理且評鑑會議中認可其改 善效果時,整備局等應將新的申請情報刊載於 NETIS(申請情報)。

此外,評鑑會議給予所受理技術「—VE」註記時,應再次審核持續調查等的必要性。

判斷須進行持續調查時,整備局等給予「—VE」註記,並將新申請情報登載於 NETIS(申請情 報)。若判斷不需持續調查時,只需變更 NETIS(申請情報),而不必進行「(2)技術改善的審查」。

此外,NETIS 申請者得申請「3.3.3.1 試行申請類型(發包者指定時)」「3.3.3.2 試行申請類型(承 包契約簽約後提案時)」。

但評鑑會議判斷不需持續調查的技術除外。

此外,不必因為新的申請情報登載於 NETIS(申請情報),就變更該當技術的 NETIS 登載期間。

(2) 技術改善之審查

改善後的技術時進行活用時,評鑑會議應審查期通常之效果評鑑,以及比對該當技術之目的 與機能,技術是否有所改善。審查技術改善,應在整備局等所召開評鑑會議上實施。

評鑑會議進行活用效果評鑑,確認改善後之技術和改善前相比具有顯著差異時,應依「(3)

3.2.6 NETIS 改善技術之運用」,當作已完成改善技術(以下稱為「改善技術」)地加以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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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會議依據改善內容輕微等事由、判斷該當技術尚不足以當作改善技術運用時,只能變更 NETIS(申請情報)(依「3.2.6 NETIS 登載情報之變更.更新」進行變更)。

(3) 改善技術之運用

改善技術應當作新技術加以運用。

 NETTIS 登載期間

NETIS 登載期間起算日應重新設定,具體方法是將(1)新申請情報登載於 NETIS(申請情 報)的日期,視為「最初登錄 NETIS 日期」地進行「3.2.5 NETIS 登載期間等」的運用。

 NETIS 登錄編號

NETIS 登錄編號應重新設定。(由之前受理的整備局等處理)

 NETIS 登載情報

NETIS 登載情報應明確地將改善前及改善後之技術分開處理。但可在申請者要求之下,刪 除改善前之技術。

3.2.8. 中止提供 NETIS 登載情報等

整備局等得在下列任何情況下,中止或刪除 NETIS 登載情報之登載。

(1) 中止提供 NETIS 登載情報時

下列狀況可中止提供該當技術之 NETIS 登載情報。

此時整備局應通知對方中止提供 NETIS 申請者之緣由(○7 等聯絡困難時,可將書面寄到登錄 文件所記載地址,視為通知。「通知」相關規定,以下同)

但若 NETIS 申請者重新申請提供 NETIS 登載情報,且明確確認中止提供情報之事由已消除 時,整備局等應重新提供情報。

 申請情報內容確認有虛偽.誇大說明或中傷其他技術之意涵或有相關嫌疑時

 申請情報及申請技術有侵害其他技術智慧財產權等,或有相關嫌疑時

 申請情報及申請技術曾依法受罰或發生爭議時

 使用該申請技術之工程等發生事故或操作不順等狀況,肇因確認或疑似為該聲請技術時

 NETIS 申請者違反與整備局等所簽訂規範、約定時

 整備局等確認 NETIS 申請者擁有技術開發者之技術使用權,但未合法擁有新技術使用權,

或有技術使用權者卻無法順利聯絡開發該當技術之民間業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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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備局等確認登記申請文件所記載住址無法聯絡到 NETIS 申請者時

 其他整備局等或評鑑會議認定必要之情況

此外,除了上述說明之外,也可依據機器維修等維持管理事由及其他事由,中止提供全部 或部分 NETIS 登載情報。

(2) 刪除 NETIS 登載情報時

符合以下任何狀況,可刪除將 NETIS 之中該當技術的 NETIS 登載情報刪除。

此時,整備局等應將刪除之理由通知 NETIS 申請者(○1 與○2 時除外)。

 NETIS 申請者以書面要求刪除 NETIS 登載時(附件 2.2)

 「3.2.5 NETIS 登載期間等」的 NETIS 登載期間已終止

 (1)符合○1 至○6 情況,而整備局等或評鑑會議綜合了解該事由之內容及事情發生過程,

並判斷該事由乃故意且惡質、重大行為時

 (1)該當○7 情況時,整備局等應再度確認,整備局等確認無法以登錄申請文件所記載 地址和 NETIS 申請者取得連絡之日起六個月內,NETIS 申請者未申請住址變更等,且之 後依舊無法以登錄申請文件所記載地址和 NETIS 申請者取得聯絡時

 依(1)規定中止提供該當技術 NETIS 登載情報之後、中止提供狀態持續一年以上時(但

 依(1)規定中止提供該當技術 NETIS 登載情報之後、中止提供狀態持續一年以上時(但

在文檔中 1.2. 新技術活用系統 ... 5 (頁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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