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提昇公司治理成效降低監理裁罰的可行性分析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四章 提昇公司治理成效降低監理裁罰的可行性分析

近年來保險機構遭受主管機關裁罰事件層出不窮,且裁罰金額更屢創新高,

各保險公司所面臨之法遵與風險管理議題,亦面臨越趨嚴峻之挑戰與監理要求,

本章探討提昇公司治理成效之方法以降低監理裁罰問題的發生,以完備公司治理 之機制。

第一節 壽險業提昇公司治理成效之方法

保險市場監理管制之目的,主要仍在於維持市場正常秩序,及不損害消費者 的權益,惟亦僅是規範公司治理的基本標準,保險業所釐訂之監理法令,如未能 確實遵守各項法令規範,不僅遭受主管機關之裁罰,同時亦可能影響保險公司之 商譽與正常經營。而公司治理不彰經營不善的壽險公司,極易因例如 RBC 不符 最低標準或淨值為負而陷入財務危機,則易導致股東從事違規之行為,例如拒絕 增資、拖延增資甚至掏空公司資產43,進而遭司法追訴。所有權與經營權合而為 一,雖有助於命令與策略的執行,但也可能造成管理階層掌握大權,而於企業在 指派獨立董事時,會考慮獨立董事與成員的關係或是否會支持管理者的經營理念 與政策等因素,則對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與監督的功能即會有所影響。若董事於職 權上沒有相對制衡的能力,則管理階層可能依恃自身的權力而造成股東與公司的 利益損害,而若董事會過度重視短期績效,經營管理階層也易因追求短期績效之 達成而承擔太大風險。然而保險公司的經營責任對象不只是股東,也包括客戶及 廣大的社會大眾,能有此充分的認知,壽險業的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才能真正落 實發揮效用。

依裁罰案例的問題態樣觀之,公司治理成效的提昇首在於強化董事會功能的 健全,以及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資訊揭露透明化、風險管理與法令遵循等措施。

43 如報載幸福人壽董事長涉嫌掏空公司 133 億元,見 2016 年 6 月 29 日蘋果日報報導,【惡劣】

掏空幸福人壽 133 億 鄧文聰判 28 年併科 9 億罰金,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 s/article/new/20160629/89640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第一項 強化董事會職能

董事會是公司治理的關鍵,董事會主要職責包括監督經營績效、防止管理階 層與股東間利益衝突、確保公司遵循法令、制定與執行企業整體之決策方向、考 量企業整體所面臨之風險因素、監督管理當局之經營績效等,若董事會未能善盡 監督之責,使公司受到損失,需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董事會若要發揮公司治 理功能,則董事會成員必須能獨立行使職權且具備專業誠信的正直道德勇氣,獨 立董事的引進即有其必要性,加以上市上櫃公司 2017 年起需設置「獨立董事」

以落實公司治理,且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定,董監事及獨立董事必須具備營運判 斷能力、會計及財務分析能力、經營管理能力、危機處理能力、產業知識、國際 市場觀、領導能力、決策能力等知識,獨立董事所具有的職權與應具備的專業性 條件,及賦予對內部控制制度、財務資訊及利害關係人交易等諸多作業程序之審 核功能,及對於簽證會計師、財會主管與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且明訂若獨立董 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均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即在於強化其獨立性,以發揮公 司治理的效果。依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就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形,董事應定期與內 部稽核舉行座談會,確實了解公司內控之執行缺失,以有效監督管理階層落實內 控缺失之改善。而對於管理單位提案董事會內容應要求提供完整的資訊,並有能 力驗證管理階層提供資訊的真偽,且於董事會前透過審計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 會等功能性委員會對議案做成建議提供董事會做為決策判斷之參考,俾利董事於 決策時能充分的掌握與了解進而據以正確評估,且對於董事會審議與利害關係人 交易有關之決策的資訊透明度,及董事恪遵利益衝突的迴避原則,均將得以促使 健全董事會及公司治理的功能。

第二項 資訊的透明化與揭露

再者,由於消費者與與保險業間存在高度資訊不對稱,強化保險公司的資訊 透明度,保障股東應有的權利,一直是主管機關強化保險業公司治理的主要目標,

因此監理制度相關規範如何使保險業能夠更具透明化,亦為促進市場正常競爭秩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序之主要關鍵,透過保險監理制度對資訊揭露之法令規範與措施,使保險業不論 於財務狀況與治理結構皆能清楚呈現,即為消弭資訊不對稱與代理問題最主要的 方法之一。OECD 也於公司治理五大原則中特別提出:「公司治理架構應能確保 有關公司財務狀況與營運結果、目標、績效、關係人交易、所有權與投票權、公 司治理結構與政策、與風險管理政策等資訊能正確地揭露及透明化」,揭示資訊 揭露的重要性,因此資訊充分揭露則有助於降低資訊不對稱及提高市場的透明度,

是促使公司治理健全的另一要點。我國證券管理機關也積極致力於資訊揭露之相 關法規的修訂,公司重大訊息舉凡財務或非財務資訊、利害關係人交易、重大併 購及處分重大資產等交易行為、高階主管異動、涉有法律訴訟糾紛或裁罰等重大 事項,均必須即時與完整的充分揭露給社會大眾知悉,藉以要求公開發行公司充 分揭露對外部股東攸關的資訊,提高資本市場運作的效率性。

第三項 內部吹哨者制度的設置

觀之諸多金融弊端的揭發,多為內部員工的舉報,內部員工是對公司內部狀 況最了解的人,例如近來永豐金控的案件 44、2001 年美國安隆案即是吹哨者舉 發的案例 45,2017 年 4 月經金管會同意備查修正通過的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 則中,增列保險業宜設置吹哨者(whistleblower)管道及保護制度之條文 46,當有 少數員工進行不法行為時,內部員工向獨立單位吹哨,公司可立即發現並予以糾 正,發揮公司內部機制之監控功能。因此,訂定吹哨者保護之法律規定並肯定吹

44 2017 年 6 月 18 日東森新聞雲財經中心,把永豐金當借鏡金管會需建立吹哨者制度,http://ww w.ettoday.net/news/20170618/947801.htm?feature=todaysforum&tab_id=268。

2017 年 6 月 19 日聚亨網,〈檢調查永豐金〉連環弊案皆是員工爆料金管會擬建立金融業吹哨 人制,http://news.cnyes.com/news/id/3842351。

45 葉銀華(2017),公司治理:全球觀點、台灣體驗,滄海圖書:324-325。

4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7.4.7 金管保產字第 10502121090 號函修正後同意備查,第二十八條 之ㄧ,(保險業宜設置吹哨者(whistleblower)管道及保護制度)保險業宜設置匿名之內部吹哨管 道,並建立吹哨保護制度;其受理單位應具有獨立性,對吹哨者提供之檔案予以加密保護,

妥適限制存取權限,並訂定內部作業程序及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控管。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哨者對企業的正面價值,可逐步改變過去視吹哨者為抓耙仔的負面觀感,而吹哨 者保護機制之法制化與執行,也實為落實公司治理的重要措施。

第四項 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

內部控制制度是由董事會、管理階層及其他員工所共同遵行並執行之管理過 程,主要目的即在於促進保險公司之健全經營,提供合理的確認以達成有效果和 有效率的營運、可靠的報導及遵循相關法令等目標,公司治理結構影響著企業內 部控制的建立及運行效果,若有明確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管理者就不易發生代 理問題等自利行為,並能遵行企業的內部控制作業程序,並能達到實現營運的效 率,提供可靠的報告,保證遵守法令和公司的規章等內部控制的目標,並能保護 股東應有之權益。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有效的內部控制相輔以成,在公司治理 結構中,透過建置程序性控制措施,以達到人員之間的職能相互牽制和制衡效果,

然而為因應作業的複雜度而改變以程序性控制為主的控制手段,增加以作業面及 制度面為主的控制思維,提高基層人員參與內部控制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才能有 效防範企業面臨的風險。內部控制作用的發揮,端賴於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良 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的基礎和保障,健全、良好的內部控制是 落實公司治理制度的重要保證,也是組織中風險管理有效性的重要關鍵。

第五項 公司治理評鑑機制的導入

公司治理被視為提昇企業競爭力的重要因素,企業除了加強公司治理相關機 制與措施外,透過公司治理評鑑可提供投資人對於公司經營價值的一個參考指標,

經由具有公信力的專業機構,有系統與專業的提供公司治理資訊,可以有效驗證 企業落實公司治理之具體成果。金管會於 2013 年發佈以 5 年為期之「強化我國 公司治理藍圖」中將辦理公司治理評鑑列為重點工作項目之一47,其主要目的係 期望透過對整體市場公司治理之比較結果,協助投資人及企業瞭解公司治理實施

47 同表 1。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成效,促使企業更重視公司治理,引導企業間產生良性競爭並強化公司治理水平,

進一步型塑企業主動改善公司治理的文化,依據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至少每三 年由外部專業獨立機構或外部專家學者團隊執行評估一次。評鑑指標分為維護股 東權益、平等對待股東、強化董事會結構與運作、提升資訊透明度、落實企業社 會責任與其他等六大類,並擬訂 103 項評鑑指標48,以提供投資人參考。

第二節 提昇公司治理成效方法與裁罰降低相關分析

經由本研究整理的裁罰案例統計資料中觀之,以資產規模前五大之保險公司 中,如中國人壽在 2013-2016 年共有 5 次裁罰,金額總計僅為 210 萬元,又如富

經由本研究整理的裁罰案例統計資料中觀之,以資產規模前五大之保險公司 中,如中國人壽在 2013-2016 年共有 5 次裁罰,金額總計僅為 210 萬元,又如富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