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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比特幣的市場生態

第五節、 政府對比特幣的監管態度

(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代幣發行,即透過把數位貨幣賣給投資人籌資),

並在九月中旬發佈公告,進一步限制虛擬數位貨幣交易。消息發布後數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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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引進交易所許可認證系統。香港金融監管機構也採取了不過份干涉加密貨幣 交易的作法,但同時警告加密貨幣平台在未經過任何許可的情況下,不得將加 密貨幣視為證券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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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2 亞洲各國政府對加密貨幣的態度 來源:Bloomberg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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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圖12,日本對於加密貨幣市場最開放、友善,而香港、台灣、新加 坡、泰國、南韓、澳洲及菲律賓居次,中國、印尼則最嚴格。在這兩個地區 中,官方明確禁止ICO 相關活動的國家有中國與韓國;中國在去年大動作全面 禁止ICO 活動與數位資產交易所,更封鎖了中國交易者與海外加密幣交易平台 的聯繫。雖然韓國當局仍允許加密貨幣交易所繼續營運,但同時也正加腳步緊 制訂全面性的加密幣交易監管規範。印度政府則設法制止加密貨幣的使用。

如圖13 所示,美國對於加密貨幣交易的合法性態度偏向曖昧不明,美國證 券交易委員會自始至終對加密貨幣採舉較嚴格的審查態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 會 (SEC)於 6 月 13 日舉行公共論壇,名為「投資美國:亞特蘭大市政廳會 議」。並在SEC 網站上進行直播。

SEC 主席 Jay Clayton 在論壇中重申,希望能利用區塊鏈技術帶來創新發 展,但同時也相當慎防欺詐行為,因為這關乎到零售和個人投資者的利益。另 外,Clayton 也表示,ICO 被視為證券的立場始終如一,這代表著 ICO 很可能 被 SEC 列為監管項目,採取相同的審查標準,在此之前,也曾多次以官方聲明 指出,加密貨幣交易平台提供的數位資產交易機制符合聯邦證券法中「證券」

的定義,交易所屬於法律中「交易所」的範疇,因此 SEC 認為自己對其有管轄 權,這些交易平台需要在 SEC 註冊為全國證券交易所,或是申請豁免資格。與 美國SEC 持相同立場的還有加拿大的監管單位,也認為 ICO 活動應該被視為證 券,加拿大的證券交易所因此成為加密貨幣股票、基金相關的集散地。然而,

在南美洲情況又有所不同,巴西市場監管機構表示加密貨幣並不被歸類為金融 資產,因此禁止資金投注於加密貨幣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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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3 美洲地區各國政府對加密貨幣的態度 來源:Bloomberg (2018)

歐盟委員會正審慎地檢視加密貨幣監管框架當中,他們在今年 1 月時正式 實施「歐盟金融工具市場規則 II(MiFID II)」的新法律18,這項規定顛覆了傳 統股票、商品等各種資產交易及投資人的基金管理方式,加密資產及其相關的 金融衍生性商品也將被此項規定所監管。MiFID II 其中一條規定已經上路:加 密貨幣與法定貨幣交易平台將很快實行用戶身分認證機制。

18 原文是 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MiFID II 詳盡規範了機構投資人應如 何在市場上進行交易、研究、定價、付費等,新規則幾乎涵蓋了歐盟內的所有金融市場上的交 易。法規規範對象主要針對投資機構,包含銀行、券商、交易所、經紀商、對沖基金,目的是 提高金融交易的透明度,而加密貨幣的交易也受此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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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4 歐洲地區各國政府對加密貨幣的態度 來源:Bloomberg (2018)

目前,德國已經開始取締沒有經過核可認證的就提供經紀業務的交易所,

另外法國政府認為加密幣金融衍生品應該要接受嚴格的公開檢視,而英國國會 議員們正在研究如何監管加密貨幣。俄羅斯財政部在2018 年 1 月時發佈了一項 立法草案,其法案內容主要關於禁止加密貨幣支付但同時也讓ICO 及加密貨幣 交易方式融入現有的商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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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5 非洲地區各國政府對加密貨幣的態度 來源:Bloomberg (2018)

相較之下,非洲的經濟體對於加密貨幣監管之政策較不明確。南非的金融 機構目前並沒有對虛擬貨幣及數位資產進行監管行為,但南非央行表示未來將 開始研究對於加密貨幣的適當政策。另一方面,雖然在辛巴威可以進行加密貨 幣交易及使用加密貨幣匯款,當地中央金融機構卻不斷警告加密貨幣恐有洗 錢、恐怖主義融資、逃漏稅及詐欺的風險。

肯亞是非洲科技相關技術非常卓越的國家,即便政府不斷地釋出警告人民 不要使用加密貨幣進行交易,比特幣及其他加密貨幣仍然越來越受到歡迎;奈 及利亞也未對當地的加密貨幣市場進行監管,但奈國央行將比特幣交易比喻成 一種賭博的行為。

流動風險。(Fidelity, 2018)

國庫券、機構債與政府公債,大部份風險來源為利率風險;但公司債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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