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助人專業中的實務工作者,經常會面臨到倫理困境,而必須針對此種困 境做出合於道德的適當判斷,以發展妥適的解決方案,促成正當的行為。在這個 從面臨困境到產生解決方案的歷程中,倫理決定是一個最核心的部份。
盧美秀(2004)指出倫理決定係指針對爭論議題做倫理判斷,並做出決定,它 是一種複雜的分析判斷過程,必須具有道德思考的概念和倫理相關知識,才能做 出符合現實情境和倫理需求的決定。基此而論,倫理決定並不僅僅是一套模式或 一組歷程,在其背後尚包含了決定所立基的倫理原則及倫理學理論,本節旨在針 對相關倫理原則及倫理決定模式加以探究,並在此之前先行簡扼介紹倫理決定相 關概念及其正當化過程,以便大體瞭解倫理決定的理性質素。透過上述,期深化 研究者對倫理決定之認識,從中拓展研究思維的向度。
在閱讀文獻的過程中,發現有關倫理決定的文獻以醫護、諮商、心理學、
社工人員等助人專業領域中論述較多,邇近在行政決策歷程中也開始注意到倫理 面向,但直接聚焦於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從事倫理決定的文獻尚少,因此,在文獻 探討部份,研究者主要蒐集上述助人專業中有關於倫理決定之論述,加以整理,
並從中歸納可提供教學倫理啟迪的部份。
壹、倫理決定
Robson、Cook、Hunt 以及 Robson (2000)在探討諮商人員的倫理決定歷程時,
發現我們主要透過直覺、倫理原則、實務守則以及參考社會法律等,來完成倫理 的決定。其將直覺定義為立即性的知覺或判斷,通常伴隨著情感的色彩,沒有準 備任何有意識的心理步驟。這個發現指出了實務工作者在進行倫理決定時,某些 成份是依循自己的直覺訴諸判斷,而且這些直覺又與個人的情緒交織軔合在一 起,較易受個人的主觀意識、情感或偏好所影響。
Cranston、Ehrich 和 Kimber(2003)在其研究中,發現校長每天都要面對許多道 德困境,但大部分狀況下,校長很少或幾乎沒有伴隨倫理學上的理論去從事決 定。因此他們主張,由於校長工作具有價值負載的本質,因此校長本身對倫理兩 難以及倫理理論的了解非常重要,理論可以協助校長以更具條理和有系統的方式 去組織自己的信念和觀點。
基於上述,可知實務工作者處於倫理問題之中,會不自覺地採用直覺判斷來 從事決定,而忽略了道德向度之考慮。Kitchener(1984)提出一個倫理辨明模式,
建議透過道德推理的「批判-評鑑層級」來引導、精鍊與評鑑個人直覺式的道德 判斷,在此模式中包含三個越益普遍和抽象的道德判斷標準,倘若第一個層級無 法引導我們從事倫理決定,就循序進入下一個層級之中(如圖 2-1 所示)。研究者 認為此一模式,可以提供實務工作者進一步批判與檢視自己個人的倫理決定。
C.倫理理論 B.原則:
尊重自主 不傷害 行善 公平 忠誠
A.規則:
專業守則 法律等 批判-評鑑層級:
理性的判斷與評鑑
直覺的層級:
立即性的判斷和行動
情境的事實 平常的道德感 圖 2-1 倫理辨明模式
資料來源:出自 Kitchener(1984:45)。
在圖 2-1 中,Kitchener 主張個體在進行倫理決定時,可以循著規則、原則、
倫理理論三個越來越抽象與普遍的層級,來審視與評鑑自己的直覺判斷。大體來 說,直覺式的判斷主要依賴情境事實及日常生活的常識道德,這種立即性的判斷 和行動,有可能導致行動者做出不合乎倫理的決定,因此,需要進一步針對情境,
尋求相關的規則,如專業守則或法律規定等之參照。倘若在這個層級中,仍然無 法協助行動者做決定,即需進入倫理原則的層級,Kitchener 提出的原則有五:尊 重自主(autonomy)、不傷害(non-maleficence)、行善(beneficence)、公平(justice)以及 忠誠(fidelity),可為行動者提供導引。
圖 2-1 的倫理辨明模式中,倫理學理論是最抽象的層級,當行動者無法透過 規則及原則進行決定時,即需審視倫理學理論的各種意涵與精神,透過擇宜過 程,從中選取適用者,以建構自己從事倫理決定的立場。
盱衡上述,發現倫理決定歷程其實是必須從複雜的脈絡中,試圖超越個體 的直覺判斷,繼而援引相關的守則或原則以厚實判斷之基礎,並進一步瞭解立基 於這些原則之後的倫理學理論意涵,以確保個體在面對複雜難解的倫理困境時,
可以逐步地循著這三個層級進行思辨。相關的倫理學理論,研究者已於前節探
討,以下進一步探討重要的倫理原則。
貳、倫理原則
倫理原則和倫理規則兩者都是一種一般性的行為規則和行動指引。其間的 差異在於倫理規則內容上更具特定性,範圍上更具限制性,如尊重隱私、保密等 屬於倫理規則(Kitchener,1984)。此外,鑑於倫理守則本身不充分(inadequacy) 所導 致的問題(如:對某些案例可能過於寬泛,對其他案例又過於狹隘),因此有時候 需要參照更高層次的原則,才能加以解決。基本而言,倫理原則是比道德規則或 倫理守則更為普遍與根本的,其可以做為形塑倫理守則的基礎。
Kitchener(1984)根據 Beauchamp 和 Childress 在 1979 年的研究,提出尊重自主、
不傷害、行善、公平以及忠誠等五個倫理原則,做為心理學領域進行倫理決定之 依據。而美國諮商學會(American Counseling Association)為了協助諮商人員進行明 智的倫理決定,發展一套「實務工作者倫理決定指南」(A Practitioner's Guide to Ethical Decision Making),其中即視上述五個倫理原則為從事倫理決定之引導,當 諮商人員遇到倫理困境時,這些原則可以協助他們對相互衝突的議題有較佳的理 解(Forester-Miller & Davis, 1995)。
Beauchamp 和 Childress(2001)進一步指出生物醫學的倫理原則有四:行善、
不傷害、尊重自主以及公平,其中前兩者取決於效益論,而後兩者則源自於義務 論的主張;此外,尊重自主原則中的保密、守信、尊重個人隱私和誠實等規則,
則源自於德行論的主張。陳宗韓、陳振盛、劉振仁、鄭錦宏(2004)指出法律專業 倫理的原則包括:(1)人性原則:趨利避害;(2)理性原則:忠於職守;(3)人權原 則:平等地對待每個人;(4)司法公正原則:以司法公平與社會意識為標準;這些 原則其實類似前述之行善、不傷害、忠誠以及公平等原則。
此外,研究者從實務觀察以及教學倫理議題之分析中,發現中立原則以及 清廉原則,對教學實務工作者而言極為重要。綜合上述學者之看法,復加上此二 原則,分別探討如下:
一、尊主自主原則
自主這個原則意指一個自主的人,具有行動的自由及選擇的自由。自主一 字源於希臘字 autos 與 nomos,其最早的解釋與應用較偏於法律與政治面,具有
「 自 決 」 與 「 自 治 」 的 涵 義 , 後 來 逐 漸 擴 及 哲 學 與 心 理 層 面 , 具 有 自 治 (self-governance)、尊重隱私以及自我抉擇等涵義(盧美秀,2004)。Robson 等人(2000) 特別強調自主的選擇意指一個人要有運用理性去深思熟慮的能力,要尊重一個人 的自主性,必須有賴於其做決定的歷程是理性的。就此觀點,他們認為兒童不能 被視為是自主的人。
基 上 , 觀 諸 本 研 究 的 範 疇 , 尊 重 自 主 這 個 原 則 對 國 小 兒 童 適 用 嗎 ? Beauchamp 和 Childress(2001)認為隱私是由自主權衍生,包括一個人的身體、訊 息、生活和秘密等。尊重隱私即是尊重自主的一種表現,他們提出有關隱私權的
論點如下:(1)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權,包括不被窺伺、不被監聽、不被傷害、不 被某些消息折磨;(2)維護隱私,可促進個人發展;(3)尊重個人隱私是對個人自 主權的尊重。
衡諸上述,研究者認為就國小階段學生而言,其身心發展未臻成熟,且在 法律上屬「限制行為能力者」,故爾,在自治及自我抉擇能力方面尚處於學習階 段,其自主能力仍是不足的;然而,在師生互動過程中教師仍應尊重其隱私,這 是在尊重學生自主方面,教師應具備的基本洞察,也是許多台灣的國小教師們亟 待努力的一環。
二、不傷害原則
不傷害的概念源自希波克拉底之醫師誓約(the oath of Hippocrates),即醫師之 職責:「最首要的是不傷害(first do no harm)」。Robson 等人(2000)指出,阻止任何 非意圖性的或意圖性的身心傷害,是此一原則的要旨。Kitchener(1984)主張「不 傷害他人」是比「有利於他人」更為強而有力的倫理義務,在應用倫理學中,它 是最重要的倫理原則。
然而不傷害原則雖然是一個強烈的義務,但在運用上卻也有其複雜性,有 時候甚至會跟「行善原則」產生些許衝突。舉例而言,教師為了協助家暴受虐的 學生,必然需要詢問該生家庭境況與受虐情形,才能提供最適切的支持與輔導。
但在這個詢問過程中,可能已促使學生感受到陳述不愉快經驗的痛苦,因而受到 傷害。上例說明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傷害似乎是不可避免的,不傷害這個倫理 原則並非是一個絕對原則,如何權衡可能的利益與可能的傷害,在利益(善行)與 傷害之間尋求平衡,創造學生的最大福祉,是本原則的重要考量。
三、行善原則
行善係指仁慈和做善事,它包含了善行、仁慈之心、利他、關愛人道,我 們不僅要阻止傷害發生,而且應該做慈善的行為,或做有利於其他人的事,促進 他們正向成長(Beauchamp& Childress, 2001; Kitchener,1984 );際此,行善合乎關懷 倫理以及效益論中的效益原則。
倫理學家對行善此一概念的界定不一,最主要的差異點在於「不應施加傷 害」是隸屬於「行善」原則,抑或屬於「不傷害」的原則?例如 Frankena(1973) 即主張在行善原則的意義中,「不應施加傷害」的責任應列為優先考量,其次為 預防傷害或除去傷害,最後才促進善舉。但研究者較認同的是 Beauchamp 和 Childress(2001)的觀點,強調行善應以更積極的方式進行,亦即做善事和促進善才 是行善原則,至於「不應施加傷害」隸屬於不傷害原則。
行善原則主張施加好處以促進學生的福祉,凡對學生有益之事皆值得教師
行善原則主張施加好處以促進學生的福祉,凡對學生有益之事皆值得教師