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對我國營業秘密法刑罰化之評析
5.2 立法必要性
就與營業秘密同屬智慧財產權之商標權觀之,在商標法中亦對侵害商標 權者課予刑事責任。司法院釋字第 594 號解釋中,商標法對於侵害商標權之 行為以刑罰加以規範之正當性已經有明確闡述,商標權本身為憲法第15 條所
109 蔡明誠,前揭註 46,頁 6-7。
110 陳武鍵,我國營業秘密法之檢討,嶺東科技大學財經法律所碩士論文,頁 43
(2012)。
111 林志潔,「我國營業秘密法刑罰化之評析」,台灣法學雜誌,第 248 期,頁 61
(2014)。
112 同前註。
保障之財產權,且商標法對於商標權之保障,除私人財產權外,尚兼含有揭 示商標或標章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以保障消費者利益、維護公平競爭 市場正常運作及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以避免一般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之來 源、品質發生混淆誤認致權益受有損害,已經明確指出商標權以刑罰保護之 目的正當,且立法機關衡酌商標或標章權之侵害,對於人民財產權、消費者 利益、公平競爭之經濟秩序及工商企業發展危害甚鉅,因此以限制人民自由 權之刑罰規定加以限制係屬合理113。許玉秀大法官之部分協同意見書亦提 及,對於刑罰之合憲性審查應採用應罰性與需罰性的二階檢驗程序,行為的 應罰性,取決於該行為是否侵害刑罰所要保護的法益而具有社會侵害性;對 於具備刑罰應罰性的行為,是否必須採取刑罰手段予以制裁,則取決於需罰 性的判斷,需罰性所考量的是刑罰對應不法的必要性114。
同為智慧財產權之營業秘密,其與專利之公示性不同,營業秘密權利人 之所以以營業秘密之方式保護其技術,即係不欲為競爭者所知,以確保其在 市場上的優勢地位,故其所保護之法益除了人民之財產權外,尚有維護產業 倫理與競爭秩序之公益目的,依釋字第 594 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侵害營業 秘密之行為乃應具有應罰性;此外,近年來產業規模增加,跨國企業資本額 極為龐大,營業秘密所表徵之經濟價值已節節高升,且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 常為涉外案件,當事人常有取證上的困難,以民事手段之損害賠償顯然已不 足以遏止侵害營業秘密行為。著眼於營業秘密之侵害對於公司競爭力戕害極 大,影響產業倫理及市場公平競爭,以及私人透過民事程序訴追之困難,應 可以認為國家公權力於此類案件已有介入之必要,而須以刑罰手段對其加以 制裁,方能達一般預防以及訴追之目的。就現今產業之市場規模及營業秘密 案件逐年增加而言,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具應罰性及需罰性,且為多國立法 例所接受,因此營業秘密是否能刑罰化已非問題,如何訂定刑罰規範才能達 成立法目的始為應討論之重點。
113 司法院釋字第 594 號解釋。
114 司法院釋字第 594 號解釋許玉秀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書,頁 6-9。
我國營業秘密法在尚未刑罰化之前,對於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主要乃係 利用刑法上的洩漏工商秘密罪、背信罪、妨害電腦使用罪、竊盜罪、侵占罪 等相繩,然該等規範於立法之初並非是針對營業秘密而設立,因此多有保護 侵害態樣不周全、適用對象有限之情況。首先,若要透過竊盜罪或侵占罪來 追訴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則必須該營業秘密本身已附著於特定之有體物 上,並經行為人竊取或占為己有之行為始得成立115,惟營業秘密為智慧財產 權之一種,本質上為一資訊,並不必然附著於有體物上,以竊盜、侵占罪相 繩,顯然有不足之處。而若以洩漏工商秘密罪、背信罪、妨害電腦使用罪來 追訴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則有實證研究顯示,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之原因多 種,主要皆係因不符各罪法條構成要件而無法定罪。該研究發現,從23 件無 罪判決中可分析整理出原告無法成功主張被告之行為成立刑事責任之原因,
過去刑法背信罪無罪原因主要是行為人不具「他人處理事務」、「致生損 害」、「違背其任務」之要件;洩漏工商秘密罪之主要無罪原因除客體不具 秘密性外,亦有因不符合「無故」或「洩漏」之要件;妨害電腦使用罪無罪 原因主要有二,一為行為人非無故,二為行為未致生損害116。
從該實證研究可知,傳統刑法上相關罪刑的構成要件限制,對於營業秘 密之保護仍顯不足,以背信罪來說,其僅處罰身分犯,對於不具「為他人處 理事務」之身分的行為人即無相繩之可能,而若行為人並無違背其任務,而 僅係單純竊取雇主營業秘密,亦無處罰之餘地。另如洩漏工商秘密罪,其僅 處罰洩漏之行為態樣,對於洩漏以外之其他行為,如不法持有、竊取、使用 等態樣均無規定,無法規範目前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而妨害電腦使用罪則
115 賴文智、顏雅倫,營業秘密法二十講,頁 165(2004)。
116 葉慶媛,營業秘密刑罰化之保護與員工工作權之衝突──兼論美國經濟間諜法制度,
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15(2015)。以全臺灣各地方法院、智 慧財產法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作為資料蒐集對象,判決搜尋時間為司法院裁判書 檢索系統最早登錄案件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為止,搜尋案由分別為「背信」、「妨 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營業秘密」,並以「營業秘密」作為檢索關鍵 字,經整理刪除重複案件及非營業秘密相關案件後,共有 46 件判決檢索結果,其中 有罪案件共 23 件,無罪案件 23 件。
僅處罰無使用權而取得電磁紀錄之人等,惟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常係企業 內部有使用權之人所為,可以想見亦難以該罪相繩之。此外,上述各罪之法 定刑並不高,宣告刑相對的也不夠高117,對於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嚇阻的力 度並不足。我國近年來已從技術輸入國轉變成技術輸出國,而常有企業之營 業秘密遭同業竊取,或遭不肖員工於離職時將公司之營業秘密帶走,投靠至 敵對公司之情形,此舉不僅嚴重影響產業上之競爭秩序,更戕害我國科技、
經濟發展,我國卻無相應刑法以為規制,是增訂侵害營業秘密之刑罰條文乃 係必要之勢。因此,本文就此次修法將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入罪化持肯定之 態度。
2014 年,聯發科前主管袁帝文涉嫌於離職前大量下載具營業秘密之資 訊,並跳槽至中國展訊公司任職118,聯發科因此控告袁帝文涉犯侵害營業秘 密罪,惟袁帝文最後獲不起訴處分。修法前,與營業秘密相關的刑事案件,
被告定罪率不到 50%119,營業秘密法刑罰化上路一年半,實務上仍未出現有 罪之確定判決。我國將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入罪化雖然值得肯認,但立法上 是否仍有缺失,造成實行上之困難,有檢討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