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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對我國營業秘密法刑罰化之評析

5.4 修法方向與政策建議

5.4.2 政策面的配合

營業秘密的保護,刑罰化的手段只是對於侵害結果的彌補,實際上公司 內部的前階段預防是更為重要的,然而,我國大部分的公司仍然對於建立營 業秘密的保密機制意識不足,其情形較美國更為嚴峻。本文認為「有效管理 營業秘密」應作為首重加強的政策目標,因此於第四章中,分別針對物的管 理、設備的管理、區域的管理,以及人的管理做出整理並予以建議。綜合言 之,公司本身的內部監督、明確規則的訂定、對違規行為之處置態度,以及 提升員工意識的宣傳,各個部分缺一不可。而完善保密措施的建立,不但可 降低營業秘密洩漏的經營風險,即使在侵害結果已然發生的情形下,亦能確 保公司在日後的訴訟中具有優勢的舉證地位,於損害賠償的執行上,也能提 供更深一層的保障。

170 同前註。

171 H. MARSHALL JARRETT ET AL.,PROSECU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CRIMES 459-64 (4th ed. 2013).

172 蔡蕙芳,前揭註 123,頁 96-99。

6. 結論

經濟間諜法之立法目的,主要乃係為保護國家產業之重要經濟資產,避 免不公平之競爭,亦保護國家之經濟安全,其雖可謂引領世界相關保護營業 秘密法律之龍頭,然其實行卻似仍窒礙難行。主要原因即源於國會當初立法 原希望可以擴大打擊範圍,因而將法條文字制定廣泛,然法院似乎並不領 情,對於法條構成要件均採取狹義之解釋173。然而,經濟間諜罪及竊取營業 秘密罪本身要件即難以舉證,如今法院判決對於構成要件的狹義認定,又使 檢察官的舉證責任變得更為困難,對於檢察官追訴相關案件之動力毋寧形成 一阻力,導致起訴案件量不如預期174。美國國會雖然有感於經濟間諜法之成 效不彰,因而積極修法,卻僅係提高刑期及罰金,然而,這乃治標不治本的 作法,對於經濟間諜之追訴似無太大助益。對此困境,立法面與政策面皆應 予以配合,本文並於第四章中提出詳盡之建議,未來美國若欲全面打擊經濟 間諜,應首要從預防面積極防堵公司內鬼將營業秘密攜出,建立全面的預防 機制,再從立法面修法擴大保護。

至於我國,由於我國立法者著眼於先前對於侵害營業秘密行為之刑罰規 範不足,以及產業界接連發生竊取營業秘密事件,而增訂營業秘密法第13 條 之 1 至第 13 條之 4,其立意良善殊值肯定。惟在細部構成要件規定及程序上 的相關配套措施,似有忽略我國環境與美國聯邦法不同,因此構成要件涵蓋 立法之初並未預想之部分,亦未規範所預想之經濟間諜行為。未來修法應將 構成要件之範圍更加細緻規定,並明確將國內竊取營業秘密行為與國外經濟 間諜行為分開立法,避免過度限制產業間人才流動,而有侵害人民工作權之 虞。程序法上,將來亦可針對營業秘密案件偵查之特性增訂相關規定,並對 於民事訴訟上的保全程序針對營業秘密本身具秘密性之性質加以審慎考量,

以使營業秘密增訂刑罰規定之立法美意得以彰顯。

173 Kuntz, supra note 51, at 932-33.

174 Id.

附錄

州 名

州 名

(Minnesota) 否

否 , 僅 屬

州 名

(South Carolina) 是

故意或可得而知其行為

州 名

(Washington) 否

否 , 僅 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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