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倫理守則是一個專業團體成立不可缺的條件。透過專業倫理守則,專業 團體可以防止悖論行為發生、維繫專業品質,並提升專業之聲望與公共之信任。
教師專業倫理之目的亦在於提昇教師專業化過程中其專業品質(葉匡時,1998)。
倫理守則所指的是該專業期待成員應有的責任和行為,並且也詳述該專業所 禁止的行為。教師專業倫理守則最主要的功能是對教學工作的專業職責做出聲 明,專業倫理不單限於約束或規範教師,更重要的是對學生權益的保護與維持。
本研究為了建構國小教師教學倫理守則,必須對國內外現行已制訂的相關倫 理守則有所了解,以做為建構教學倫理守則之參考。在收集與閱讀國內外文獻之 後,發現屬於教育人員的倫理守則大體以專業倫理守則為要,且守則內涵主要以 其專業領域所涉及的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機構及專業要求與責任等為範 圍,其中涉及人、事、物、制度及教學專業不同向度,幾乎沒有僅針對教學方面 形塑其教師倫理守則之範例。因此,本節旨在蒐集國內外的教師專業倫理守則進 行閱讀,並從中抽繹出與教學及師生互動有關的部份,針對守則內容及其背後所 依據的原則或倫理學理論進行審視;再進一步從倫理議題的向度分析國內外重要 專業組織之守則,復而進行比較。透過上述,以更充分詳實地理解守則之建構意 涵及其與倫理議題之關聯。
在國內文獻方面,由於目前國民小學擬訂教學倫理守則者可謂鳳毛麟角,因
此研究者以蒐集教師專業組織之自律公約或相關守則為主,此外,由於國內大學 在這方面的關注與發展較早,因此亦列入閱讀範圍,藉以分析其相關內涵與撰寫 形式,做為建構及書寫本研究倫理守則之參考。
本節在國外文獻部份,囿於語言限制,主要以美、英等國的教師專業倫理守 則為主,所蒐集的對象偏向屬於全國性的或州層次的教師專業團體或公共部門所 發展之倫理守則。例如全美教育協會(NEA)、美國明尼蘇達州教育部、英國教師 工會(National Union of Teachers, NUT)、澳洲維多利亞教學學會、英國教師 教學總會(The General Teaching Council, GTC)等。此外,亦引用吳清山(1999:
22-23)所蒐集之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省的教師專業倫理守則,期透過更多國家所 發展的守則,對倫理守則圖像之構築有更豐富的理解。
壹、我國教師專業倫理守則之介紹
在國內文獻部份,主要以對教師專業倫理關注較早的中國教育學會所擬訂的
《教育人員專業信條》為首,其次介紹近年來對教師邁向專業自主與提昇教師專 業尊嚴頗為積極的全國教師會所訂定的《全國教師自律公約》,再者本欲引用台 北及高雄縣之自律公約,唯高雄縣的自律公約係參酌台北市版本,兩者內容大體 類似,因此僅介紹台北市部份。但經探究分析後,發現台北市教師自律公約亦與 全國教師自律公約在內容上有多處雷同之處,顯示後者公約內容似乎成為各縣市 教師團體訂定自律公約或倫理守則之重要參照。
最後研究者再節錄《台灣大學教師倫理守則》中與教學倫理有關的部份加以 討論,透過介紹上述較具代表性之團體所擬訂的倫理守則,加以分析歸納,以提 升研究者對國內守則實質意涵之了解。
一、中華民國教育人員信條
我國全國教育學術團體於 1977 年,通過「中國教育協會」所提《教育人員 信條》(中國教育學會,1982),分別列舉教師所應盡的職責與須達成的使命,做 為全國教育人員專業修養的依據。
在此信條中,所適用的對象不僅限於教師,尚包括諸如校長、教師兼行政人 員以及教育行政機構人員等,而本信條的內容廣泛,共計包含五個向度,其中涉 及對專業、對學生、對學校、對學生家庭與社會、對國家、民族與世界人類等。
其中在第二個向度「對學生」的部份與本研究所探討的教學倫理較有關聯,其餘 向度則涉及教師專業生活的其他面向,在此暫不予探討,守則之完整內容詳見附 錄一。
本守則的第二個向度,聚焦於教育人員「對學生」應有的作為,明白申言教 育人員應發揮愛心,瞭解學生,發覺學生疑難並耐心指導。此外,教育人員也應 以身作則,循循善誘,關注學生行為,予以適當輔導。這些內容均指涉出對教育 工作者的專業表現有正向積極的期望。
二、全國教師自律公約
全國教師自律公約由全國教師會依據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於民國八十九 年二月一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旨在做為全國教師專業倫理之規 準,從引領及規範教師工作守則中,朝維護教師專業尊嚴及專業自主方向,重新 形塑教師之形象(全國教師會,2000)。
本自律公約主要分為兩部分(詳細內容參見附錄二),其一為「教師專業守 則」,概屬積極性、理想性的陳述,期待教師在教導學生過程中,應以公義、良 善為基本信念,以培養學生健全人格。其次,強調教師要以公正、平等的態度對 待學生,維護每個學生的受教權。再者,教師應扮演學習者,探索新知,在教學 法上與時俱進,做好充份課程準備。最後,要求教師應以身作則,維護社會公平 正義,倡導良善社會風氣。
全國教師自律公約的第二部分為「教師自律守則」,旨在透過禁制性的絕對義 務宣稱,規範教師不當為之行為。諸如:教師不得向其學校學生補習、不應在言 語及行為上對學生施行暴力;教師不得利用職權教導或要求學生支持特定政黨或 信奉特定宗教、不得利用職務獲取不當利益;教師不應與學生發展違反倫理之情 感愛戀關係;以及教師不應收受學生或家長異常的餽贈。
三、台北市教師自律公約
台北市教師會於 85 年 10 月 13 日成立,並依據教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於 86 年 2 月 22 日正式通過「台北市教師會自律公約」。並於 91 年 5 月 1 日修訂完 成(詳細內容參見附錄三),期待全體教師共同遵守,以維護教師專業之形象(台 北市教師會,2002)。
在有關教學倫理部份,本公約多半透過禁制性聲明,呈現要求教師遵守的規 範:(一)確保學生受教權之平等,注重個別差異,關懷弱勢學生需求;(二)教師 不應以營利為前提,邀集學生補習或在校園內從事商業行為;(三)教師不宜在校 園內從事特定宗教或政黨宣傳活動,以維持教育中立;(四)教師不應該對學生有 暴力的行為;以及(五)教師應婉謝學生或家長的異常饋贈。
四、國立台灣大學教師倫理守則
台灣大學之教師倫理守則於民國 87 年 3 月 21 日校務會議通過後頒行,究其 內涵頗為詳盡,共分為五章,其分別為基本信念、教學倫理、學術倫理、人際倫 理以及社會倫理(國立台灣大學,1998),鑑於其特別明顯地提及教學倫理部份,
且單獨另成一章,因此,研究者將之節錄出來加以介紹。此外,在第四章人際倫 理部份,因為也涉及師生互動之倫理,在此一併引介(詳見附錄四)。至於其他三 章,由於篇幅極長,章則詳細,且與國小教師教學倫理部份無甚關聯,因此在此 暫 不 討 論 , 有 興 趣 者 , 可 自 行 於 國 立 台 灣 大 學 網 站 下 載 參 閱 (http://host.cc.ntu.edu.tw/sec/www/ethics2.html)。
揆諸台灣大學教師倫理守則,其第二章教學倫理守則中有兩項與本研究探究
的內容較為相關,其分別為:(一)教師應秉持至誠從事教學工作,包括:充份準 備授課內容、遵守授課時間、關心學生的學習興趣與成果以及提供學生適當的課 外諮商時間。(二)教師應秉持專業精神從事教學,包括:授課內容應與課程相符、
指定適度的閱讀材料、習題或報告以協助學生學習、基於課程相關內容,公正地 考核學生之學習成果、尊重學生的自主意識。
而在人際倫理方面,與師生互動之間的教學倫理有關者如下:(一)教師應尊 重學生之獨立人格,並適度維護學生之隱私;(二)避免騷擾學生以及出現不當之 差別待遇;(三)避免以偏頗方式影響學生之宗教、政治觀點及自主意識;(四) 避免利用學生圖利私人;(五)教師應力行身教,以身作則。
貳、我國教師專業倫理守則中教學倫理部份之分析及對本研究之啟示 此部份僅從上述所討論之信條、倫理守則及自律公約等,針對涉及師生互動 的教學倫理部分進行分析,並提出對本研究建構教學倫理守則之啟示。以下從守 則的撰寫方式、學生學習與輔導、師生權力關係、教師個人教學專業,以及相關 原則與議題等五方面加以探討:
一、守則的撰寫方式
從分析上述倫理守則及自律公約中發現,守則意欲透過其陳述、主張與聲明 等,表達對教育專業人員的期望與規範。倫理守則的撰寫方式決定了倫理守則的 義務性質,換言之,守則一方面以理想性的陳述(如應該…、宜…)出現,傳達它 對教師作為的理想與期待;另一方面也會以禁制性的聲明(如不應該…、禁止…、
避免…、不宜…)顯示它對教師行為的規範與限制,這種禁制性的條文較類似 Kant 倫理學概念中的絕對義務(perfect duties)。Kant 所主張的「以人為目的,
絕不只當作工具」,以及由此衍生出來的專業倫理,基本上是一種「不得妨害他 人權利」的「絕對義務」 (林火旺,1999;黃光國,1998)。以此觀之,教師不 得傷害學生、不應基於無關的特質差別對待學生、不得從學生身上獲得不正當利 益等,皆屬於教師一定要遵守的作為,不因為個人喜好的因素而有例外。
研究者歸納上述國內守則及附錄一~四的內容,發現其撰寫方式多數偏向理 想性的陳述(歸納繪製如表 2-1),透露出對教師工作邁向專業取向的高品質期 望,唯在師生權力關係之架構下,較多禁制性宣稱(如:不得與學生發生愛戀關
研究者歸納上述國內守則及附錄一~四的內容,發現其撰寫方式多數偏向理 想性的陳述(歸納繪製如表 2-1),透露出對教師工作邁向專業取向的高品質期 望,唯在師生權力關係之架構下,較多禁制性宣稱(如:不得與學生發生愛戀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